翘课宅寝室看《心术》的启发,粗糙拙劣,求政治控,技术宅,轻拍。
今天看《心术》22集里面介绍说,新加坡有这么一项制度——
每个新加坡公民自出生起,自动成为遗体器官捐赠者,帮助整个社会,如果不愿意捐赠也可以,签一个确认书,但同时也自动失去被他人捐赠器官救助的资格。
不得不感叹新加坡制度设计的巧妙,是边沁功利主义发挥到极致的表现——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最多数人的幸福,并且在新加坡这样一个多元文化融合碰撞的土壤上,得到了一种正向的本土化激励,以下愚见,是我的思考,充满各种粗糙浅薄,欢迎大家指正,探讨。
从法律正当性角度考虑,每个人都生来具有处分自己器官的权利。生者的捐赠行为显然不存在正当性的困境,或者说,受到人们正当性的拷问和质疑之声,较弱。但人死之后,新加坡的器官捐赠制度表明,新加坡公民对遗体器官的处分权,是归于国家而非死者家属,侧面看来是“父爱主义”家长制权力模式(patriarchy,群体或组织的权力集中于最高领导者手中、以人为管理主体的组织管理方式。http://baike.baidu.com/view/98210.htm)运行的体现。
死者亲属,对死者遗体器官的处分权,源于亲权法律关系,但在亲权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发生变化(死亡或者满足某种亲权关系消灭的条件)之后,这种亲属权就自然消灭了。比如监护关系,被监护人成年后,并没有其他需要继续监护的条件之下,监护关系自然就消灭。那么人死了之后,亲权法律关系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呢?赞成存在,无疑是基于传统民族情绪的考虑,死要留全尸,要入土为安之类的。然而在这种传统情绪之下,对整个社会的补益又在哪里呢?顺应和满足了个体的追思情绪,与捐赠器官拯救其他人生命,如何进行价值平衡?这个价值平衡的判断标准又在哪里?哪一个主体是有权判断生命价值和意义的呢?排除东方民族向来缺失的“上帝是最终审判者”的绝对指令(“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实践理性批判》,康德http://baike.baidu.com/view/115825.htm)的说法,来粗略探讨一下本土化的问题。
在新加坡此种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令人惊讶的社会效果,一个正常死亡的人,捐赠器官,居然可以挽救多达七条生命。有人会谈论到“平等”的意义:凭什么那七条生命就比那一条来的更有价值?假设(只是假设)个体生命的价值可以用一个综合的标准来衡量,例如,对社会的贡献啊,对社会资源的消耗啊,对家庭功能的情绪意义啊等等的话,那么难保这些获救者以后不会作出悖逆社会或者伤害的事情啊?确实,大美利坚合众国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有一位医生因为救助了一个病人,最后竟然自杀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病人是恐怖分子,被送来医院的时候,一只手臂被炸断了,医生帮助他截肢成功,然而他出院后没多久,就参与了一次恐怖袭击活动,导致许多无辜的大美利坚合众国人民见他主耶和华去了……主治医生因为受不了自己良心的谴责,自杀了。
当时看到这个新闻其实很受震动,先是觉得很同情。医生,尤其是许多急救医生,哪能在救治病人的时候对他日后的行为进行判断呢?在医生眼里,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没有高尚低劣,有害有益的区别。但是从形式逻辑上来说,医生就是这次恐怖袭击的间接凶手,如果没有医生的救治,这个人手断垂死,是必然没有机会去伤害更多的人的。所以,医生深陷医疗伦理困境之中,遭遇了这么一个问题——我救人到底是为了什么?器官捐赠这件事,是医疗领域的重要话题,医疗领域的终极价值和目标,是帮助人更好的存续生命,生存的更有价值。如果因为一种“可能性”(不确定性)就抛弃上述价值,那不是符合医生职业道德的选择。
职业道德这件事,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群体职业化的兴起,必然是集团化,个性化的,而不可能是社会化的,大众化的。这种行业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评价的隔阂,始终存在,法律工作者也是一样(私以为,一个普通公民幸福生活的依靠,离不开神父、医生和律师。说穿了都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正是因为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不是一加一等于二的简单叠加关系,冲突在所难免。在一个处于启蒙阶段的公民社会中,这种矛盾往往会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严重,每个人都有所属的利益群体,每个人都为了自身群体的利益博弈厮杀——然而“分化”本身是客观的,没有绝对的褒贬。但是,当下我们所处的环境,是很不一样的……
