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女同性恋与女权主义
女同性恋与女权主义
这篇文章更准确的题目或许应当是“女同性恋者与女权主义者”(Lesbians and Feminists),因为无论是从用语的可译性还是从对内容的切合性来说都更需要这样一个名称——而事实上,脱离了“者”所意味着的人的意涵而空谈“女同性恋”和“女权主义”这两个概念,都是无甚意义的。但出于对汉语语言习惯的尊重,仍使用相对简洁的名称,只是也不得不对这一名称做出上述说明。
比较而言,两个概念所对应的群体皆于诞生之初即为一种边缘化乃至异端的身份所伴随;而从现状来看,二者虽不同程度地得到主流人群的关注,但仍然很难得到主流社会的真正认可 。
在当下中国,关于女同性恋的真正研究仍然相当少,事实上多数国人乃至学者仍然没有摆脱对“同性恋”本身的偏见 ,屈指可数的几个以价值中立的研究者仍将目光聚焦于男同性恋群体,甚至常常在用语上将男同性恋默认为“同性恋”本身,缺少对女同性恋者的必要关注;而关于女权主义的真正研究同样相当少,虽然这方面的著作和论文汗牛充栋,但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学术垃圾几乎与所谓“学术成果”一样多——其实单凭国内大多数相关研究者都更倾向于使用“女性主义”(而非“女权主义”)这种对“feminism”一词的译法,就足见其根本未解feminism之真义。
以上所言主要针对女同性恋和女权主义的相似性,而从现实来看,二者的相关性无疑具有更大的意义与价值。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女同性恋者中“自觉”的女权主义者未必很多;而由于自然原因,女权主义者中的女同性恋者也不会太多。但较之于非女同性恋群体,女同性恋群体中女权主义者(或者至少是女权主义原则的践行者——虽然未必知悉女权主义的各种相关理论,也未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准则与女权主义者的行为准则颇为相合,更未必以女权主义者自居)的比例显然高得多——
甚至在女性权利的实践意义上,女同性恋者必然同时是女权主义者(这一点后文会涉及并详述之);而较之非女权主义者,女权主义者“成为” 女同性恋者的概率也要高得多。总之,女同性恋和女权主义在某些意义上内在逻辑是相通的——在同为对传统意义上的性别建构的颠覆这一点上,两者甚至是趋同的:有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女同性恋是女权主义的激进形态,而有些女同性恋者认为女权主义是女同性恋者必要甚至必然的内在自觉。
中国女同性恋者的双重边缘化
当下中国社会,既是一个男权社会,又是一个同性恋者无权的社会。于是显而易见,同时作为女性和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在权利状况的意义上身陷双重边缘化(或曰双重无权)的境地——作为女性而在多方面受制于男人(包括男同性恋者在内的男人),和作为同性恋者而在多方面受制于异性恋群体(包括女异性恋者在内的异性恋群体)。无独有偶,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同性恋女权主义理论”也同样指出了这一点。这些同性恋女权主义者试图论证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异性恋主义”,指出女同性恋者是“‘双重危难’的受害者:她们不仅因为身为女性而受到压迫,而且因为同性恋倾向而受到迫害”。
事实上,在性别意义上和在性取向意义上所分别界定的人的权利状况可用下表清晰地显示出来(用数字1表示不同界定中的主流群体,用数字0表示不同界定中的边缘群体;写有数字的小方格中,斜线上方的数字表示以性别来界定的结果,斜线下方的数字表示以性取向来界定的结果·txt版图表略):
由于女同性恋者的所面对的社会压力是双重意义上的,所以在对此进行分析的时候就要借助女权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性别理论来进行。
而女同性恋者的这两重身份在受主流群体(这个“主流群体”,主要还是指异性恋男性——在非学术意义上的一般民众形成的对性与性别的评价 中,全体女性和男性同性恋者基本处于“失语状态”)评估的时候,有时会产生冲突和矛盾,而这些冲突和矛盾会使女同性恋者暂时得以保有部分权利和自由,但这决不意味着其作为女性和作为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和自由真正得到了保障与尊重——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之一是古代中国部分女同性恋者的状态:这些女子是一夫多妻家庭中被迫的同性恋者(更确切些说,应该叫被迫的从事女-女性行为者)。由于男人娶妻妾众多,但又显然无法一一满足,所以妻妾之间形成性伙伴关系也是迫于无奈而又十分自然的事。荷兰汉学家高罗佩在其《中国古代房内考》中描述道:“在一个大量女子被迫密近相处的社会中,女同性恋似乎相当常见。……女性同性恋被认为是可以容忍的,有时甚至被鼓励。” 但我们必须注意,这种“容忍”和“鼓励”主要是为了保持一夫多妻大家庭的和睦,并使得妻妾们更加甘心于甚至满足于侍奉同一个男人的状态。况且在男人们看来,这样的内帷厮混总比红杏出墙要好得多 。而且尤为重要的一点,这些女子中的绝大多数并非真正的同性恋者,如果她们在爱情和性事上由自由选择的权利,多数人是不会满足于与同性“磨镜”的;男人们只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容忍了这些在他们看来无伤大雅的做法,丝毫没有对女性真正的尊重。
