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做是好/第十四节:协议就是协议
康德的道德理论的其他应用这就是他的政治理论。康德说,公正的法律产生于某种社会契约。但是,他所说的契约,是一个很特别的、自然存在的契约。这个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它不用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试图讨论出它里面应该有什么条文。原因是,聚在一起讨论条文的人们会有不同的利益、价值观和目标,不同的谈判势力、不同的知识差异,所以,他们商议出来的法律不一定是公正的,不一定符合公正的原则,而只是反映了不同的谈判势力,不同的利益对法律或政治的不同了解。所以康德说,“引申出公正的原则的契约,只是理性的一个想法,但它有勿庸置疑的可行性。因为它可以迫使每一个立法者都受到约束,使得制定的法律能代表全民族的意志。”因此,康德是一个契约论者,但他不把法律的起源或公正,追溯到任何一份实际的社会契约。
那么,这个假定的契约,一个从来没有的契约,其道德力量是什么?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非常详细的解释了,作为公正的基础的一个假定的协议。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康德的理论,有两个重要方面是一致的。首先,像康德一样,罗尔斯是一个功利主义的批评者。他说“在公正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整个社会福利,也不能凌驾于它之上。我们的权利受公正保护,不屈从于政治谈判或社会利益的小算盘。”
第二个一致的方面是,公正的原则可以从一个假设的社会契约延伸出来。这个契约不是实际的。并且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叫“不可知面纱”的词,来解释他的理论。他认为实现那些我们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就是去想象我们聚在一起,在不知道我们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之下去试图选择,支配我们的集体生活的原则,这就是“无知的面纱”的作用。
如果我们聚在一起,然后试图得出正义的原则来统治我们的集体生活,就会出现反映不同利益的、不一致的提案,因为有的人强,有的人弱,有的有钱,有的贫穷。因此,罗尔斯说,想像一下,我们一开始就地位平等,而保证这一平等的,就是“不可知面纱”。想象一下,我们都站在不可知面纱的背后,把我们的种族、阶级、社会地位、实力、弱点、不管是健康或不健康的,都隐藏起来。只有这样,我们一致同意的原则就会是公正的。这就是假设契约的原理。
那么这个假设的协议,其道德力量是什么呢?它比真正的协议、真正的社会契约,是更强还是更弱?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认真看看实际契约的道德力量。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实际契约是怎样约束我或使我负有义务的?第二: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契约,是怎么使得里面的条文是公正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实际契约是不能自给自足的道德工具,它们从来不能保证协议的公平性。美国宪法里允许奴隶制存在,这是一个真实的契约。但是,这并不证明他们所同意的法律都是正义的。
那么,实际契约的道德力量是什么?
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契约通过两个方式约束我们。
假设,我答应付给你100元,让你去捕只龙虾给我。我们的交易形成。你出去捕龙虾,然后拿给我。我把龙虾吃掉后却不付钱。你会说,“但是你有责任。”而我说:“为什么?” 你会说:“我们签了协议啊。你受惠了,你吃了所有的龙虾。”
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论据。我从你的劳动中获益,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契约约束我们,因为它是我们互惠互利的工具。
但是,假设我们做成了这笔交易,而两分钟只后,你还没做任何事情,我给你回电话,说:“我改变主意了。”现在,大家都没有获益,你还没有开始工作,因此没有任何互惠的交换。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我们已经达成协议,我还欠你钱吗?
