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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已死):http://foucaultzqgodel.spaces.live.com/?_c11_BlogPart_BlogPart=summary&_c=BlogPart
看了前2章,很有趣,尤其是从对生活的“生”的定义推导出他的“死”的定义,有点概念模糊之嫌。总的而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chaos模型里,有各种各样的sub模型可以利用来作出一些推断,但是都不能用于整个chaos,本文可以认为是一个人对于未来趋势的想法,我只是快速的浏览了一下,感觉不错,可惜作者缺乏点足够的数学素养,否则做成公式就牛上天了。于是,放在这里,有空了看看。
第一部·导言和第一章
第一部 关系论纲
导言
整个论述是从这么一个疑问开始的:我们生活着,每天去特定的地点做特定的事情,按照特定的步骤,一件接着一件,诸多具体事情又按照一定的规划构成更大的事情的组成部分;在每个特定的场合与情景,会去做特定的操作、说特定的话、产生特定的想法,无论是上厕所之后冲水还是遭受打击后反思人生意义。这一切是如何做到的?这种种特定的东西是如何产生又是如何被完成的?出于什么,我们反复十分自然的做到这一切?我们如此这般的生活是如何被实现的?什么使得我们如此这般的行为?其中有着如何的缘由,或动因的结构?
这一部分将给出所有论述的出发点,并给出一系列基本概念和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整个论述是非基础的,这个论述的逻辑也是一种从中间开始的,从一个中间的原则出发,推导他的“基础”,在从基础重新审视这个中间的原则及其背景。于是,概念和原理将会使用一种半日常的语言陈述而又用其原则自身加以限定,并将通过举例子来展示——而不是实证归纳,最终,这将是一种自身纠缠式的严格。
第一章 基本原理
第一节 两个基本出发点
从上面的问题出发,我们把疑问描述为,行为者在与外界的互动中依照某种未知的模式做出种种行为;并进一步简化为两个问题:
1.1 事情是如何被指定的?
可以看到,行为者能够做出行为,首先必须已经有了某个将要去做的行为,必须先决定他将做的是哪件事情,他才能行动,假如事先没有任何对他将要做的行为的指定,没有预先安排好在某个特定情境下将会被做或者不被做的事情,行为者必将茫然无措,因此,对事情的指定将是做事情的前提。
通过例子,我们会看到,对做哪件事情的指定是通过外界互动因素要求他做事情这一特定的步骤来完成的。这意味着,对特定行为者,在同样条件下,要求什么他才做什么,需要通过外界要求指定事情,而非行为者自身自动确定;对特定行为者,在同样条件下,如果不同交往者有不同要求,事情随之变化,则事情的指定随着外部变化改变,因此,不是由行为者内部因素决定,即非自主确定。
进一步,我们还会发现,对行为者的要求是与外界互动因素本身无关的。也就是说,在相同条件下,特定外界因素对不同行为者可以有不同的要求,事情不由外界因素的性质确定,这并非功能;且在相同条件下,对特定行为者特定事情可由不同外界因素要求,事情的指定不与外界因素对应,这里没有结构性规定。
而要求行为者做事情有着这样的规律,如果不同的外界因素各自要求特定行为者做同一件事情,那么这些要求将会是同一个要求,对任何一个外界因素来说他都将与其他外界因素共用要求而非自身专有。这样,所谓要求,除了是指定事情之外什么都不是。我们把提出要求的外界因素叫做要求者,则可以得出结论,指定一件事情是通过诸要求者对行为者提出要求实现的,并且这些要求者围绕这一要求构成一个组合。易知,任何要求者都能要求任何事情。
1.2 什么决定做还是不做某事?
显然不是所有被要求的事情都会被做,这就意味着,上面的这种对事情的指定并不能直接决定做还是不做。因此,对事情的要求仅仅是划定了做事情的范围,但后面我们会看到,没有这个范围的划定是无法决定事情做还是不做的。那么行为者做还是不做那些被指定的事情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不过至少,所有对事情的做与不做有影响的因素都必是要求者,否则此因素将无从与该事情发生关联。
我们逐步来看,在例子中,我们看到事情并不由某种数量决定做还是不做,任何单一可衡量的利益都不能决定,因此我们排除量化的模式;之后,我们看到对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来做并不取决于同样的因素,总是可以有不同的因素参与进来,这样我们排除与行为者无关而单纯取决于事情本身的模式。
再然后,对于同一个行为者做的同一件事情,我们会看到,他在不同的要求者那里会受到不同的其他因素影响从而出现不同的结果,这样,事情的做与不做也就不取决于行为者本身的特质或他的特定模式;最终,我们发现并没有哪一个要求者或要求者组合有着这样的特殊地位——在他那里,行为者必定会受某种特定因素影响而作某事,也就是说行为者不会受制于与特定人的关系或角色模式,任何一个要求者都可能由于某一个其他要求者的参与而导致行为者做或不做某事。
作为正面的结论,决定做某事会体现出一种要求此事的诸要求者与事情之间的大小次序关系,比如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A要求x 做了M,而B未能要求x去做M,则任何B能够要求x去做的事情,A都能。也就是说,在所有的要求与事情是否做成中构成了一种它们的大小排序,所有的事情和要求者有着一个总的大小次序,当要求者的大小总和超过了事情的时候,行为者就会去做。但此一大小是不能孤立出来判断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情离开了要求的网络就无所谓大小。因此,这种大小仅仅是所有要求与事情(的做不做)的序列关系构成的,并非一个独立的数量,即在做成\不成的组合中总有无矛盾的符合数量关系的大小,而此大小正好是对应做成\不成。我们把这种决定事情是否做的大小称为关系。可知,一个关系与不同其他因素的相对大小会由事情不同的结果确定,以使得不能离开网络的任何部分。
第二节 形而上学原理
而原则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简化为行为与行为者,由此,可以将上面的结论推广到所有一切,从而构成形而上学的原则。
2.1 要求与关系的形而上学性质
首先从要求和关系的定义看他们的根本性质。
由于要求什么才可能做什么,而要求本身除了指定事情之外什么也不是,因此,此一要求无法构成原因,即它不提供任何此事情之外的因素作为此事情之所以可能发生的依据。任何原因,假若它与事情等价——即此原因与事情在时空中的发生上是等价的,则此原因必须提供非此事情的因素以使自己成为后者发生的原因。而在这里,“要求”恰恰违背了这一点。因此,无法说要求导致了事情,也由此不能说有着从要求到事情的变化。
由于关系的大小仅仅取决于其所在要求网络的相对排序结果,而其本身并没有任何独立依据,因此,关系无法构成事情做成的独立存在依据。不能说,关系就是这么大,它可以导致这件事,也可以导致另一件事。要想作为此种原因,它必须具备独立存在的依据,与其作用的对象相独立。而关系恰恰违背了这一点。不能离开关系所在的具体的事情及其网络,去说假若此关系发生了其他比较会如何,因为一旦它所在的要求网络发生了变化,就将无法知道此关系的大小,不知道他与原来的大小有何关系,这样,也就不存在作为可能性的变化。
2.2 关系网的本体论
由此假如一切都是行为者做出行为,则一切就都是要求者提出要求,要求者、事情与行为者之间关系的大小比较决定作还是不做。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出要求本身也是一种行为,则它是由要求者的要求者提出和比较做出的,而做事情本身也就是对另一个行为者提出另一个要求。从而,要求本质上是一串要求,是一串没有什么变化、因果的等价链条。而由于实情、要求者在这里都仅仅是作为标志他们与行为者的关系才有意义,因此,两者没有差别。这样,可以把关系看作一组可比较的大小,行为者仅仅是这组大小的代称,所有的事情都是相应大小的区分称呼。
这样,可以如此描述所有一切。从要求来看,是作为序列的要求串,它们之间有的重合,则构成了要求的延续。从关系看,是一组组大小,它们之间有的对应,构成了比较。这样,关系只是要求之间的聚合关系,而要求只是关系之间的对应关联,因此可以说,要求是要求的聚合的对应,关系是关系的对应的聚合,可见,这两者仅仅是一种聚合-对应网络的两个侧面而已。这种网络就是关系网,关系与要求都是其中没有方向的节点和没有点的方向,既是网络的组成部分又是不能独立于网络的。这个关系网就是本体的,由前知他没有变化、没有可能性,就仅仅是个作为总体的网络。且他没有特殊性,没有本质,也就将是包含所有形态的网络以避免有其他对他的限定,从而是个纯粹的网络,仅仅是网络本身。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种种样态在其中展布开来的网络总体。对它而言,存在往往仅仅是某一组关系出发的一系列比较结果都是大于的,比如某物存在,则等价于某物提出的一系列要求都是被做了的。时间则仅仅是一个要求的不同比较,比如他一开始做A,后来不做了,实际上是他被要求做A这个要求有两个比较,分别有不同的关系参与比较,其中一个支持的大于反对的也就是他做,另一个相反。这样我们看到所谓时间变化仅仅是不同比较的并置。而因果关联则仅仅是标明了两个比较中的关系差异,也就是有哪个关系是只在其中一个的。
2.3 重新看待关系与要求
现在从关系网的角度重新看待要求和关系,则会发现,其实没有什么事情、要求者、行为者、行为。仅仅作为关系组称呼、比较结果的这些概念在关系网中是无法区分出来成为真正的要素的。而从关系网看来仅仅有要求或关系之间的相互区别,这些区别仅仅是些网络差异。比如要求之间的重叠聚集,且是同样的要求多组聚集以构成各自相互区分,这样自然是要求的无特殊性。而关系也是通过不同连接才有区别,且是多组不同结果的连接,才能够区分自己,因此当然是网络性的。也就是说,实际上关系、要求都只是网络差异,都是网络样态的差异展布所形成的。
这里举一个下一章核心的样态差异做例子。关系网应该有密有疏,有的地方相关关系的要求集中,而有的地方相反。这对应着,同一要求有不同的比较而且关系重合很多。由于关系的确定不能从一个部分推到另一个,某些关系之间的大小必须是这些关系之间确定。这样两组比较中大部分的重合只能在其中一个的大小确定中起作用,否则会引起矛盾,从而另一个必须自己确定部分的大小关系,这造成一个局部集中,一个稀少。
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章 生命
其实不难发现,关系网仅仅是为了描述方便引入的一个概念,它可以看作是本体性的关系-要求的一个缩略表述。那么,在关系要求中,最初的问题,那些行为应该如何解释呢,既然其实没有了行为者、行为,没有了所谓动因。仔细观察一下分析出关系-要求概念的那些要求,可以看到,这些要求都是要行为者引入多种因素,而且众多行为者都接受同样的要求并作出行为。而更重要的是,这些要求都很单纯,每次要求者都很简单,关系排序也不复杂。这样,从中才能对比分析出要求-关系来。因此就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些社会生活中的举动,它们的要求有何特点。
第一节 何谓生命
1.1 生命与死亡
从中可以看到,要求行为者设法做成某事的那些要求,它们的发出者都还是行为者被要求去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存在有这样的结构,A要求x 做B,且x被M要求做A。在其中,B和A是非因素关联的,做B并不是做A引入的因素。那么,为何会有这种特异的结构呢?A为何充当要求者和事情两者呢?可以看到,这些行为总还并行关联着另一组行为,在其中,x被M或相关其他要求者要求做B。也就是说,事情B并存两组比较,其中一组有着以上的特殊结构。在有着这种并行的情况下,把前面结构中的A叫做生命,x叫做生物,B叫做生命事情。
进一步,在第二组比较中,M与B及其他反对者的大小关系,必须有M与A的比较和A与B的比较才能确定。即A-x-B的特殊结构构成M要求x做B这个比较结果的特定网络因素。放大观察范围就会发现,这个网络局域的状况是有着相应的另一个局域的,在那里M与另外的因素一同参与与B的比较,并且汇集了大量的相关要求而确定关系大小。这样,本质上说,生命是关系网的一种稀疏局域,在那里,生命事情的比较结果关联的要求很少,这样,生命必须作为要求者和事情来通过不同比较确定局域的大小关系。反之,它所对应的密集局域就称之为死亡。由前面的论证可知,这种稀疏局域是关系网的必要样态。而他的稀疏也使得其比较都相对更单纯,最开始的那些例子才会表现得比较简单。现在,开始的问题就转化成了关系网中的具体形态,把生命作为关系网的组成部分,则本质上不存在生命事情、作为要求者的生命等。生命只是关系网的稀疏样态,表现出要求上的一组特殊聚合模式。对于社会行为具体的关系网定义将在下一节进行。
实际上,一组生命与生命事情也不止有一组比较,其中的反对者各不相同。有的反对者关系较强,有的较弱。有的比较反对者较多,有的较少。它们构成了生命局域与死亡局域的关系比较的重合处与差异处。当把这些反对者的多少强弱看作某种顺次序列的时候,就可以将之作为生命的“过程”。把这种顺次序列叫做自然死亡。而死亡,也就是死亡局域,显然,由于它与生命局域同样是同一个关系组的比较系列,因此,从时间上说,死亡并非发生在死后,而是在生前。
1.2 生命结构
把生命这种稀疏结构详细的分解开来看,它包含三个主要的要求链条。首先是M要求x做B,这个要求标志的是生命局域的核心比较。正是由于M要求x做B还参与另一个比较,导致了前一个比较只能用它所处的局域来确定其比较结果而又只有很少的要求。然后,达成这个稀疏局域的关系大小确定,通过的是两个交叉的要求链条,其中之一是M要求x做A,另一个是A要求x做B。如果把后者看作A本来通过的要求,那么可以说前者使得A成为了生命。
显然,由于反对方总是复多的,因此如果要反对方比较大或者说结果是不做,则要用来确定其他关系大小仍然是需要很多比较才行。这样,在这种稀疏局域,总体来说,是支持方很单纯,往往只是一个要求者,而且还基本上都能做成。这才能够构成稀疏下的关系大小确定。也就是说,生命事情总是能够实现的。或者说在稀疏样态下,M要求x做B与x做B,A要求x做B与x做B总是重合,这也是前文所述的例子都显得单纯而又总能发生的缘故。
