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旧作:失意的法理学
来自:比远方更远
失意的法理学 老子曾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一种玄而又玄的话语氛围中,东方的古代哲人诠释着他们关于道的价值理念。法,无疑应当属于道的范畴。 关于对此类道的认识,我们似乎仍没有超越已有的追问。而如果秉承先哲的思想理路,则法律这种道应该在人与自然(人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的关系中得以认识和把握,或者法律必然反映着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多重架构。但在今天,自然(包括我们自身)在我们思想的视野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了。如果我们不能明晰我们自身与自然的内在关系,那么我们所能理解的道亦将呈现“花果飘零”之势,终将随风而逝。 自近代以降,我们自身的思维与话语体系在渐次地发生着重大的转变,尤其在对我们自己的认识方面。这种转变的结果一方面是我们与先哲们所创立的传统体系的心理距离越来越远,另一方面则是在另一种话语体系下,不同的理论资源与视角不断地促生出新的问题来。而这些问题渐渐地成为大陆学术的主流话语,并在努力与国际接轨这一目标的强势驱动下形成了较强的支配意识。由此而构成了从知识资源到学术环境再到问题意识均与传统大相径庭且与传统呈断裂状的知识环境(包括话语、论域等)。我们就是在这样的情境中步入了法理学的课堂。 那些关于法理学的教科书在记忆中似乎已经遥不可及了。印象较深的是北大沈综灵教授所著的法理学教材。但要论及对思想观念影响巨深且远者,应当属这本博登海默所著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时光荏苒,初读此书是刚步入大学校园的十余年前。当此时,虽移译西学的势头已逊于八十年代,但对西方学术的态度已经渐趋理性,“中国问题”的意识已经浮出水面,中国学术界努力营造属于自己语境与问题的步伐已经起程。可初入高校的风发意气,怎能就此收敛?于是同学少年中,“非西哲书不读”仍渐次地蔚然成风!从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学术名著,到八十年代三联书店出版社、华夏出版社的系列丛书,似乎均在涉猎之内。虽有一味贪多难以消化之症状,却也养成了较为宽泛的视野。而博氏的这本著作就是华夏出版社于八十年代所出的二十世纪文库之一种。读此书时,除了对作者梳理西方法律哲学思想之精细感受颇深外,最为触动的却是译者邓正来先生所写的译者序了。而在此序中,译者提出的如下追问,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似乎仍未有所超越! “……因此,关键在于人对法律是什么(包括原本是什么和现在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以及二者间关系的认识与判断。……自此往后几千年文明史中的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力图对这一社会现实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希望能从中找出些必然性和规律性。……然而这些必然性和规律性又隐藏了什么呢?是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某个法学家、哲学家个人思维的任意和惰性,抑或他们作为凡人同他人一样所具有的安全本能? ……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或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对某种行为选择所作的事后论证,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选择就比另一种行为选择更合理或更正确。我们不允许假设,我们不再能设问,当法律作为一种手段被选择之前,人们是否有可能做出其他更佳的选择,正如我们不能期求人类返朴归真到赤身裸体的原始状态一般。据此,我们是否还肯诗歌化地把法律接纳成一位至高无上的真理之神呢? ……为了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人类一次又一次对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加以否定,却总也无法消除法律形式相对持久的完备与法律内容对人类根本要求相对无法满足的不和谐,而这是法律的本身局限还是人类的根本追求在绝对意义上的不确定? ……人类在把法律作为精神权威接受下来的同时,却由于这种接受极为自然而忽视了一个心理层面的问题:浸淫于大相径庭的文化背景中的人为何最终都趋于同路而把法律作为精神权威?这种现象背后的人的心理转换机制是什么?权威转移所依赖的人的认知心理结构的性质又是否会导致权威的动摇?”① …… 以上短短的文字,或许是在更宏观、更抽象的层面上关于法律自身的最好的追问了。法理学在这种追问的背景下,是如此地充满着思想的张力!它似乎在刹那间破缺了因不同的学科壁垒而形成的僵化,洞开了法学思想殿堂的大门!传统的理论概念与旧有的分析工具也仿佛在顷刻间消隐了。而作此追问的邓正来先生在十二年后的该书重译版的序中这样写道: “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思考/翻译这部著作并没有能够消解我的疑惑,相反,在某种意义上更是强化了我的困惑。”② 是的,困惑或许是思考的最初动力,应该也是最为持久的动力吧。只是,在自我思想世界的建立初期,这困惑是如此地清新,如此地令人着迷。而在若干年以后,我们仿佛才又明白了困惑的不可解的意义。在中国社会百年间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实践中,个体的困惑几乎是无法逃遁的,做“问题中人”或许是每一个思想者的宿命!译者邓正来先生于九十年代创办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出版),因始终关注转型期的中国问题,突出前沿理论的现实回应,竟也办得风风火火。该刊相继引领的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关于学术规范化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学术中最具活力的一代及民间思想的走向。 但在今天的视野和论域中,那些洋溢着澎湃激情的法理学,那些让思想尽情地轻舞飞扬的法理学,对我而言,在当下的生活中竟是令自己如此地失意,如此地沉默了!如同一卷掩上的著作,再也不曾被打开。书里与书外,历史与现实,思想与实践,在时光的流转中仿佛都各奔了东西,互不往来了。 诚如颇具共性的哲学问题一样,呈现在我们眼前的种种范式及由此构筑的思想体系,几乎都是在我们自有的知识谱系之外的。从百年前始,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开始大规模地进行移植,不但使由引进而建立起的认知体系与自有传统之间的关系发生着割裂,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在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模式,甚至也改变了我们眼中的世界和身后的历史!当我们用另外一种非本土的文化视角去认识自身的母体文化时(这视角与传统的文化视角又是如此的不同),我们很难获得自我文化身份的认同。而没有了文化认同,我们还能建立起属于自己且源自自我文化心理的法理学的架构吗?我们还能依凭着法理学去回望过往的法制史,去前瞻未来的法治进程,去回应法律实践的现实挑战吗? 在法律实务层面上,立法上的窘迫、司法上的尴尬,或多或少也与法理学体系的不能自足相关。而对于注重实务操作的法律人而言,那个关于正义与秩序、关于自由与平等、关于权利与权力……等等所构成的思辩的世界正在急速地离我们远去。我们在民商事法律的领域中试图努力厘清种种纠缠着的复杂关系时,熟不知我们的认知架构已经失衡,我们的底蕴正在流失。就象在“道”与“术”的关系中间,我们没有了“朝闻道,夕死可以”式的终极追求,只能在“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并且最终将在失去“道”的支撑下而止步。 书架上,那些经典法理学的著作已经渐渐地尘封;记忆中,从博登海默、罗尔斯,到德沃金、波斯纳等等那一连串的名字也已慢慢地淡忘。如果说还曾有过思想的张扬的话,那么在今天,它已经是如此地沉寂了。不知道何时还会有法理学的阅读,还会和那些名字背后的思想做薪火相传式的交流,还会有阅读与交流的平静的心情,但或许人总要寻求“诗意地栖居”(海德格尔)的状态吧,我们在期待着另一次对失意的打破,为了思想的青春记忆,为了明天的踽踽前行。 注释: ① 见《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E&8226;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第一版。 ② 同上书。
你的回复
回复请先 登录 , 或 注册相关内容推荐
最新讨论 ( 更多 )
- 法律咨询 (bstone)
- 问个很忧郁的问题:普通公司在职人员可以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 (ch3rrise)
- 学法学的,再自学个什么专业好呢? (默之)
- 考研,考刑法去什么学校好? (且歌徐行)
- 您是否信任我国法律 (smallsim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