罗尔斯认为是的。主动同意是一种自愿行为,当我签订契约时,我就给自己负上了义务。这包含着某种道德力量,它独立于其他的顾虑。
所以,实际契约是从两个方面约束我们或使我们负有义务:1、基于同意的自律,2、基于受益的回报(即互惠互利)。
但真实契约存在道德局限,体现在当两个人同意进行某种交易时,这并不能说明他们的协议条款就是是公平的。
我的两个儿子小时候曾经收集棒球卡,然后互相交换。他们的年龄相差两岁,所以,我必须对他们的交易定下一个规矩:只有得到我的批准,才能成交。这其中的原因显而易见,哥哥比弟弟更清楚那些卡片的价值,因此,他会占弟弟的便宜。所以我必须审查一遍,以确保他们的交易是公平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芝加哥一个84岁的寡妇,她的公寓里的马桶漏水。于是,她和一个黑心的承包商签订了个契约。对方提出以5万美元的价格,修理她的马桶,她也同意了。她心智健全,也许过于天真不熟悉管道工的价格,所以签订了这个协议。幸运的是,事情被发现了。她到银行去取2万5千美元出来,出纳员问:“你用这么多钱干什么?”她说:“我的马桶漏水。”出纳员给有关部门打了电话。他们发现了这个黑心承包商。
所以,真实契约的道德局限为,契约,或者主动同意,不仅不是义务存在的充分条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
18世纪的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年轻时写过一本书驳斥洛克关于原始社会契约的观点。休谟对洛克的契约论不屑一顾,他说,“这是哲学的虚构,这个社会契约论,是人们所能想象到的最难以理解和不可思议的的想法。”多年之后,休谟62岁时的一个亲身经历检验了他的一个观点,即他拒绝把同意作为义务的基础。
休谟在Edinboro有一座房子,他把房子租给了朋友James Boswell,Boswell又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转租者认为,房子需要进行一些维修和翻新。他雇了一个承包商做这些工作。油漆匠完工之后,却把帐单寄给了休谟。休谟拒绝付帐单,因为他没有同意,他没有雇用那个油漆匠。这个案子上了法庭,承包商说:“休谟是没有同意,但房子需要翻新,而我把它很好的刷了一遍。”休谟认为,这不成理由。油漆匠唯一的论据是,这项工作有必要完成,但这不是一个好的答案。因为照这样说,油漆匠可以走进Edinboro的每一座房子,做他认为应该做的事而不需要得到房主的同意,然后说,这些翻新工作是有必要的,房子会因此变得更好。在不经同意的情况下,受益者也有义务回报。休谟不喜欢这一套理论。但他的辩护失败了,他只好付钱。
让我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义务中基于同意的方面和基于利益的方面,这两方面的区别以及在某些时候,它们是怎样同时出现的。
几年前,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开车穿越美国。我们到了印第安纳州的Hammond 的一个偏僻的地方。我们在休息站停下来,走出了车外。我们回去时,车发动不了了。我们对汽车都不太在行,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直到停车场里一辆车身上写着“Sam的流动维修车”的货车开到了我们身边。一个男人从车里走出来,估计他就是Sam。他走到我们面前说:“需要帮忙吗?我的规矩是这样的:我的工作按小时计,每小时50块,如果我五分钟就把车修好了,你就该付我50块。如果我修了一小时,还是没修好,你仍然付我50块。”于是我说:“但你把车修好的可能性是多大呢?”他没有回答,他开始往车下看,检查转向柱的周围片刻之后,从转向柱下面钻出来,说:点火系统没什么问题,但你还有45分钟,要不要我看看引擎盖下面?”我说:“且慢。我还没有雇你,我们没有签订协议。”于是他很生气,说:“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我刚才在转向柱下面检查,修好了你的车你也不会付我钱?”我说:“那是另一码事。”我想,他的直觉判断是,如果他在刚才检查的过程中修好了车,我会给他50块钱的。我同意他的直觉,我是会给钱的。但他由此进行了推论,我们有一个心照不宣的协议。我想,这就是他愤怒背后的谬论和推理。对我来说,这是错误的,错在他没能认清契约论的两个不同方面之间的区别。是的,我同意。我会给他50块钱,如果他那时修好了我的车,并非因为我们有什么协议,只是因为,如果他修好了我的车,就给我带来了利益,为此我应该付他钱,以互惠和公平的名义。这个例子再次说明,契约的道德力量的两个不同方面之间的区别。
让我再给你们举一个例子,假设我结婚了,而在忠于我们的婚姻20年之后,我发现,每年在我们出去旅行的时候,我的妻子都会和另一个男人幽会,一个在印第安纳的收费公路上开货车的男人。我道德上的激愤是不是也有两种不同的理由呢?一种理由是我们有协议,她违背了她的承诺,这一承诺是基于她的同意而作出的。第二种理由和契约本身无关。我这一方一直很忠诚,所以我当然应该得到更好的,但我的付出得到的却是这种回报吗?
