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实务入门及常用术语(转)
我们经常说的涉外律师,做得最多的就是非诉业务。
我们经常说的赚钱多的非诉业务,其中占了大头的就是IPO。
但是我在自己的学习中发现,非专业人士能够接触到的IPO的具体知识极少,所以抛砖引玉一下,给有兴趣做这方面业务的同学做一个入门。如有错漏,敬请指正:)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招股,也即新股上市。
但这个initial并非指一个企业完完全全意义上的首次公开招股,它是有地域性的,假如它曾经在新加坡公开招股,但是这次是在上海第一次公开招股,也叫做IPO.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参与其中的各方以及他们的律师:
企业(Company/Issuer)
企业本身需要的法律顾问很多(Issuer’s Counsels),涉及不同的法域,一般有:
IPO jurisdiction即新股发行当地的律师,负责上市的主要业务,尤其是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起草;
Company’s Jurisdiction即企业注册地的律师,负责一些走过场的手续(regulatory issues);
美国律师(尤其是纳克达斯上市时,即使在香港上市也需要,美国律师似乎无处不在,这也许是US Bar如此值钱的原因),他们主要负责股票在国际市场上的配售(International Placing)以及交易安全,需要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非常好记的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ttee)打交道,常用到的法律是1933年的US SecuritiesAct的Rules 144A和Regulation S,有兴趣的话可以去查一下;
或许还有该企业以前发行过股票的国家的律师;很多企业选择在一些税收较低的地方注册,而实际经营的地点有所不同,这时也需要营业地的国家的律师。
股票承销商(Underwriter)
这就是人们眼中光环闪闪的投行扮演的角色。通俗地说,他们就是提前地把所有要出售的股票买了下来,因为他们有自信能在第二天就转手卖出去。
投行的律师们负责起草的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是:
股票承销合同(Underwrting agreement)
股票承销商之间的合同(Agreements among underwriter),一只新股的承销商可能有多个,甚至会有银行以外的小企业(可能有家族利益分配在里头)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告慰信(Comfort letter),做出Verification。
会计师事务所(Auditor)
他们就是主要负责出具上述的告慰信(Comfort Letter),即对招股说明书里的数据做出确认。安然丑闻以后,大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赖度有所下降,但是它们出具的审计结果仍然是非常有说服力的。不过正如曾子墨在《墨迹》里提到,IPO所涉及的所有看似体面和严肃的过程,其实只不过是银行家之间的谈笑风生,只不过是他们想要的价码,整个工作链上的人都为他们商定的价码而包装、提供证据说:这个价格是合理的!买吧!卖吧!然后抽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就没有律师出面,只是不停地和投行的律师和企业的律师在扯皮和谈判而已。
财产估价人(Property Evaluators)
他们主要是对企业的某些财产状况做出评估,如产品,服务,财政状况,不动产。因为招股说明书里的数据,声称企业如何如何好,都是企业一个人说的,这些数据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财产评估人的证实,才被推定为是真实的,假如有弄虚作假,所有提供verification的各方都要承担责任(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财产评估人)。至此,我们可以见到三个有趣的Verification连接,企业提供了一堆数据,企业的法律顾问们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即使用这些数据,这是第一个Verification;随即会计师开具comfort letter,财产评估人做出评估,这是第二个Verification;随即投行的律师对会计师和财产评估人的Verification做出第三个Verification。
为了阅读的趣味性,我把太过专业化的术语和繁复的过程略去,只就主要的各方分工做一个粗浅的介绍,作为抛砖引玉之用。如果大家觉得这种风格还OK,我就继续,如有建议,速速提上来!我去看《爱丽丝漫游仙境记》啦!
趣味阅读:
纳斯达克上市的程序:http://news2.eastmoney.com/090710,1128450.html
我们经常说的赚钱多的非诉业务,其中占了大头的就是IPO。
但是我在自己的学习中发现,非专业人士能够接触到的IPO的具体知识极少,所以抛砖引玉一下,给有兴趣做这方面业务的同学做一个入门。如有错漏,敬请指正:)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招股,也即新股上市。
但这个initial并非指一个企业完完全全意义上的首次公开招股,它是有地域性的,假如它曾经在新加坡公开招股,但是这次是在上海第一次公开招股,也叫做IPO.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参与其中的各方以及他们的律师:
企业(Company/Issuer)
企业本身需要的法律顾问很多(Issuer’s Counsels),涉及不同的法域,一般有:
IPO jurisdiction即新股发行当地的律师,负责上市的主要业务,尤其是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起草;
Company’s Jurisdiction即企业注册地的律师,负责一些走过场的手续(regulatory issues);
美国律师(尤其是纳克达斯上市时,即使在香港上市也需要,美国律师似乎无处不在,这也许是US Bar如此值钱的原因),他们主要负责股票在国际市场上的配售(International Placing)以及交易安全,需要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非常好记的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ttee)打交道,常用到的法律是1933年的US SecuritiesAct的Rules 144A和Regulation S,有兴趣的话可以去查一下;
或许还有该企业以前发行过股票的国家的律师;很多企业选择在一些税收较低的地方注册,而实际经营的地点有所不同,这时也需要营业地的国家的律师。
股票承销商(Underwriter)
这就是人们眼中光环闪闪的投行扮演的角色。通俗地说,他们就是提前地把所有要出售的股票买了下来,因为他们有自信能在第二天就转手卖出去。
投行的律师们负责起草的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是:
股票承销合同(Underwrting agreement)
股票承销商之间的合同(Agreements among underwriter),一只新股的承销商可能有多个,甚至会有银行以外的小企业(可能有家族利益分配在里头)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告慰信(Comfort letter),做出Verification。
会计师事务所(Auditor)
他们就是主要负责出具上述的告慰信(Comfort Letter),即对招股说明书里的数据做出确认。安然丑闻以后,大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赖度有所下降,但是它们出具的审计结果仍然是非常有说服力的。不过正如曾子墨在《墨迹》里提到,IPO所涉及的所有看似体面和严肃的过程,其实只不过是银行家之间的谈笑风生,只不过是他们想要的价码,整个工作链上的人都为他们商定的价码而包装、提供证据说:这个价格是合理的!买吧!卖吧!然后抽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就没有律师出面,只是不停地和投行的律师和企业的律师在扯皮和谈判而已。
财产估价人(Property Evaluators)
他们主要是对企业的某些财产状况做出评估,如产品,服务,财政状况,不动产。因为招股说明书里的数据,声称企业如何如何好,都是企业一个人说的,这些数据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财产评估人的证实,才被推定为是真实的,假如有弄虚作假,所有提供verification的各方都要承担责任(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财产评估人)。至此,我们可以见到三个有趣的Verification连接,企业提供了一堆数据,企业的法律顾问们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即使用这些数据,这是第一个Verification;随即会计师开具comfort letter,财产评估人做出评估,这是第二个Verification;随即投行的律师对会计师和财产评估人的Verification做出第三个Verification。
为了阅读的趣味性,我把太过专业化的术语和繁复的过程略去,只就主要的各方分工做一个粗浅的介绍,作为抛砖引玉之用。如果大家觉得这种风格还OK,我就继续,如有建议,速速提上来!我去看《爱丽丝漫游仙境记》啦!
趣味阅读:
纳斯达克上市的程序:http://news2.eastmoney.com/090710,1128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