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译事情,我的观点完整论述,回应组内对我的批评和攻击
来自:人生勿忘书
首先,苏桑全集一共16本书,套装里缺失了两本,也就是整体数目的1/8,我认为是可以算做瑕疵商品的。 我列举一下组内对我瑕疵的观点一下可能有力的反驳,一,套装书就是因为成套才称为套装书;二,套装书的缺失会影响阅读的连贯性,由此,套装书数量的缺失不能算做瑕疵,而是比瑕疵更为严重的问题。还有人说到买房子没有承重墙,买书只有空壳。 我对上述两个问题做出回应,一,并非所有套装书都是套装发售,套装书也可能单本发售,单本购买也可以集齐一套,数量的缺失并不会导致套装书不能成套;二,部分套装书中的单本书籍缺失,确实会导致文本的不连贯以及阅读的障碍,比如长篇小说,但也有相当部分的书籍缺失不会导致阅读的障碍。对于上述两个问题,苏桑全集中两本书的缺失显然不会导致套装不能通过购买单本的途径凑齐以及阅读障碍。更别提什么没有承重墙和买书只有空壳之类的扩大化类推,两本书的缺失严重不到如此程度,苏桑全集的问题算是量的问题,后两者算是质的问题。 由于上译对商品的定义是微瑕,缺少两本书是比微瑕性质更严重的瑕疵,或者就说数量的缺失是比瑕疵更为严重的情况,因此我同意上译违约的观点,但违约的严重程度依然不构成根本违约。 接下来上译客服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包运费退款,二是补偿缺失的两本价款。我认为这样的解决方式没有问题,原因有二:第一,消费者在这笔交易中支出的成本不包括时间成本,仅仅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期待,不能将为了订立合同的必要支出算到经营者头上(文末有详细论述);第二,瑕疵书数量有限,要求补发遗漏的两本书属于履行不能。因此,当合同陷入僵局时,经营者解除合同并互相返还对价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漏发数目的价款,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当然也能主张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过需要消费者主动提出,当事人并没有做此主张,而仅仅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然而合同僵局显然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况。 关于不能将消费者参加活动的必要支出算到经营头上,我再详细论述一下。当经营者举办活动时,由于供不应求,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参与活动,此时消费者增加的参与成本并不是直接由经营者导致的,而是消费者之间的竞争。由此消费者将自己的参与活动的增加成本,交由经营者负担是不公平的,能让经营者负担的仅仅是参加优惠的直接成本,比如花一元买的优惠券中的一元,而不是咸鱼找黄牛代拍的40元费用或者优惠券的面值。因为一旦经营者在活动状态下履行瑕疵或者违约,相比于正常经营,商家要承担更重的责任,这种结论是荒谬的。举一个简单例子,参加京东买书活动满300-100,消费者买了300元的书籍实付200元,后因书籍瑕疵退货退款,消费者仅仅能要求返还的是200元的价款而不包括100元的优惠。从本质上讲,不应将消费者参与活动的必要时间成本,转嫁为对商家更高的责任要求,而仅仅应当以合同成立后一般违约的途径解决以及仅仅能主张参与活动的直接成本。 回到最后的结论,瑕疵书没有库存,包邮退货或者退还遗漏的两本价款,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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