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一二三
近期关于儿童权利的讨论颇多,恰巧我刚读到《自由的伦理》第14章,罗斯巴德有关儿童权利的论述。其中大部分我是认同的,但唯独在堕胎权的看法上略有质疑。
(一)关于堕胎
罗斯巴德认为1、儿童在其出生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活人。2、女性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绝对的权利,她对于自己的身体以及身体之内包括胎儿在内的一切都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罗斯巴德认为女性具有堕胎的权利。
在医学上胎儿在12-13周左右便能测到胎心跳动,此时的胎儿俨然不是一个受精卵,而是一个拥有鲜活跳动着心脏的生命。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其与母体器官等同类比。器官可以捐献或者出售以继续其功能。那么胎儿能被移植到另外一个子宫中存活吗?更何况胎儿在4-5个月间产生神经反应,胎儿对外界的刺激有所反应,此时是胎教母体与胎儿互动的开始。
罗斯巴德自己又说:“万一母亲决定其不想继续保留胎儿,则胎儿成为母体的寄生性侵入者......什么人能有权作为一个强迫性的寄生者而存在于一个不自愿的人类宿主体内?”
看来罗斯巴德已然把胎儿不知不觉中当做为一个人,一个侵入母体者。用他曾经十分精辟的话来说他自己吧——如果一个反驳命题的人(胎儿是活人)在反驳的时候使用了该命题,则这则命题即刻上升为公理。
当然我也不完全认同天主教的观点。我的看法是,在怀孕初的三个月,没有胎心的受精卵可以被视作卵黄囊等组织物,那么在这个期限内女性完全可以任凭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堕胎。而三个月后的胎儿,应当被视作一条生命来对待,胎儿应当被看做是活体,潜在的人,并享有不被杀害之权利。
我的看法和医学上对于堕胎的禁忌也很符合,一般认为超过三个月医生不建议堕胎,否则会对母体造成很大的伤害强行堕胎具有危险性,并且超过三个月后不适宜采用人流手术,如果母亲执意要堕胎,我们采用的是引产方式,与自然分娩的生产过程是相似的。
(二)抚养权与监护权
罗斯巴德承认婴儿享有自有权,它已经是一个单独的实体。父母以伤害、折磨、谋杀等方式侵害婴儿之人身属于非法。美国邻居看到你打孩子是会去报警的。这在几年以前,中国人还会窃笑不已,美国人真龟毛,自己的孩子还打不得?
我们一直以为孩子是父母的财产。“人人生而自由和独立,享有一些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这一表述并不具有限制性。“人人”当然也包含了儿童在内。伦理的原则普适于世界上每一个人。那些认为儿童只有部分自有权的说法是错误的。儿童的心智无法使得他们像成年人一样行使自己的权利。但那只是能力的问题,并非有没有自有权的问题。一旦认为儿童不具有自有权,那谁将拥有他的自有权呢?这必然推导出孩子是父母的财产或奴隶的结论。
在成年之前不具有自有权在成年之后一夜之间突然又了自有权,是十分诡异的说法。我们只能说儿童在成长中逐步掌握了行使自有权的能力。罗斯巴德说:“子女在表明自己在本质上享有自有权时——简而言之,在其脱离家庭时,便拥有了完全的自有权。脱离家庭的绝对权利是子女自有权的最终表达,与年龄无关。”我想罗斯巴德要表达的真实意思也是指能力问题,却被很多人误读为儿童没有自有权,除非他确实清楚地自我表述了其意志。
父母可以规劝脱离家庭的子女返回,但他们不能强行押回子女。子女脱离家庭意味着父母也随之丧失了对其抚养与监护权。我们想一想,抚养和监护权是否一定要行使直至儿童成年吗?这一立法是否本身就有问题呢?罗斯巴德指出,父母不应承担为其子女提供衣食或者教育的法律义务。因为此种义务将积极行为强加于父母并剥夺了父母自己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一种强制的法律义务。)
这看上去很荒谬,甚至有人大加指责不人道。在一般情况下很难看到这么“冷血”的父母。然而我们不得不为贫穷的父母考虑。假使孩子病得很严重,以至于要获得维持其生命的医疗使得父母无法负担,否则父母自己不得不被饿死才行。那么这个时候父母有义务为了救助其子女而自我灭亡吗?如果他们能够得到慈善组织的救助那还是最幸运不过的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得出结论:任何父母都没有一定要承担子女抚养与监护权的法律义务。他们可以放弃其权利并转让给别人。(抚养与监护权我认为不是法律义务,而是一项父母可以行使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渡让的。)