待到一夫一妻制后的中国,从当下的现实来看,大量异性恋男人便开始出于本能地完全排斥女同性恋者了 (看各种网站上充斥的这类言论便可见一斑):他们一方面认为那些“男性化”的女同性恋者 是“不正常”的、“变态”的(男性网民到处大骂李宇春就是当下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一方面认为女女相爱是所谓“资源内耗”(这种立场表现在言论上诸如“可惜了这样的美女”),一方面自负地认为只有他们才能在性上满足女人而女人之间是无法相互满足的(这种立场表现在言论上诸如“让她们尝尝男人的滋味她们就不会这样了” ),另一方面以同性恋本身就是“不正确的”为口实为他们的反对女同性恋的立场赋予合法性——这最后一方面尤为可怕,这样的男人一边辱骂、诋毁甚至在实际行为中伤害女同性恋者,另一方面又在内心中或者至少在潜意识里为自己的行为赋予道德价值,理直气壮地认为“既然她的性取向本身是不正确的,那么我对她所做的一切都反倒是在纠正甚至拯救她”。异性恋男人反对女同性恋者的种种立场,都是典型的男权主张——认为女性是供男人消费的商品和资源(将女性“物化”),认为女性只有与男人交合、让男人满足才算是从事真正的性行为(在性行为上的男性霸权乃至男性“性高潮霸权”),和改造“异类”女性以使之回到为男人服务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上来的革命热情(这背后也有异性恋中心主义的支持)——这些同时也都是女权主义之箭矢的绝好“靶”“的”。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以及一切典型的男权社会,女同性恋者所遭受的来自男性异性恋者群体的歧视和反对是她们的“双重边缘化”的集中体现和最重要内容——他们既作为异性恋者反对她们,也作为男人反对她们,他们对她们的反对最根本上是出于利益与权力(power)的考量,但有时也借助所谓“道德”的支持。同时由于社会结构的男权化,男性的立场和选择在整个社会仍是最终的决定性力量,所以女同性恋者所面临的最严重的“社会压力”也正是来自男性异性恋者。而女同性恋者能够用以改变自己的状态的现成的最好武器,就是feminism——在这里用英文比用中译词好,因为feminism一
词涵盖了女权主义和女权运动两重含义——这样一来,指导思想和实践方式都有了。
较为理想的对待同性恋者和对待女同性恋者的态度可以见于下面这段“用语指南”中:“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与社会上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平等,在描述这些人时,应当避免使用轻视或贬低他们的词汇;……用语不应将男女同性恋者排斥在外,比如因他们有不同的经验而对其忽略不计……”
从此段话中我们至少可以读出两个层次上的重要的积极涵义:其一,男女同性恋者在被描述时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平等;其二,在用语中严格将男女同性恋者进行分别表述(“lesbians and gay men”),而非笼统地以“同性恋者”几个字概括之。这后一方面的意义,甚至很容易被研究者所忽视或有意无视;而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既非专业研究者又非对自身及自己所在群体有清醒认识的男女同性恋者,对“同性恋”根本缺乏深入而全面的了解与认知,就更是对此无从认识甚至一无所知 。而至少早在十五年前,就有美国学者(同时也是一位“同性恋女权主义者”)清醒地指出,对男女同性恋者使用相同的名称和用语会“解构”女同性恋者“自己的话语和男同性恋者的建构性沉默”,违背了“强调男女同性恋各自的特殊性的初衷”,甚至会使女同性恋问题“遭到被强制性边缘化的命运”。
上述两层涵义之所以重要而积极,是因为语言的使用可以集中体现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语言使用者对语言描述对象的看法和态度,也因为这也恰好同时针对着另一种意义上女同性恋者的双重边缘化。这另外一种意义,便是在学术研究领域。
中国当下性学与性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倾向可概括为:对整个“性行为群体”(针对整个有能力和可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群,暂
且这样命名和指称)的研究是异性恋主导,对同性恋的研究是男同性恋主导,而对男同性恋的研究又是艾滋病主导。性学和性社会学研究者在对一个内中既有异性恋者也有同性恋者的人群进行性状况调查时,倾向于当然地假定调查对象是异性恋者。这可以从这类调查问卷的用语看出。在一项因其重要性和全面性而被称为“中国的金西报告”的“性文明”调查报告中 ,只在针对大学生的调查中涉及了同性恋的内容。而在潘绥铭主持的针对大学生群体进行的性观念与性行为的调查中,问卷上79道题中只有3道概略地涉及同性恋,而其它关于性的问题在用语上一概是简单地针对异性恋者来提问的。比如询问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相貌”、“身材体型”、“气质风度”等“对年龄相仿的一般异性的吸引力”如何,询问“与异性有过哪些交往”、父母对“您与异性交往的态度”、何时“第一次爱上异性”、“总共爱上过几个异性”、“总共与几个异性接过吻”……等等等等;
而同时这类选择题也没有为同性恋者设置“其它”或“我是同性恋者,对针对异性恋者的问题不做答”这样的可供回避这些提问的选项。如果某调查者是一个同性恋者,就会对这些题目感到无从回答甚至产生反感,或者在这样的题目的暗示下胡乱作答,同时隐藏、回避或否认自己的性取向,甚至对自己的性取向产生不认同甚至罪恶感;而对异性恋者来说,这样“异性恋中心主义”主导下的问卷会加深他们对同性恋者的偏见、歧视甚至无视——来自性社会学权威的问卷尚且“因他们(男女同性恋者)有不同的经验而对其忽略不计” ,这在缺乏独立理性而关于听信权威的大多数人看来必然暗示着“异性恋一元论”的合法性——这一点绝非随意生发。事实上,从这次调查的统计结果来看,这样的问卷对同性恋者的负面影响就已然凸显:
问卷调查及其副产品性学报告或许只是整个性学与性社会学研究之一斑,但这已足以集中地体现同性恋边缘化的事实;其它类型的著作和论文中类似的例子更多甚至更明显,篇幅所限不再举证。之所以关注学术而不仅仅是关注现实,是因为学术是一种话语权,是一种通过“规训”来影响公众的“知识权力”,学者的偏见或误导会加深公众的偏见。
总的来说,虽然某些意义上女同性恋者的边缘化与无权状态未必与“女权”的不彰直接相关联,但从长远和根源上来看,feminism的彰显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意义上的性别建制,使得男女在尽可能大的可能性上实现平等,从而使同性恋(无论男女)成为一种在新的性(sex)角色与性别角色(gender)划分的结构中成为与异性恋一样合理合法的行为选择,同时也使异性恋模式中的男-女关系成为一种真正平等的关系。这个过程,至少在当前的现实中看来,是我们可以选择的最好道路——甚至唯一道路。