由此,可以重新看待要求者、行为者、事情、行为,这些概念其实都出自稀疏态的关系网的那些要求链。在单纯而又总能发生的情况下,所仿佛呈现出来的现象。具体来说,包括生命要求行为者作生命事情,其他要求者要求行为者做此或相关事情,此要求者要求行为者做生命这件行为,行为者做生命事情,行为者做生命这件行为这五个方面。这是生命的基本结构,之后的具体分析中会反复出现。
第二章第二节
第二节 社会行为
2.1 定义
现在看一下开头的例子具体是什么生命活动。从现象上看,这是在要求行为者设法办成一些事情,或者说寻求各种可能的途径,尽可能向对方施加影响,从而促使对方如何。因此,从关系网的角度看,这就是要求行为者在所有与对方做此事有大小关联的因素的相应比较中,要这些因素去要求对方如此作为。而此要求的要求者,则是行为者的一种行为,那就是判断什么是对对方有影响的。在行为者设法引入因素向对方施加影响前,当然都会做这个行为,就是判断什么是对对方有影响的。而在此之后,在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一方面,仍然保持着这个确认;另一方面,出于对某个因素有作用的确认,则会在“既然这个有用,就靠这个来影响对方”的逻辑下引入该因素。即在判断什么是对对方有影响的要求下,去做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对方。也就是说,在生命结构中,生命作为事情被做出,生命也作为要求者提出要求,从而在不被作的情况下出现在做生命事情的比较中。而从关系网上看,这意味着,所有参与对方做此事的大小关系确定的因素都要求了行为者做出判断,而这些个关于判断的要求又要求了行为者去做前述的生命事情。
严格放在关系网的生命结构中看则有:1 从要求的侧面说,同样开头的两条要求链出现两组不同的重合,且其中一组中一条链的次级又出现两组不同重合,而重合的次级的下一级则有多个分支,这多个分支间又有多重重合,这样才确定的要求链的开头两点所构成的生命,才是社会行为的生命,第二点是人;2 从关系的侧面说,同一个关系出现在两个等价关联之中,且一个是在多头侧,一个是在单头侧,而单头侧相应的多头侧的支持者方有多个,且都再次出那个多头侧对应的单头侧之后的等价序列中,这样才确定此关系的大小的才构成社会行为生命,此关系的外端就是其生命。综合这种复杂的描述才能看到关系网的稀疏样态,比如要求的分疏或关系的复用排斥。
换回行为者的语汇,则是行为者被判断什么是对对方有效的作用因素要求去通过这多种途径向对方施加影响,而且行为者还被要求确实做这个判断。这种生命施加在所有人的所有的生命活动上。这也使得后面的所有具体生命活动分析总是离不开社会行为。可以看到,社会行为接近于通常所说的所谓反思性行为,但在要求-关系的分析下,既没了目的-手段论,也不再是人的什么意愿。判断与设法行为被割开成要求者和事情,而反思与行动间的间隔也被关系比较替代,如果说还有什么通常的“理性”行为的特点被剩下来,那也只是生命活动的单纯和总是被做所体现的仿佛是内在驱动的色彩。
2.2 分类
由关系的比较可知,社会行为可以根据对对方的作用方式分成两类。既然是要利用各种因素对对方施加影响,那么,无非有两种情况:
(1)理由
第一种可能是,某因素作为要求者已经在要求对方做该事情,但是作为反对者。那么行为者要做的就是设法让这个反对者改变为支持者,从而加大比较中支持方的关系。把这种改变的既有要求者称为理由。采取“理由”这个称呼的理由,则在于,通常依照某种规律、规定、法则、原理、规范等等来对对方施加影响的,或者说构成某种对对方成立的理由的,都属于改变既有要求者。这一点十分显然,任何遵照“如果…则…”逻辑行事的,显然都是肯定对方已经受到相应因素的要求。比如说“如果给他钱,他就会…”,对方就是受到了某种社会要求要去追求金钱利益。再如,“既然这样合乎规定,你就该…”,对方显见是受到了该规定的制定与维护者的要求,被要求执行规定。
当然,抛开时间叙述,则理由本质上是同一个要求的两个不同比较。这两个不同比较都含有同一个要求者,此要求者在一个中反对,另一个中支持,而此要求者的这两个同构要求链条又都经过行为者,行为者在两个链条中也是相应的一个支持一个反对。这样,其实既不存在什么既有,也没有什么改变与后果。
(2)第三项
那么,另外一种可能则是,把那些尚未在要求对方做该事情的比较中出现的因素引入近来,作为新的要求者来提出要求。这当也会加大与对方的关系总和。这种新引入的非既有要求者就是第三项。这个名称是本理论尚未成熟时遗留下来的,来自当时夏可君先生的建议。现在已经失去了本来的意义,不过也恰好体现了这种怪异的社会行为方式无法还原的特点。因为,显然,一旦引入的是个未曾加入比较的因素,那么,对方那里就不会体现出任何既有的规定、规律、规则,建立不起因果描述,也无法构成对对方有效的行为理由。但是,它起作用。而且由于不限于既有的要求者,而原则上可以施加不受限制的任何程度、任何方式的影响。
类似的,如果去掉时间词汇,那么,其实第三项只是意味着,对对方的要求有两个不同的比较,而行为者只要求第三项加入了其中一个。当然也不存在第三项如何先没有怎么,后来又怎么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第三项本身作为对方做此事情的关系大小确定相关因素,是有着既有的与对方的要求链条的,且也有着经过行为者的要求链条。而与理由不同,第三项由于只加入了一个比较,也就没有了两个比较中对应的要求链。即行为者要求第三项要求对方的链条,既不经过行为者与第三项的既有链条,也不经过第三项与对方的既有链条。这就意味着第三项的根本特点。
可知行为者要求第三项这个要求的比较中,其他那些既有的对第三项的要求仍然保持反对,因此,对第三项的要求做成的时候既确实发生了与其既有要求的比较且大于它们,又是没有通过任何既有链条的。于是,作为既有要求的那些因果或规则,既被违反了,却又无法阻止他们本应阻止的情况的发生,而又没有其他规则的生效。这就是第三项的基本体现,一种因果、规则的不可能现象。明明违反了前因,却又并非有什么其它道理的做了后果,从而也不是错误——因为错误是不会带来后果的实现的而只会退回原层面加以检查。由此使得因果规则陷入两难的不可能境地,而这种困境恰恰就是第三项提出自己新的要求。可以推知,第三项的使用将会是在规则上对对方无效的举动,是直接提出要求的,在对对方的作用上也同样出现不可能。
实际上,正是从这个不可能现象出发,才提示了本套理论全部的基础。因为既然一种完全无法还原为因果规则的方式也能起作用,那么它与通常的行为模式是否有更加根本的内在结构呢?这个问题就引导了关系-要求概念的提出。
第三节 第三项
第三项这种奇妙的社会行为方式,它的生命来源放在下一部讨论。出于同样将在下一步讨论的原因,第三项重要的施加对象也是人类及其生命活动。因此,在这里先关心一下第三项在生命活动中施展有哪些方式与具体特点。
3.1 第三项的结构制约
虽然原则上说,第三项作为非既有要求者被引入,可以是无限制的,可以有无穷多的无穷大的第三项被引入进来。但这显然并不现实,第三项也是参与对方关系大小确定的因素,并且也同样与行为者有着既定关联。因此,行为者在选择、使用第三项的时候将会受到很多条件的约束,既包括他自身所能动用的因素的限制,也包括他与对方之间关系的约束,以及对方情况的特点。
假若设想一个理想情况,那么,首先的问题是第三项改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如果既有要求极易达到,或者相当单纯,从而不同行为者之间没什么排斥,那么其实没什么必要非要动用第三项。相反,如果既有要求十分复杂,很难达成,不同行为者之间构成强烈的排斥,那么,鉴于大家都去争抢既有要求将会既增加难度又降低效力,势必事倍功半,则很有必要使用第三项。毕竟一个全新的因素进入,往往可以抛开现成规定的限制,在竞争中占有例外的优势。而进一步,如何使用第三项较为有效呢?这可以参考行为者与对方之间的关系。其实本来未必需要行为者真的自己去要求对方。但不像使用既有要求者那样大家都得用同样的因素而看不出各自关系有何差异,在使用第三项的情况下,每个人可以各自不同,从而可以自己也提出要求配合不同大小的第三项,这样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差异也被凸现了出来。由此,当行为者和对方关系很近的时候,就可以只使用一些自己与之关系很近操纵起来很容易的第三项;而当双方关系较远时,则不得不选择与对方关系足够近的第三项。
当然,实际上不会行为者不会这么从容的选择第三项。首先来说,行为者自身出于生命的要求来这么做,那么,这个要求本身能够带来的行动范围也是有限的。它受制于生命与行为者的关系大小,或者准确地说,是在这个生命活动的比较中能够大于哪些第三项的关系。这也就圈定了行为者会去动用的第三项的范围。其次,原则上说也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能够有第三项的,如果已经被加了某些限定的话。而即使在能够使用的情况下,如果第三项本身与行为者之间有着复杂众多的既有要求,那么使用过程也势将繁复到难以容忍的程度。究竟能否达到效果也很难说了。
这些关于第三项使用的结构制约在《鬼谷子》中自有详述,其对应的实际情况是纵横家入道之处,关于道与道之间的详细讨论留在第三部进行,这里提及诸子都只是本文天道在其它的道那里看到的有意义的部分内容。而另一个重要的结构制约则体现在阴阳家的天道之中,那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生命与行为者的关系。生命有着自然死亡。也就是生命事情本身的多个不同比较,在其中反对者有所不同,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强,有的弱。这种差别,再交叉分类一下就有四种情况,少且强,少而弱,多而弱,多而强,再加上中间的转折,就构成五种类别。这便是所谓阴阳五行。因此,所谓阴阳五行,实际上是生命本体上的类别,而鉴于生命对人事对一切的特殊意义,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个结构很重要。
那么,既然生命有着这样的类别或者说过程,则不同的人,不同的时候,从行为者来说,他能够使用的第三项受到不同的限制,对对方来讲,对他有效与否有多大效力也有相应的差别。尤其下面还会看到,实际上真正使用的第三项与生命之间有莫大关联,那更加是会体现阴阳五行带来的差异。
3.2 生命中的诸术
由于社会行为是施加在所有人的生命活动上的,所以下面具体的看一下,在生命活动中结构上不同的事情都主要使用如何的第三项。关于这种使用的更内在的意义和限制将在第二部讨论。也因此,这里这种归类的意义暂时不予说明。
(1)乾坤八术
前面已经分析了生命在结构上包含几个方面的事情。下面的这些不同手段也正是针对这些不同事情:
①还魂术
即其它的那些要求者要求行为者去做生命事情。由前面生命的定义知,本质上说,这是生命成其为生命的来由,因为正是为了达成这个要求的两个比较的不同大小关系确定,才有了生命这种稀疏结构。夸张一点说,这是生命的“意义”——虽然很显然是没意义的。这就是所谓还魂,把那些要求者叫做还魂者。正由于它如此重要却又游离在生命的本身结构之外,所以会体现的格外诡异莫测。实际上,那些要求者为了能够在生命之外驱动行为者,不得不无所不用其极,动用往往匪夷所思的各种第三项。有用不同阶段、时间重重叠加的,有两相配合构成循环的,有用削弱既有要求的还施彼身的,有把所有可能的不同身份、角色都包含进来宛若化身万千的,还有依靠要求对方本身也继续做向别人提要求从而不断扩散仿佛星火燎原的。因此,《管子》的讨论当然也就极为繁杂。
②摄元术
即行为者做生命事情。最强力便捷的第三项莫过于对方的生命本身。因此,当行为者在自己的生命要求下去要对方做某事的时候,他的首选就是干脆用对方的相关于某事的某个生命来做第三项。这种看上去相当强横的手段在《韩非子》中有冗繁的陈述。在抽象内容上说有御下、伐聚、锄奸的不同。在生命的选择上,有用能力的,有用程序的,有用目的的,有用模式的。比如说,把要求人家能够如何的生命移过来要求人家实际上如何,把要求人家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如何的生命拿来要求人家就直接如何等等。而每种又有许多具体变化,虽不如还魂术精彩但却相当实用。
③夺命术
既然生命有着自然死亡过程,那么,那些反对者当然可以有自己的手段来阻止生命事情的发生。当然,真的阻止了,就成了死亡了,也就是说,本质上,夺命术的成功其实是生命对应的死亡局域,只不过其中的反对者也参与生命过程的对应比较,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去理解死亡是在生前。夺命术的手段更加单纯,非常简单,就是用生命事情本身去做第三项,反过来要求行为者。这往往相当阴辣,看上去他接受了事情,却又把事情搞向了相反的方向,令人不知如何是好。而这种单纯也更加直接的明确了夺命的唯一目的——杀死对方。正如《孙子》所言,作战只是获胜而已,因此,胜而后战,绝非战而后胜。真的去和对方拼杀、较量,不管智力的、物理的、威慑的都是很愚蠢的,都仍然纠缠在既有要求上,跳出这个框框直接用他的作为去攻击他的生命才是明智的。
④定心术
即其他要求者要求行为者做生命。这个要求的达成往往会用到生命本身作为事情的一些内容。只是由于此术在第二部将会给出的社会结构中重点体现在个体生命上,从而与人的内心感受有关,所以这样命名。惠能大师所传当然不限于内心。
⑤化形术
即行为者做生命。生命作为要求者的时候,它当然也是被要求者要求的。行为者在做生命本身的时候正是用那个要求者做第三项,由于这层关联往往会有较好的效果,不过看上去会比较怪异,就像筷子对手的使用那样。这当然是生命之为生命的特色要求,而且在社会中更多体现在人的自然生命上,所以称之为化形。同样,《墨子》所传也不限于自然生命。
⑥不死术
关于不死术的确切意义放在第二部进行。这里简单说一下,它是人类生命要求人们做已死亡了的群体生命的事情,前提是人们本来在那些事情中就是作为理由被使用的。那么可想而知,对方一定已经作为反对者,反对这些社会曾经的生命活动。而当然第三项就是那些曾经的群体生命。不要觉得《论语》现在看来很死板,不死术本来就是生死之间的事情。
⑦长生术
由于这是中国人特有的生命所带来的,详细的内容也会放在第二部。此术是要人们不要再去做生命。可能有些古怪,为什么这叫长生呢?可知,如果人们不做生命,则生命虽然仍旧要人们做生命事情,可是无法形成有效稀疏局域,还魂者不能构成另一个比较。可是,这却不是死亡,死亡局域是相对生命的稀疏局域而言的,就需要是两个比较,而在死亡中,生命无法要求人们做生命事情。于是,这更像是生命尚未开始,永远推迟,推迟自然死亡。这是不是很像《道德经》的感觉?
