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严正声明都贴上来吧!
严正声明
--关于哈尔滨电视台《都市零距离》栏目的不实报道
近日,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播出了一则关于《创业讲座,致富神话还是传销陷阱?》的新闻报道,该报道是在没有充分理解我公司新型商业模式且没有进行全面、基本、必要调查的情况下,恶意将我公司直接定位为传销企业,并发布了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诋毁我公司的言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名誉权,给我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大且无可挽回的损失,为此,我公司严正声明:
一、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在未充分了解公司及事实情况的前提下,主观臆断,极不审慎地将公司旗下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定性为传销,并有意图地公开公司名称及负责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公司将采取法律行为追究违法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自声明发布之日起,如各媒体明知其为虚假事实仍进行恶意扩散,此行为将被视为与诽谤者一起构成共同侵害名誉权,亦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相关单位或个人务必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否则,我公司将不惜一切代价,坚决采取法律行动,直至相关人员依法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
特此声明!
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7月5日
附:关于哈尔滨电视台《都市零距离》栏目不实报道,我公司做如下陈述说明:
1、我公司系依法在南昌注册的企业,公司并未进行任何市场推广活动。与我公司合作的诚信渠道商户均为具备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其与我公司建立的是一种正当正常的投资合作行为,不存在隶属关系。我公司对作为合作方的诚信渠道商户的资质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且有诚信渠道商户上传的资料为证。与我公司合作的诚信渠道商户可向公司网站平台展销各类商品或提供服务。诚信渠道商户独立开展各类形式的市场宣传与招商行为非我公司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并保留对其非法、失实宣传的法律追究权。在尚不清楚被报道的诚信渠道商户的市场宣传与招商行为细节的前提下,暂且不论该诚信渠道商户的市场宣传与招商行为是否合法,我公司旗下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仅仅只是提供展销各类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站平台,而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在未充分了解该事实情况的前提下,主观臆断,极不审慎地将公司旗下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定性为传销,并有意图地公开公司名称及负责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
2、节目报道中提及的投资商(会员)投资缴纳的“诚信消费保证金”与传销“入门费”是有本质区别的。所谓“诚信消费保证金”一方面系投资商向我公司网站平台供货、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金,根据我公司网站“假一赔十”的规定,其在我公司平台展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如损害消费者权益,需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其系投资商为我公司市场推广业绩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根据其市场推广的业绩可逐步全额返还。目前,我公司收到的“诚信消费保证金”已有80% 以上已全部返还。而传销“骗取入门费”首先在主观意识上有一种欺诈的意图,其次入门费有非法牟利不予返还的特征,这与投资商向我公司缴纳的“诚信消费保证金”是有本质区别的。事实上,在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暗访所拍下的诚信渠道商户讲解资料的视频中,我公司“诚信消费保证金”的真正意义已有所体现,但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却未充分报道公司投资商讲解的详细内容,刻意截取部分十分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讲解片段,歪曲公司“诚信消费保证金”的意义,从而直接误导公众把公司“诚信消费保证金”等同于传销的“入门费”。
3、公司所有业务经营等为公开公布于网站,不存在任何隐瞒欺骗,公司与每一个合作商家的合作都是经正当合法的程序进行的,对此有公司与合作商家签订的合作协议为证。同时,公司对外发布的消息均以公司网站发布的消息为准,且有实实在在的文件材料为证,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对于投资商(会员)的市场推广行为公司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充分的投资风险提示,一再提醒会员以公司网站内容为准,切勿相信市场虚假不实宣传。我公司也从未要求诚信渠道商户进行市场宣传与招商行为时要收取门费等相关费用。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未在实际向公司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判断公司网站对外虚假宣传进行传销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4、节目报道的最后部分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肇裕生处长,并引用其对传销行为的说明叙述。值得注意的是,肇裕生处长仅仅是对传销行为进行说明,并未明确指明公司网站就是在传销,而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有意在节目报道最后引用此段说明,意在误导公众直接将我公司网站与传销对号入座,并暗示公众我公司网站的传销行为必会难逃法网。事实上,公司经南昌市公安局的充分调查,早就在2010年11月南昌市公安局就对公司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公司不构成犯罪。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定有罪才为罪,公司至今并未经任何法院生效判决判定为传销犯罪。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的此篇报道难免有代替有权机关违法给我公司任意定性之嫌。
5、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的规定:“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综合前述分析,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及记者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新闻真实性原则与全面性原则,且未按准则的要求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哈尔滨电视台作为一家在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权威电视台,内容存在严重失实和漏洞且不全面报道的新闻节目的播放不仅损害了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良好形象和哈尔滨电视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给公司的名誉带来严重损害。
同时,我公司在此警示各相关媒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切莫在未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官方得出结论前,随意对我公司进行任何不切实际的负面评价,否则,我公司将坚决追究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于哈尔滨电视台《都市零距离》栏目的不实报道
近日,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播出了一则关于《创业讲座,致富神话还是传销陷阱?》的新闻报道,该报道是在没有充分理解我公司新型商业模式且没有进行全面、基本、必要调查的情况下,恶意将我公司直接定位为传销企业,并发布了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诋毁我公司的言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名誉权,给我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大且无可挽回的损失,为此,我公司严正声明:
一、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在未充分了解公司及事实情况的前提下,主观臆断,极不审慎地将公司旗下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定性为传销,并有意图地公开公司名称及负责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公司将采取法律行为追究违法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自声明发布之日起,如各媒体明知其为虚假事实仍进行恶意扩散,此行为将被视为与诽谤者一起构成共同侵害名誉权,亦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相关单位或个人务必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否则,我公司将不惜一切代价,坚决采取法律行动,直至相关人员依法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
特此声明!