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女同性恋
前一节提到,feminism能够给女同性恋者,乃至全体女性和整个同性恋群体,乃至女权思潮和运动影响下的整个人群。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应当在怎样的层次和限度上理解、运用、践行“女权”。
从根本上来说,女权主义并不是一种主义。首先,这个领域流派纷呈,毫无统一性,不同流派之间甚至有根本冲突,而其不同流派通常只是多种“主义”的直接派生物(在这个意义上“女权主义”毫无理论上的原创性,而仿佛只是将各种“主义”的“普遍原理”与女性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弗洛伊德主义、存在主义……翻开随便一本梳理所谓女权主义思想史的著作,都会看见各种风格与立场相互冲突的“主义”的名目,而仿佛它们都可以被收罗在“feminism”的旗下。其次,“主义”至少要求内在逻辑一贯和自洽,杂糅了各种“主义”的“女权主义”理论显然也不符合这个要求。总之,从理论梳理来看,“女权主义”不是“一种”主义而是包含了很多主义,而正因为如此它不能够内在统一,所以严格来讲也不能称为一种“主义”。所以,如果我们想要对它进行综合理解和运用,不妨转换一种思路,从一种事件而非理论的角度观之,反倒积极意义更大些。其实,从feminism的初衷和真正成就来看,理论确实只是一些派生品。在一位英国女权主义实践者所编的一本名为“Feminism”的普及读物中,我们可以找到这样一种定义:所谓feminism,就是“女性要求享有身为人类的完整权利!” 而美国同性恋女权主义者艾德里安娜?里奇在1980年发表的一篇名为《强制的异性爱和同性恋的存在》的文章中使用“政治制度”一词来描述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这种政治制度用以确保女性的“从属地位长久存在”,而“把男人的需求、他们的观点和关注的事项置于首位,否认女性认同的现实和潜能”。 以上述观点为基础,联及我们所探讨的领域中的两个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女权”和“男权”,参照政治哲学的某些术语和思维模式,我们可以试图对“feminism”做一番简洁而清晰的描述:
“女权”之“权”意指“权利(right)”,而“男权”之“权”意指“权力(power)”——参照政治哲学中对power与right的界定与使用,可知“女权”与“男权”两“权”之不同。西方整个“女权”斗争的历史印证了上面这种概念解读,因为这正是一段女性向男性权力的社会、男性权力的政治乃至包括家庭在内的整个男性权力结构争取“权利”的历史——这一进程像极了西方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向作为权力主体的统治者争取其“权利”的进程。而这整个过程,无非是女性争取其作为人的“人权”的过程。对这一历史过程可以作如下描述与解读:西方女权运动方兴之时,男人的作为“人”与作为公民的两重意义上的“权利”已日益完善,两性权利状况的强烈反差使女性看到了更好的可能性从而刺激了她们的“相对剥夺”意识,成为她们争取权利的一种强烈动力;
另一方面男性已然较好的权利状况也为她们提供了一种维权的范本。在这一意义上,很多男人常常谴责女权主义者要求男女平等和与男人同样的权利的做法无非是一种模仿男人的表现。事实上,这种荒谬的谴责也是建立在传统男权结构对“男”与“女”的界定之上的。姑且退一步讲,说女权主义者“模仿”男人或许未尝不可,但这也只是因为男人的权利状况更为接近(如果不能说已达到)人之为人所应当拥有的权利状况而已。所以,女权运动只是为了使女性自由地、自主地、独立地、完整地做人,如果居然说这是对男人的模仿,那便无非是说只有男人才配享受人之为人的完整权利——不管这是一种基于利比多的狂妄自大,还是一种既得利益者的无耻嘴脸,都不得不让人怀疑发表这种言论的男人们的自诩的理性。而有这样的立场的男人包括很伟大的哲学家,比如卢梭,比如康德。
相较于西方,在“解放后”的中国,女性从未为自身争取过“权利”。其实何止女性,全体公民意义上的中国人,都没有真正为自己争取过作“人”的权利;大家只是以一种“人民”的名义和身份,被一个伟大光荣、永远正确的组织,以一种“嗟,来食”的方式,赋予、或曰恩赐、或曰抛给了一些权利(甚至权力)。但在这样一种“赋予”逻辑之下,我们原本的“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实质上是预先被剥夺了的;并且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我们被“抛给”的那些原本就有限甚至徒有虚名的权利,会不会在什么时候就被一点点收回去了。在这种情境下,我们不能把握自身的权利状况,我们甚至对此难以有何预期。
在作为“公民”的意义上,当下中国不只女性没有完整的人权,男人也同样没有“人之为人”的完整权利——当然这仍然不能否定男人对女性的权力乃至特权。
于是,当下中国,学术界甚至也一度为怎样翻译“feminism”一词而为难,为将其译为“女性主义”还是“女权主义”而争执。该词在各种英语词典中的解释殆有如下几种(参考金山词霸2003版):“女权运动”;“男女平等主义”;“女子特性”;“女人用的语言”;“主张在社会、政治以及经济方面性别平等的信条”,和“围绕这一信条组织的运动”……中国吃“feminism饭”的人们(也多有不学无术之人),却似乎达成了一种共识:认为若译成“女权主义”就太“激进”了,也并不适合中国女性的状况,不如译成“女性主义”更四平八稳一些,而据说这样的译法使概念的外延也更广泛了 。而事实上,若参照上述对“男权”“女权”概念
的界定,“女权主义”的说法无非是个“权利”概念,丝毫没有暗示女性向男人们的“全面夺权(权力)”,何“激进”之有?不过若非要说“激进”,我们也不必惊诧莫名——只有在一个以“权利”为“激进”、以“人权”为言论禁区的国家或社会,学者们才会居然感到“女权主义”四字亦如芒在背、生怕因之身陷文字冤狱罢。