⑧养生术
这也是中国人特有的,是配合长生术的。此术要求生命要求人们做生命事情,也可以说说是自己来维护生命结构。因为这种手法的目的在于避免非自然死亡——生命本身的要求被取消了。至于说生命自然的衰亡过程,恰好是它想维护的。所以,养生决不是保持生命活力,同样,《内经》不是要治病。
(2)其他
乾坤八术单独列出来主要是因为第二部讨论的社会正是由前六术构成。而中国社会除了长生、养生参与构成外,当然最根本还是要求人们使用第三项。其还魂和摄元,也就是要人们用现成的权能以外的因素来行事,分别对应的是名家和农家。此外,还有要求生命不受其他要求的庄子,这一点也可参看夏可君先生的著作。以上诸术加上阴阳、纵横就是天道十三绝。
第二部 社会与生活
序
实际上,某种意义上说,之所以选用了生命这个名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生活”,或者说所谓社会生活。既然号称“生”“活”,那么其中包含的根本因素自然可以称为生命。因此,在这一部分将从生命重新理解社会与生活,看到其中的多样,其中的痛苦。
第一章 什么是社会
尽管上一部中已经定义了社会行为,可却还没有说明究竟为何叫做“社会行为”。这种来自人类生命的活动与社会有什么关系呢?这首先要从生命的属性说起。
第一节 生命与生存
1.1 生命的分类与属性
与人,与活着的被称为人的生物有关的生命,大体上有这样一些:1 自然生命,与其他生物共享的生命。包括摄取物质能量,抵御外界侵袭等。2 人类生命,人类特有的、针对全体人类个体的生命。最重要的当然是上面的社会行为,还有语言等。3 群体生命,针对人类群体,必须在群体内才有意义、才能完成的生命。比如支配、分配、身份角色等。4 个体生命,每一个个人作为生物个体所特有的生命。比如私人感受等。5 亚人类生命,针对部分人类个体的生命,但并非群体的。
当然,实际上应该说,被如上这些生命要求去做相应生命事情的就是人。而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分类,则是要把社会行为这种人类生命放入到其全部生命活动内考察,看一看他所具备的结构意义。这要从生命的一些属性说起。
一般地说,生命通常是集中的。已知生命是稀疏结构,它在关系网中有着一个要求稀疏的局域,在其中,需要依靠它来定位一些这个局域特定的大小关系。
则首先,由于生命仍然是要求,它也一样需要是任意的,这意味着它也要要求别的事情,何况它在此局域的大小确定也一样要用到它的其他要求。而这种大小确定也一样要在局域内进行,才符合关系是网络的。可是,此局域又必须足够稀疏,所以,最终,生命的其他要求总是在其生命事情附近,重合程度较大,也就是说,关联较为密切,从而没有太多新的因素加入进来。
其次,类似的,生物与生物之间较多邻近。因为假如生命事情关涉太多非生物,则由于非生物的密集性会导致生命事情的大小确定陷入复杂化。这样,一方面生命之间的生命事情会较多关联,另一方面,生物会更多与生物发生关联。实际上,所谓繁殖、延续也可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就是时间排列上的生物往往在生命事情上彼此相关或有重叠。
再次,生命结构的各个比较中牵涉的非生命事情或者要求者,它们也一样需要有其他要求,需要在这个局域确定大小关系。于是,它们的其他要求也应该与各种生命邻近,也就是与相应生命或其他生命有关。
1.2 生存
这样,综合起来看,生命往往要求多个生命事情,且它们彼此往往相互关联。而生命的比较中的非生命因素也往往在生命事情中重复参与比较,这样,才会保证生命局域的稀疏性,而实际上,由于生命事情本身的关联这种重复的程度也很高。
由此,把生命的比较中的非生命因素参与此生命其他相关生命事情的比较这种重叠结构叫做此生命的生存。而由于集中性,生存也往往与其他生命相关联。
如果说,生命作为关系网的稀疏局域而有了它的一些特殊性的话,比如说,它作为要求者与事情来补足关系的大小确定,并因此而标记出了这个局域的特定的比较或者说特定的要求者;那么,生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这种特殊性的折返。通过生命本身的其他要求,通过这其他要求中的非生命因素的重复,再一次体现了要求本身不是有着特殊性的,关系也仅仅是局域中的大小。生命的要求也是可以有其他要求的,它所牵连的因素都是可以重复的。从而,生命的特殊仅仅是关系网中的特殊,它本身仍旧是这个整体的网的一个部分。
也可以说,宛若生命的重影的生存,就好像是生命内在的死亡。与那个对应的死亡局域一样,生存结构在生命局域内部重复着关系网的混乱与复杂。而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生存对生命、生命事情、非生命因素的在一个局域中的重复,生命又还会是生命吗?不就失去了这个局域的稀疏特点?何尝不是生存成就了生命呢,甚至于对于自然死亡的过程来说,生存可能更加敏感。
第二节 社会生活
回顾了生命的一般属性,再来看一看人类生命的生存,以及它与其他生命有什么关系。
2.1 社会行为与不死术
社会行为来自人类生命的要求。这无疑是人类生命非常重要或者说特殊的一种。这里专门关注一下这个生命的生存。如果说单独讨论此生存有什么道理,只能说这种生存恰好是人类生命与群体生命紧密纠缠的。
社会行为,即对因素是否对对方有效进行判断这种生命要求人去引入各种因素促使对方做一些事情。这种生命的生存,首先需要是该生命要求其他事情,并且与此事情相关,那么最可能是与社会行为的特征,既引入其他因素相关,也就是与理由相关。其次,这种事情必须能够对其他社会行为的比较中的非生命因素有所重复,这样的话,通常来说,只要是人来做社会行为总还是可以实现。那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理由本身就是人,而人类生命来要求作为理由的人或者理由意义上的同类者去做某种社会行为。而要以这种方式实现生存结构的话,那么,这种充当理由的人必须足够广泛,广泛到原则上可以覆盖所有人,而理由由人来做,就意味着社会行为的三方很可能都是人,这种局面显然最可能出现在群体生命中。
群体生命本身就是人群内发生的,当然主要是人对人如何如何。而用别人来做理由也同样符合群体的性质,并且足够普遍,从领袖精英到人民大众,都是很好的理由,而在细微之处,亲密关系中互为理由是最常见不过的。于是,社会行为这种生命就通过群体生命来实现其生存,具体来说,则是通过这种以人为理由的群体生命中的既有要求的其他生命局域。
显然,人作为理由,则人一定是作为既有要求。为了方便,下面的假设大体上用日常时间观表述。假设群体生命要求x设法做y,而x要求人z 作为理由去促成y,则z一定作为y的既有要求参与比较,而且x与z之间一样有着既有要求链。其中,x一定参与z连接到y的各种链条,并反对z通过各种方式促成y,这样,当x把z作为理由的时候,通过在某一既有要求链上把自己的反对改为支持,才能使得z由既有的反对者变为支持者,从而充当理由。
那么,假如人类生命要利用这种群体生命,就可以要求z去要求x做y。这样,正好构成了对于群体生命中的社会行为的一个变相重复,以另一种方式涉及到了社会行为使用的既有要求,形象地说,人类生命自身去要求一个密切相关于其自身生命事情的痕迹的事情。而由于生命的单纯性,人类生命不可能去要求z要求有生命的x去做y,因此,必是要求z去要求x必是在非该群体生命的局域中进行,也就是说,是在另一个群体生命局域中进行的,不妨设为 x’y’z’,其中,y’与y大体重合除了开头具体的人,x’与z’也有大量要求上的重合。由于社会行为把xyz引入生命局域,而又由于要求的任意性总会有x’y’z’作为其他局域的要求者处在大体重合的要求链上,而由于生物的邻近性它们也总处在生命局域中,或者说两个群体生命局域也是邻近的。从而在 x’y’z’的局域中,尽管群体生命不再要求x’做y’,但x’反对z’促成y’仍然作为既有要求。这样,人类生命就可以要求z’要求x’做y’。显然,由于社会行为使得x’y’z’的既有链条既处在人类生命局域中又处在群体生命局域中,这一要求也就与社会行为有很多重合或者说是邻近的,亦即这个要求关联于之前的理由结构。而z’作为人还可以在这个生命活动中作出社会行为从而重复某些非生命因素。其实可以从中看到,生存结构把几个方面的关系-要求属性综合在了一起,以关系网的方式体现了关系网。
这样,对因素是否对对方有效进行判断这个人类生命用以构成生存的其他生命事情,就是要求非当下群体生命中充当过理由的人群去要求当初的群体生命事情。把这种人类生命的生命事情以及其中行为者的社会行为叫做不死术。而当初的群体生命人群正好是这个比较的反对者。
2.2 人生活在社会中
(1)生活
既然确定了社会行为用以构成生存的生命事情,下面再来具体看看它如何重复非生命因素。人类生命的此一要求是在一个群体生命中展开的,那么这就意味着x’y’z’是在某一群体生命局域中的,相应的,这个群体生命当然有着自己的生命事情,在其中人们也会采用相应的社会行为,引入要求、第三项等。这样一来,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使得z’要求x’做y’中,z’的社会行为刚好重复相应的群体生命的摄元术所引入的非生命因素。于是,就可以在人类生命的相关不同生命事情之间构成非生命因素的复用,从而构成其生存。
这一点如何实现的呢?群体生命的摄元术怎么会“恰好”与不死术有重叠?一般的,既然x’y’z’与摄元术的各个因素,设为a用b做c,同在一个局域中,它们各自的社会行为引入的理由、第三项的比较中包含的非生命因素也总是这个局域内的,确实可以重合。而要保证这种重合的发生,则可以有一个要求来限定abc与x’y’z’使用理由和第三项的时候重复相同的非生命因素。这个要求当然也不会远离生命局域,实际上,恰好通过个体生命的定心术和化形术实现。
具体来说,设摄元术为群体生命要求a做c,而a引入b来做c,而不死术为人类生命要求z’要求x’做y’,而z’引入m来要求x’,则 a应该作为z’的个体生命的还魂者,而其个体生命就是在其社会行为中重复b的比较中的非生命因素n。这样,z’就会在引入m的时候,受到做这个个体生命的限制,而在其中重复n。
实际上,这种麻烦的结构固然体现了生命的集中性,更重要的是,非生命因素的重复并非是齐整划一的,不太可能保证某个b与某个m一定有这种重合,从而只能是通过个体各自单独重复。这样,嵌入到个体生命的定心术中就是自然的了。而且,后面还会看到,反而是群体生命的还魂术更多与不死术包含相同非生命因素,而摄元术恰恰与另一个方面重合,那就是夺命术。这个夺命术是针对不死术的。前面已经提到,不死术利用了原来群体生命的既有要求,即x’反对 z’促成y’。这样,天然的,x’就作为z’的这个生命事情的反对者,而x’是人,它在作为反对者的时候一样会采取社会行为,从而这个夺命术也是会引入理由、第三项的。这当然正好构成另一组非生命因素的重合条件,也可以通过个体生命重复群体生命的社会行为中的非生命因素。
有了这个附带的重复,人类生命的生存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两线结构。一方面是群体生命自身的摄元术和还魂术,另一方面则是人类生命的相关于社会行为的生命事情,也就是不死术与它的夺命术,这两方面之间则由个体生命的定心术和化形术连接构成其中的理由或第三项的非生命因素的重复。这种人类生命的生存就叫做生活。它符合生命的生存结构,人类生命的社会行为与另一个人类生命事情所引入的非生命因素在其中发生重合,而这另一个生命事情又与社会行为在要求链条上共用了诸多生命局域中的因素。
(2)社会
以下一章将提到的帝国中的一组生命活动为例。农民作为还魂者,通过既作为臣民又保持对政令的旁观态度而使用遭受的损害作为第三项要求统治者保持下达指令的结构。这是帝国的统治形态的基本还魂术。而皇帝则通过仅与他们保持君臣关系而收取地租使用第三项要求农民负担单向的对他们所共处的家国整体的奉献义务。这是帝国关于财富意义的基本不死术。可以看到,这个不死术实际上是重复了共同体的群体生命(见下章),就是共同体成员通过首领保持财富的公共的象征性交换。而其中,被统治者通过把对自己不利的政策执行归咎于下级官员扭曲中央意志构成第三项。因为假若下级官员是用自己的利益来操控中央政令,则他们的指令显然无效,构不成权力,充其量只能是欺骗。可是被统治者恰恰抱怨下级执行者是确实有权,并因为这个权力而使得自己受损,那岂不是下级权力可以不来自中央?那又谈得上什么弄权呢?于是,被统治者通过作为臣民却不去肯定权力结构而要求皇帝或者中央自身作为君臣\中央-民众统治关系的支撑,而不是其政治架构。这就构成了皇帝个体生命的定心术,要求其去作为个体在社会行为中使用君臣关系。由此,上面的还魂术和不死术共同关涉的君臣关系的非生命因素就通过这个个体生命实现了重复。
这样,可以把这种人类生命的生存结构,即生活,所构成的这种群体生命与人类生命的复合关联模式叫做社会。在其中,摄元术作为群体生命事情,主要实现治理、分配、交换、控制。还魂术作为其相应事情,主要实现对摄元术的基础架构的规定,包括权力结构、社会角色关系等。不死术,由于其继承了其他群体生命的事情,且与社会行为共用相同的生命而没有什么其他驱动,看上去像是没什么动机的遵守,这正是伦理、价值。夺命术则是其背反。而定心术就构成了摄元-还魂\不死-夺命之间的连接,并将个体置于其中。另外,由于自然生命同样会有其自身重复,所以往往会与不死术相关,比如上面的财富问题就明显和土地耕种有关。这就是社会的构成。而人就“生活”在“社会”中。人的生命如此存在于社会中。这种生活却又由于其是生存,是生命内在的死亡般的而显得远非美好,实际上,这恰恰是无常。因为,在其中,同样非生命因素一会儿是这样的,一会儿是那样的,一会儿与继承性的事情有关,一会儿又是出现在新的事情中,而又有着背反冲突,偏偏这些统统出现在个体作为个体的生命中。这是生命中除了死亡\衰亡的不定与必然之外的另一重苦难。有意味的是,它恰恰由伦理所引领。
