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读大中华:关注著作权立法的争议
艺术常常和创意联系在一起,那么现代社会如何保障创意,就需要有法律来支持,来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也因为这样,每个人都是和版权、著作权息息相关,可能因为你的生活照或者你的日记,都可能构成版权问题。只是当国家版权局把这个关于版权的修改方法的草案放到了网站的时候,公众似乎并不太关心,直到一群音乐人跑出来说这个草案中的某些规定有些不公平,这样才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今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该草案一经发布,便引起音乐节人士的强烈反对,许多音乐人认为,这份草案不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著名音乐人小柯就表示,当时看到微博就一宿没睡觉,“心理憋得慌”,但小柯并没有马上发微博表达自己的情绪,而是在自己博客上写了文章解释哪一部分需要集体管理哪一部分不需要集体管理以及唱片公司拥有什么权利表达对著作权法等等的理性看法。而针对质疑,众多音乐人史无前例的站在了一起,在微博上连番发出对草案的抗议。
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主席、著名词曲作家付林也对此事非常担忧,付林表示,在六七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还未有版权概念,当时大部分写作歌曲都是公益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正式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从着手起草到正式实施,经历了漫长十余年的过程,这标志着中国大陆的版权事业开启了新的时代。相比六七十年代的变化,付林坦言稿费增加了。在2001年和2010年,曾两次对《著作权法》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目前是第三次,本次修订草案中第48条规定的“向著作权管理组织”付费成为了争论的一个焦点,音乐人普遍认为,草案使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了空前的收钱灌利,小柯就坦言,这是音乐人一点一滴累积而成,目前音协最大的问题在于垄断和不透明。
针对此事,中国国家版权局法规局法规司长王自强做出了回应,王自强坦言这争议即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他表示,这跟集体管理并无多大关系。
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制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这个唯一的组织是否值得信赖仍然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应该站在国家立场上,而不应该站在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上甚至于某些行业基础利益上”,小柯说。
王国华是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起草了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议稿,他认为,修改草案中的第70条规定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处分方面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70条是使用人同这个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合同以后,如果版权人想指控使用人构成侵权,停止侵权和使用是可以的,但是想要获得赔偿是不行的。而这实际上是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制作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条规定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引发音乐圈的强烈震动,成为草案中争议最大的条款。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协会副秘书长、音乐制作人李广平也通过微博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如果按照46条实施的话,对中国音乐产业是一个打击,而我们的原创生产力几乎是毁灭性打击,立刻就会进行翻录。李广平的微博一经发出后,就引起了网友和音乐人的强烈反响。面对音乐人对46条的强烈质疑,王自强表示,如果一个唱片公司把词曲录成歌后,它享有50年的保护期,而公众大大忽略了这个前提,从而也大大误读了这个法律,而让李广平更担心的是,如果46条得到执行,会让已经混乱的唱片市场变得更加混乱,音乐人普遍担心的是,这是对一个翻唱录制者的支持,而受害最多的是歌手。
4月25日,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上强调,如果制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那么将会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全国十余万家卡拉OK经营企业将得关门,中国的社会将进入没有音乐的世界。而李广平对此就表示,必须加上一条就是,版权拥有者声明不能使用的,你就不可使用。
4月13日,《著作权法》草案遭抗议事件再次升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其官网发出公告,要求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和第48条,同时向公众澄清,音著协并非是《著作权法》修法小组成员,而王自强就表示并不是要说服大家,而是要理性的看待问题,“如果任何人带有自己的私利的话,那么这个问题是谈不下来的,至于需不需要垄断,则要用实践来回答这个问题”。
去年3月份,有一批知名作家在网络上向百度文库发起了一个挑战,他们指责百度文库在没有取得完全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就出示了他们的作品,然而这样一系列的维权动作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而有个人就出现了,他向这些作家提供了一个法律路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个人叫做贝志诚
贝志诚成立了作家维权联盟,包括苍月、韩寒、李承鹏、卖家等作家目前已经加入了作家维权联盟。贝志诚是一家软件公司的负责人,他说自己成立联盟是出于责任。作家维权联盟的标志是一把横放的剑,剑下有一行字:不要让互联网变成著作权贼赃市场。他们的理想是用1000个官司解决互联网盗版猖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另一个极具争议的就是第69条,该条款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储存、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而贝志诚就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的原则,而原有的避风港有几个排他性,即不得直接获利,如果直接获利,就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他认为69条实际上鼓励了网络盗版侵权。关于纵容网络盗版碟呃质疑,王自强也做出了解释,没有规定有审查义务这是美国法和欧盟成立已经做出的明确规定,这不是我们的发明,而且我们的规定比他更近了,对于审查则无从审查下手。
虽然音乐人以及网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存在诸多质疑,但是国家版权局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还是史无前例的一种做法,王自强坦言,著作权法是关系最复杂,矛盾最突出最多法律法,立法应该是基于广乏的民意基础上。
而著作权法也曾两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二次修订是为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裁决,而此次主要修订的原因则是因为国情变了。
虽然著作权法在中国实施只有21年,但是著作权这样一个概念从清朝就已经开始了,但即使是这样,在中国目前还存在这样一个困境,有不少著作权人,不知道:到哪里找什么样的机构去维权,而另一方面,这些指定的机构想要维权的时候,却得不到著作人的认可,因为大家不愿意被代表。到6月份的时候会进入第二轮的讨论,而怎样才能使这部著作权法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也能保障更多使用人享受到更多作品的同时,那只有大家参与来表达意见。
