德国公法学的发展谱系
德国相对独立的“公法学”的起步也许可以从和萨维尼论战的蒂博的弟子莫尔(1799—1875)算起,莫尔30岁时发表的《符腾堡王国宪法》是十九世纪上半叶德国公法学最经典的杰作。施塔尔(1802—1861)也是蒂博的弟子,他和莫尔同为德国“形式法治国”理念立下汗马功劳。
德国十九世纪下半叶最经典的宪法学著作出自拉班德(1838—1918)之手,拉班德是实证主义宪法学的代表人物,他对初涉学界的奥托迈耶(1846—1924)青眼有加,大力提携。他还有个非常有名的学生——卡尔施密特(1888—1985)。奥托迈耶终成为德国行政法学的鼻祖,施密特在魏玛、纳粹时期的政法学界更是呼风唤雨。G耶利内克(1851—1911)是德国帝制晚期最重要的公法学家,他开创的“公民—国家关系理论”预示、指明公法学的发展方向和路径。虽然当代著名法哲学家、宪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1945—)对耶利内克的理论有些微词,但公法学(不仅仅德国的公法学)的历史发展已经证实了耶利内克深透的洞察力和远见卓识。
魏玛共和时期著名的公法学家有安舒茨(1867—1948)、斯门德(1882—1975)、E考夫曼、卡尔施密特、赫尔曼黑勒(1891—1933)。安舒茨是正统的宪法学家,不乏独特想法,但比较保守,在某种意义上,他更像是拉班德的学生,承继了拉班德的衣钵。毋庸置疑,他是魏玛共和时期最权威的宪法学家。斯门德、E考夫曼、卡尔施密特三位宪法学家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将波昂大学成功打造成“新宪法学”的中心。斯门德提出了“整合论”,即宪法学价值和规范的整合,实质上,这是对以拉班德和安舒茨为代表的实证宪法学的革命,也是对承前启后的G耶利内克公法学思想的深化和发展;考夫曼当时也深受学生欢迎;卡尔施密特更不用说了,当时他风头正劲,一时无两。总之,他们仨将人文、历史因素引进了传统的实证宪法学。黑勒独辟蹊径,自立门户,与以上宪法学大家分庭抗礼,且不落下风,可惜盛年而逝。其教授资格论文是拉德布鲁赫(1878—1949)指导的,也算是拉德布鲁赫的半个学生。斯门德有个中国学生徐道邻(1905—1973),可惜徐道邻被身世、时代所误,只能成为宪法学界“惊鸿一瞥的天外彗星”(陈新民语)。施密特有两个出名的学生——福斯多夫(1902—1974)和ER胡伯(1903—1990),前者走上了行政法学的道路,成为社会法治国理念下以“干涉行政”、“服务行政”为中心的新行政法学的开山者,后者继续在宪法学领域专心深造,高调耕耘,成为纳粹时期最著名的公法学家。纳粹覆灭后,施密特深居简出,淡出学术界;胡伯也承受了二战后十二年沉默的惩罚。
承接奥托迈耶古典行政法学、下启新行政法学,经历帝制晚期—魏玛共和—纳粹时期—战后初期的重要行政法学家W耶利内克(1885—1955),是G耶利内克的儿子,也是伟大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心灵之友。另外,名言“高射炮打麻雀”的创造者弗莱纳也是德国20世纪上半期一位重要的公法学家。
二战后的公法学家也是灿若星辰,最著名的公法学家是毛茨,除了毛茨和以上所提到的几位之外,有大名者至少还有以下几位:杜立希、依甫生、莱斯乐、勒尔谢、尼帕代、米勒,KA Bettermann、 J IsenseeL 、Scheuer 、Leibholz 、Hirschberg等人亦卓然大家。
除了这些比较专业的公法学家外,其他几位专业外的法学大师的公法学贡献也不小,他们的造诣也很深。他们的片言只语都能够深得公法学的精髓,必须提一下。如拉德布鲁赫、凯尔森(1881—1973)、拉伦茨(1900—1993)以及当代的罗伯特阿列克西。
参考书:
陈新民《德国公法基础理论》上下卷
卡尔施密特《宪法的保护者》,李君韬、苏慧婕译
陈新民《公法学札记》
A考夫曼《拉德布鲁赫传》,舒国滢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