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英雄何积华
各位研究生,你可能是不需要交学费的,看我如何起诉华东政法大学
各位同学,你们好,我是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不管你是在那个学校念研究生,我就想知道,你们是否需要交学费?你们录取通知书上写的是什么类型的研究生?计划内还是计划外?
根据教监[2011]8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我再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 教财[2006]2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等文件,得出计划内研究生是不需要交学费的。
同类学校,中国政法大学是不收取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的。同城学校复旦大学计划内研究生也是不收取学费的。
而我们每年必须交学费7000元,根据上述分析,我觉得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作为法科的学生,所以我谋求法律体制内的解决方式。可是但我分别于2011年5月4日,2011年5月10日,2011年5月12日到长宁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都没有给我立案,也没有给予不予受理通知书。
我知道立案庭的法官肯定是考虑到此案被告华东政法大学的特殊性,上海整个司法系统都是华政的人,所以不敢立案。况且他们的院长邹碧华先生也是华政的校友及兼职教授,有这层关系,法院怎么敢立案?
我也幻想过立案庭的法官会正义感战胜他们的怯懦,所以2011年5月11日晚上写了一份信《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份理想,让法治继续胜利—为什么华东政法大学可以成为被告》,本来指望给立案庭的法官看完后,能够打动他们的,谁知道他们直接不理我,也不接收我的材料。鉴于邹碧华先生写过一些书,我一度把他当做知识分子,我也幻想过邹碧华先生能够有足够的正义感,所以我希望他能够有足够的勇气,能够监察立案。所以我于2011年5月12日,在立案庭第三次不接收我的材料,也不给我任何通知书的情况下,我给邹碧华先生写了一封信,告知他相关的情况,请求他对此事进行关注。并附上了前述我十一号晚上写到凌晨四点才写完的稿子给他。由于害怕立案庭会截留,我专门通过快递公司加急送达。回执单显示,当天送达。我又分别于2011年5月18日,2011年5月19日分别给邹碧华先生发了两条短信,所有的上述努力都杳无音讯。
由于这件事情牵涉面太大,我担心同学们会因此受到牵连,影响毕业等,所以,我不敢告诉他们,更不会通过学生联名方式来解决此问题。
现在,我需要你们的关注,去帮忙改变现状。
笑蜀说,关注改变中国。
不要让“更多人死于心碎”。
现在,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们立案吗?
我一定要让他们立案!
后附1,《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份理想,让法治继续胜利—为什么华东政法大学可以成为被告》
2,起诉书和证据清单列表。
证据清单列表
起诉书
附件1
为了我们心中那份理想,让法治一直胜利
——为什么华政可以成为被告
今天已经是我第三次来到这里,第一次是五月四号,第二次是五月十号。每一次不肯接收我的材料,也不给我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五四那天,单位放了半天假,放假的目的很显然是让我们去反思何谓五四精神。五四的精神在于“爱国、进步、民主、科学”。到了法律人的视角中,再不会是激进的游行示威,打砸抢,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解决问题。然而前提是法院愿意去解决问题,法院确实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的调节器。法院不应该让抱怨在社会中生根发芽,让愤怒的火药直接点燃。
今天是五月十二号,当各界都在缅怀在“五.一二”地震中逝去的同胞中的时候,我们还记得那些在学校中逝去的孩子们天真的笑容吗?学校的建筑的合格与否至今也没有一个答案。我们经历的“五.一二",我们经历了毒奶粉,我们也经历了毒馒头。法治不存,我们终归难以生活在一个安心的环境下。法治不存,我们只能一次又一次的在事后悲伤,告慰亡灵,这样的事我们经历的还少吗?
对于本案,为何法院应该立案?