几千年前,我们只有“公” 的概念,鲜有“私”的概念,个人权利本位的思想很是欠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谁是谁纲之类的也是根深蒂固。而如今这种“私”的概念是否矫枉过正了呢?其实不管是公权和私权的博弈还是私权和私权的博弈,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两层生态,在社会契约精神的全局统领之下,都是能够形成一个公权得到良好制约的社会权力格局的,法谚有云:“私利必生公义”不是木有道理。
然而当下的情形,恰恰是既没有“公”也没有“私”,在公权和私权的博弈中,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究其原因,还是缺乏一个普遍认可和遵守的游戏规则。在没有共同道德情操底限的基础之上,你为你的利益说话,我为我的利益说话,没有对话的共同平台,到最后就是各说各话,无序动荡。比如现在的很多医疗纠纷悲剧,患者说好好的人给我治死了不塞红包不给好好看,医生说全力救治之后还被打的头破血流,救人者不能自救,各执一词。就需要一个独立,中立,公正的仲裁者。
……但医疗事故评审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这玩意儿= =,编制上属于各大医院,构成上由各种医生构成,经济上由国家财政支付。整个医疗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人也是你的,钱也是你的,何来公正仲裁?还有尼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坑爹的货我就不想多说了= =……大家自行百度吧http://baike.baidu.com/view/438783.htm。各种各样的医疗事故每天每时每刻每分每秒都在世界上的每个角落发生,统计出来的概率只能说明“两好一不好”——医生也好,患者也好,谁叫你运气不好,这个概率整体还是公平的。哎,医生叫苦,尼玛哪个名医手上没几条人命啊?呐,我不是医生我没发言权,我只有发炎权,到时候还不是只能去医院做案上鱼肉……做患者嘛也冤枉,整体公平又不等于个案公平!个案公平说穿了有X用啊……你在医院哼哼试试,直接保安给你拖出去……再说个案公平又能撼动几个概率百分点呢?难道真要号召“用我们的血肉,组成新的长城?”得了吧解结哎,你连方教授的长城你都翻不出去你还想折腾个毛线……言归正传,贺老师说了,在法治不完善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受害者。深以为然。但是受害者之间常常是不能互相体谅的,狗咬狗,毛越咬越多……
貌似扯远了= =……《心术》中的院长说,做医生最关键是六个字,仁心,仁术,仁爱。但如果人人都是精神健全,理性完备的圣人,这六个字不能说解决一切问题,还是能解决大部分问题的。学医的人眼里,人没有好人坏人之分,但在法律人眼里,人人必须都是坏人,自私,残暴,唯利是图,就连自己也不能跳脱出来,成为一个例外,所以规则才有存在的必要。
回归新加坡的器官捐赠制度,其逻辑起点就是,假设——人都不愿意捐赠自己的死后器官,死了就是死了,别人死活与我无关,这种假设无限制的自然推演下去,就是死了的白死,活着的也等死。这对于整个社会又有什么正面意义呢?所以,我,国家,代替你们做决定,你们死了之后的器官,归我所有,归我处分,来救助更多的人,至于什么人该救什么人不该救,不归你们判断,归我决定。(这其中可能有类似看病排队领号、高考迟到七分钟处理办法之类的东西存在吧自行百度……)但比起中国的这种“充分尊重家属意愿”的做法,我觉得还是一种进步了,中国的做法,看似很人性化,其实很不人性化,人性化不是打着“尊重”的旗号对你各种实质上的抛弃和置之不理,恰恰是给对方充分的选择来决定自己的生活,提供的选择如果不充分,就是不负责任。那么死者家属的自主决定权在大狮子国是怎么处理的呢?他们选择设一道看似不近人情却很有效果的门槛——确认书。如果你放弃死后器官捐赠的义务,那么你也丧失了被他人救助的权利。
那么在新加坡公民个人看来,就是这样一个博弈论格局:(假设死亡率和治愈率都是50%,只是为了说明方便,技术宅求轻拍)
第一个方案:签了确认书,不愿意捐赠自己的器官
路径一:如果我好好活着,正常死亡,那么收益是0;
路径二:如果我不幸得病,需要捐赠,但是我签了确认书,死亡率加上无器官捐赠机会,收益是-1
总的收益就是-1.