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7月5日
附:关于哈尔滨电视台《都市零距离》栏目不实报道,我公司做如下陈述说明:
1、我公司系依法在南昌注册的企业,公司并未进行任何市场推广活动。与我公司合作的诚信渠道商户均为具备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其与我公司建立的是一种正当正常的投资合作行为,不存在隶属关系。我公司对作为合作方的诚信渠道商户的资质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且有诚信渠道商户上传的资料为证。与我公司合作的诚信渠道商户可向公司网站平台展销各类商品或提供服务。诚信渠道商户独立开展各类形式的市场宣传与招商行为非我公司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并保留对其非法、失实宣传的法律追究权。在尚不清楚被报道的诚信渠道商户的市场宣传与招商行为细节的前提下,暂且不论该诚信渠道商户的市场宣传与招商行为是否合法,我公司旗下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仅仅只是提供展销各类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站平台,而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在未充分了解该事实情况的前提下,主观臆断,极不审慎地将公司旗下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定性为传销,并有意图地公开公司名称及负责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
2、节目报道中提及的投资商(会员)投资缴纳的“诚信消费保证金”与传销“入门费”是有本质区别的。所谓“诚信消费保证金”一方面系投资商向我公司网站平台供货、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金,根据我公司网站“假一赔十”的规定,其在我公司平台展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如损害消费者权益,需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其系投资商为我公司市场推广业绩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根据其市场推广的业绩可逐步全额返还。目前,我公司收到的“诚信消费保证金”已有80% 以上已全部返还。而传销“骗取入门费”首先在主观意识上有一种欺诈的意图,其次入门费有非法牟利不予返还的特征,这与投资商向我公司缴纳的“诚信消费保证金”是有本质区别的。事实上,在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暗访所拍下的诚信渠道商户讲解资料的视频中,我公司“诚信消费保证金”的真正意义已有所体现,但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却未充分报道公司投资商讲解的详细内容,刻意截取部分十分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讲解片段,歪曲公司“诚信消费保证金”的意义,从而直接误导公众把公司“诚信消费保证金”等同于传销的“入门费”。
3、公司所有业务经营等为公开公布于网站,不存在任何隐瞒欺骗,公司与每一个合作商家的合作都是经正当合法的程序进行的,对此有公司与合作商家签订的合作协议为证。同时,公司对外发布的消息均以公司网站发布的消息为准,且有实实在在的文件材料为证,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对于投资商(会员)的市场推广行为公司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充分的投资风险提示,一再提醒会员以公司网站内容为准,切勿相信市场虚假不实宣传。我公司也从未要求诚信渠道商户进行市场宣传与招商行为时要收取门费等相关费用。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未在实际向公司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判断公司网站对外虚假宣传进行传销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4、节目报道的最后部分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肇裕生处长,并引用其对传销行为的说明叙述。值得注意的是,肇裕生处长仅仅是对传销行为进行说明,并未明确指明公司网站就是在传销,而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有意在节目报道最后引用此段说明,意在误导公众直接将我公司网站与传销对号入座,并暗示公众我公司网站的传销行为必会难逃法网。事实上,公司经南昌市公安局的充分调查,早就在2010年11月南昌市公安局就对公司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公司不构成犯罪。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定有罪才为罪,公司至今并未经任何法院生效判决判定为传销犯罪。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记者的此篇报道难免有代替有权机关违法给我公司任意定性之嫌。
5、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的规定:“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综合前述分析,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都市零距离》栏目及记者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新闻真实性原则与全面性原则,且未按准则的要求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哈尔滨电视台作为一家在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权威电视台,内容存在严重失实和漏洞且不全面报道的新闻节目的播放不仅损害了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良好形象和哈尔滨电视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给公司的名誉带来严重损害。
同时,我公司在此警示各相关媒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切莫在未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官方得出结论前,随意对我公司进行任何不切实际的负面评价,否则,我公司将坚决追究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