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能投票制”的意见
与能投票制,是台湾某位网友提出的投票制度。在中文维基百科上可以查到。简单说来,这种投票制度中,选民手里握有N票,他可以投票给若干候选人,但对每位候选人只能投一票。选票上除了列有候选人之外,还有一项叫“其余皆非”。如果选民对他支持的候选人投完票之后,手中还有剩余的选票,必须选剩下的票投给“其余皆非”。也就是说,“其余皆非”这一项可以投票多次。具体在选票上,所谓投一票,就是在相应选项上划一个圈。投多次,就是划多个圈儿。计票时,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依次当选。但是,不论候选人得票多高,只要他得票数少于“其余皆非”这项,都应算作落选。空出的名额由补选选出。本次落选者,不能参与补选。
创意者认为,对其他候选人失望的人,甚或对蓝绿候选人都失望的人,可以借此来淘汰他们心目中的劣质候选人。在台湾,有人对蓝绿候选人都不满,所以呼吁在选票上加上“以上候选人都不支持”这一选项,好让人民表达对候选人的不满。他们认为,如果不加这个选项,那么,那些对两党都不满的人,就只能要么含泪在烂苹果中挑一个,要么不去投票。如此,对改善台湾的劣质政治文化无益。“其余皆非”这个选项,就是吸收了这种意见而设的。
但是上面的规定有很大问题。
比如,现在要选举产生一位议员。候选人共四人,参与投票的选民100人,规定每人可以圈选3次。我们再假定,所有的选民,都只满意A这一个候选人,对其他候选人都看不上。那么,按理,A是得所有人心的,也是唯一得人心的候选人。他应当当选吧?可是,A得票不过100票,而“其余皆非”这项就要圈上200次。如此,没有一个人能当选了。同时,A在本次选举中落选,即被淘汰,不能再参与补选……事实上,只要其余皆非的得票数超过一定量。比如参与投票的选民数,那么这个选区中就不可能有任何一位候选人当选。而因为“其余皆非”这项是唯一可以圈选多次的选项,所以,要达到这个数量级,相对简单。况且,现实中,这个数量肯定小于参投选民人数。
那么,如果改成对其他候选人,也可以投多票呢?我认为即使那样,也会封杀小群体的代言人,你想啊,如果不论支持哪个候选人的选民,对其他候选人不满时,都在“其余皆非”一项上划下若干个圈儿。那么,累计下来,这个“其余皆非”的票数会很高的,因为这是对所有不满的人的反对票的集合。在“与能投票制”之下,任何一个候选人,得票在“其余皆非”之下,就不能当选。事实上是用“所有的不满”去PK一个个单独的候选人。比如,一个选区如果要选出5名候选人。而一个候选人得票超过1/6,他应当当选吧(事实上,如果一个选区要产生N位候选人,那么,在选票不可转让的情况下,票数低于此数完全可以当选,只要他进入得票前N名)?但理论上,如果“其余皆非”的票数超过了他,比如说达到了1/5,那他铁定无法当选了。这样,就达到了谋杀少数派候选人的目的。
所以,我认为,要表达反对的声音可以,但是,应当具体指定自己反对的是谁。把对所有候选人的反对票累计在一起去PK一个个单独的候选人的得票数,这是不合理的。
最后,“与能投票制”称这个选项叫“其余皆非”,也是不对的。因为这个选项的本质仍然是“全部候选人都不支持”。因为,你可能既选了候选人A,又选了“其余皆非”。但在比较候选人A的票是否超过“其余皆非”时,你投的那些“非”票,也将被计在总数里和A的得票相PK。根本就没有被剔除在外,谈何“其余”呢?