第二个方案:没签确认书,自愿成为器官捐赠者,也具备被捐赠者资格
路径一:如果我好好活着,正常死亡,那么收益依然是0;
路径二:如果我不幸得病,需要捐赠,死亡率是-0.5,救治率是+0.5,收益是0;
路径三:如果我不幸得病,接受捐赠后还是死了,但是把器官捐赠给别人了,给别人贡献了+0.5的治愈率,收 益是0.5
总的收益就是0.5。
上述两种方案,是从-1到+0.5的三倍激增,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之下,大部分的新加坡公民,都能作出比较良好的选择,新加坡政府通过调控,既实现了社会公共健康管理的职责,也促进了国民传统思想的演进,这就是把私利和公益放在一个方向上的典范啊。
死生之别,从绝对,到缩小,甚至淡化,死亡的意义却得到了特殊的彰显。
遗体器官捐赠,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重生。
生命接力,希望从人人做起。
关注中国器官捐献网:http://www.organdonation.org.cn/
每个新加坡公民自出生起,自动成为遗体器官捐赠者,帮助整个社会,如果不愿意捐赠也可以,签一个确认书,但同时也自动失去被他人捐赠器官救助的资格。
不得不感叹新加坡制度设计的巧妙,是边沁功利主义发挥到极致的表现——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最多数人的幸福,并且在新加坡这样一个多元文化融合碰撞的土壤上,得到了一种正向的本土化激励,以下愚见,是我的思考,充满各种粗糙浅薄,欢迎大家指正,探讨。
从法律正当性角度考虑,每个人都生来具有处分自己器官的权利。生者的捐赠行为显然不存在正当性的困境,或者说,受到人们正当性的拷问和质疑之声,较弱。但人死之后,新加坡的器官捐赠制度表明,新加坡公民对遗体器官的处分权,是归于国家而非死者家属,侧面看来是“父爱主义”家长制权力模式(patriarchy,群体或组织的权力集中于最高领导者手中、以人为管理主体的组织管理方式。http://baike.baidu.com/view/98210.htm)运行的体现。
死者亲属,对死者遗体器官的处分权,源于亲权法律关系,但在亲权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发生变化(死亡或者满足某种亲权关系消灭的条件)之后,这种亲属权就自然消灭了。比如监护关系,被监护人成年后,并没有其他需要继续监护的条件之下,监护关系自然就消灭。那么人死了之后,亲权法律关系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呢?赞成存在,无疑是基于传统民族情绪的考虑,死要留全尸,要入土为安之类的。然而在这种传统情绪之下,对整个社会的补益又在哪里呢?顺应和满足了个体的追思情绪,与捐赠器官拯救其他人生命,如何进行价值平衡?这个价值平衡的判断标准又在哪里?哪一个主体是有权判断生命价值和意义的呢?排除东方民族向来缺失的“上帝是最终审判者”的绝对指令(“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实践理性批判》,康德http://baike.baidu.com/view/115825.htm)的说法,来粗略探讨一下本土化的问题。
在新加坡此种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令人惊讶的社会效果,一个正常死亡的人,捐赠器官,居然可以挽救多达七条生命。有人会谈论到“平等”的意义:凭什么那七条生命就比那一条来的更有价值?假设(只是假设)个体生命的价值可以用一个综合的标准来衡量,例如,对社会的贡献啊,对社会资源的消耗啊,对家庭功能的情绪意义啊等等的话,那么难保这些获救者以后不会作出悖逆社会或者伤害的事情啊?确实,大美利坚合众国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有一位医生因为救助了一个病人,最后竟然自杀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病人是恐怖分子,被送来医院的时候,一只手臂被炸断了,医生帮助他截肢成功,然而他出院后没多久,就参与了一次恐怖袭击活动,导致许多无辜的大美利坚合众国人民见他主耶和华去了……主治医生因为受不了自己良心的谴责,自杀了。
当时看到这个新闻其实很受震动,先是觉得很同情。医生,尤其是许多急救医生,哪能在救治病人的时候对他日后的行为进行判断呢?在医生眼里,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没有高尚低劣,有害有益的区别。但是从形式逻辑上来说,医生就是这次恐怖袭击的间接凶手,如果没有医生的救治,这个人手断垂死,是必然没有机会去伤害更多的人的。所以,医生深陷医疗伦理困境之中,遭遇了这么一个问题——我救人到底是为了什么?器官捐赠这件事,是医疗领域的重要话题,医疗领域的终极价值和目标,是帮助人更好的存续生命,生存的更有价值。如果因为一种“可能性”(不确定性)就抛弃上述价值,那不是符合医生职业道德的选择。
职业道德这件事,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群体职业化的兴起,必然是集团化,个性化的,而不可能是社会化的,大众化的。这种行业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评价的隔阂,始终存在,法律工作者也是一样(私以为,一个普通公民幸福生活的依靠,离不开神父、医生和律师。说穿了都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正是因为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不是一加一等于二的简单叠加关系,冲突在所难免。在一个处于启蒙阶段的公民社会中,这种矛盾往往会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严重,每个人都有所属的利益群体,每个人都为了自身群体的利益博弈厮杀——然而“分化”本身是客观的,没有绝对的褒贬。但是,当下我们所处的环境,是很不一样的……
