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
主要以七言律诗为例,五言律诗可以看成七言律诗每句截去开头两字。绝句则可以看成将律诗截去两联。
1。二四六平仄交错,也就是第二字如果是平,那么第四字必须是仄,第六字必须是平,反过来,第二字是仄,那么第四字必须是平,第六字必须是仄。如果不遵循这个原则就是拗句。这一条有例外,参见后面拗救的部分。
2。一联之中,二四六平仄必须相对,比如说第五句第二字是平,那么第六句第二字就是仄,反之亦然。不遵循这个原则就是失对。
3。相邻两联的邻句中,二四六平仄必须相同,比如说第四句第六字是平,那么第五句第六字也必须是平,不遵循这个原则就是失粘。
4。第二,四,六,八句结尾必须是平声字,而且须押韵。律诗押韵应遵循平水韵(有人主张新韵,偶不鼓励这么做。)。绝句有时可以押仄韵,不过是变格,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5。第三,五,七句结尾必须仄。第一句结尾可平可仄,如果是平,则必须也押韵,但是可以押邻韵。
6。每句最后三个字不能是平平平或者仄仄仄,否则就是下三平或者下三仄,这种句式一般只能用来写古诗,用在律诗中就是拗句。下三平律诗是绝对禁止的,下三仄有例外,参见后面拗救的部分。
7。每句最后三个字也不能是平仄平或者仄平仄,否则也是拗句,不过这一条有例外,参见下面拗救部分的介绍。
8。如果一个律句以仄平声收尾,那么第三字到第五字中至少必须有两个平声字,否则就是犯孤平。
9。第一字和第三字平仄可以不拘。第五字一般受到第6,7,8条的限制,大部分情况下必须拘。
10。律诗按照第一句的第二字与第七字的平仄可以分为四种格式:
(可表示平仄皆可)下面标出第一句的平仄
平起仄收: 可平可仄平平仄
注意这里第五字必须是平,否则违反第7条。
平起平收: 可平可仄仄平平
注意这里第五字必须是仄,否则违反第6条。
仄起平收: 可仄平平仄仄平
注意这里第三字用平是正格。参见下面拗救部分的介绍。
第五字正格必须用仄。否则违反第7条。
仄起仄收: 可仄可平平仄仄
注意这里第五字必须是平,否则违反第6条。
有了首句,就可以根据上面9条原则将剩下的七句推出来。以仄起平收格式为例:
1。可仄平平仄仄平
第二句注意二四六必须对(原则2),所以为(未表示未知)
未平未仄未平未
最后一字必须是平(原则4)所以是
未平未仄未平平
由于最后两字是平平,第五字必须是仄(原则6)
所以最后第二句平仄格式应当是:
2。可平可仄仄平平
第三句注意二四六必须粘(原则3),所以是
未平未仄未平未
最后一字必须是仄(原则5),所以是
未平未仄未平仄
由于最后两字是平仄,第五字必须是平(原则7)
所以最后第三句的平仄格式应当是:
3。可平可仄平平仄
第四句和第二句的做法类似:
4。可仄平平仄仄平(注意第三字必须是平,否则犯孤平,违反原则8)
下面按照类似的方法:
5。可仄可平平仄仄
6。可平可仄仄平平
7。可平可仄平平仄
8。可仄平平仄仄平
拗救:
前面说过原则7和8都有例外,这些例外就是所谓拗救。
七言律句如果以仄平收尾,那么如果第三到第五字中只有一个平声字就是犯孤平(原则8):比如
可仄仄平仄仄平
这就是犯孤平。这句的正格应当是可仄平平仄仄平。另外有一种变格,即
可仄仄平平仄平
这样就符合了原则8。虽然这句结尾是平仄平,违反了原则7,但是是允许的,这就是原则7的第一个例外,就是孤平句的本句自救。
第二个例外就是,律诗第七句许多时候如果是
可仄平平平仄仄
可以改成
可仄平平仄平仄
这样是允许的,尽管同时违反了原则1和原则7。注意这里第三字必须是平才可以用这种变格。
第三个例外:
七言律句中
可平仄仄平平仄
可以改成
可平仄仄仄平仄
这样也是允许的,虽然违反了原则7。这种情况下,其对句一般要改成
可仄可平平仄平
但是也可以不改,这种句式虽然是拗句,但是在律诗中是允许的。这种情况有时甚至会极端到这种句式:
可平仄仄可仄仄