第二章 社会的历史展布
已经看到第一章的讨论半是推论性的半是经验性的。而这一章将会更多经验色彩,除了表明各种现象都是关系网的局部之外,没什么其他缘由的说明了。关于这一状况第三部会有所交待。在这里不妨将之视为人类生命局域的具体考察。
第一节 社会分类
1.1 人类社会的展布
已知,社会由群体生命和与之相关的人生命构成,从而形成人类生命的生存。因此,这其中关键就在于群体生命的分布和类型。显然,群体生命的类型一方面本身构成社会构成中的一条轴线,另一方面则某一个类型会决定另一个类型构成的社会中的不死术的生命事情,这样,群体生命其实直接和间接的决定了社会具体的构成内容,并由于人类生命迭代关联的局域相邻而显示出阶段相继性。
通过整体性的考察,包括第三部的大预言术的辅助,现在可以知道,群体生命是人类特殊的一种生命形态,不仅在它构成了人类生命的生存意义上。而就类型来说,按照所谓时间顺序,则依次是共同体、封建、帝国、共产主义四种。目前正处于帝国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其中,共同体的群体生命主要的事情是维护共同性,从相同本质出发如何。封建则注重等次性,各个分支都有其共同上一层约束,从而形成等次结构。帝国的特点就是中心-结构分布,围绕一个中心\目的形成结构功能的分布。到了共产主义则改为开放性,各个部分不断自身膨胀、扩展、变化、纠缠。
相应的这些类型又会构成其他类型所处社会结构中对应的不死术。比如说,通常来讲,帝国的群体生命在构成社会的时候会与实现封建群体生命事情的不死术配对。帝国的分配交换表现为对等个体加入国家整体的分配之中,而其中的价值和主体权利确定则往往是私人\公共相对的,即私人财富与公共事务的分开。这却是封建的半独立分支与上层之间关系的体现。类似的,统治结构上的个体面对社会目标-功能的治理则与等级区隔相伴随。当然,这些也都有对应的夺命术的攻击。
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社会仍旧是作为人类生命的生存结构,因此,无论群体生命如何凸现,它都会在其中体现人类生命的自然死亡过程,也就是人类生命的盛衰变化。通常哀叹的所谓现代化带来的人与人的隔阂、价值的沦丧等等都与人类生命的自然死亡有关。确切地说则是,人类生命的反对者强度和数量的差异。从帝国之后,反对就逐渐增强,从而人作为理由的效力有所降低,社会行为的实现有所减弱,机械化更为强化。
其次,尽管群体生命同样是针对人类群体的,但是实际上,它将全部人类包进来的方式却是分成很多小群体。这主要是避免群体边界的含糊从而导致群体性的模糊。而这种分隔则靠的是亚人类生命的约束。也就是说,有着不止一种针对部分人类个体的生命,它们会通过其生命事情干预同一个群体生命,导致同样的群体生命、同样的社会类型的不同分块。甚至会导致社会构成上的一些差别。把约束群体生命分群的亚人类生命称为文化,而文化与具体社会类型及其展布的结合称为文明。当然,显见,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都会结合全部的社会类型,也不会始终形成分块。这样就有所谓文明的发展与延续。应该说,不同的文明,将会构成一个总体的社会图景,它将把群体生命的全部分布与人类生命的整个死亡过程整合在一起。而这个社会图景事实上也就是人类生命局域在关系网中的局部结构本身。
1.2 中国文明
到这里,终于可以谈一谈中国了。实际上这三部书的全部的出发点都来自于中国人自己的生命经验。应该可以看得出来,就是所谓第三项。这种非既有要求者的引入带来的不可还原的规则、规律的不可能,就构成了关系-要求的出发点,而这恰恰是中国人特有的。也就是说,使用第三项就是中国人的亚人类生命。于是现在才明确了这个出发点在理论整体中的位置,第三项是一种文化。在这个意义上,第三项与其说是社会行为的一种,不如说是中国亚人类生命对作用于其自身的人类生命的一个补充限定,或者说是亚人类生命下的社会行为变种,而并非人类生命的事情。也就是说,中国人可以用第三项也可以用理由,而其他文化的人并不去使用第三项。
而既然第三项只是一种文化,那么,显然,它不可能像理由那样作为人类生命生存的直接构成性因素,因为它不是人类普遍的。这就是为什么前面在不死术构成上,仅仅使用了群体生命的既有要求,也就是理由。所以,中国社会尽管有着大量的第三项使用,但它的不死术构成仍旧是使用其他群体生命中的理由。这与其他文明并无不同。可也并不尽然,因为第三项干扰了社会行为的使用,使得大量的非既有要求挤占了理由的使用。这样一来导致了群体生命往往只会在相对边缘的方面使用理由。因此,此种亚人类生命作用下的群体生命向其他群体生命提供不死术的事情一定与通常的不同,更进一步,则这种不死术所对应的群体生命也就会和通常的配对不同。实际上,通常来讲,中国社会的不死术轴线总会比西方慢了一拍。上一章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到,中国的帝国时期却结合的是来自共同体的不死术,而且也不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这种差池也可以说典型的反映了不同文明虽然来自共同的群体生命分布,也同样遵循人类生命的不死术结构,但却可以有非常大的区别。
相应的,维持这种区别也不是只要要求一下第三项使用就可以了。如果说理由为主导核心的社会中,重复非生命因素是平凡的,因为各个既有要求本来就和生命链条发生相应的关联,那么,一旦这个核心换成第三项,为了保证整个生存结构仍旧正常运转,第三项的非生命因素可以顺利的复用,就需要辅助的有些措施。首先,上一部中已经看到,第三项的使用广泛的涉及生命活动,由此这个亚人类生命除了要求使用第三项之外所具有的另一个生命事情就是用来保证这一点可以实现的,这就是养生术。也就是通过要求生命事情链条来维护其自然死亡过程不至被打断。然后,由生存的讨论可知,这种生命的其他生命事情,应该是会用来作为其生存结构的。事实也正是如此,中国人在接受亚人类生命要求的时候,还会去要求别的中国人作为个体自己不要再去做有关理由的生命。因为有些生命可能本身就会限定理由的使用,这无疑对中国是灾难性的,因此,正好可以用这种长生术来消除其影响,不再做此生命,就意味着该生命相当于被永远推迟。注意到,长生术恰恰是上面那个个体生命要求的化形术,而这种个体生命也就正好可以用来复用养生术中的非生命因素。而这个复用当然是针对第三项使用的生命的,实际上则恰好是在其还魂术中的第三项使用。这实质上就是中国亚人类生命的生存结构。也就是说,亚人类生命的养生术,通过个体生命的长生术复用了第三项的非生命因素到其还魂术的第三项使用,在构成生存的同时也保持了第三项可以作为中国社会构成的核心因素。
第三项的普遍使用背后有着如此复杂的结构支撑,可想而知,这并不是随便就可以拿出去移植的,它实际上纠缠在整个文明的内部,并因此而可以在其中广泛成立,并非是一种可以随便使用的技法。
第二节 社会变革与动荡
第二节 社会变革与动荡
2.1 变迁与过渡
尽管这一章叫做历史展布,不过,显然,既然没有什么时间,当然也不可能有什么历史。正如同所谓时间次序只是同样的要求的不同比较,而所谓历史,也不过是不同的群体生命与人类生命要求的不同比较,也就是其自然死亡构成的不同结合而已。也只是因为在一种社会中,其不死术与其他群体生命的生命事情构成同一要求的不同比较,才会有所谓历史过程,即被关涉的其他群体生命对应的社会类型构成此社会的类型的所谓历史或者说过去。
当然,为了行文简洁,下面的论述中仍然会采用流俗时间-历史观来讨论一下所谓社会变革。那么,这里的所谓变革,也就是仅仅是群体生命自身的自然死亡过程以及有着不死-摄元关联的不同群体生命之间的交叠,广义上则还可以伴随人类生命的自然死亡过程。
与所有生命一样,群体生命自身也有着自然死亡的分布。反对者多且弱的时候就是它从盛到衰的时候。比如说帝国时代,从文艺复兴开始,经过绝对主义国家时期在现代国家体系中达到顶峰,也随之由两次世界大战而进入衰落。在19c末到20c初的世界一体化进程中,正是它经历无数外部异质摩擦与多种内部社会矛盾的时候,也正是通过所谓普遍史理想来整合一切的时候。而在这之后,伴随着战后民族国家的独立运动,现代组织的扁平化和去组织化,产生了无数价值观念的泡沫,帝国开始进入了它的衰亡期。这其中也正在全球化的流动与后现代化的破碎中隐含着共产主义的阴影。这也就是两者的交叠状况。由于两种群体生命也有邻近性,所以会有一些非生命因素上的重叠,这就会表现在反对者上,也因此主要出现在所谓过渡时期。首先会出现从将来会看到的所谓谱系来源,实际上是一些两者重合的非生命因素。而之后在一种接近消亡的时候,则会有两个局域的一些交叠,就是会在一种生命的社会中出现另一种群体生命结构。
2.2 变革与稳态中的动荡来源
而往往最令人关心的就是变革所伴随的动荡与变乱。这里把一个社会类型的整个过程的动荡来源放在一起论述。
首先是变革时期。显而易见,所谓变革、过渡正好是两种生命都处在弱小的时候。都有强大的反对者,这已经够糟糕了,会使得生命的比较所能驱动的理由减少,而影响生命事情的继续,使得其变得更加受到质疑。而更糟糕的是,两种生命一个在衰亡期,一个初生期,它们的死亡局域都相对更加明显,更加会充斥在生命局域相关的各个方面。于是在社会结构中,关系网的不定性最大限度的体现出来,生命的相对特殊性减弱到极处。当然是一片混乱,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这是平凡混乱,或者说只是灾变而已。可是这个时候有一个方面的问题会影响后面。
后续的阶段就将是新的社会的成长期。在这里,社会内在的动荡模式会开始体现出来,那就是非生命因素复用上出的问题。已经知道,社会本质上作为人类生命的生存,实际上是摄元-还魂与夺命-不死两条轴线通过个体生命来重复非生命因素。那么,这里就存在一种可能的麻烦,就是这个重复是否足够充分。假如重叠的始终十分良好,那么没有问题,就只是正常的无常而已,充其量大家觉得生活坎坷艰辛。要是万一重合没有充分实现,麻烦就真的来了,首先,两条轴线都会仍旧各自执行,都引入自己的理由或者第三项。然而,这个时候,两线的非生命因素却有诸多不同,这就意味着,有着很多不同因素加入到了生命局域之中,而且匮乏在其中的比较确定或者要求复用。也就是说,生存结构受到了冲击。不要忘记,生存作为生命的重影结构,既是其关系网属性的体现又是其相对独特局域的保证,现在,一旦生存结构遇到危机,那也就是生命局域的相对单纯性受到挑战,更多更杂乱的比较和关系介入,从而更加接近死亡局域。这种混乱就是社会动乱。
而其根由则在初生期就已埋下。关键在于摄元术和还魂术之间的配合上。最为典型的就是春秋战国-秦-魏晋南北朝的连锁。非生命因素是从摄元-还魂一线到夺命-不死一线,而由于群体生命间理由关联本身的缘故这种重复关联并不对称,往往摄元与夺命更多重叠,还魂和不死则较多交叉。而摄元与还魂之间的交替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战国末期,秦的帝国化急剧提升,近乎到了变态的地步,国民的原子化,帝国的内部监控都强化到了当时极高的地步。摄元术的实现几乎没有任何顿挫。而还魂术却几乎没有出场的机会。这样的后果就是夺命术同时在社会结构内极度发展,重农、奖励耕织,藏富于国,财富迅速以个体-国家的方式配置。可不死术却一时间失去了社会结构实现的可能,因为没有还魂术提供非生命因素供它重复。而接下来则反过来,还魂术大量涌现,先是陈胜吴广的发动,然后是汉的休养生息,全面的体现被统治者的无关性。于是,很自然的,整个结构又一下子偏到了另一边,不死术开始全面发动,先是董仲舒独尊儒术,再是王莽复古,然后是东汉的土地兼并与庄园发展,终于到了魏晋南北朝门阀大盛。可以想象得到,一切积聚已久的各种乱麻七糟的非生命因素终于大爆发了,佛门东渐势力大张,异族崛起中原板荡,消极虚无的情绪遍地都是。整个局面一直到南北朝后期开始整顿宗族才逐渐平复。
经过成长期之后,进入相对稳定的成熟阶段,一般就会好很多。不过这个时候仍然有可能出现夺命-不死的争夺中有过多其他因素进入的问题。这也是另一种社会动乱的类型。
看了前2章,很有趣,尤其是从对生活的“生”的定义推导出他的“死”的定义,有点概念模糊之嫌。总的而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chaos模型里,有各种各样的sub模型可以利用来作出一些推断,但是都不能用于整个chaos,本文可以认为是一个人对于未来趋势的想法,我只是快速的浏览了一下,感觉不错,可惜作者缺乏点足够的数学素养,否则做成公式就牛上天了。于是,放在这里,有空了看看。
第一部·导言和第一章
第一部 关系论纲
导言
整个论述是从这么一个疑问开始的:我们生活着,每天去特定的地点做特定的事情,按照特定的步骤,一件接着一件,诸多具体事情又按照一定的规划构成更大的事情的组成部分;在每个特定的场合与情景,会去做特定的操作、说特定的话、产生特定的想法,无论是上厕所之后冲水还是遭受打击后反思人生意义。这一切是如何做到的?这种种特定的东西是如何产生又是如何被完成的?出于什么,我们反复十分自然的做到这一切?我们如此这般的生活是如何被实现的?什么使得我们如此这般的行为?其中有着如何的缘由,或动因的结构?
