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与秃
今天看到一篇报道“画家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判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北京一中院判决称,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我特意找来原文看了,觉得只是个人发表一些批评性言论,并无不妥之处。甚至,原文还没有提及人名,只是影射,却找来这多麻烦,颇为不公。名人就是要接受批评的。美国媒体每天说布什傻,说克林顿裤带总系不紧。他们也没有状告谁呀。你虚伪,你画画,同时挂出十张宣纸,先画十个头,再画衣服,再签名,你是怕画重复了,衣服要不同,人物表情要有所不同,“风格才会不同”。这不是你对国画艺术的独到阐释吗?人家要出钱买,这才牛呢。
名人要有胸怀。你要是个瘦子,人家骂你是肥猪,你理也不理。你要是超重,就要人家说你福相,或者健美。人家说你肥,你就不爽,说人家攻击你。你要是秃头,就连个光也不许说。用词可以商榷,但是这真不算犯法。
就像我今天的小文,我是路见不平,要是各位看官也拔刀相助,“推荐”,“喜欢”。你还要状告这些人不成。因为他们积极地参与了这次诽谤。要是再罚七万,有百人推荐,那就每人交上七百吧,为了这点言论自由,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