(三)儿童市场
一个必要的自由的儿童市场可以将这种关爱缺失的情况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这个市场中买卖的是监护权抚养权而不是儿童本身,这不是一个奴隶市场,养父母同样不能侵害被领养儿童的人身,他们只能抚养并照顾儿童。对于这个儿童市场,罗斯巴德有了很详尽的阐述,以便读者能够理解,我在这里摘录一部分:
我们必须面对一个事实,即在纯粹的自由社会中,会存在一个繁荣的、自由的儿童市场。表面上这听起来比较恐怖而且缺乏人性,但是进一步的思考可以揭示出这种市场所具有的更高层次的人道主义。我们必须意识到当前存在着一个儿童市场,但是由政府禁止以特定的价格出售儿童,那么父母只好将他们的孩子免费送给得到官方许可的收养机构。这意味着我们的确拥有一个儿童市场,只不过政府将最高价格控制在零,并且将市场限制在少数享有特权的垄断机构。其结果是因此存在一个典型的、政府将商品价格远远控制在自由市场价格之下的市场,从而存在巨大的商品短缺。对婴儿和儿童的需求通常远远大于供应,因此我们常常可以看到那些偷偷摸摸的、残暴的收养机构没有给予一些成年人收养儿童的乐趣。事实上,我们发现在大量的成年人和夫妇有意收养儿童,但他们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同时却大量多余的、没人想要的婴儿被虐待或者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允许存在一个自由的儿童市场会消除这种不平衡,而且会将不为父母所喜欢或照顾的婴儿和儿童与其父母分离,并使其走向深切需要这些孩子的养父母。每个人都参与到这一市场,自然父母、儿童、购买儿童的养父母,他们在这这种社会中的境遇会更好。
在古代为生活所迫卖妻鬻子的事儿稀松平常。当时的人们都很同情这样的人家,并不认为这么做是惨无人道的。如果我们明白本文上述的道理,那么对于儿童市场的存在就不会戴有有色眼镜去看待。一个看似毫无道德的事体实际上是人性化的。
(一)关于堕胎
罗斯巴德认为1、儿童在其出生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活人。2、女性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绝对的权利,她对于自己的身体以及身体之内包括胎儿在内的一切都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罗斯巴德认为女性具有堕胎的权利。
在医学上胎儿在12-13周左右便能测到胎心跳动,此时的胎儿俨然不是一个受精卵,而是一个拥有鲜活跳动着心脏的生命。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其与母体器官等同类比。器官可以捐献或者出售以继续其功能。那么胎儿能被移植到另外一个子宫中存活吗?更何况胎儿在4-5个月间产生神经反应,胎儿对外界的刺激有所反应,此时是胎教母体与胎儿互动的开始。
罗斯巴德自己又说:“万一母亲决定其不想继续保留胎儿,则胎儿成为母体的寄生性侵入者......什么人能有权作为一个强迫性的寄生者而存在于一个不自愿的人类宿主体内?”
看来罗斯巴德已然把胎儿不知不觉中当做为一个人,一个侵入母体者。用他曾经十分精辟的话来说他自己吧——如果一个反驳命题的人(胎儿是活人)在反驳的时候使用了该命题,则这则命题即刻上升为公理。
当然我也不完全认同天主教的观点。我的看法是,在怀孕初的三个月,没有胎心的受精卵可以被视作卵黄囊等组织物,那么在这个期限内女性完全可以任凭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堕胎。而三个月后的胎儿,应当被视作一条生命来对待,胎儿应当被看做是活体,潜在的人,并享有不被杀害之权利。
我的看法和医学上对于堕胎的禁忌也很符合,一般认为超过三个月医生不建议堕胎,否则会对母体造成很大的伤害强行堕胎具有危险性,并且超过三个月后不适宜采用人流手术,如果母亲执意要堕胎,我们采用的是引产方式,与自然分娩的生产过程是相似的。
(二)抚养权与监护权
罗斯巴德承认婴儿享有自有权,它已经是一个单独的实体。父母以伤害、折磨、谋杀等方式侵害婴儿之人身属于非法。美国邻居看到你打孩子是会去报警的。这在几年以前,中国人还会窃笑不已,美国人真龟毛,自己的孩子还打不得?