把这个婚姻案例稍微改一下,假设我们刚刚结婚,在我们去印第安纳州的Hammond 度蜜月的途中背叛就发生了。这时契约已经达成,但我这一方还没有任何表现,我是指对于契约的作为。我会说:但你承诺了。你承诺了,这就把同意这一要素单独抽离出来了。虽然还没有产生利益,但这无关紧要。
真实契约的道德力量借助于两个不同的理念:自律和互惠。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真实契约都可能不同时符合这两点。可能一开始就没能给契约赋予道德力量。因为各方谈判的势力可能是不均衡的,自律的理念就会没有实现;因为各方的知识上可能存在差距,互惠的理念就会没有实现。因此,他们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相等价值就会存在分歧。
现在,想象一种契约,它的各方在权力和知识上是平等的,而不是不等的;他们的地位是相同的,而非不同的。这就是罗尔斯的正义观念背后的理论:思考正义的方法就是,站在一个假想契约的角度,站在“不可知面纱”的背后,通过排除,或者使我们暂时忘记,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的诸如权力和知识的差距,创造平等的条件。这就是为什么对康德和罗尔斯 来说一个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是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
那么,这个假定的契约,一个从来没有的契约,其道德力量是什么?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非常详细的解释了,作为公正的基础的一个假定的协议。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康德的理论,有两个重要方面是一致的。首先,像康德一样,罗尔斯是一个功利主义的批评者。他说“在公正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整个社会福利,也不能凌驾于它之上。我们的权利受公正保护,不屈从于政治谈判或社会利益的小算盘。”
第二个一致的方面是,公正的原则可以从一个假设的社会契约延伸出来。这个契约不是实际的。并且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叫“不可知面纱”的词,来解释他的理论。他认为实现那些我们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就是去想象我们聚在一起,在不知道我们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之下去试图选择,支配我们的集体生活的原则,这就是“无知的面纱”的作用。
如果我们聚在一起,然后试图得出正义的原则来统治我们的集体生活,就会出现反映不同利益的、不一致的提案,因为有的人强,有的人弱,有的有钱,有的贫穷。因此,罗尔斯说,想像一下,我们一开始就地位平等,而保证这一平等的,就是“不可知面纱”。想象一下,我们都站在不可知面纱的背后,把我们的种族、阶级、社会地位、实力、弱点、不管是健康或不健康的,都隐藏起来。只有这样,我们一致同意的原则就会是公正的。这就是假设契约的原理。
那么这个假设的协议,其道德力量是什么呢?它比真正的协议、真正的社会契约,是更强还是更弱?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认真看看实际契约的道德力量。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实际契约是怎样约束我或使我负有义务的?第二: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契约,是怎么使得里面的条文是公正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实际契约是不能自给自足的道德工具,它们从来不能保证协议的公平性。美国宪法里允许奴隶制存在,这是一个真实的契约。但是,这并不证明他们所同意的法律都是正义的。
那么,实际契约的道德力量是什么?
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契约通过两个方式约束我们。
假设,我答应付给你100元,让你去捕只龙虾给我。我们的交易形成。你出去捕龙虾,然后拿给我。我把龙虾吃掉后却不付钱。你会说,“但是你有责任。”而我说:“为什么?” 你会说:“我们签了协议啊。你受惠了,你吃了所有的龙虾。”
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论据。我从你的劳动中获益,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契约约束我们,因为它是我们互惠互利的工具。
但是,假设我们做成了这笔交易,而两分钟只后,你还没做任何事情,我给你回电话,说:“我改变主意了。”现在,大家都没有获益,你还没有开始工作,因此没有任何互惠的交换。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我们已经达成协议,我还欠你钱吗?
罗尔斯认为是的。主动同意是一种自愿行为,当我签订契约时,我就给自己负上了义务。这包含着某种道德力量,它独立于其他的顾虑。
所以,实际契约是从两个方面约束我们或使我们负有义务:1、基于同意的自律,2、基于受益的回报(即互惠互利)。
但真实契约存在道德局限,体现在当两个人同意进行某种交易时,这并不能说明他们的协议条款就是是公平的。
