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机票真的不能退吗?
特价机票真的不能退吗?
我们购买机票的时候,遇到折扣比较低的特价机票时,经常会被告知该机票不得签转不得退票,等等。可是,问题是,特价机票真的就不能退吗?为什么航空公司那么强硬的要求我们必须得接受这样的条款?难道特价机票不是为了促进其商业利益,而仅仅是给我们这样的老百姓的一种赏赐的恩惠?
当我们购买机票时,实际上也是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如果在购票前被告知了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那说明不能退票的条款已经包含在这个空中运输合同之中了。但问题时,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到它可以霸道的排除一切的限制呢?这样的条款在本质上一种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则上,消费者和航空公司都应该恪守相互的协议,不能违约,但人生总有意外,有时违约也情非得已,比如没有赶上飞机,比如临时有事去不了,等等,当然不论何种情况,这都算是一种违约,违约当然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不能完全靠约定来确定的,它首先应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这就是说,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不得超越这样的法律。
我国在《合同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里对违约责任的承担都有规定,《合同法》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其原则,即应该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的原则。这个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正常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什么叫做期待利益呢?也就是如果守约方诚实守信,正常将该协议履行后,他将获得的利益。在特价机票的问题上也即是。航空公司的每一次飞行都不因缺少一人或者增加一人而停航,一个乘客的不登机的行为影响不到航空公司的出航计划,这就先排除了航空公司将出航费用分担给违约者来计算其损失的可能。那什么才算是期待利益呢?航空公司将该航空座位按该特价售出时获得的收益,也就是该特价机票的实际价钱。但是这里还有一个最关键的是,他应该能够证明如果违约方守约时他能获得这一数额的收益,并且还应该进一步的证明它失去这一数额的收益完全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即该乘客未能按时登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有损失的出现。
可是实际上,航空公司基本上没有损失。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的座位是固定数额的,要有损失只有在实际起飞时出现的空座,这样时候才能有所谓的损失。否则,起飞时如果是满员的话,那说明即使这个乘客未能登机,但是航空公司也是及时将该座位出售给他人,从而弥补了损失,这个时候,不管该位乘客的行为如何,都不会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那有空座就一定意味着航空公司有损失吗?这也不一定。
假设该航空公司该次航班上只有一个乘客未能登机,但飞机起飞时的空座有两个以上的空位。那这个时候,就说明了,即使该名乘客登机了,也不能保证该次航班是全部将座位售出完毕了的,单个乘客的违约并未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本身都无法将空座全部出售,但是他在这样的情况一样会起飞航行,那一个乘客的行为不会影响其起飞航行的决定,也没有给航空公司带来额外的损失。如果在引入两个以上的乘客未能登机的情况,这样的问题会更复杂一点。但基本原理不会变。
所以,只有在一种极端严苛的条件下,航空公司才能证明其因该名乘客未能登机从而造成了期待利益的损失。那就是飞机起飞时,出现了与有未登机的乘客人数相同的空位,这个时候,才能恰好的证明了该名乘客的未能登机也影响到了航空公司的票务销售,损坏了其期待的销售利益。但是这样极端的例子其实很少会遇到,因为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会在飞机临起飞前会将剩余的空座销售掉,而且,一般情况下,也很难遇到飞机全部满员的情况。
在这个问题上,最重要的应该是航空公司应该为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损失为基础的原则岂不是一纸空文?所以,那些购买了特价机票而又未能登机的人们,不要那么轻易的就被航空公司的条款所吓唬,我们应该相信法律本身,也更应该信任法官们的素质,我们就要航空公司退我们的钱,至于是扣20%还是扣30%那可以商量,但是我们绝对不要那么窝囊的就放弃全部的机票钱。这些航空公司要是胆敢分文不退,那我们要坚决的拿起手中的票,去法院告他们,要求他们退钱,要求法院调整这离谱的违约金。
相信我,我们能赢!古人有句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今天改一下,不要因为利益小而放弃,任何一个微小的权利都值得我们去珍惜,都值得我们去斗争,否则,越来也多的小的权利会被渐渐蚕食,到时候,没有小的权利,也没有了大的权利,而这一切的消失,仅仅因为我们因为利益小而忽视而放弃……
我们购买机票的时候,遇到折扣比较低的特价机票时,经常会被告知该机票不得签转不得退票,等等。可是,问题是,特价机票真的就不能退吗?为什么航空公司那么强硬的要求我们必须得接受这样的条款?难道特价机票不是为了促进其商业利益,而仅仅是给我们这样的老百姓的一种赏赐的恩惠?