几千年前,我们只有“公” 的概念,鲜有“私”的概念,个人权利本位的思想很是欠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谁是谁纲之类的也是根深蒂固。而如今这种“私”的概念是否矫枉过正了呢?其实不管是公权和私权的博弈还是私权和私权的博弈,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两层生态,在社会契约精神的全局统领之下,都是能够形成一个公权得到良好制约的社会权力格局的,法谚有云:“私利必生公义”不是木有道理。
然而当下的情形,恰恰是既没有“公”也没有“私”,在公权和私权的博弈中,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究其原因,还是缺乏一个普遍认可和遵守的游戏规则。在没有共同道德情操底限的基础之上,你为你的利益说话,我为我的利益说话,没有对话的共同平台,到最后就是各说各话,无序动荡。比如现在的很多医疗纠纷悲剧,患者说好好的人给我治死了不塞红包不给好好看,医生说全力救治之后还被打的头破血流,救人者不能自救,各执一词。就需要一个独立,中立,公正的仲裁者。
……但医疗事故评审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这玩意儿= =,编制上属于各大医院,构成上由各种医生构成,经济上由国家财政支付。整个医疗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人也是你的,钱也是你的,何来公正仲裁?还有尼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坑爹的货我就不想多说了= =……大家自行百度吧http://baike.baidu.com/view/438783.htm。各种各样的医疗事故每天每时每刻每分每秒都在世界上的每个角落发生,统计出来的概率只能说明“两好一不好”——医生也好,患者也好,谁叫你运气不好,这个概率整体还是公平的。哎,医生叫苦,尼玛哪个名医手上没几条人命啊?呐,我不是医生我没发言权,我只有发炎权,到时候还不是只能去医院做案上鱼肉……做患者嘛也冤枉,整体公平又不等于个案公平!个案公平说穿了有X用啊……你在医院哼哼试试,直接保安给你拖出去……再说个案公平又能撼动几个概率百分点呢?难道真要号召“用我们的血肉,组成新的长城?”得了吧解结哎,你连方教授的长城你都翻不出去你还想折腾个毛线……言归正传,贺老师说了,在法治不完善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受害者。深以为然。但是受害者之间常常是不能互相体谅的,狗咬狗,毛越咬越多……
貌似扯远了= =……《心术》中的院长说,做医生最关键是六个字,仁心,仁术,仁爱。但如果人人都是精神健全,理性完备的圣人,这六个字不能说解决一切问题,还是能解决大部分问题的。学医的人眼里,人没有好人坏人之分,但在法律人眼里,人人必须都是坏人,自私,残暴,唯利是图,就连自己也不能跳脱出来,成为一个例外,所以规则才有存在的必要。
回归新加坡的器官捐赠制度,其逻辑起点就是,假设——人都不愿意捐赠自己的死后器官,死了就是死了,别人死活与我无关,这种假设无限制的自然推演下去,就是死了的白死,活着的也等死。这对于整个社会又有什么正面意义呢?所以,我,国家,代替你们做决定,你们死了之后的器官,归我所有,归我处分,来救助更多的人,至于什么人该救什么人不该救,不归你们判断,归我决定。(这其中可能有类似看病排队领号、高考迟到七分钟处理办法之类的东西存在吧自行百度……)但比起中国的这种“充分尊重家属意愿”的做法,我觉得还是一种进步了,中国的做法,看似很人性化,其实很不人性化,人性化不是打着“尊重”的旗号对你各种实质上的抛弃和置之不理,恰恰是给对方充分的选择来决定自己的生活,提供的选择如果不充分,就是不负责任。那么死者家属的自主决定权在大狮子国是怎么处理的呢?他们选择设一道看似不近人情却很有效果的门槛——确认书。如果你放弃死后器官捐赠的义务,那么你也丧失了被他人救助的权利。
那么在新加坡公民个人看来,就是这样一个博弈论格局:(假设死亡率和治愈率都是50%,只是为了说明方便,技术宅求轻拍)
第一个方案:签了确认书,不愿意捐赠自己的器官
路径一:如果我好好活着,正常死亡,那么收益是0;
路径二:如果我不幸得病,需要捐赠,但是我签了确认书,死亡率加上无器官捐赠机会,收益是-1
总的收益就是-1.
第二个方案:没签确认书,自愿成为器官捐赠者,也具备被捐赠者资格
路径一:如果我好好活着,正常死亡,那么收益依然是0;
路径二:如果我不幸得病,需要捐赠,死亡率是-0.5,救治率是+0.5,收益是0;
路径三:如果我不幸得病,接受捐赠后还是死了,但是把器官捐赠给别人了,给别人贡献了+0.5的治愈率,收 益是0.5
总的收益就是0.5。
上述两种方案,是从-1到+0.5的三倍激增,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之下,大部分的新加坡公民,都能作出比较良好的选择,新加坡政府通过调控,既实现了社会公共健康管理的职责,也促进了国民传统思想的演进,这就是把私利和公益放在一个方向上的典范啊。
死生之别,从绝对,到缩小,甚至淡化,死亡的意义却得到了特殊的彰显。
遗体器官捐赠,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重生。
生命接力,希望从人人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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