由如上所述的中西不同的“女权主义”发展脉络来看,从当下中国特殊的“女权主义”理路来看,中国确实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女权”,而女同性恋者对自身权利的争取与维护在一定意义上确实有助于中国生发出真正的女权主义。其实即使在西方,女性权利的现状也未必好多少——据各种女权主义著作披露,经过“女权主义浪潮”数次洗礼之后,在英国,从工作机会上看,“70%的基层雇员是女性”,而“管理阶层的女性只有11%”;从政治权力与公民权上看,女性在国会议员中只有7%、在地方政府官员只有4%,而更加能够体现“男权”和“女权”的现事实是,“女性要竞选议会候选人之前,要先为如何安排带小孩这个问题而煎熬(或者为寻找不生小孩的理由而苦恼),而男人永远不需面对这个问题”;而从性权利上看,在英国堕胎早已合法化,但“能不能够堕胎一直都是(大部分)由男性医师做决定”,而“各种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正在持续增加中”。 在美国,也同样存在“生育权方面的重大损失”,“对女性的暴力”的上升”,“对劳动力的性别偏见”,而“父权制的大众传媒要么把女权说成是垃圾,要么告诉公众它是、没有必要、没有生命的运动”。
从上述的英美现状来看,“女权”不彰的症结所在是男-女家庭结构问题,而这个问题甚至可以归结为异性恋模式本身的问题——这种男-女关系中“存在着一种根本的权力不平衡,存在着某些由经济因素和约束手段支撑的角色”,不仅如此,“社会对男人和女人灌输的异性恋概念也不同” ;而身陷异性恋模式中的女性必须遵守由她的身份给予她的一种“命令”,即“必须在家中忠于一个男人,在外面忠于所有的男人” 。女同性恋者并没有上述意义上的性与家庭的压迫,但她们在各种权力运动中也都同样不自在——在一个尊重人权的国度,她们可以既参加女权运动,也可以参加同性恋权利运动,但她在前者中遭受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在后者中遭受对女性的歧视(在前文提到过美国女性也同样在性别和性取向上遭受“双重危难”)。总的来说,既然英美女权运动的漫长历史和浩大声势并没有给女性带来实质上的权利和自由,既然女同性恋者在既有的这对性别与针对性取向的权利运动中都同样被边缘化,她们便可以选择“第三条道路”,即直接发起一场独立的“同性恋女权主义运动”——这一运动可以充分运用女同性恋者相较于异性恋女性的优势,同时可以突出强调男女同性恋间的差异。
美国同性恋女权主义的核心理论被认为是(并且一直是)“把女同性恋者视作强大而独立的女人”,而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即使仅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就可以当然地认为女同性恋者无一例外地是女权主义者。她们绝不相信自己“天生就不如男人有理性或不如男人能干”,更不会认同男权结构赋予女性的所谓“女人角色”,她们“已经由内到外都摆脱了男性的控制”(从身体到感情到头脑),也是唯一的一部分敢于彻底无视男人、与男人“平起平坐”并向“他的特权挑战”的女性…… 女同性恋者相较于其他女性在“女权”意义上的最大优势,在于她们根本没有来自异性恋模式和男-女家庭结构的制约——而如前所述,这种制约正是女权不彰的症结。这样一来,对女同性恋者来说,男权的最后一道防线等于不攻自破——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女同性恋者将会在“女权”的所有方面(其实亦即人权的所有方面)轻易地达到feminism的理想和目的。况且女同性恋者的困境在于其“双重危难”,即使她们的“女权”得到了充分的实现,整个男权结构的社会也会尽力利用她们的性取向达到控制她们的目的。所以,那种“第三条道路”式的同性恋女权主义的可能进程和结果,还很难预料。
而对中国的现状来说,对“女权”和同性恋权利两者的泛泛而谈都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但对两种权利的争取尚未真正开始。
现在不妨设想一下两种权利之实现过程的最好可能:借鉴英美的经验教训,中国较为快捷的办法是直接走“第三条道路”。
至于能否开始走这“第三条道路”,英美的实际困难在于对其既存的维权手段的“路径依赖”。而中国的困境则在于公民的自发维权缺乏法律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些都是公民维权所必需,也都是任何公民意义上的中国人(无论男女)都尚未真正保有的权利。
结语与余论
为尽量保持此文作为一篇“论文”的客观与公正,在行文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可能被认为激进的语汇和发表可能被认为
激进的言论。但事实上,从美国人所写的坚持“同性恋女权主义”的言论来看,即使出现在论文或学术著作中,也都有战斗檄文的味道——这从前文所引用过的某些片断来看便可见一斑。其实,论述女权主义和同性恋权利的这类有很强的实践指性的文章必须包括实然与应然两个层面,在这种论述中作者没有价值立场是不可能的,而要求每个人都有相同的价值立场也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无论作者怎样力求客观公正,也总会有读者认为文中充满无知、偏见甚至非道德。
本文用小标题注明的两节分别论述实然与应然意义上的女同性恋和女权主义,主要立足于当下中国的现实(虽然基本道理是凡男权社会皆可相通的)。这不能算是一篇性学与性社会学意义上的论文,但还勉强符合应用伦理学所要求的写法。
本文尾注的长度达到正文长度的一半,这给阅读带来一定麻烦。但为了对一些观点做一点解释或进一步说明而又不影响行文的流畅,只能采取这样的权宜之计。
中国公民争取真正的人权与公民权的道路还很长,无论同性恋女权主义群体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担负这一责任,任何一个中国人都必须亲自为之而努力。虽然从中国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来看,笔者倾向于认为中国社会的“人权化”只能靠最上层的开明与推动来实现。但少一个等待“搭便车”的人,希望便总会增加一分,尽管仍是渺茫。