这种拗句必须救,对句应当是
可仄可平平仄平
1。二四六平仄交错,也就是第二字如果是平,那么第四字必须是仄,第六字必须是平,反过来,第二字是仄,那么第四字必须是平,第六字必须是仄。如果不遵循这个原则就是拗句。这一条有例外,参见后面拗救的部分。
2。一联之中,二四六平仄必须相对,比如说第五句第二字是平,那么第六句第二字就是仄,反之亦然。不遵循这个原则就是失对。
3。相邻两联的邻句中,二四六平仄必须相同,比如说第四句第六字是平,那么第五句第六字也必须是平,不遵循这个原则就是失粘。
4。第二,四,六,八句结尾必须是平声字,而且须押韵。律诗押韵应遵循平水韵(有人主张新韵,偶不鼓励这么做。)。绝句有时可以押仄韵,不过是变格,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5。第三,五,七句结尾必须仄。第一句结尾可平可仄,如果是平,则必须也押韵,但是可以押邻韵。
6。每句最后三个字不能是平平平或者仄仄仄,否则就是下三平或者下三仄,这种句式一般只能用来写古诗,用在律诗中就是拗句。下三平律诗是绝对禁止的,下三仄有例外,参见后面拗救的部分。
7。每句最后三个字也不能是平仄平或者仄平仄,否则也是拗句,不过这一条有例外,参见下面拗救部分的介绍。
8。如果一个律句以仄平声收尾,那么第三字到第五字中至少必须有两个平声字,否则就是犯孤平。
9。第一字和第三字平仄可以不拘。第五字一般受到第6,7,8条的限制,大部分情况下必须拘。
10。律诗按照第一句的第二字与第七字的平仄可以分为四种格式:
(可表示平仄皆可)下面标出第一句的平仄
平起仄收: 可平可仄平平仄
注意这里第五字必须是平,否则违反第7条。
平起平收: 可平可仄仄平平
注意这里第五字必须是仄,否则违反第6条。
仄起平收: 可仄平平仄仄平
注意这里第三字用平是正格。参见下面拗救部分的介绍。
第五字正格必须用仄。否则违反第7条。
仄起仄收: 可仄可平平仄仄
注意这里第五字必须是平,否则违反第6条。
有了首句,就可以根据上面9条原则将剩下的七句推出来。以仄起平收格式为例:
1。可仄平平仄仄平
第二句注意二四六必须对(原则2),所以为(未表示未知)
未平未仄未平未
最后一字必须是平(原则4)所以是
未平未仄未平平
由于最后两字是平平,第五字必须是仄(原则6)
所以最后第二句平仄格式应当是:
2。可平可仄仄平平
第三句注意二四六必须粘(原则3),所以是
未平未仄未平未
最后一字必须是仄(原则5),所以是
未平未仄未平仄
由于最后两字是平仄,第五字必须是平(原则7)
所以最后第三句的平仄格式应当是:
3。可平可仄平平仄
第四句和第二句的做法类似:
4。可仄平平仄仄平(注意第三字必须是平,否则犯孤平,违反原则8)
下面按照类似的方法:
5。可仄可平平仄仄
6。可平可仄仄平平
7。可平可仄平平仄
8。可仄平平仄仄平
拗救:
前面说过原则7和8都有例外,这些例外就是所谓拗救。
七言律句如果以仄平收尾,那么如果第三到第五字中只有一个平声字就是犯孤平(原则8):比如
可仄仄平仄仄平
这就是犯孤平。这句的正格应当是可仄平平仄仄平。另外有一种变格,即
可仄仄平平仄平
这样就符合了原则8。虽然这句结尾是平仄平,违反了原则7,但是是允许的,这就是原则7的第一个例外,就是孤平句的本句自救。
第二个例外就是,律诗第七句许多时候如果是
可仄平平平仄仄
可以改成
可仄平平仄平仄
这样是允许的,尽管同时违反了原则1和原则7。注意这里第三字必须是平才可以用这种变格。
第三个例外:
七言律句中
可平仄仄平平仄
可以改成
可平仄仄仄平仄
这样也是允许的,虽然违反了原则7。这种情况下,其对句一般要改成
可仄可平平仄平
但是也可以不改,这种句式虽然是拗句,但是在律诗中是允许的。这种情况有时甚至会极端到这种句式:
可平仄仄可仄仄
这种拗句必须救,对句应当是
可仄可平平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