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读书笔记4---Hobhouse眼中的四类垄断皆有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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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个美女做插图是因为我太不喜欢Hobhouse 了,写他的东西很痛苦
不过美女总是能治愈人的,对男对女都一样
好,Hobhouse来了
谈到垄断的时候,我心理想到的其实是哈耶克关于垄断源自公权力的经典证明“垄断主要是发生在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比如德国与美国(还可以包括日本)而垄断的造成与瓦解则与国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比如,美国政府后来通过了反垄断法,则财富日益集中的趋势就得到了缓解,而德国在二战后的改造,也使得那些垄断集团烟消云散”(这是一个友邻的原话)
而Hobhouse的论证就乏味得很
“ 在我国,垄断有三类。
第一类是土地垄断。例如,城市房租不仅代表建筑成本,也不仅代表建筑成本加地皮(如果需求的那种地皮的数量不受限制),它在供不应求情况下还代表地皮的价格,就是说,那里存在着一种垄断因素。地皮价值——一幢取决于其位置的房屋或工厂的实际价格——直接因这种垄断的程度而异。主张土地国有化的人认为这种价值不是地主创造的。它是社会创造的。它一部分应归功于国家因人口增加和城市生活兴起而获得的总的发展,一部分应归功于该地区的发展,也有一部分应归功于把纳税人的钱直接用于卫生和其他改善设施使得人们能在该地区居住、工业能在该地区兴旺发达。社会直接地和间接地创造了地皮价值。地主获得了这种价值,并在获得的同时,能够向任何一个愿意付高额租金以求在这块地上居住和兴办工业的人开价。主张土地国有化的人纯粹从个人观点看待财产权利,他们认为这种局面不公正,认为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把垄断价值归还给创造这种价值的社会。因此,他们赞成对地皮价值征收最高数额的税。
第二类垄断产生于不适用竞争的工业——例如煤气和水的供应、电车服务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铁路服务。在这些方面,竞争即使不是绝对不可能,也是浪费的;另外,按照严格个人主义的路线,如果这些工业被允许落人私人手中,老板就能够榨取比竞争性工业的正常利润更高的收入。他们将会依靠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从垄断获得好处,纠正办法是公共管制或公有制。公有制是更完全、更有效的办法,也是城市社会主义的办法。
第三类垄断是国家创造的垄断,例如出售被执照制度限制的酒类。按照竞争观念,用这种方法创造的价值不应落入私人手中,如果垄断是按照社会立场维持的,对有执照场所征收的税就应当这样安排,使垄断价值回归社会。
一直到这一点为止,贯彻始终的个人主义能与社会主义协调一致地工作,事实上,也就是这种局部的同盟为后来的自由党财政确定了方针路线。 1909年的大预算案背后有社会主义和个人主义意见联合力量的支持。
可以补充说,另外还有第4种会受到同样的双重攻击的垄断,但是在英国比在美国听到得少。这种垄断在容许竞争者达成协议的竞争制度下有可能实现。强的一方可能迫使弱的一方就范,或者若干力量相等的人可能同意一起干。这样竞争可能落空,工业可能逐个变成托拉斯或其他联合,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卡尔·马克思预言这些联合是瓦解竞争制度的特定方法,它们在英国一直是被自由贸易抑制的。在保护贸易政策下,它们构成了当代最紧迫的问题。举例说,甚至在英国,铁路也正在迅速向联合制发展,其经济情况是一目了然的,其直接结果是垄断,其肯定结局则是国有化。
因此,个人主义在解决现实问题时,与社会主义相差无几。我们再一次发现,要维持个人自由和平等,就必须扩大社会控制的范围。但是,要贯彻自由主义的真正原则,实现社会自由和权利平等,就必须作更深入的探讨。我们决不可把任何财产权利看作不言自明。我们必须看它们的实际作用,并研究它们如何影响社会生活。我们必须问:如果我们能够废除对有限供应品的一切垄断,是否还应该处理造成社会不公和工业失调的一切原因,是否还应该把从事血汗劳动的工人拯救出来,使每一个人从事一天诚实劳动能获得合理的酬报,并防止一人利用经济上的优势靠牺牲另一人的利益来捞取好处。我们必须问:社会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是否已经具备公正划分的基础,从而充分了解国家的恰当目的以及税收的合理基础。这些问题使我们接近基本原理,要从事那一部分讨论,最好进一步简要叙述自由主义在思想和行为方面的历史性发展。”
当然也不是没有亮点与问题
亮点之一就是关于土地垄断那段,“城市房租不仅代表建筑成本,也不仅代表建筑成本加地皮(如果需求的那种地皮的数量不受限制),它在供不应求情况下还代表地皮的价格”,”社会直接地和间接地创造了地皮价值“, 正因为这种关联度,故而Hobhouse得出结论“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把垄断价值归还给创造这种价值的社会”,“对地皮价值征收最高数额的税”,这个论证很nb。简单总结一下就是,因为A是的价值升高离不开B所以,A要回报B。这个论证方式到现在还在各种论证中运用,不过用相同的逻辑也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因为土地的增值离不开地主对土地的占有,所以土地增值的价值更多的应归于地主,于是可以得出结论,税收是不合理的,当然我的说法需要润色,不过逻辑是一个套路的。Hobhouse 这段论证很牛,有逻辑上的美感,但深究一下,他的逻辑很好解构,让我们不自觉信服的更多的是隐含在逻辑背后的道德感,Hobhouse有很强烈的平等的诉求(有时候甚至有些平均主义的意味,而他的观念中,自由与平等从来不可分割)。
其次,最后补充的那种垄断,[在我看来,指的是垄断协议强制交易不正当竞争之类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那些行为],其中提到“卡尔·马克思预言这些联合是瓦解竞争制度的特定方法”,我对卡尔-马克思没有丝毫了解,他的具体观点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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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进来看图的。
美女真的很治愈
不错
不错是是美女姐姐吧~~以后写日志都要贴美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