这一部分将给出所有论述的出发点,并给出一系列基本概念和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整个论述是非基础的,这个论述的逻辑也是一种从中间开始的,从一个中间的原则出发,推导他的“基础”,在从基础重新审视这个中间的原则及其背景。于是,概念和原理将会使用一种半日常的语言陈述而又用其原则自身加以限定,并将通过举例子来展示——而不是实证归纳,最终,这将是一种自身纠缠式的严格。
第一章 基本原理
第一节 两个基本出发点
从上面的问题出发,我们把疑问描述为,行为者在与外界的互动中依照某种未知的模式做出种种行为;并进一步简化为两个问题:
1.1 事情是如何被指定的?
可以看到,行为者能够做出行为,首先必须已经有了某个将要去做的行为,必须先决定他将做的是哪件事情,他才能行动,假如事先没有任何对他将要做的行为的指定,没有预先安排好在某个特定情境下将会被做或者不被做的事情,行为者必将茫然无措,因此,对事情的指定将是做事情的前提。
通过例子,我们会看到,对做哪件事情的指定是通过外界互动因素要求他做事情这一特定的步骤来完成的。这意味着,对特定行为者,在同样条件下,要求什么他才做什么,需要通过外界要求指定事情,而非行为者自身自动确定;对特定行为者,在同样条件下,如果不同交往者有不同要求,事情随之变化,则事情的指定随着外部变化改变,因此,不是由行为者内部因素决定,即非自主确定。
进一步,我们还会发现,对行为者的要求是与外界互动因素本身无关的。也就是说,在相同条件下,特定外界因素对不同行为者可以有不同的要求,事情不由外界因素的性质确定,这并非功能;且在相同条件下,对特定行为者特定事情可由不同外界因素要求,事情的指定不与外界因素对应,这里没有结构性规定。
而要求行为者做事情有着这样的规律,如果不同的外界因素各自要求特定行为者做同一件事情,那么这些要求将会是同一个要求,对任何一个外界因素来说他都将与其他外界因素共用要求而非自身专有。这样,所谓要求,除了是指定事情之外什么都不是。我们把提出要求的外界因素叫做要求者,则可以得出结论,指定一件事情是通过诸要求者对行为者提出要求实现的,并且这些要求者围绕这一要求构成一个组合。易知,任何要求者都能要求任何事情。
1.2 什么决定做还是不做某事?
显然不是所有被要求的事情都会被做,这就意味着,上面的这种对事情的指定并不能直接决定做还是不做。因此,对事情的要求仅仅是划定了做事情的范围,但后面我们会看到,没有这个范围的划定是无法决定事情做还是不做的。那么行为者做还是不做那些被指定的事情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不过至少,所有对事情的做与不做有影响的因素都必是要求者,否则此因素将无从与该事情发生关联。
我们逐步来看,在例子中,我们看到事情并不由某种数量决定做还是不做,任何单一可衡量的利益都不能决定,因此我们排除量化的模式;之后,我们看到对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来做并不取决于同样的因素,总是可以有不同的因素参与进来,这样我们排除与行为者无关而单纯取决于事情本身的模式。
再然后,对于同一个行为者做的同一件事情,我们会看到,他在不同的要求者那里会受到不同的其他因素影响从而出现不同的结果,这样,事情的做与不做也就不取决于行为者本身的特质或他的特定模式;最终,我们发现并没有哪一个要求者或要求者组合有着这样的特殊地位——在他那里,行为者必定会受某种特定因素影响而作某事,也就是说行为者不会受制于与特定人的关系或角色模式,任何一个要求者都可能由于某一个其他要求者的参与而导致行为者做或不做某事。
作为正面的结论,决定做某事会体现出一种要求此事的诸要求者与事情之间的大小次序关系,比如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A要求x 做了M,而B未能要求x去做M,则任何B能够要求x去做的事情,A都能。也就是说,在所有的要求与事情是否做成中构成了一种它们的大小排序,所有的事情和要求者有着一个总的大小次序,当要求者的大小总和超过了事情的时候,行为者就会去做。但此一大小是不能孤立出来判断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情离开了要求的网络就无所谓大小。因此,这种大小仅仅是所有要求与事情(的做不做)的序列关系构成的,并非一个独立的数量,即在做成\不成的组合中总有无矛盾的符合数量关系的大小,而此大小正好是对应做成\不成。我们把这种决定事情是否做的大小称为关系。可知,一个关系与不同其他因素的相对大小会由事情不同的结果确定,以使得不能离开网络的任何部分。
第二节 形而上学原理
而原则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简化为行为与行为者,由此,可以将上面的结论推广到所有一切,从而构成形而上学的原则。
2.1 要求与关系的形而上学性质
首先从要求和关系的定义看他们的根本性质。
由于要求什么才可能做什么,而要求本身除了指定事情之外什么也不是,因此,此一要求无法构成原因,即它不提供任何此事情之外的因素作为此事情之所以可能发生的依据。任何原因,假若它与事情等价——即此原因与事情在时空中的发生上是等价的,则此原因必须提供非此事情的因素以使自己成为后者发生的原因。而在这里,“要求”恰恰违背了这一点。因此,无法说要求导致了事情,也由此不能说有着从要求到事情的变化。
由于关系的大小仅仅取决于其所在要求网络的相对排序结果,而其本身并没有任何独立依据,因此,关系无法构成事情做成的独立存在依据。不能说,关系就是这么大,它可以导致这件事,也可以导致另一件事。要想作为此种原因,它必须具备独立存在的依据,与其作用的对象相独立。而关系恰恰违背了这一点。不能离开关系所在的具体的事情及其网络,去说假若此关系发生了其他比较会如何,因为一旦它所在的要求网络发生了变化,就将无法知道此关系的大小,不知道他与原来的大小有何关系,这样,也就不存在作为可能性的变化。
2.2 关系网的本体论
由此假如一切都是行为者做出行为,则一切就都是要求者提出要求,要求者、事情与行为者之间关系的大小比较决定作还是不做。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出要求本身也是一种行为,则它是由要求者的要求者提出和比较做出的,而做事情本身也就是对另一个行为者提出另一个要求。从而,要求本质上是一串要求,是一串没有什么变化、因果的等价链条。而由于实情、要求者在这里都仅仅是作为标志他们与行为者的关系才有意义,因此,两者没有差别。这样,可以把关系看作一组可比较的大小,行为者仅仅是这组大小的代称,所有的事情都是相应大小的区分称呼。
这样,可以如此描述所有一切。从要求来看,是作为序列的要求串,它们之间有的重合,则构成了要求的延续。从关系看,是一组组大小,它们之间有的对应,构成了比较。这样,关系只是要求之间的聚合关系,而要求只是关系之间的对应关联,因此可以说,要求是要求的聚合的对应,关系是关系的对应的聚合,可见,这两者仅仅是一种聚合-对应网络的两个侧面而已。这种网络就是关系网,关系与要求都是其中没有方向的节点和没有点的方向,既是网络的组成部分又是不能独立于网络的。这个关系网就是本体的,由前知他没有变化、没有可能性,就仅仅是个作为总体的网络。且他没有特殊性,没有本质,也就将是包含所有形态的网络以避免有其他对他的限定,从而是个纯粹的网络,仅仅是网络本身。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种种样态在其中展布开来的网络总体。对它而言,存在往往仅仅是某一组关系出发的一系列比较结果都是大于的,比如某物存在,则等价于某物提出的一系列要求都是被做了的。时间则仅仅是一个要求的不同比较,比如他一开始做A,后来不做了,实际上是他被要求做A这个要求有两个比较,分别有不同的关系参与比较,其中一个支持的大于反对的也就是他做,另一个相反。这样我们看到所谓时间变化仅仅是不同比较的并置。而因果关联则仅仅是标明了两个比较中的关系差异,也就是有哪个关系是只在其中一个的。
2.3 重新看待关系与要求
现在从关系网的角度重新看待要求和关系,则会发现,其实没有什么事情、要求者、行为者、行为。仅仅作为关系组称呼、比较结果的这些概念在关系网中是无法区分出来成为真正的要素的。而从关系网看来仅仅有要求或关系之间的相互区别,这些区别仅仅是些网络差异。比如要求之间的重叠聚集,且是同样的要求多组聚集以构成各自相互区分,这样自然是要求的无特殊性。而关系也是通过不同连接才有区别,且是多组不同结果的连接,才能够区分自己,因此当然是网络性的。也就是说,实际上关系、要求都只是网络差异,都是网络样态的差异展布所形成的。
这里举一个下一章核心的样态差异做例子。关系网应该有密有疏,有的地方相关关系的要求集中,而有的地方相反。这对应着,同一要求有不同的比较而且关系重合很多。由于关系的确定不能从一个部分推到另一个,某些关系之间的大小必须是这些关系之间确定。这样两组比较中大部分的重合只能在其中一个的大小确定中起作用,否则会引起矛盾,从而另一个必须自己确定部分的大小关系,这造成一个局部集中,一个稀少。
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章 生命
其实不难发现,关系网仅仅是为了描述方便引入的一个概念,它可以看作是本体性的关系-要求的一个缩略表述。那么,在关系要求中,最初的问题,那些行为应该如何解释呢,既然其实没有了行为者、行为,没有了所谓动因。仔细观察一下分析出关系-要求概念的那些要求,可以看到,这些要求都是要行为者引入多种因素,而且众多行为者都接受同样的要求并作出行为。而更重要的是,这些要求都很单纯,每次要求者都很简单,关系排序也不复杂。这样,从中才能对比分析出要求-关系来。因此就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些社会生活中的举动,它们的要求有何特点。
第一节 何谓生命
1.1 生命与死亡
从中可以看到,要求行为者设法做成某事的那些要求,它们的发出者都还是行为者被要求去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存在有这样的结构,A要求x 做B,且x被M要求做A。在其中,B和A是非因素关联的,做B并不是做A引入的因素。那么,为何会有这种特异的结构呢?A为何充当要求者和事情两者呢?可以看到,这些行为总还并行关联着另一组行为,在其中,x被M或相关其他要求者要求做B。也就是说,事情B并存两组比较,其中一组有着以上的特殊结构。在有着这种并行的情况下,把前面结构中的A叫做生命,x叫做生物,B叫做生命事情。
进一步,在第二组比较中,M与B及其他反对者的大小关系,必须有M与A的比较和A与B的比较才能确定。即A-x-B的特殊结构构成M要求x做B这个比较结果的特定网络因素。放大观察范围就会发现,这个网络局域的状况是有着相应的另一个局域的,在那里M与另外的因素一同参与与B的比较,并且汇集了大量的相关要求而确定关系大小。这样,本质上说,生命是关系网的一种稀疏局域,在那里,生命事情的比较结果关联的要求很少,这样,生命必须作为要求者和事情来通过不同比较确定局域的大小关系。反之,它所对应的密集局域就称之为死亡。由前面的论证可知,这种稀疏局域是关系网的必要样态。而他的稀疏也使得其比较都相对更单纯,最开始的那些例子才会表现得比较简单。现在,开始的问题就转化成了关系网中的具体形态,把生命作为关系网的组成部分,则本质上不存在生命事情、作为要求者的生命等。生命只是关系网的稀疏样态,表现出要求上的一组特殊聚合模式。对于社会行为具体的关系网定义将在下一节进行。
实际上,一组生命与生命事情也不止有一组比较,其中的反对者各不相同。有的反对者关系较强,有的较弱。有的比较反对者较多,有的较少。它们构成了生命局域与死亡局域的关系比较的重合处与差异处。当把这些反对者的多少强弱看作某种顺次序列的时候,就可以将之作为生命的“过程”。把这种顺次序列叫做自然死亡。而死亡,也就是死亡局域,显然,由于它与生命局域同样是同一个关系组的比较系列,因此,从时间上说,死亡并非发生在死后,而是在生前。
1.2 生命结构
把生命这种稀疏结构详细的分解开来看,它包含三个主要的要求链条。首先是M要求x做B,这个要求标志的是生命局域的核心比较。正是由于M要求x做B还参与另一个比较,导致了前一个比较只能用它所处的局域来确定其比较结果而又只有很少的要求。然后,达成这个稀疏局域的关系大小确定,通过的是两个交叉的要求链条,其中之一是M要求x做A,另一个是A要求x做B。如果把后者看作A本来通过的要求,那么可以说前者使得A成为了生命。
显然,由于反对方总是复多的,因此如果要反对方比较大或者说结果是不做,则要用来确定其他关系大小仍然是需要很多比较才行。这样,在这种稀疏局域,总体来说,是支持方很单纯,往往只是一个要求者,而且还基本上都能做成。这才能够构成稀疏下的关系大小确定。也就是说,生命事情总是能够实现的。或者说在稀疏样态下,M要求x做B与x做B,A要求x做B与x做B总是重合,这也是前文所述的例子都显得单纯而又总能发生的缘故。
由此,可以重新看待要求者、行为者、事情、行为,这些概念其实都出自稀疏态的关系网的那些要求链。在单纯而又总能发生的情况下,所仿佛呈现出来的现象。具体来说,包括生命要求行为者作生命事情,其他要求者要求行为者做此或相关事情,此要求者要求行为者做生命这件行为,行为者做生命事情,行为者做生命这件行为这五个方面。这是生命的基本结构,之后的具体分析中会反复出现。
第二章第二节
第二节 社会行为
2.1 定义
