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最黑小区2 - 一揽子协议引发的遐想(上)
上一篇提到一个一揽子协议。非常非常的有意思。这里其实涉及到好多有意思的法律关于业主公用部分的所有权究竟属于谁的问题,下面就来简单的用大白话讲一讲。如果说错了欢迎指正毕竟我也不是搞这个的(兰花指喝茶)。
如果开发商有一栋楼,他卖给了A,那么A就有这个整个楼的物权。
那如果开发商有一栋楼,均分,卖给了A和B,那么按理来说,A和B就均分这个楼的物权。那么我们画个示意图,假设黑色框框是房子,黑色实心部分当作地下区域或者其他的配套设施,就应该大概是这么个模样:

如果只有两个人买这个楼,这个还算是比较好划分的,但是那么我们这个楼的配套设施,比如地下,比如地面上的一些自行车停放区域呀什么的这些其实算是公用空间,要怎么管理呢?到底是谁的呢?
开发商这时候站出来,说不如这样,我画一块地方,让你们俩公用!这样你们俩不用打起来。然后现在呢,就变成了这种,A和B两个人共用红色的这一块,算作公用区域:

那下面就有同学要问了,大家可以公用啊,那么怎么滴了到底谁负责呢?这块红色区域没事儿还好,产权到底归谁了呢?
当时我觉得,这个好办哇,应该是A和B共同拥有!如果不只两个人,那么公共区域,是不是应该是全体业主共有?
后来仔细查了一下,发现,这个红色区域,虽然A和B可以用,但是最终的产权其实是归到开发商的!(划重点)
现在这个公用的公共设施区域的产权被划到了开发商的门下,相当于给了开发商一个不大不小的权利,因为产权其实是在他手里边,开发商可以把这个红色区域的一些权益(比如管理权,比如盈利权),转让给第三方。那么第三方是谁都可以吗?还真的,谁都可以。
可是明明A和B把整栋楼都买了呀?开发商你说说你,你选了谁,让谁来帮忙管理,甚至让这个某某直接在A和B买的地方赚钱牟利,不得经过A和B同意呀?得,我研究了一下,在开发商把管理权、盈利权等等权利交给第三方之前,还真不用A和B同意。
理论上,好像于情于理,应该打个招呼,征求意见。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再划一个重点)。
这个漏洞,就为之前所提的一揽子协议产生了先驱条件。
我们再用大白话总结一下,现在因为这个漏洞,对小区就造成了如下状况:
开发商吧唧吧唧建了几栋楼,每个楼都偷摸着留了个坑(红色公共区域),然后把这些坑转给了好多狗狗(第三方),现在狗狗拉了超多粑粑,而且表示还要继续拉粑粑,住在这些楼里买了房的ABCD甲乙丙丁清不掉粑粑,也赶不走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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