这篇文章更准确的题目或许应当是“女同性恋者与女权主义者”(Lesbians and Feminists),因为无论是从用语的可译性还是从对内容的切合性来说都更需要这样一个名称——而事实上,脱离了“者”所意味着的人的意涵而空谈“女同性恋”和“女权主义”这两个概念,都是无甚意义的。但出于对汉语语言习惯的尊重,仍使用相对简洁的名称,只是也不得不对这一名称做出上述说明。
比较而言,两个概念所对应的群体皆于诞生之初即为一种边缘化乃至异端的身份所伴随;而从现状来看,二者虽不同程度地得到主流人群的关注,但仍然很难得到主流社会的真正认可 。
在当下中国,关于女同性恋的真正研究仍然相当少,事实上多数国人乃至学者仍然没有摆脱对“同性恋”本身的偏见 ,屈指可数的几个以价值中立的研究者仍将目光聚焦于男同性恋群体,甚至常常在用语上将男同性恋默认为“同性恋”本身,缺少对女同性恋者的必要关注;而关于女权主义的真正研究同样相当少,虽然这方面的著作和论文汗牛充栋,但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学术垃圾几乎与所谓“学术成果”一样多——其实单凭国内大多数相关研究者都更倾向于使用“女性主义”(而非“女权主义”)这种对“feminism”一词的译法,就足见其根本未解feminism之真义。
以上所言主要针对女同性恋和女权主义的相似性,而从现实来看,二者的相关性无疑具有更大的意义与价值。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女同性恋者中“自觉”的女权主义者未必很多;而由于自然原因,女权主义者中的女同性恋者也不会太多。但较之于非女同性恋群体,女同性恋群体中女权主义者(或者至少是女权主义原则的践行者——虽然未必知悉女权主义的各种相关理论,也未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准则与女权主义者的行为准则颇为相合,更未必以女权主义者自居)的比例显然高得多——
甚至在女性权利的实践意义上,女同性恋者必然同时是女权主义者(这一点后文会涉及并详述之);而较之非女权主义者,女权主义者“成为” 女同性恋者的概率也要高得多。总之,女同性恋和女权主义在某些意义上内在逻辑是相通的——在同为对传统意义上的性别建构的颠覆这一点上,两者甚至是趋同的:有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女同性恋是女权主义的激进形态,而有些女同性恋者认为女权主义是女同性恋者必要甚至必然的内在自觉。
中国女同性恋者的双重边缘化
当下中国社会,既是一个男权社会,又是一个同性恋者无权的社会。于是显而易见,同时作为女性和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在权利状况的意义上身陷双重边缘化(或曰双重无权)的境地——作为女性而在多方面受制于男人(包括男同性恋者在内的男人),和作为同性恋者而在多方面受制于异性恋群体(包括女异性恋者在内的异性恋群体)。无独有偶,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同性恋女权主义理论”也同样指出了这一点。这些同性恋女权主义者试图论证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异性恋主义”,指出女同性恋者是“‘双重危难’的受害者:她们不仅因为身为女性而受到压迫,而且因为同性恋倾向而受到迫害”。
事实上,在性别意义上和在性取向意义上所分别界定的人的权利状况可用下表清晰地显示出来(用数字1表示不同界定中的主流群体,用数字0表示不同界定中的边缘群体;写有数字的小方格中,斜线上方的数字表示以性别来界定的结果,斜线下方的数字表示以性取向来界定的结果·txt版图表略):
由于女同性恋者的所面对的社会压力是双重意义上的,所以在对此进行分析的时候就要借助女权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性别理论来进行。
而女同性恋者的这两重身份在受主流群体(这个“主流群体”,主要还是指异性恋男性——在非学术意义上的一般民众形成的对性与性别的评价 中,全体女性和男性同性恋者基本处于“失语状态”)评估的时候,有时会产生冲突和矛盾,而这些冲突和矛盾会使女同性恋者暂时得以保有部分权利和自由,但这决不意味着其作为女性和作为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和自由真正得到了保障与尊重——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之一是古代中国部分女同性恋者的状态:这些女子是一夫多妻家庭中被迫的同性恋者(更确切些说,应该叫被迫的从事女-女性行为者)。由于男人娶妻妾众多,但又显然无法一一满足,所以妻妾之间形成性伙伴关系也是迫于无奈而又十分自然的事。荷兰汉学家高罗佩在其《中国古代房内考》中描述道:“在一个大量女子被迫密近相处的社会中,女同性恋似乎相当常见。……女性同性恋被认为是可以容忍的,有时甚至被鼓励。” 但我们必须注意,这种“容忍”和“鼓励”主要是为了保持一夫多妻大家庭的和睦,并使得妻妾们更加甘心于甚至满足于侍奉同一个男人的状态。况且在男人们看来,这样的内帷厮混总比红杏出墙要好得多 。而且尤为重要的一点,这些女子中的绝大多数并非真正的同性恋者,如果她们在爱情和性事上由自由选择的权利,多数人是不会满足于与同性“磨镜”的;男人们只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容忍了这些在他们看来无伤大雅的做法,丝毫没有对女性真正的尊重。