我们一直以为孩子是父母的财产。“人人生而自由和独立,享有一些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这一表述并不具有限制性。“人人”当然也包含了儿童在内。伦理的原则普适于世界上每一个人。那些认为儿童只有部分自有权的说法是错误的。儿童的心智无法使得他们像成年人一样行使自己的权利。但那只是能力的问题,并非有没有自有权的问题。一旦认为儿童不具有自有权,那谁将拥有他的自有权呢?这必然推导出孩子是父母的财产或奴隶的结论。
在成年之前不具有自有权在成年之后一夜之间突然又了自有权,是十分诡异的说法。我们只能说儿童在成长中逐步掌握了行使自有权的能力。罗斯巴德说:“子女在表明自己在本质上享有自有权时——简而言之,在其脱离家庭时,便拥有了完全的自有权。脱离家庭的绝对权利是子女自有权的最终表达,与年龄无关。”我想罗斯巴德要表达的真实意思也是指能力问题,却被很多人误读为儿童没有自有权,除非他确实清楚地自我表述了其意志。
父母可以规劝脱离家庭的子女返回,但他们不能强行押回子女。子女脱离家庭意味着父母也随之丧失了对其抚养与监护权。我们想一想,抚养和监护权是否一定要行使直至儿童成年吗?这一立法是否本身就有问题呢?罗斯巴德指出,父母不应承担为其子女提供衣食或者教育的法律义务。因为此种义务将积极行为强加于父母并剥夺了父母自己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一种强制的法律义务。)
这看上去很荒谬,甚至有人大加指责不人道。在一般情况下很难看到这么“冷血”的父母。然而我们不得不为贫穷的父母考虑。假使孩子病得很严重,以至于要获得维持其生命的医疗使得父母无法负担,否则父母自己不得不被饿死才行。那么这个时候父母有义务为了救助其子女而自我灭亡吗?如果他们能够得到慈善组织的救助那还是最幸运不过的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得出结论:任何父母都没有一定要承担子女抚养与监护权的法律义务。他们可以放弃其权利并转让给别人。(抚养与监护权我认为不是法律义务,而是一项父母可以行使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渡让的。)
(三)儿童市场
一个必要的自由的儿童市场可以将这种关爱缺失的情况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这个市场中买卖的是监护权抚养权而不是儿童本身,这不是一个奴隶市场,养父母同样不能侵害被领养儿童的人身,他们只能抚养并照顾儿童。对于这个儿童市场,罗斯巴德有了很详尽的阐述,以便读者能够理解,我在这里摘录一部分:
我们必须面对一个事实,即在纯粹的自由社会中,会存在一个繁荣的、自由的儿童市场。表面上这听起来比较恐怖而且缺乏人性,但是进一步的思考可以揭示出这种市场所具有的更高层次的人道主义。我们必须意识到当前存在着一个儿童市场,但是由政府禁止以特定的价格出售儿童,那么父母只好将他们的孩子免费送给得到官方许可的收养机构。这意味着我们的确拥有一个儿童市场,只不过政府将最高价格控制在零,并且将市场限制在少数享有特权的垄断机构。其结果是因此存在一个典型的、政府将商品价格远远控制在自由市场价格之下的市场,从而存在巨大的商品短缺。对婴儿和儿童的需求通常远远大于供应,因此我们常常可以看到那些偷偷摸摸的、残暴的收养机构没有给予一些成年人收养儿童的乐趣。事实上,我们发现在大量的成年人和夫妇有意收养儿童,但他们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同时却大量多余的、没人想要的婴儿被虐待或者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允许存在一个自由的儿童市场会消除这种不平衡,而且会将不为父母所喜欢或照顾的婴儿和儿童与其父母分离,并使其走向深切需要这些孩子的养父母。每个人都参与到这一市场,自然父母、儿童、购买儿童的养父母,他们在这这种社会中的境遇会更好。
在古代为生活所迫卖妻鬻子的事儿稀松平常。当时的人们都很同情这样的人家,并不认为这么做是惨无人道的。如果我们明白本文上述的道理,那么对于儿童市场的存在就不会戴有有色眼镜去看待。一个看似毫无道德的事体实际上是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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