现在看一下开头的例子具体是什么生命活动。从现象上看,这是在要求行为者设法办成一些事情,或者说寻求各种可能的途径,尽可能向对方施加影响,从而促使对方如何。因此,从关系网的角度看,这就是要求行为者在所有与对方做此事有大小关联的因素的相应比较中,要这些因素去要求对方如此作为。而此要求的要求者,则是行为者的一种行为,那就是判断什么是对对方有影响的。在行为者设法引入因素向对方施加影响前,当然都会做这个行为,就是判断什么是对对方有影响的。而在此之后,在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一方面,仍然保持着这个确认;另一方面,出于对某个因素有作用的确认,则会在“既然这个有用,就靠这个来影响对方”的逻辑下引入该因素。即在判断什么是对对方有影响的要求下,去做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对方。也就是说,在生命结构中,生命作为事情被做出,生命也作为要求者提出要求,从而在不被作的情况下出现在做生命事情的比较中。而从关系网上看,这意味着,所有参与对方做此事的大小关系确定的因素都要求了行为者做出判断,而这些个关于判断的要求又要求了行为者去做前述的生命事情。
严格放在关系网的生命结构中看则有:1 从要求的侧面说,同样开头的两条要求链出现两组不同的重合,且其中一组中一条链的次级又出现两组不同重合,而重合的次级的下一级则有多个分支,这多个分支间又有多重重合,这样才确定的要求链的开头两点所构成的生命,才是社会行为的生命,第二点是人;2 从关系的侧面说,同一个关系出现在两个等价关联之中,且一个是在多头侧,一个是在单头侧,而单头侧相应的多头侧的支持者方有多个,且都再次出那个多头侧对应的单头侧之后的等价序列中,这样才确定此关系的大小的才构成社会行为生命,此关系的外端就是其生命。综合这种复杂的描述才能看到关系网的稀疏样态,比如要求的分疏或关系的复用排斥。
换回行为者的语汇,则是行为者被判断什么是对对方有效的作用因素要求去通过这多种途径向对方施加影响,而且行为者还被要求确实做这个判断。这种生命施加在所有人的所有的生命活动上。这也使得后面的所有具体生命活动分析总是离不开社会行为。可以看到,社会行为接近于通常所说的所谓反思性行为,但在要求-关系的分析下,既没了目的-手段论,也不再是人的什么意愿。判断与设法行为被割开成要求者和事情,而反思与行动间的间隔也被关系比较替代,如果说还有什么通常的“理性”行为的特点被剩下来,那也只是生命活动的单纯和总是被做所体现的仿佛是内在驱动的色彩。
2.2 分类
由关系的比较可知,社会行为可以根据对对方的作用方式分成两类。既然是要利用各种因素对对方施加影响,那么,无非有两种情况:
(1)理由
第一种可能是,某因素作为要求者已经在要求对方做该事情,但是作为反对者。那么行为者要做的就是设法让这个反对者改变为支持者,从而加大比较中支持方的关系。把这种改变的既有要求者称为理由。采取“理由”这个称呼的理由,则在于,通常依照某种规律、规定、法则、原理、规范等等来对对方施加影响的,或者说构成某种对对方成立的理由的,都属于改变既有要求者。这一点十分显然,任何遵照“如果…则…”逻辑行事的,显然都是肯定对方已经受到相应因素的要求。比如说“如果给他钱,他就会…”,对方就是受到了某种社会要求要去追求金钱利益。再如,“既然这样合乎规定,你就该…”,对方显见是受到了该规定的制定与维护者的要求,被要求执行规定。
当然,抛开时间叙述,则理由本质上是同一个要求的两个不同比较。这两个不同比较都含有同一个要求者,此要求者在一个中反对,另一个中支持,而此要求者的这两个同构要求链条又都经过行为者,行为者在两个链条中也是相应的一个支持一个反对。这样,其实既不存在什么既有,也没有什么改变与后果。
(2)第三项
那么,另外一种可能则是,把那些尚未在要求对方做该事情的比较中出现的因素引入近来,作为新的要求者来提出要求。这当也会加大与对方的关系总和。这种新引入的非既有要求者就是第三项。这个名称是本理论尚未成熟时遗留下来的,来自当时夏可君先生的建议。现在已经失去了本来的意义,不过也恰好体现了这种怪异的社会行为方式无法还原的特点。因为,显然,一旦引入的是个未曾加入比较的因素,那么,对方那里就不会体现出任何既有的规定、规律、规则,建立不起因果描述,也无法构成对对方有效的行为理由。但是,它起作用。而且由于不限于既有的要求者,而原则上可以施加不受限制的任何程度、任何方式的影响。
类似的,如果去掉时间词汇,那么,其实第三项只是意味着,对对方的要求有两个不同的比较,而行为者只要求第三项加入了其中一个。当然也不存在第三项如何先没有怎么,后来又怎么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第三项本身作为对方做此事情的关系大小确定相关因素,是有着既有的与对方的要求链条的,且也有着经过行为者的要求链条。而与理由不同,第三项由于只加入了一个比较,也就没有了两个比较中对应的要求链。即行为者要求第三项要求对方的链条,既不经过行为者与第三项的既有链条,也不经过第三项与对方的既有链条。这就意味着第三项的根本特点。
可知行为者要求第三项这个要求的比较中,其他那些既有的对第三项的要求仍然保持反对,因此,对第三项的要求做成的时候既确实发生了与其既有要求的比较且大于它们,又是没有通过任何既有链条的。于是,作为既有要求的那些因果或规则,既被违反了,却又无法阻止他们本应阻止的情况的发生,而又没有其他规则的生效。这就是第三项的基本体现,一种因果、规则的不可能现象。明明违反了前因,却又并非有什么其它道理的做了后果,从而也不是错误——因为错误是不会带来后果的实现的而只会退回原层面加以检查。由此使得因果规则陷入两难的不可能境地,而这种困境恰恰就是第三项提出自己新的要求。可以推知,第三项的使用将会是在规则上对对方无效的举动,是直接提出要求的,在对对方的作用上也同样出现不可能。
实际上,正是从这个不可能现象出发,才提示了本套理论全部的基础。因为既然一种完全无法还原为因果规则的方式也能起作用,那么它与通常的行为模式是否有更加根本的内在结构呢?这个问题就引导了关系-要求概念的提出。
第三节 第三项
第三项这种奇妙的社会行为方式,它的生命来源放在下一部讨论。出于同样将在下一步讨论的原因,第三项重要的施加对象也是人类及其生命活动。因此,在这里先关心一下第三项在生命活动中施展有哪些方式与具体特点。
3.1 第三项的结构制约
虽然原则上说,第三项作为非既有要求者被引入,可以是无限制的,可以有无穷多的无穷大的第三项被引入进来。但这显然并不现实,第三项也是参与对方关系大小确定的因素,并且也同样与行为者有着既定关联。因此,行为者在选择、使用第三项的时候将会受到很多条件的约束,既包括他自身所能动用的因素的限制,也包括他与对方之间关系的约束,以及对方情况的特点。
假若设想一个理想情况,那么,首先的问题是第三项改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如果既有要求极易达到,或者相当单纯,从而不同行为者之间没什么排斥,那么其实没什么必要非要动用第三项。相反,如果既有要求十分复杂,很难达成,不同行为者之间构成强烈的排斥,那么,鉴于大家都去争抢既有要求将会既增加难度又降低效力,势必事倍功半,则很有必要使用第三项。毕竟一个全新的因素进入,往往可以抛开现成规定的限制,在竞争中占有例外的优势。而进一步,如何使用第三项较为有效呢?这可以参考行为者与对方之间的关系。其实本来未必需要行为者真的自己去要求对方。但不像使用既有要求者那样大家都得用同样的因素而看不出各自关系有何差异,在使用第三项的情况下,每个人可以各自不同,从而可以自己也提出要求配合不同大小的第三项,这样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差异也被凸现了出来。由此,当行为者和对方关系很近的时候,就可以只使用一些自己与之关系很近操纵起来很容易的第三项;而当双方关系较远时,则不得不选择与对方关系足够近的第三项。
当然,实际上不会行为者不会这么从容的选择第三项。首先来说,行为者自身出于生命的要求来这么做,那么,这个要求本身能够带来的行动范围也是有限的。它受制于生命与行为者的关系大小,或者准确地说,是在这个生命活动的比较中能够大于哪些第三项的关系。这也就圈定了行为者会去动用的第三项的范围。其次,原则上说也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能够有第三项的,如果已经被加了某些限定的话。而即使在能够使用的情况下,如果第三项本身与行为者之间有着复杂众多的既有要求,那么使用过程也势将繁复到难以容忍的程度。究竟能否达到效果也很难说了。
这些关于第三项使用的结构制约在《鬼谷子》中自有详述,其对应的实际情况是纵横家入道之处,关于道与道之间的详细讨论留在第三部进行,这里提及诸子都只是本文天道在其它的道那里看到的有意义的部分内容。而另一个重要的结构制约则体现在阴阳家的天道之中,那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生命与行为者的关系。生命有着自然死亡。也就是生命事情本身的多个不同比较,在其中反对者有所不同,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强,有的弱。这种差别,再交叉分类一下就有四种情况,少且强,少而弱,多而弱,多而强,再加上中间的转折,就构成五种类别。这便是所谓阴阳五行。因此,所谓阴阳五行,实际上是生命本体上的类别,而鉴于生命对人事对一切的特殊意义,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个结构很重要。
那么,既然生命有着这样的类别或者说过程,则不同的人,不同的时候,从行为者来说,他能够使用的第三项受到不同的限制,对对方来讲,对他有效与否有多大效力也有相应的差别。尤其下面还会看到,实际上真正使用的第三项与生命之间有莫大关联,那更加是会体现阴阳五行带来的差异。
3.2 生命中的诸术
由于社会行为是施加在所有人的生命活动上的,所以下面具体的看一下,在生命活动中结构上不同的事情都主要使用如何的第三项。关于这种使用的更内在的意义和限制将在第二部讨论。也因此,这里这种归类的意义暂时不予说明。
(1)乾坤八术
前面已经分析了生命在结构上包含几个方面的事情。下面的这些不同手段也正是针对这些不同事情:
①还魂术
即其它的那些要求者要求行为者去做生命事情。由前面生命的定义知,本质上说,这是生命成其为生命的来由,因为正是为了达成这个要求的两个比较的不同大小关系确定,才有了生命这种稀疏结构。夸张一点说,这是生命的“意义”——虽然很显然是没意义的。这就是所谓还魂,把那些要求者叫做还魂者。正由于它如此重要却又游离在生命的本身结构之外,所以会体现的格外诡异莫测。实际上,那些要求者为了能够在生命之外驱动行为者,不得不无所不用其极,动用往往匪夷所思的各种第三项。有用不同阶段、时间重重叠加的,有两相配合构成循环的,有用削弱既有要求的还施彼身的,有把所有可能的不同身份、角色都包含进来宛若化身万千的,还有依靠要求对方本身也继续做向别人提要求从而不断扩散仿佛星火燎原的。因此,《管子》的讨论当然也就极为繁杂。
②摄元术
即行为者做生命事情。最强力便捷的第三项莫过于对方的生命本身。因此,当行为者在自己的生命要求下去要对方做某事的时候,他的首选就是干脆用对方的相关于某事的某个生命来做第三项。这种看上去相当强横的手段在《韩非子》中有冗繁的陈述。在抽象内容上说有御下、伐聚、锄奸的不同。在生命的选择上,有用能力的,有用程序的,有用目的的,有用模式的。比如说,把要求人家能够如何的生命移过来要求人家实际上如何,把要求人家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如何的生命拿来要求人家就直接如何等等。而每种又有许多具体变化,虽不如还魂术精彩但却相当实用。
③夺命术
既然生命有着自然死亡过程,那么,那些反对者当然可以有自己的手段来阻止生命事情的发生。当然,真的阻止了,就成了死亡了,也就是说,本质上,夺命术的成功其实是生命对应的死亡局域,只不过其中的反对者也参与生命过程的对应比较,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去理解死亡是在生前。夺命术的手段更加单纯,非常简单,就是用生命事情本身去做第三项,反过来要求行为者。这往往相当阴辣,看上去他接受了事情,却又把事情搞向了相反的方向,令人不知如何是好。而这种单纯也更加直接的明确了夺命的唯一目的——杀死对方。正如《孙子》所言,作战只是获胜而已,因此,胜而后战,绝非战而后胜。真的去和对方拼杀、较量,不管智力的、物理的、威慑的都是很愚蠢的,都仍然纠缠在既有要求上,跳出这个框框直接用他的作为去攻击他的生命才是明智的。
④定心术
即其他要求者要求行为者做生命。这个要求的达成往往会用到生命本身作为事情的一些内容。只是由于此术在第二部将会给出的社会结构中重点体现在个体生命上,从而与人的内心感受有关,所以这样命名。惠能大师所传当然不限于内心。
⑤化形术
即行为者做生命。生命作为要求者的时候,它当然也是被要求者要求的。行为者在做生命本身的时候正是用那个要求者做第三项,由于这层关联往往会有较好的效果,不过看上去会比较怪异,就像筷子对手的使用那样。这当然是生命之为生命的特色要求,而且在社会中更多体现在人的自然生命上,所以称之为化形。同样,《墨子》所传也不限于自然生命。
⑥不死术
关于不死术的确切意义放在第二部进行。这里简单说一下,它是人类生命要求人们做已死亡了的群体生命的事情,前提是人们本来在那些事情中就是作为理由被使用的。那么可想而知,对方一定已经作为反对者,反对这些社会曾经的生命活动。而当然第三项就是那些曾经的群体生命。不要觉得《论语》现在看来很死板,不死术本来就是生死之间的事情。
⑦长生术
由于这是中国人特有的生命所带来的,详细的内容也会放在第二部。此术是要人们不要再去做生命。可能有些古怪,为什么这叫长生呢?可知,如果人们不做生命,则生命虽然仍旧要人们做生命事情,可是无法形成有效稀疏局域,还魂者不能构成另一个比较。可是,这却不是死亡,死亡局域是相对生命的稀疏局域而言的,就需要是两个比较,而在死亡中,生命无法要求人们做生命事情。于是,这更像是生命尚未开始,永远推迟,推迟自然死亡。这是不是很像《道德经》的感觉?
