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后公房拆迁,拆迁利益应该如何分配?
北京市某争议房屋是单位公房,李先生系原承租人,李先生和金女士是夫妻关系,后育有两子,分别是李甲和李乙,1993年李先生死亡后,该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为其妻金女士,李甲在李先生死亡后搬离争议房屋,之后金女士和李乙一直在争议房屋内居住,金女士死亡后,李乙仍在争议房屋中居住,后李乙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公室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记载人口包括:李乙、之妻张女士,之女李女。
李甲诉称:他与李乙同是李先生和金女士的子女,金女士于2010年2月死亡后,李乙仍在上述房屋居住,后李乙私自与拆迁办公室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签订是否侵犯了李甲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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