待到一夫一妻制后的中国,从当下的现实来看,大量异性恋男人便开始出于本能地完全排斥女同性恋者了 (看各种网站上充斥的这类言论便可见一斑):他们一方面认为那些“男性化”的女同性恋者 是“不正常”的、“变态”的(男性网民到处大骂李宇春就是当下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一方面认为女女相爱是所谓“资源内耗”(这种立场表现在言论上诸如“可惜了这样的美女”),一方面自负地认为只有他们才能在性上满足女人而女人之间是无法相互满足的(这种立场表现在言论上诸如“让她们尝尝男人的滋味她们就不会这样了” ),另一方面以同性恋本身就是“不正确的”为口实为他们的反对女同性恋的立场赋予合法性——这最后一方面尤为可怕,这样的男人一边辱骂、诋毁甚至在实际行为中伤害女同性恋者,另一方面又在内心中或者至少在潜意识里为自己的行为赋予道德价值,理直气壮地认为“既然她的性取向本身是不正确的,那么我对她所做的一切都反倒是在纠正甚至拯救她”。异性恋男人反对女同性恋者的种种立场,都是典型的男权主张——认为女性是供男人消费的商品和资源(将女性“物化”),认为女性只有与男人交合、让男人满足才算是从事真正的性行为(在性行为上的男性霸权乃至男性“性高潮霸权”),和改造“异类”女性以使之回到为男人服务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上来的革命热情(这背后也有异性恋中心主义的支持)——这些同时也都是女权主义之箭矢的绝好“靶”“的”。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以及一切典型的男权社会,女同性恋者所遭受的来自男性异性恋者群体的歧视和反对是她们的“双重边缘化”的集中体现和最重要内容——他们既作为异性恋者反对她们,也作为男人反对她们,他们对她们的反对最根本上是出于利益与权力(power)的考量,但有时也借助所谓“道德”的支持。同时由于社会结构的男权化,男性的立场和选择在整个社会仍是最终的决定性力量,所以女同性恋者所面临的最严重的“社会压力”也正是来自男性异性恋者。而女同性恋者能够用以改变自己的状态的现成的最好武器,就是feminism——在这里用英文比用中译词好,因为feminism一
词涵盖了女权主义和女权运动两重含义——这样一来,指导思想和实践方式都有了。
较为理想的对待同性恋者和对待女同性恋者的态度可以见于下面这段“用语指南”中:“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与社会上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平等,在描述这些人时,应当避免使用轻视或贬低他们的词汇;……用语不应将男女同性恋者排斥在外,比如因他们有不同的经验而对其忽略不计……”
从此段话中我们至少可以读出两个层次上的重要的积极涵义:其一,男女同性恋者在被描述时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平等;其二,在用语中严格将男女同性恋者进行分别表述(“lesbians and gay men”),而非笼统地以“同性恋者”几个字概括之。这后一方面的意义,甚至很容易被研究者所忽视或有意无视;而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既非专业研究者又非对自身及自己所在群体有清醒认识的男女同性恋者,对“同性恋”根本缺乏深入而全面的了解与认知,就更是对此无从认识甚至一无所知 。而至少早在十五年前,就有美国学者(同时也是一位“同性恋女权主义者”)清醒地指出,对男女同性恋者使用相同的名称和用语会“解构”女同性恋者“自己的话语和男同性恋者的建构性沉默”,违背了“强调男女同性恋各自的特殊性的初衷”,甚至会使女同性恋问题“遭到被强制性边缘化的命运”。
上述两层涵义之所以重要而积极,是因为语言的使用可以集中体现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语言使用者对语言描述对象的看法和态度,也因为这也恰好同时针对着另一种意义上女同性恋者的双重边缘化。这另外一种意义,便是在学术研究领域。
中国当下性学与性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倾向可概括为:对整个“性行为群体”(针对整个有能力和可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群,暂
且这样命名和指称)的研究是异性恋主导,对同性恋的研究是男同性恋主导,而对男同性恋的研究又是艾滋病主导。性学和性社会学研究者在对一个内中既有异性恋者也有同性恋者的人群进行性状况调查时,倾向于当然地假定调查对象是异性恋者。这可以从这类调查问卷的用语看出。在一项因其重要性和全面性而被称为“中国的金西报告”的“性文明”调查报告中 ,只在针对大学生的调查中涉及了同性恋的内容。而在潘绥铭主持的针对大学生群体进行的性观念与性行为的调查中,问卷上79道题中只有3道概略地涉及同性恋,而其它关于性的问题在用语上一概是简单地针对异性恋者来提问的。比如询问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相貌”、“身材体型”、“气质风度”等“对年龄相仿的一般异性的吸引力”如何,询问“与异性有过哪些交往”、父母对“您与异性交往的态度”、何时“第一次爱上异性”、“总共爱上过几个异性”、“总共与几个异性接过吻”……等等等等;
而同时这类选择题也没有为同性恋者设置“其它”或“我是同性恋者,对针对异性恋者的问题不做答”这样的可供回避这些提问的选项。如果某调查者是一个同性恋者,就会对这些题目感到无从回答甚至产生反感,或者在这样的题目的暗示下胡乱作答,同时隐藏、回避或否认自己的性取向,甚至对自己的性取向产生不认同甚至罪恶感;而对异性恋者来说,这样“异性恋中心主义”主导下的问卷会加深他们对同性恋者的偏见、歧视甚至无视——来自性社会学权威的问卷尚且“因他们(男女同性恋者)有不同的经验而对其忽略不计” ,这在缺乏独立理性而关于听信权威的大多数人看来必然暗示着“异性恋一元论”的合法性——这一点绝非随意生发。事实上,从这次调查的统计结果来看,这样的问卷对同性恋者的负面影响就已然凸显:
问卷调查及其副产品性学报告或许只是整个性学与性社会学研究之一斑,但这已足以集中地体现同性恋边缘化的事实;其它类型的著作和论文中类似的例子更多甚至更明显,篇幅所限不再举证。之所以关注学术而不仅仅是关注现实,是因为学术是一种话语权,是一种通过“规训”来影响公众的“知识权力”,学者的偏见或误导会加深公众的偏见。
总的来说,虽然某些意义上女同性恋者的边缘化与无权状态未必与“女权”的不彰直接相关联,但从长远和根源上来看,feminism的彰显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意义上的性别建制,使得男女在尽可能大的可能性上实现平等,从而使同性恋(无论男女)成为一种在新的性(sex)角色与性别角色(gender)划分的结构中成为与异性恋一样合理合法的行为选择,同时也使异性恋模式中的男-女关系成为一种真正平等的关系。这个过程,至少在当前的现实中看来,是我们可以选择的最好道路——甚至唯一道路。