⑧养生术
这也是中国人特有的,是配合长生术的。此术要求生命要求人们做生命事情,也可以说说是自己来维护生命结构。因为这种手法的目的在于避免非自然死亡——生命本身的要求被取消了。至于说生命自然的衰亡过程,恰好是它想维护的。所以,养生决不是保持生命活力,同样,《内经》不是要治病。
(2)其他
乾坤八术单独列出来主要是因为第二部讨论的社会正是由前六术构成。而中国社会除了长生、养生参与构成外,当然最根本还是要求人们使用第三项。其还魂和摄元,也就是要人们用现成的权能以外的因素来行事,分别对应的是名家和农家。此外,还有要求生命不受其他要求的庄子,这一点也可参看夏可君先生的著作。以上诸术加上阴阳、纵横就是天道十三绝。
第二部 社会与生活
序
实际上,某种意义上说,之所以选用了生命这个名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生活”,或者说所谓社会生活。既然号称“生”“活”,那么其中包含的根本因素自然可以称为生命。因此,在这一部分将从生命重新理解社会与生活,看到其中的多样,其中的痛苦。
第一章 什么是社会
尽管上一部中已经定义了社会行为,可却还没有说明究竟为何叫做“社会行为”。这种来自人类生命的活动与社会有什么关系呢?这首先要从生命的属性说起。
第一节 生命与生存
1.1 生命的分类与属性
与人,与活着的被称为人的生物有关的生命,大体上有这样一些:1 自然生命,与其他生物共享的生命。包括摄取物质能量,抵御外界侵袭等。2 人类生命,人类特有的、针对全体人类个体的生命。最重要的当然是上面的社会行为,还有语言等。3 群体生命,针对人类群体,必须在群体内才有意义、才能完成的生命。比如支配、分配、身份角色等。4 个体生命,每一个个人作为生物个体所特有的生命。比如私人感受等。5 亚人类生命,针对部分人类个体的生命,但并非群体的。
当然,实际上应该说,被如上这些生命要求去做相应生命事情的就是人。而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分类,则是要把社会行为这种人类生命放入到其全部生命活动内考察,看一看他所具备的结构意义。这要从生命的一些属性说起。
一般地说,生命通常是集中的。已知生命是稀疏结构,它在关系网中有着一个要求稀疏的局域,在其中,需要依靠它来定位一些这个局域特定的大小关系。
则首先,由于生命仍然是要求,它也一样需要是任意的,这意味着它也要要求别的事情,何况它在此局域的大小确定也一样要用到它的其他要求。而这种大小确定也一样要在局域内进行,才符合关系是网络的。可是,此局域又必须足够稀疏,所以,最终,生命的其他要求总是在其生命事情附近,重合程度较大,也就是说,关联较为密切,从而没有太多新的因素加入进来。
其次,类似的,生物与生物之间较多邻近。因为假如生命事情关涉太多非生物,则由于非生物的密集性会导致生命事情的大小确定陷入复杂化。这样,一方面生命之间的生命事情会较多关联,另一方面,生物会更多与生物发生关联。实际上,所谓繁殖、延续也可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就是时间排列上的生物往往在生命事情上彼此相关或有重叠。
再次,生命结构的各个比较中牵涉的非生命事情或者要求者,它们也一样需要有其他要求,需要在这个局域确定大小关系。于是,它们的其他要求也应该与各种生命邻近,也就是与相应生命或其他生命有关。
1.2 生存
这样,综合起来看,生命往往要求多个生命事情,且它们彼此往往相互关联。而生命的比较中的非生命因素也往往在生命事情中重复参与比较,这样,才会保证生命局域的稀疏性,而实际上,由于生命事情本身的关联这种重复的程度也很高。
由此,把生命的比较中的非生命因素参与此生命其他相关生命事情的比较这种重叠结构叫做此生命的生存。而由于集中性,生存也往往与其他生命相关联。
如果说,生命作为关系网的稀疏局域而有了它的一些特殊性的话,比如说,它作为要求者与事情来补足关系的大小确定,并因此而标记出了这个局域的特定的比较或者说特定的要求者;那么,生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这种特殊性的折返。通过生命本身的其他要求,通过这其他要求中的非生命因素的重复,再一次体现了要求本身不是有着特殊性的,关系也仅仅是局域中的大小。生命的要求也是可以有其他要求的,它所牵连的因素都是可以重复的。从而,生命的特殊仅仅是关系网中的特殊,它本身仍旧是这个整体的网的一个部分。
也可以说,宛若生命的重影的生存,就好像是生命内在的死亡。与那个对应的死亡局域一样,生存结构在生命局域内部重复着关系网的混乱与复杂。而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生存对生命、生命事情、非生命因素的在一个局域中的重复,生命又还会是生命吗?不就失去了这个局域的稀疏特点?何尝不是生存成就了生命呢,甚至于对于自然死亡的过程来说,生存可能更加敏感。
第二节 社会生活
回顾了生命的一般属性,再来看一看人类生命的生存,以及它与其他生命有什么关系。
2.1 社会行为与不死术
社会行为来自人类生命的要求。这无疑是人类生命非常重要或者说特殊的一种。这里专门关注一下这个生命的生存。如果说单独讨论此生存有什么道理,只能说这种生存恰好是人类生命与群体生命紧密纠缠的。
社会行为,即对因素是否对对方有效进行判断这种生命要求人去引入各种因素促使对方做一些事情。这种生命的生存,首先需要是该生命要求其他事情,并且与此事情相关,那么最可能是与社会行为的特征,既引入其他因素相关,也就是与理由相关。其次,这种事情必须能够对其他社会行为的比较中的非生命因素有所重复,这样的话,通常来说,只要是人来做社会行为总还是可以实现。那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理由本身就是人,而人类生命来要求作为理由的人或者理由意义上的同类者去做某种社会行为。而要以这种方式实现生存结构的话,那么,这种充当理由的人必须足够广泛,广泛到原则上可以覆盖所有人,而理由由人来做,就意味着社会行为的三方很可能都是人,这种局面显然最可能出现在群体生命中。
群体生命本身就是人群内发生的,当然主要是人对人如何如何。而用别人来做理由也同样符合群体的性质,并且足够普遍,从领袖精英到人民大众,都是很好的理由,而在细微之处,亲密关系中互为理由是最常见不过的。于是,社会行为这种生命就通过群体生命来实现其生存,具体来说,则是通过这种以人为理由的群体生命中的既有要求的其他生命局域。
显然,人作为理由,则人一定是作为既有要求。为了方便,下面的假设大体上用日常时间观表述。假设群体生命要求x设法做y,而x要求人z 作为理由去促成y,则z一定作为y的既有要求参与比较,而且x与z之间一样有着既有要求链。其中,x一定参与z连接到y的各种链条,并反对z通过各种方式促成y,这样,当x把z作为理由的时候,通过在某一既有要求链上把自己的反对改为支持,才能使得z由既有的反对者变为支持者,从而充当理由。
那么,假如人类生命要利用这种群体生命,就可以要求z去要求x做y。这样,正好构成了对于群体生命中的社会行为的一个变相重复,以另一种方式涉及到了社会行为使用的既有要求,形象地说,人类生命自身去要求一个密切相关于其自身生命事情的痕迹的事情。而由于生命的单纯性,人类生命不可能去要求z要求有生命的x去做y,因此,必是要求z去要求x必是在非该群体生命的局域中进行,也就是说,是在另一个群体生命局域中进行的,不妨设为 x’y’z’,其中,y’与y大体重合除了开头具体的人,x’与z’也有大量要求上的重合。由于社会行为把xyz引入生命局域,而又由于要求的任意性总会有x’y’z’作为其他局域的要求者处在大体重合的要求链上,而由于生物的邻近性它们也总处在生命局域中,或者说两个群体生命局域也是邻近的。从而在 x’y’z’的局域中,尽管群体生命不再要求x’做y’,但x’反对z’促成y’仍然作为既有要求。这样,人类生命就可以要求z’要求x’做y’。显然,由于社会行为使得x’y’z’的既有链条既处在人类生命局域中又处在群体生命局域中,这一要求也就与社会行为有很多重合或者说是邻近的,亦即这个要求关联于之前的理由结构。而z’作为人还可以在这个生命活动中作出社会行为从而重复某些非生命因素。其实可以从中看到,生存结构把几个方面的关系-要求属性综合在了一起,以关系网的方式体现了关系网。
这样,对因素是否对对方有效进行判断这个人类生命用以构成生存的其他生命事情,就是要求非当下群体生命中充当过理由的人群去要求当初的群体生命事情。把这种人类生命的生命事情以及其中行为者的社会行为叫做不死术。而当初的群体生命人群正好是这个比较的反对者。
2.2 人生活在社会中
(1)生活
既然确定了社会行为用以构成生存的生命事情,下面再来具体看看它如何重复非生命因素。人类生命的此一要求是在一个群体生命中展开的,那么这就意味着x’y’z’是在某一群体生命局域中的,相应的,这个群体生命当然有着自己的生命事情,在其中人们也会采用相应的社会行为,引入要求、第三项等。这样一来,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使得z’要求x’做y’中,z’的社会行为刚好重复相应的群体生命的摄元术所引入的非生命因素。于是,就可以在人类生命的相关不同生命事情之间构成非生命因素的复用,从而构成其生存。
这一点如何实现的呢?群体生命的摄元术怎么会“恰好”与不死术有重叠?一般的,既然x’y’z’与摄元术的各个因素,设为a用b做c,同在一个局域中,它们各自的社会行为引入的理由、第三项的比较中包含的非生命因素也总是这个局域内的,确实可以重合。而要保证这种重合的发生,则可以有一个要求来限定abc与x’y’z’使用理由和第三项的时候重复相同的非生命因素。这个要求当然也不会远离生命局域,实际上,恰好通过个体生命的定心术和化形术实现。
具体来说,设摄元术为群体生命要求a做c,而a引入b来做c,而不死术为人类生命要求z’要求x’做y’,而z’引入m来要求x’,则 a应该作为z’的个体生命的还魂者,而其个体生命就是在其社会行为中重复b的比较中的非生命因素n。这样,z’就会在引入m的时候,受到做这个个体生命的限制,而在其中重复n。
实际上,这种麻烦的结构固然体现了生命的集中性,更重要的是,非生命因素的重复并非是齐整划一的,不太可能保证某个b与某个m一定有这种重合,从而只能是通过个体各自单独重复。这样,嵌入到个体生命的定心术中就是自然的了。而且,后面还会看到,反而是群体生命的还魂术更多与不死术包含相同非生命因素,而摄元术恰恰与另一个方面重合,那就是夺命术。这个夺命术是针对不死术的。前面已经提到,不死术利用了原来群体生命的既有要求,即x’反对 z’促成y’。这样,天然的,x’就作为z’的这个生命事情的反对者,而x’是人,它在作为反对者的时候一样会采取社会行为,从而这个夺命术也是会引入理由、第三项的。这当然正好构成另一组非生命因素的重合条件,也可以通过个体生命重复群体生命的社会行为中的非生命因素。
有了这个附带的重复,人类生命的生存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两线结构。一方面是群体生命自身的摄元术和还魂术,另一方面则是人类生命的相关于社会行为的生命事情,也就是不死术与它的夺命术,这两方面之间则由个体生命的定心术和化形术连接构成其中的理由或第三项的非生命因素的重复。这种人类生命的生存就叫做生活。它符合生命的生存结构,人类生命的社会行为与另一个人类生命事情所引入的非生命因素在其中发生重合,而这另一个生命事情又与社会行为在要求链条上共用了诸多生命局域中的因素。
(2)社会
以下一章将提到的帝国中的一组生命活动为例。农民作为还魂者,通过既作为臣民又保持对政令的旁观态度而使用遭受的损害作为第三项要求统治者保持下达指令的结构。这是帝国的统治形态的基本还魂术。而皇帝则通过仅与他们保持君臣关系而收取地租使用第三项要求农民负担单向的对他们所共处的家国整体的奉献义务。这是帝国关于财富意义的基本不死术。可以看到,这个不死术实际上是重复了共同体的群体生命(见下章),就是共同体成员通过首领保持财富的公共的象征性交换。而其中,被统治者通过把对自己不利的政策执行归咎于下级官员扭曲中央意志构成第三项。因为假若下级官员是用自己的利益来操控中央政令,则他们的指令显然无效,构不成权力,充其量只能是欺骗。可是被统治者恰恰抱怨下级执行者是确实有权,并因为这个权力而使得自己受损,那岂不是下级权力可以不来自中央?那又谈得上什么弄权呢?于是,被统治者通过作为臣民却不去肯定权力结构而要求皇帝或者中央自身作为君臣\中央-民众统治关系的支撑,而不是其政治架构。这就构成了皇帝个体生命的定心术,要求其去作为个体在社会行为中使用君臣关系。由此,上面的还魂术和不死术共同关涉的君臣关系的非生命因素就通过这个个体生命实现了重复。
