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动画片内容创作和报备送审中须注意的问题
一、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国产动画片内容创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国产电视动画片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电视动画片中应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1)剧情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于社会主义中国的总体形象,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①随意调侃国家的方针政策,讽刺现实生活和社会状态;
②把握主题有偏差,造成以偏概全、正不压邪的客观效果,影响公众正确认识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总体形势;
③渲染、夸大社会问题,采用自然主义手法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使人对国家前途产生困惑和误解;
④宣扬历史上中国对别国的武力征服;
⑤使用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词语、称谓。
(2)有损民族团结的:
①丑化、贬低少数民族人物形象,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音响、动作和故事情节;
②对少数民族的独特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③表现涉及多方面敏感问题,有伤民族感情的历史事件、民族战争;
④将历史上各民族间相互征伐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3)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
①宣扬灵魂附体、阴阳转世、生死轮回、算卦占卜、吉凶预兆等封建迷信思想;
②表现愚昧、怪诞、邪恶、低级趣味的封建文化;
③在当代现实生活中混入鬼神加以表现。
(4)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不能引人向善甚至可能诱发犯罪的:
①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②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或产生类似效果;
③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④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音响效果。
(5)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的:
①令公众反感的低俗肮脏的画面、台词及歌曲;
②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画面、台词及背景音乐、声音效果等。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损社会和谐的:
①损害人民军队和武装警察、公安、司法人员及其他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②过度调侃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整体特征。
(7)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①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不利于振奋民族精神,使人意志消沉、信念动摇;
②违背基本史实,丑化、贬低农民起义和农民领袖形象,为已有定论或学术界尚存在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正名”;
③为在公众意识中早已定位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及其重要人物立传、歌功颂德,或着重表现其人性、积极的方面;
④篡改名著,曲解或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颠覆传统、经典形象;
⑤展示青少年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社会风气,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⑥对真实历史事件随意进行神化幻想创作。
(8)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②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③剧名及剧中字幕等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规定;
④有违法律、法规精神,不利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其他内容。
(9)创作手法与影视动画特征不相符合,如用真人表演代替动画形象设计等。
(10)抄袭、移植境外原创动画形象、文本的“假国产”动画。
二、我省在已送审的动画片内容和报备送审程序、材料方面发现的问题:
(一)内容方面:
1、以成人化的手法表现少年儿童的心理、行为,进行节目包装,造成对青少年观众思维和行为方式的误导。
2、表现不利于青少年行为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言论、行为,且缺乏必要的引导。
3、创作态度不够严肃,随意调侃、乱用领袖语录、名人名言、时代用语等,对青少年观众的言行和价值判断产生误导。
4、个别情节对善恶、是非、美丑的判断不符合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影响受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正确认识事物。
5、对古代文学知识的表述、解释不准确、不全面,对传统文化中不符合时代精神的内容未做准确的扬弃。
6、过度宣扬外来文化,表现内容和表达方式缺乏中国文化特色。
7、个别动画片中有较多画面宣扬恐怖、暴力,容易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
8、使用语言文字不规范,片中常有不文明、无厘头、中英文夹杂的语言,配音有较重的港台腔,随意借用网络中的不规范用语。
9、个别科学幻想片违背基本的科学常识,逻辑混乱,违反科学精神。
1、国产电视动画片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电视动画片中应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1)剧情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于社会主义中国的总体形象,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①随意调侃国家的方针政策,讽刺现实生活和社会状态;
②把握主题有偏差,造成以偏概全、正不压邪的客观效果,影响公众正确认识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总体形势;
③渲染、夸大社会问题,采用自然主义手法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使人对国家前途产生困惑和误解;
④宣扬历史上中国对别国的武力征服;
⑤使用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词语、称谓。
(2)有损民族团结的:
①丑化、贬低少数民族人物形象,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音响、动作和故事情节;
②对少数民族的独特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③表现涉及多方面敏感问题,有伤民族感情的历史事件、民族战争;
④将历史上各民族间相互征伐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3)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
①宣扬灵魂附体、阴阳转世、生死轮回、算卦占卜、吉凶预兆等封建迷信思想;
②表现愚昧、怪诞、邪恶、低级趣味的封建文化;
③在当代现实生活中混入鬼神加以表现。
(4)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不能引人向善甚至可能诱发犯罪的:
①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②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或产生类似效果;
③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④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音响效果。
(5)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的:
①令公众反感的低俗肮脏的画面、台词及歌曲;
②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画面、台词及背景音乐、声音效果等。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损社会和谐的:
①损害人民军队和武装警察、公安、司法人员及其他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②过度调侃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整体特征。
(7)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①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不利于振奋民族精神,使人意志消沉、信念动摇;
②违背基本史实,丑化、贬低农民起义和农民领袖形象,为已有定论或学术界尚存在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正名”;
③为在公众意识中早已定位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及其重要人物立传、歌功颂德,或着重表现其人性、积极的方面;
④篡改名著,曲解或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颠覆传统、经典形象;
⑤展示青少年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社会风气,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⑥对真实历史事件随意进行神化幻想创作。
(8)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②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③剧名及剧中字幕等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规定;
④有违法律、法规精神,不利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其他内容。
(9)创作手法与影视动画特征不相符合,如用真人表演代替动画形象设计等。
(10)抄袭、移植境外原创动画形象、文本的“假国产”动画。
二、我省在已送审的动画片内容和报备送审程序、材料方面发现的问题:
(一)内容方面:
1、以成人化的手法表现少年儿童的心理、行为,进行节目包装,造成对青少年观众思维和行为方式的误导。
2、表现不利于青少年行为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言论、行为,且缺乏必要的引导。
3、创作态度不够严肃,随意调侃、乱用领袖语录、名人名言、时代用语等,对青少年观众的言行和价值判断产生误导。
4、个别情节对善恶、是非、美丑的判断不符合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影响受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正确认识事物。
5、对古代文学知识的表述、解释不准确、不全面,对传统文化中不符合时代精神的内容未做准确的扬弃。
6、过度宣扬外来文化,表现内容和表达方式缺乏中国文化特色。
7、个别动画片中有较多画面宣扬恐怖、暴力,容易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
8、使用语言文字不规范,片中常有不文明、无厘头、中英文夹杂的语言,配音有较重的港台腔,随意借用网络中的不规范用语。
9、个别科学幻想片违背基本的科学常识,逻辑混乱,违反科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