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女同性恋
前一节提到,feminism能够给女同性恋者,乃至全体女性和整个同性恋群体,乃至女权思潮和运动影响下的整个人群。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应当在怎样的层次和限度上理解、运用、践行“女权”。
从根本上来说,女权主义并不是一种主义。首先,这个领域流派纷呈,毫无统一性,不同流派之间甚至有根本冲突,而其不同流派通常只是多种“主义”的直接派生物(在这个意义上“女权主义”毫无理论上的原创性,而仿佛只是将各种“主义”的“普遍原理”与女性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弗洛伊德主义、存在主义……翻开随便一本梳理所谓女权主义思想史的著作,都会看见各种风格与立场相互冲突的“主义”的名目,而仿佛它们都可以被收罗在“feminism”的旗下。其次,“主义”至少要求内在逻辑一贯和自洽,杂糅了各种“主义”的“女权主义”理论显然也不符合这个要求。总之,从理论梳理来看,“女权主义”不是“一种”主义而是包含了很多主义,而正因为如此它不能够内在统一,所以严格来讲也不能称为一种“主义”。所以,如果我们想要对它进行综合理解和运用,不妨转换一种思路,从一种事件而非理论的角度观之,反倒积极意义更大些。其实,从feminism的初衷和真正成就来看,理论确实只是一些派生品。在一位英国女权主义实践者所编的一本名为“Feminism”的普及读物中,我们可以找到这样一种定义:所谓feminism,就是“女性要求享有身为人类的完整权利!” 而美国同性恋女权主义者艾德里安娜?里奇在1980年发表的一篇名为《强制的异性爱和同性恋的存在》的文章中使用“政治制度”一词来描述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这种政治制度用以确保女性的“从属地位长久存在”,而“把男人的需求、他们的观点和关注的事项置于首位,否认女性认同的现实和潜能”。 以上述观点为基础,联及我们所探讨的领域中的两个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女权”和“男权”,参照政治哲学的某些术语和思维模式,我们可以试图对“feminism”做一番简洁而清晰的描述:
“女权”之“权”意指“权利(right)”,而“男权”之“权”意指“权力(power)”——参照政治哲学中对power与right的界定与使用,可知“女权”与“男权”两“权”之不同。西方整个“女权”斗争的历史印证了上面这种概念解读,因为这正是一段女性向男性权力的社会、男性权力的政治乃至包括家庭在内的整个男性权力结构争取“权利”的历史——这一进程像极了西方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向作为权力主体的统治者争取其“权利”的进程。而这整个过程,无非是女性争取其作为人的“人权”的过程。对这一历史过程可以作如下描述与解读:西方女权运动方兴之时,男人的作为“人”与作为公民的两重意义上的“权利”已日益完善,两性权利状况的强烈反差使女性看到了更好的可能性从而刺激了她们的“相对剥夺”意识,成为她们争取权利的一种强烈动力;
另一方面男性已然较好的权利状况也为她们提供了一种维权的范本。在这一意义上,很多男人常常谴责女权主义者要求男女平等和与男人同样的权利的做法无非是一种模仿男人的表现。事实上,这种荒谬的谴责也是建立在传统男权结构对“男”与“女”的界定之上的。姑且退一步讲,说女权主义者“模仿”男人或许未尝不可,但这也只是因为男人的权利状况更为接近(如果不能说已达到)人之为人所应当拥有的权利状况而已。所以,女权运动只是为了使女性自由地、自主地、独立地、完整地做人,如果居然说这是对男人的模仿,那便无非是说只有男人才配享受人之为人的完整权利——不管这是一种基于利比多的狂妄自大,还是一种既得利益者的无耻嘴脸,都不得不让人怀疑发表这种言论的男人们的自诩的理性。而有这样的立场的男人包括很伟大的哲学家,比如卢梭,比如康德。
相较于西方,在“解放后”的中国,女性从未为自身争取过“权利”。其实何止女性,全体公民意义上的中国人,都没有真正为自己争取过作“人”的权利;大家只是以一种“人民”的名义和身份,被一个伟大光荣、永远正确的组织,以一种“嗟,来食”的方式,赋予、或曰恩赐、或曰抛给了一些权利(甚至权力)。但在这样一种“赋予”逻辑之下,我们原本的“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实质上是预先被剥夺了的;并且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我们被“抛给”的那些原本就有限甚至徒有虚名的权利,会不会在什么时候就被一点点收回去了。在这种情境下,我们不能把握自身的权利状况,我们甚至对此难以有何预期。
在作为“公民”的意义上,当下中国不只女性没有完整的人权,男人也同样没有“人之为人”的完整权利——当然这仍然不能否定男人对女性的权力乃至特权。
于是,当下中国,学术界甚至也一度为怎样翻译“feminism”一词而为难,为将其译为“女性主义”还是“女权主义”而争执。该词在各种英语词典中的解释殆有如下几种(参考金山词霸2003版):“女权运动”;“男女平等主义”;“女子特性”;“女人用的语言”;“主张在社会、政治以及经济方面性别平等的信条”,和“围绕这一信条组织的运动”……中国吃“feminism饭”的人们(也多有不学无术之人),却似乎达成了一种共识:认为若译成“女权主义”就太“激进”了,也并不适合中国女性的状况,不如译成“女性主义”更四平八稳一些,而据说这样的译法使概念的外延也更广泛了 。而事实上,若参照上述对“男权”“女权”概念
的界定,“女权主义”的说法无非是个“权利”概念,丝毫没有暗示女性向男人们的“全面夺权(权力)”,何“激进”之有?不过若非要说“激进”,我们也不必惊诧莫名——只有在一个以“权利”为“激进”、以“人权”为言论禁区的国家或社会,学者们才会居然感到“女权主义”四字亦如芒在背、生怕因之身陷文字冤狱罢。