——根据最新一期《走读大中华》整理改编而成的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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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该草案一经发布,便引起音乐节人士的强烈反对,许多音乐人认为,这份草案不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著名音乐人小柯就表示,当时看到微博就一宿没睡觉,“心理憋得慌”,但小柯并没有马上发微博表达自己的情绪,而是在自己博客上写了文章解释哪一部分需要集体管理哪一部分不需要集体管理以及唱片公司拥有什么权利表达对著作权法等等的理性看法。而针对质疑,众多音乐人史无前例的站在了一起,在微博上连番发出对草案的抗议。
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主席、著名词曲作家付林也对此事非常担忧,付林表示,在六七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还未有版权概念,当时大部分写作歌曲都是公益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正式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从着手起草到正式实施,经历了漫长十余年的过程,这标志着中国大陆的版权事业开启了新的时代。相比六七十年代的变化,付林坦言稿费增加了。在2001年和2010年,曾两次对《著作权法》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目前是第三次,本次修订草案中第48条规定的“向著作权管理组织”付费成为了争论的一个焦点,音乐人普遍认为,草案使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了空前的收钱灌利,小柯就坦言,这是音乐人一点一滴累积而成,目前音协最大的问题在于垄断和不透明。
针对此事,中国国家版权局法规局法规司长王自强做出了回应,王自强坦言这争议即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他表示,这跟集体管理并无多大关系。
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制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这个唯一的组织是否值得信赖仍然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应该站在国家立场上,而不应该站在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上甚至于某些行业基础利益上”,小柯说。
王国华是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起草了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议稿,他认为,修改草案中的第70条规定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处分方面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70条是使用人同这个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合同以后,如果版权人想指控使用人构成侵权,停止侵权和使用是可以的,但是想要获得赔偿是不行的。而这实际上是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制作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条规定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引发音乐圈的强烈震动,成为草案中争议最大的条款。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协会副秘书长、音乐制作人李广平也通过微博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如果按照46条实施的话,对中国音乐产业是一个打击,而我们的原创生产力几乎是毁灭性打击,立刻就会进行翻录。李广平的微博一经发出后,就引起了网友和音乐人的强烈反响。面对音乐人对46条的强烈质疑,王自强表示,如果一个唱片公司把词曲录成歌后,它享有50年的保护期,而公众大大忽略了这个前提,从而也大大误读了这个法律,而让李广平更担心的是,如果46条得到执行,会让已经混乱的唱片市场变得更加混乱,音乐人普遍担心的是,这是对一个翻唱录制者的支持,而受害最多的是歌手。
4月25日,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上强调,如果制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那么将会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全国十余万家卡拉OK经营企业将得关门,中国的社会将进入没有音乐的世界。而李广平对此就表示,必须加上一条就是,版权拥有者声明不能使用的,你就不可使用。
4月13日,《著作权法》草案遭抗议事件再次升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其官网发出公告,要求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和第48条,同时向公众澄清,音著协并非是《著作权法》修法小组成员,而王自强就表示并不是要说服大家,而是要理性的看待问题,“如果任何人带有自己的私利的话,那么这个问题是谈不下来的,至于需不需要垄断,则要用实践来回答这个问题”。
去年3月份,有一批知名作家在网络上向百度文库发起了一个挑战,他们指责百度文库在没有取得完全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就出示了他们的作品,然而这样一系列的维权动作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而有个人就出现了,他向这些作家提供了一个法律路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个人叫做贝志诚
贝志诚成立了作家维权联盟,包括苍月、韩寒、李承鹏、卖家等作家目前已经加入了作家维权联盟。贝志诚是一家软件公司的负责人,他说自己成立联盟是出于责任。作家维权联盟的标志是一把横放的剑,剑下有一行字:不要让互联网变成著作权贼赃市场。他们的理想是用1000个官司解决互联网盗版猖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另一个极具争议的就是第69条,该条款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储存、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而贝志诚就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的原则,而原有的避风港有几个排他性,即不得直接获利,如果直接获利,就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他认为69条实际上鼓励了网络盗版侵权。关于纵容网络盗版碟呃质疑,王自强也做出了解释,没有规定有审查义务这是美国法和欧盟成立已经做出的明确规定,这不是我们的发明,而且我们的规定比他更近了,对于审查则无从审查下手。
虽然音乐人以及网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存在诸多质疑,但是国家版权局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还是史无前例的一种做法,王自强坦言,著作权法是关系最复杂,矛盾最突出最多法律法,立法应该是基于广乏的民意基础上。
而著作权法也曾两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二次修订是为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裁决,而此次主要修订的原因则是因为国情变了。
虽然著作权法在中国实施只有21年,但是著作权这样一个概念从清朝就已经开始了,但即使是这样,在中国目前还存在这样一个困境,有不少著作权人,不知道:到哪里找什么样的机构去维权,而另一方面,这些指定的机构想要维权的时候,却得不到著作人的认可,因为大家不愿意被代表。到6月份的时候会进入第二轮的讨论,而怎样才能使这部著作权法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也能保障更多使用人享受到更多作品的同时,那只有大家参与来表达意见。
——根据最新一期《走读大中华》整理改编而成的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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