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总结:从案卷内部分析证据推翻不实陈述,走私废物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案
当事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已经有一段时间,写完此文也有一段时间,想想还是搬到这里来吧。
案件事实:
2018年年初,某地海关在扩线侦办过程中,查获一批走私废物案,涉及多家国内货主。刘某作为某个体工厂货主的家属兼员工被认定参与走私,涉嫌走私废物罪,被批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统计,该货主涉嫌通过包税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达3000吨。
律师工作:
辩护律师在委托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接受委托参与案件。在侦查阶段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侦查机关指控刘某“依据指示对外付款,并提供对外联系的渠道”的情况,阅案卷分析案情,形成律师意见递交检察院呈明案件事实。
一、经向刘某了解,案发突然,当时因为很多人被带走问话,其中还有年事已高的家属,出于担心和不懂法,他想将所有的事情一力承担下来,做笔录时,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和证据都全部承认并作不实陈述且配合签字。
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辩护人在会见时向刘某了解案件事实,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作不实陈述的法律风险和不良后果。
二、经查阅案卷,发现虽然刘某已作不实陈述自证其罪,但书面证据仍可证实其与案件事实无关,如关键的书面证据中有一份刘某并未见过所以并没有签认;主犯及第三人均无法指认刘某,并多次陈述未与刘某联系过。同时,辩护人发现第一次的笔录中刘某将参与案件的所有事实详细地进行了陈述,包括操作模式、收费方式、联系方式,但会见时刘某本人表示其从未与其他涉案第三人有过联系。
刘某确认案件事实后,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刘某与主犯及第三人的进行联系的有关证据。后经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查时仍无法提供,如此,辩护人认为认定刘某参与案件的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且无书面证据证实其知情并参与了案件。
三、同时,经向刘某及其家属了解,因长期身体不适,需服用特定药物及每年多次复诊,且该药物给人体造成的副作用特别明显,嗜睡,生活作息紊乱,极易引发狂躁或抑郁症,基本无法正常工作。
在侦查机关第二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阅卷情况、会见情况及调取证据的情况,形成有关事实方面的律师意见递交检察院,从律师的角度提出刘某与案件关联不大及符合不起诉的相应情节。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刘某涉嫌走私废物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不予起诉。
办案心得:
案件结束后,辩护律师经整理,对于本案的辩护也有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刑事案件的辩护一定是始于侦查阶段,而不是法院开庭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对于经济类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并不清楚,面对侦查机关的指控和调查,很多人并不清楚调查的目的和方向,以及自己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如专业律师能在第一时间介入,在侦查阶段给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调查的情况形成律师意见呈递检方,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有重要作用。
其次,阅卷过程中律师对案件侦办过程和相关证据应提出合理质疑。本案中,针对第一次笔录,辩护律师发现,刘某的供述始于十年前,而当时的刘某尚未完成学业,不具备精通业务的客观条件。经与刘某确认,有关双方的联系确实属不实供述。由此,辩护人能理解侦办人员由于多年的工作积累,对侦办案件从一开始便会有一个既定的经验思路在里面,加之刘某的配合,作出了一份不实笔录的客观结果。所以,辩护人对案件侦查过程及证据提出合理质疑,并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样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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