由如上所述的中西不同的“女权主义”发展脉络来看,从当下中国特殊的“女权主义”理路来看,中国确实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女权”,而女同性恋者对自身权利的争取与维护在一定意义上确实有助于中国生发出真正的女权主义。其实即使在西方,女性权利的现状也未必好多少——据各种女权主义著作披露,经过“女权主义浪潮”数次洗礼之后,在英国,从工作机会上看,“70%的基层雇员是女性”,而“管理阶层的女性只有11%”;从政治权力与公民权上看,女性在国会议员中只有7%、在地方政府官员只有4%,而更加能够体现“男权”和“女权”的现事实是,“女性要竞选议会候选人之前,要先为如何安排带小孩这个问题而煎熬(或者为寻找不生小孩的理由而苦恼),而男人永远不需面对这个问题”;而从性权利上看,在英国堕胎早已合法化,但“能不能够堕胎一直都是(大部分)由男性医师做决定”,而“各种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正在持续增加中”。 在美国,也同样存在“生育权方面的重大损失”,“对女性的暴力”的上升”,“对劳动力的性别偏见”,而“父权制的大众传媒要么把女权说成是垃圾,要么告诉公众它是、没有必要、没有生命的运动”。
从上述的英美现状来看,“女权”不彰的症结所在是男-女家庭结构问题,而这个问题甚至可以归结为异性恋模式本身的问题——这种男-女关系中“存在着一种根本的权力不平衡,存在着某些由经济因素和约束手段支撑的角色”,不仅如此,“社会对男人和女人灌输的异性恋概念也不同” ;而身陷异性恋模式中的女性必须遵守由她的身份给予她的一种“命令”,即“必须在家中忠于一个男人,在外面忠于所有的男人” 。女同性恋者并没有上述意义上的性与家庭的压迫,但她们在各种权力运动中也都同样不自在——在一个尊重人权的国度,她们可以既参加女权运动,也可以参加同性恋权利运动,但她在前者中遭受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在后者中遭受对女性的歧视(在前文提到过美国女性也同样在性别和性取向上遭受“双重危难”)。总的来说,既然英美女权运动的漫长历史和浩大声势并没有给女性带来实质上的权利和自由,既然女同性恋者在既有的这对性别与针对性取向的权利运动中都同样被边缘化,她们便可以选择“第三条道路”,即直接发起一场独立的“同性恋女权主义运动”——这一运动可以充分运用女同性恋者相较于异性恋女性的优势,同时可以突出强调男女同性恋间的差异。
美国同性恋女权主义的核心理论被认为是(并且一直是)“把女同性恋者视作强大而独立的女人”,而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即使仅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就可以当然地认为女同性恋者无一例外地是女权主义者。她们绝不相信自己“天生就不如男人有理性或不如男人能干”,更不会认同男权结构赋予女性的所谓“女人角色”,她们“已经由内到外都摆脱了男性的控制”(从身体到感情到头脑),也是唯一的一部分敢于彻底无视男人、与男人“平起平坐”并向“他的特权挑战”的女性…… 女同性恋者相较于其他女性在“女权”意义上的最大优势,在于她们根本没有来自异性恋模式和男-女家庭结构的制约——而如前所述,这种制约正是女权不彰的症结。这样一来,对女同性恋者来说,男权的最后一道防线等于不攻自破——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女同性恋者将会在“女权”的所有方面(其实亦即人权的所有方面)轻易地达到feminism的理想和目的。况且女同性恋者的困境在于其“双重危难”,即使她们的“女权”得到了充分的实现,整个男权结构的社会也会尽力利用她们的性取向达到控制她们的目的。所以,那种“第三条道路”式的同性恋女权主义的可能进程和结果,还很难预料。
而对中国的现状来说,对“女权”和同性恋权利两者的泛泛而谈都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但对两种权利的争取尚未真正开始。
现在不妨设想一下两种权利之实现过程的最好可能:借鉴英美的经验教训,中国较为快捷的办法是直接走“第三条道路”。
至于能否开始走这“第三条道路”,英美的实际困难在于对其既存的维权手段的“路径依赖”。而中国的困境则在于公民的自发维权缺乏法律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些都是公民维权所必需,也都是任何公民意义上的中国人(无论男女)都尚未真正保有的权利。
结语与余论
为尽量保持此文作为一篇“论文”的客观与公正,在行文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可能被认为激进的语汇和发表可能被认为
激进的言论。但事实上,从美国人所写的坚持“同性恋女权主义”的言论来看,即使出现在论文或学术著作中,也都有战斗檄文的味道——这从前文所引用过的某些片断来看便可见一斑。其实,论述女权主义和同性恋权利的这类有很强的实践指性的文章必须包括实然与应然两个层面,在这种论述中作者没有价值立场是不可能的,而要求每个人都有相同的价值立场也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无论作者怎样力求客观公正,也总会有读者认为文中充满无知、偏见甚至非道德。
本文用小标题注明的两节分别论述实然与应然意义上的女同性恋和女权主义,主要立足于当下中国的现实(虽然基本道理是凡男权社会皆可相通的)。这不能算是一篇性学与性社会学意义上的论文,但还勉强符合应用伦理学所要求的写法。
本文尾注的长度达到正文长度的一半,这给阅读带来一定麻烦。但为了对一些观点做一点解释或进一步说明而又不影响行文的流畅,只能采取这样的权宜之计。
中国公民争取真正的人权与公民权的道路还很长,无论同性恋女权主义群体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担负这一责任,任何一个中国人都必须亲自为之而努力。虽然从中国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来看,笔者倾向于认为中国社会的“人权化”只能靠最上层的开明与推动来实现。但少一个等待“搭便车”的人,希望便总会增加一分,尽管仍是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