创意者认为,对其他候选人失望的人,甚或对蓝绿候选人都失望的人,可以借此来淘汰他们心目中的劣质候选人。在台湾,有人对蓝绿候选人都不满,所以呼吁在选票上加上“以上候选人都不支持”这一选项,好让人民表达对候选人的不满。他们认为,如果不加这个选项,那么,那些对两党都不满的人,就只能要么含泪在烂苹果中挑一个,要么不去投票。如此,对改善台湾的劣质政治文化无益。“其余皆非”这个选项,就是吸收了这种意见而设的。
但是上面的规定有很大问题。
比如,现在要选举产生一位议员。候选人共四人,参与投票的选民100人,规定每人可以圈选3次。我们再假定,所有的选民,都只满意A这一个候选人,对其他候选人都看不上。那么,按理,A是得所有人心的,也是唯一得人心的候选人。他应当当选吧?可是,A得票不过100票,而“其余皆非”这项就要圈上200次。如此,没有一个人能当选了。同时,A在本次选举中落选,即被淘汰,不能再参与补选……事实上,只要其余皆非的得票数超过一定量。比如参与投票的选民数,那么这个选区中就不可能有任何一位候选人当选。而因为“其余皆非”这项是唯一可以圈选多次的选项,所以,要达到这个数量级,相对简单。况且,现实中,这个数量肯定小于参投选民人数。
那么,如果改成对其他候选人,也可以投多票呢?我认为即使那样,也会封杀小群体的代言人,你想啊,如果不论支持哪个候选人的选民,对其他候选人不满时,都在“其余皆非”一项上划下若干个圈儿。那么,累计下来,这个“其余皆非”的票数会很高的,因为这是对所有不满的人的反对票的集合。在“与能投票制”之下,任何一个候选人,得票在“其余皆非”之下,就不能当选。事实上是用“所有的不满”去PK一个个单独的候选人。比如,一个选区如果要选出5名候选人。而一个候选人得票超过1/6,他应当当选吧(事实上,如果一个选区要产生N位候选人,那么,在选票不可转让的情况下,票数低于此数完全可以当选,只要他进入得票前N名)?但理论上,如果“其余皆非”的票数超过了他,比如说达到了1/5,那他铁定无法当选了。这样,就达到了谋杀少数派候选人的目的。
所以,我认为,要表达反对的声音可以,但是,应当具体指定自己反对的是谁。把对所有候选人的反对票累计在一起去PK一个个单独的候选人的得票数,这是不合理的。
最后,“与能投票制”称这个选项叫“其余皆非”,也是不对的。因为这个选项的本质仍然是“全部候选人都不支持”。因为,你可能既选了候选人A,又选了“其余皆非”。但在比较候选人A的票是否超过“其余皆非”时,你投的那些“非”票,也将被计在总数里和A的得票相PK。根本就没有被剔除在外,谈何“其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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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种投票制,倒可以改进一下。即以累积投票制为蓝本。限制一位选民手中的票数为N。N票必须投尽。同时,每位候选人名下,开放支持和反对两类投票,支持类最多可投3票,反对类最多可以投2票。 支持票可比反对票多一票,这是因为,如果大党候选人互相将对方视为主要对手,就会出现互投反对票封杀对方的情况。这样一来,可能出现两大党候选人双双跌倒。而其他小党候选人,虽然支持票少,但反对票也少,因此轻易当选的情况。事实上,大党候选人不一定就那么差,投他反对票的人也不一定真的对他就比对别的候选人都恨。只是因为策略考虑,要打倒自己支持者的最大对手,才如此投票的。 另外,支持类投票设为最高3票。事实上,也可以设得更高,这里只是出于简化选民负担的考虑,而设为3票。同时,我认为支持类的最高限制不应当低于3票。因为这样,至少可以让投票人能区分开自己中意的头三位候选人。 基于以上设计理念。支持类想区分头三位候选人,需要3+2+1=6票。反对类,想区分头两位反对的候选人,需要2+1=3票。合计9票。这样,在3人以上的选举中,我认为至少每位候选人需要9票,会比较合理。这9票在两大类中皆通用。你可以把9票中任意数量的票用于支持类,或反对类。
与能投票制是从“认可投票制(也称赞成投票制、连记投票制、肯认投票制)”演变而来。创意者认为,该制度因为限定了选民圈选次数。因而使计票者作弊的可能性降低。而认可投票制中,因为不限制圈选次数,所以计票者可能人为地添上某些圈选。 但我认为,若采用认可投票制,仍可以避免此种作弊。那就是要求选民在投票时,选出自己圈选的项目总数。也就是说,在选票上印出从1到候选人总数-1为止的数字。投票者给几个候选人投了票,就圈选其中的哪一个数字。最后以此核对即可。 根据与能投票制创意者的原义。可以在选票上设立一个与各候选人并列的选项“不支持任何候选人”。把这一项作为一个空档候选人。它的总得票数够占据几席的,就折合成几席,相应席位要空出来补选。而本次选举中落选的所有候选人皆不得参加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