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條”
“73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上述“不通知家屬”的例外,出現在第83條第二款: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可是请你告诉我什么样的行为算“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是不是不能随意发表言论了?不能发政府的牢骚,不能抱怨人民公仆工作做的不好,不能说你乱花纳税人的钱,滥用权力了?一切以维稳为大,啥都不能说了?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上述“不通知家屬”的例外,出現在第83條第二款: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可是请你告诉我什么样的行为算“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是不是不能随意发表言论了?不能发政府的牢骚,不能抱怨人民公仆工作做的不好,不能说你乱花纳税人的钱,滥用权力了?一切以维稳为大,啥都不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