我的两个儿子小时候曾经收集棒球卡,然后互相交换。他们的年龄相差两岁,所以,我必须对他们的交易定下一个规矩:只有得到我的批准,才能成交。这其中的原因显而易见,哥哥比弟弟更清楚那些卡片的价值,因此,他会占弟弟的便宜。所以我必须审查一遍,以确保他们的交易是公平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芝加哥一个84岁的寡妇,她的公寓里的马桶漏水。于是,她和一个黑心的承包商签订了个契约。对方提出以5万美元的价格,修理她的马桶,她也同意了。她心智健全,也许过于天真不熟悉管道工的价格,所以签订了这个协议。幸运的是,事情被发现了。她到银行去取2万5千美元出来,出纳员问:“你用这么多钱干什么?”她说:“我的马桶漏水。”出纳员给有关部门打了电话。他们发现了这个黑心承包商。
所以,真实契约的道德局限为,契约,或者主动同意,不仅不是义务存在的充分条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
18世纪的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年轻时写过一本书驳斥洛克关于原始社会契约的观点。休谟对洛克的契约论不屑一顾,他说,“这是哲学的虚构,这个社会契约论,是人们所能想象到的最难以理解和不可思议的的想法。”多年之后,休谟62岁时的一个亲身经历检验了他的一个观点,即他拒绝把同意作为义务的基础。
休谟在Edinboro有一座房子,他把房子租给了朋友James Boswell,Boswell又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转租者认为,房子需要进行一些维修和翻新。他雇了一个承包商做这些工作。油漆匠完工之后,却把帐单寄给了休谟。休谟拒绝付帐单,因为他没有同意,他没有雇用那个油漆匠。这个案子上了法庭,承包商说:“休谟是没有同意,但房子需要翻新,而我把它很好的刷了一遍。”休谟认为,这不成理由。油漆匠唯一的论据是,这项工作有必要完成,但这不是一个好的答案。因为照这样说,油漆匠可以走进Edinboro的每一座房子,做他认为应该做的事而不需要得到房主的同意,然后说,这些翻新工作是有必要的,房子会因此变得更好。在不经同意的情况下,受益者也有义务回报。休谟不喜欢这一套理论。但他的辩护失败了,他只好付钱。
让我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义务中基于同意的方面和基于利益的方面,这两方面的区别以及在某些时候,它们是怎样同时出现的。
几年前,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开车穿越美国。我们到了印第安纳州的Hammond 的一个偏僻的地方。我们在休息站停下来,走出了车外。我们回去时,车发动不了了。我们对汽车都不太在行,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直到停车场里一辆车身上写着“Sam的流动维修车”的货车开到了我们身边。一个男人从车里走出来,估计他就是Sam。他走到我们面前说:“需要帮忙吗?我的规矩是这样的:我的工作按小时计,每小时50块,如果我五分钟就把车修好了,你就该付我50块。如果我修了一小时,还是没修好,你仍然付我50块。”于是我说:“但你把车修好的可能性是多大呢?”他没有回答,他开始往车下看,检查转向柱的周围片刻之后,从转向柱下面钻出来,说:点火系统没什么问题,但你还有45分钟,要不要我看看引擎盖下面?”我说:“且慢。我还没有雇你,我们没有签订协议。”于是他很生气,说:“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我刚才在转向柱下面检查,修好了你的车你也不会付我钱?”我说:“那是另一码事。”我想,他的直觉判断是,如果他在刚才检查的过程中修好了车,我会给他50块钱的。我同意他的直觉,我是会给钱的。但他由此进行了推论,我们有一个心照不宣的协议。我想,这就是他愤怒背后的谬论和推理。对我来说,这是错误的,错在他没能认清契约论的两个不同方面之间的区别。是的,我同意。我会给他50块钱,如果他那时修好了我的车,并非因为我们有什么协议,只是因为,如果他修好了我的车,就给我带来了利益,为此我应该付他钱,以互惠和公平的名义。这个例子再次说明,契约的道德力量的两个不同方面之间的区别。
让我再给你们举一个例子,假设我结婚了,而在忠于我们的婚姻20年之后,我发现,每年在我们出去旅行的时候,我的妻子都会和另一个男人幽会,一个在印第安纳的收费公路上开货车的男人。我道德上的激愤是不是也有两种不同的理由呢?一种理由是我们有协议,她违背了她的承诺,这一承诺是基于她的同意而作出的。第二种理由和契约本身无关。我这一方一直很忠诚,所以我当然应该得到更好的,但我的付出得到的却是这种回报吗?
把这个婚姻案例稍微改一下,假设我们刚刚结婚,在我们去印第安纳州的Hammond 度蜜月的途中背叛就发生了。这时契约已经达成,但我这一方还没有任何表现,我是指对于契约的作为。我会说:但你承诺了。你承诺了,这就把同意这一要素单独抽离出来了。虽然还没有产生利益,但这无关紧要。
真实契约的道德力量借助于两个不同的理念:自律和互惠。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真实契约都可能不同时符合这两点。可能一开始就没能给契约赋予道德力量。因为各方谈判的势力可能是不均衡的,自律的理念就会没有实现;因为各方的知识上可能存在差距,互惠的理念就会没有实现。因此,他们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相等价值就会存在分歧。
现在,想象一种契约,它的各方在权力和知识上是平等的,而不是不等的;他们的地位是相同的,而非不同的。这就是罗尔斯的正义观念背后的理论:思考正义的方法就是,站在一个假想契约的角度,站在“不可知面纱”的背后,通过排除,或者使我们暂时忘记,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的诸如权力和知识的差距,创造平等的条件。这就是为什么对康德和罗尔斯 来说一个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是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