当我们购买机票时,实际上也是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如果在购票前被告知了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那说明不能退票的条款已经包含在这个空中运输合同之中了。但问题时,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到它可以霸道的排除一切的限制呢?这样的条款在本质上一种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则上,消费者和航空公司都应该恪守相互的协议,不能违约,但人生总有意外,有时违约也情非得已,比如没有赶上飞机,比如临时有事去不了,等等,当然不论何种情况,这都算是一种违约,违约当然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不能完全靠约定来确定的,它首先应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这就是说,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不得超越这样的法律。
我国在《合同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里对违约责任的承担都有规定,《合同法》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其原则,即应该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的原则。这个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正常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什么叫做期待利益呢?也就是如果守约方诚实守信,正常将该协议履行后,他将获得的利益。在特价机票的问题上也即是。航空公司的每一次飞行都不因缺少一人或者增加一人而停航,一个乘客的不登机的行为影响不到航空公司的出航计划,这就先排除了航空公司将出航费用分担给违约者来计算其损失的可能。那什么才算是期待利益呢?航空公司将该航空座位按该特价售出时获得的收益,也就是该特价机票的实际价钱。但是这里还有一个最关键的是,他应该能够证明如果违约方守约时他能获得这一数额的收益,并且还应该进一步的证明它失去这一数额的收益完全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即该乘客未能按时登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有损失的出现。
可是实际上,航空公司基本上没有损失。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的座位是固定数额的,要有损失只有在实际起飞时出现的空座,这样时候才能有所谓的损失。否则,起飞时如果是满员的话,那说明即使这个乘客未能登机,但是航空公司也是及时将该座位出售给他人,从而弥补了损失,这个时候,不管该位乘客的行为如何,都不会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那有空座就一定意味着航空公司有损失吗?这也不一定。
假设该航空公司该次航班上只有一个乘客未能登机,但飞机起飞时的空座有两个以上的空位。那这个时候,就说明了,即使该名乘客登机了,也不能保证该次航班是全部将座位售出完毕了的,单个乘客的违约并未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本身都无法将空座全部出售,但是他在这样的情况一样会起飞航行,那一个乘客的行为不会影响其起飞航行的决定,也没有给航空公司带来额外的损失。如果在引入两个以上的乘客未能登机的情况,这样的问题会更复杂一点。但基本原理不会变。
所以,只有在一种极端严苛的条件下,航空公司才能证明其因该名乘客未能登机从而造成了期待利益的损失。那就是飞机起飞时,出现了与有未登机的乘客人数相同的空位,这个时候,才能恰好的证明了该名乘客的未能登机也影响到了航空公司的票务销售,损坏了其期待的销售利益。但是这样极端的例子其实很少会遇到,因为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会在飞机临起飞前会将剩余的空座销售掉,而且,一般情况下,也很难遇到飞机全部满员的情况。
在这个问题上,最重要的应该是航空公司应该为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损失为基础的原则岂不是一纸空文?所以,那些购买了特价机票而又未能登机的人们,不要那么轻易的就被航空公司的条款所吓唬,我们应该相信法律本身,也更应该信任法官们的素质,我们就要航空公司退我们的钱,至于是扣20%还是扣30%那可以商量,但是我们绝对不要那么窝囊的就放弃全部的机票钱。这些航空公司要是胆敢分文不退,那我们要坚决的拿起手中的票,去法院告他们,要求他们退钱,要求法院调整这离谱的违约金。
相信我,我们能赢!古人有句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今天改一下,不要因为利益小而放弃,任何一个微小的权利都值得我们去珍惜,都值得我们去斗争,否则,越来也多的小的权利会被渐渐蚕食,到时候,没有小的权利,也没有了大的权利,而这一切的消失,仅仅因为我们因为利益小而忽视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