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律师来告诉你该如何选择评估机构
来源:法信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既然需要对房屋所有者进行补偿就必然涉及到对原有的房屋价值进行一个评估,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程序,有利于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那么我们有哪些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按照本条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种方式:
1、“协商式”选定评估机构。也就是由被征收人通过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评估机构。
2、投票式”选定估价机构。也就是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在已经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录中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得票最高的评估机构为评估机构,如果得票过于分散,也可以通过多轮投票,最终选定超过半数的机构为评估机构。
3、“随机式”选定评估机构。根据《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意见,且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条例》第19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的,即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只有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以上就是付璐律师根据法条和相关文献资料整理的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方法,希望可以为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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