这样,可以把这种人类生命的生存结构,即生活,所构成的这种群体生命与人类生命的复合关联模式叫做社会。在其中,摄元术作为群体生命事情,主要实现治理、分配、交换、控制。还魂术作为其相应事情,主要实现对摄元术的基础架构的规定,包括权力结构、社会角色关系等。不死术,由于其继承了其他群体生命的事情,且与社会行为共用相同的生命而没有什么其他驱动,看上去像是没什么动机的遵守,这正是伦理、价值。夺命术则是其背反。而定心术就构成了摄元-还魂\不死-夺命之间的连接,并将个体置于其中。另外,由于自然生命同样会有其自身重复,所以往往会与不死术相关,比如上面的财富问题就明显和土地耕种有关。这就是社会的构成。而人就“生活”在“社会”中。人的生命如此存在于社会中。这种生活却又由于其是生存,是生命内在的死亡般的而显得远非美好,实际上,这恰恰是无常。因为,在其中,同样非生命因素一会儿是这样的,一会儿是那样的,一会儿与继承性的事情有关,一会儿又是出现在新的事情中,而又有着背反冲突,偏偏这些统统出现在个体作为个体的生命中。这是生命中除了死亡\衰亡的不定与必然之外的另一重苦难。有意味的是,它恰恰由伦理所引领。
第二章 社会的历史展布
已经看到第一章的讨论半是推论性的半是经验性的。而这一章将会更多经验色彩,除了表明各种现象都是关系网的局部之外,没什么其他缘由的说明了。关于这一状况第三部会有所交待。在这里不妨将之视为人类生命局域的具体考察。
第一节 社会分类
1.1 人类社会的展布
已知,社会由群体生命和与之相关的人生命构成,从而形成人类生命的生存。因此,这其中关键就在于群体生命的分布和类型。显然,群体生命的类型一方面本身构成社会构成中的一条轴线,另一方面则某一个类型会决定另一个类型构成的社会中的不死术的生命事情,这样,群体生命其实直接和间接的决定了社会具体的构成内容,并由于人类生命迭代关联的局域相邻而显示出阶段相继性。
通过整体性的考察,包括第三部的大预言术的辅助,现在可以知道,群体生命是人类特殊的一种生命形态,不仅在它构成了人类生命的生存意义上。而就类型来说,按照所谓时间顺序,则依次是共同体、封建、帝国、共产主义四种。目前正处于帝国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其中,共同体的群体生命主要的事情是维护共同性,从相同本质出发如何。封建则注重等次性,各个分支都有其共同上一层约束,从而形成等次结构。帝国的特点就是中心-结构分布,围绕一个中心\目的形成结构功能的分布。到了共产主义则改为开放性,各个部分不断自身膨胀、扩展、变化、纠缠。
相应的这些类型又会构成其他类型所处社会结构中对应的不死术。比如说,通常来讲,帝国的群体生命在构成社会的时候会与实现封建群体生命事情的不死术配对。帝国的分配交换表现为对等个体加入国家整体的分配之中,而其中的价值和主体权利确定则往往是私人\公共相对的,即私人财富与公共事务的分开。这却是封建的半独立分支与上层之间关系的体现。类似的,统治结构上的个体面对社会目标-功能的治理则与等级区隔相伴随。当然,这些也都有对应的夺命术的攻击。
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社会仍旧是作为人类生命的生存结构,因此,无论群体生命如何凸现,它都会在其中体现人类生命的自然死亡过程,也就是人类生命的盛衰变化。通常哀叹的所谓现代化带来的人与人的隔阂、价值的沦丧等等都与人类生命的自然死亡有关。确切地说则是,人类生命的反对者强度和数量的差异。从帝国之后,反对就逐渐增强,从而人作为理由的效力有所降低,社会行为的实现有所减弱,机械化更为强化。
其次,尽管群体生命同样是针对人类群体的,但是实际上,它将全部人类包进来的方式却是分成很多小群体。这主要是避免群体边界的含糊从而导致群体性的模糊。而这种分隔则靠的是亚人类生命的约束。也就是说,有着不止一种针对部分人类个体的生命,它们会通过其生命事情干预同一个群体生命,导致同样的群体生命、同样的社会类型的不同分块。甚至会导致社会构成上的一些差别。把约束群体生命分群的亚人类生命称为文化,而文化与具体社会类型及其展布的结合称为文明。当然,显见,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都会结合全部的社会类型,也不会始终形成分块。这样就有所谓文明的发展与延续。应该说,不同的文明,将会构成一个总体的社会图景,它将把群体生命的全部分布与人类生命的整个死亡过程整合在一起。而这个社会图景事实上也就是人类生命局域在关系网中的局部结构本身。
1.2 中国文明
到这里,终于可以谈一谈中国了。实际上这三部书的全部的出发点都来自于中国人自己的生命经验。应该可以看得出来,就是所谓第三项。这种非既有要求者的引入带来的不可还原的规则、规律的不可能,就构成了关系-要求的出发点,而这恰恰是中国人特有的。也就是说,使用第三项就是中国人的亚人类生命。于是现在才明确了这个出发点在理论整体中的位置,第三项是一种文化。在这个意义上,第三项与其说是社会行为的一种,不如说是中国亚人类生命对作用于其自身的人类生命的一个补充限定,或者说是亚人类生命下的社会行为变种,而并非人类生命的事情。也就是说,中国人可以用第三项也可以用理由,而其他文化的人并不去使用第三项。
而既然第三项只是一种文化,那么,显然,它不可能像理由那样作为人类生命生存的直接构成性因素,因为它不是人类普遍的。这就是为什么前面在不死术构成上,仅仅使用了群体生命的既有要求,也就是理由。所以,中国社会尽管有着大量的第三项使用,但它的不死术构成仍旧是使用其他群体生命中的理由。这与其他文明并无不同。可也并不尽然,因为第三项干扰了社会行为的使用,使得大量的非既有要求挤占了理由的使用。这样一来导致了群体生命往往只会在相对边缘的方面使用理由。因此,此种亚人类生命作用下的群体生命向其他群体生命提供不死术的事情一定与通常的不同,更进一步,则这种不死术所对应的群体生命也就会和通常的配对不同。实际上,通常来讲,中国社会的不死术轴线总会比西方慢了一拍。上一章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到,中国的帝国时期却结合的是来自共同体的不死术,而且也不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这种差池也可以说典型的反映了不同文明虽然来自共同的群体生命分布,也同样遵循人类生命的不死术结构,但却可以有非常大的区别。
相应的,维持这种区别也不是只要要求一下第三项使用就可以了。如果说理由为主导核心的社会中,重复非生命因素是平凡的,因为各个既有要求本来就和生命链条发生相应的关联,那么,一旦这个核心换成第三项,为了保证整个生存结构仍旧正常运转,第三项的非生命因素可以顺利的复用,就需要辅助的有些措施。首先,上一部中已经看到,第三项的使用广泛的涉及生命活动,由此这个亚人类生命除了要求使用第三项之外所具有的另一个生命事情就是用来保证这一点可以实现的,这就是养生术。也就是通过要求生命事情链条来维护其自然死亡过程不至被打断。然后,由生存的讨论可知,这种生命的其他生命事情,应该是会用来作为其生存结构的。事实也正是如此,中国人在接受亚人类生命要求的时候,还会去要求别的中国人作为个体自己不要再去做有关理由的生命。因为有些生命可能本身就会限定理由的使用,这无疑对中国是灾难性的,因此,正好可以用这种长生术来消除其影响,不再做此生命,就意味着该生命相当于被永远推迟。注意到,长生术恰恰是上面那个个体生命要求的化形术,而这种个体生命也就正好可以用来复用养生术中的非生命因素。而这个复用当然是针对第三项使用的生命的,实际上则恰好是在其还魂术中的第三项使用。这实质上就是中国亚人类生命的生存结构。也就是说,亚人类生命的养生术,通过个体生命的长生术复用了第三项的非生命因素到其还魂术的第三项使用,在构成生存的同时也保持了第三项可以作为中国社会构成的核心因素。
第三项的普遍使用背后有着如此复杂的结构支撑,可想而知,这并不是随便就可以拿出去移植的,它实际上纠缠在整个文明的内部,并因此而可以在其中广泛成立,并非是一种可以随便使用的技法。
第二节 社会变革与动荡
第二节 社会变革与动荡
2.1 变迁与过渡
尽管这一章叫做历史展布,不过,显然,既然没有什么时间,当然也不可能有什么历史。正如同所谓时间次序只是同样的要求的不同比较,而所谓历史,也不过是不同的群体生命与人类生命要求的不同比较,也就是其自然死亡构成的不同结合而已。也只是因为在一种社会中,其不死术与其他群体生命的生命事情构成同一要求的不同比较,才会有所谓历史过程,即被关涉的其他群体生命对应的社会类型构成此社会的类型的所谓历史或者说过去。
当然,为了行文简洁,下面的论述中仍然会采用流俗时间-历史观来讨论一下所谓社会变革。那么,这里的所谓变革,也就是仅仅是群体生命自身的自然死亡过程以及有着不死-摄元关联的不同群体生命之间的交叠,广义上则还可以伴随人类生命的自然死亡过程。
与所有生命一样,群体生命自身也有着自然死亡的分布。反对者多且弱的时候就是它从盛到衰的时候。比如说帝国时代,从文艺复兴开始,经过绝对主义国家时期在现代国家体系中达到顶峰,也随之由两次世界大战而进入衰落。在19c末到20c初的世界一体化进程中,正是它经历无数外部异质摩擦与多种内部社会矛盾的时候,也正是通过所谓普遍史理想来整合一切的时候。而在这之后,伴随着战后民族国家的独立运动,现代组织的扁平化和去组织化,产生了无数价值观念的泡沫,帝国开始进入了它的衰亡期。这其中也正在全球化的流动与后现代化的破碎中隐含着共产主义的阴影。这也就是两者的交叠状况。由于两种群体生命也有邻近性,所以会有一些非生命因素上的重叠,这就会表现在反对者上,也因此主要出现在所谓过渡时期。首先会出现从将来会看到的所谓谱系来源,实际上是一些两者重合的非生命因素。而之后在一种接近消亡的时候,则会有两个局域的一些交叠,就是会在一种生命的社会中出现另一种群体生命结构。
2.2 变革与稳态中的动荡来源
而往往最令人关心的就是变革所伴随的动荡与变乱。这里把一个社会类型的整个过程的动荡来源放在一起论述。
首先是变革时期。显而易见,所谓变革、过渡正好是两种生命都处在弱小的时候。都有强大的反对者,这已经够糟糕了,会使得生命的比较所能驱动的理由减少,而影响生命事情的继续,使得其变得更加受到质疑。而更糟糕的是,两种生命一个在衰亡期,一个初生期,它们的死亡局域都相对更加明显,更加会充斥在生命局域相关的各个方面。于是在社会结构中,关系网的不定性最大限度的体现出来,生命的相对特殊性减弱到极处。当然是一片混乱,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这是平凡混乱,或者说只是灾变而已。可是这个时候有一个方面的问题会影响后面。
后续的阶段就将是新的社会的成长期。在这里,社会内在的动荡模式会开始体现出来,那就是非生命因素复用上出的问题。已经知道,社会本质上作为人类生命的生存,实际上是摄元-还魂与夺命-不死两条轴线通过个体生命来重复非生命因素。那么,这里就存在一种可能的麻烦,就是这个重复是否足够充分。假如重叠的始终十分良好,那么没有问题,就只是正常的无常而已,充其量大家觉得生活坎坷艰辛。要是万一重合没有充分实现,麻烦就真的来了,首先,两条轴线都会仍旧各自执行,都引入自己的理由或者第三项。然而,这个时候,两线的非生命因素却有诸多不同,这就意味着,有着很多不同因素加入到了生命局域之中,而且匮乏在其中的比较确定或者要求复用。也就是说,生存结构受到了冲击。不要忘记,生存作为生命的重影结构,既是其关系网属性的体现又是其相对独特局域的保证,现在,一旦生存结构遇到危机,那也就是生命局域的相对单纯性受到挑战,更多更杂乱的比较和关系介入,从而更加接近死亡局域。这种混乱就是社会动乱。
而其根由则在初生期就已埋下。关键在于摄元术和还魂术之间的配合上。最为典型的就是春秋战国-秦-魏晋南北朝的连锁。非生命因素是从摄元-还魂一线到夺命-不死一线,而由于群体生命间理由关联本身的缘故这种重复关联并不对称,往往摄元与夺命更多重叠,还魂和不死则较多交叉。而摄元与还魂之间的交替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战国末期,秦的帝国化急剧提升,近乎到了变态的地步,国民的原子化,帝国的内部监控都强化到了当时极高的地步。摄元术的实现几乎没有任何顿挫。而还魂术却几乎没有出场的机会。这样的后果就是夺命术同时在社会结构内极度发展,重农、奖励耕织,藏富于国,财富迅速以个体-国家的方式配置。可不死术却一时间失去了社会结构实现的可能,因为没有还魂术提供非生命因素供它重复。而接下来则反过来,还魂术大量涌现,先是陈胜吴广的发动,然后是汉的休养生息,全面的体现被统治者的无关性。于是,很自然的,整个结构又一下子偏到了另一边,不死术开始全面发动,先是董仲舒独尊儒术,再是王莽复古,然后是东汉的土地兼并与庄园发展,终于到了魏晋南北朝门阀大盛。可以想象得到,一切积聚已久的各种乱麻七糟的非生命因素终于大爆发了,佛门东渐势力大张,异族崛起中原板荡,消极虚无的情绪遍地都是。整个局面一直到南北朝后期开始整顿宗族才逐渐平复。
经过成长期之后,进入相对稳定的成熟阶段,一般就会好很多。不过这个时候仍然有可能出现夺命-不死的争夺中有过多其他因素进入的问题。这也是另一种社会动乱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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