一,于法应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在被告处上学并缴纳学费,有明确的的被告即华东政法大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请求返还14,000元及其利息等(详见起诉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案请求权基础是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系法人,住所地在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所以应该由贵院管辖。)
综上,在法律上,贵院应该立案。
二,于情于理应该立案
我在贵院有过为期三个月的实习,期间,得到了很多令我尊敬的法官的指点,你们交给我写判决书的知识,告诉我如何取舍证据,如何依据法律判案以及各种诉讼的技巧;知道了法官们和书记员的心酸,你们可能一天开四个庭,之后还得写判决整卷宗,你们可能累到一个组的书记员全部病倒;看过所谓的“刁民”的无理取闹,他们无所事事,整天就来投诉这个法官,那个法官,或者到处上访,散播莫须有的罪名给咱们制造压力,耗费咱们大量的精力;也曾悬挂过当事人送来的锦旗,看到当事人舒展的额头,咱们的心中泛起了幸福的涟漪。所有的这一切,我都经历过,所以,我从用“你们”到用“咱们”,因为咱们,说得小一点,是为自己讨生活,说得大一点,都在为中国的法治做贡献。
我知道,这个案子的被告太特殊,你们肯定会基于社会效果以及上层的压力不敢也不愿去立案。她的学生遍布神州大地,远的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曹建明“校长”,近的包括贵院的院长邹碧华“教授”,你们害怕只要他们稍微动一动手脚,你我就死无葬身之地。是的,我也曾害怕过。
但是,正是因为这个案子的被告太特殊,你们更应该立案。
这个案子的被告是华政,一所以法科见长的学校。她告诉我们,她是在曾今那个风起云涌的年代,苏州河边的红楼里,激荡出的时代的最强音;她告诉我们,她是圣约翰“光与真理”的追求,是中山先生“民主国家,教育为本”的期望;她告诉我们,回顾过去,逆境中崛起,是华政人用帐篷搭起的精神家园;她告诉我们,思考现在,忧患中奋进,是华政人用法治浇灌的文明国度;她告诉我们,放眼未来,辉煌中卓越,则是华政人对于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她告诉我们,“明德崇法” 是我们的理想,“笃行致知”是我们的态度;她告诉我们,不要害怕权贵,要用法治的囚笼去扼杀权力夸张的欲望。因为她经历了三起三落,也曾遭受权贵的蹂躏,也曾见识权力的老虎危害苍生。她再也不希望自己所爱的祖国再受创伤。
我知道,一个真正视华政为母亲的华政人,在面对母亲身患小疾时的态度,应该是带她去看医生,而不是放之任之。正如扁鹊所言:“君有疾在腠理,不治将恐深。”
百善孝为先,何谓孝?我们可以看孔圣人如何说,论语中提过: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孟懿子的父亲孟僖子贤而好礼,所以孔子只要他能做到不违其父之志向行为就可以算是孝。华政贤而崇尚法治,华政的儿子只要不违背母亲的意愿,就可以算是孝了。
是的,一个真正的华政人不会违背母亲的意愿,不会动用手中的权利去强奸母亲的意志。一个真正的华政人容得下母亲成为被告,因为她的母亲华政自己希望若有朝一日必须成为被告时能够坐在被告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就像她希望这个国家的主席或者是这个国家的政府若成为被告也能坐在被告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一样。一个真正的华政人,会为我喝彩。华政,会为我喝彩。因为我,至少在本案中,将她的精神演绎的淋漓尽致。华政爱我,就像我爱她一样。因为我,至少在本案中,让她有机会告诉全世界,她真的是如此的崇尚法治,为了法治,就算让她牺牲自己她也心甘情愿。
所以,我不再害怕。
请你们也不要再害怕。
立案,不是让她出丑,而是彰显她的荣耀。不立案,不是在维护她的声誉,而是让她受尽委屈。如果你爱她,就不要让她再受委屈。所以,请你大胆一点,成全了她。不要让她因为你而遭受唾弃。
咱们是上海的法院,是全国最好的法院,如果连我们都不敢为了法治出把力,那中国的法治前途何在啊?况且,追求公平正义,追求法治,不正是你我共同的理想吗?为了她,也为了在咱们夜深时内心深处的那点被挤到角落的真实的理想,咱们勇敢一点,行吗?
刘皇叔为得贤才,三顾茅庐。为得法治,我第三次来到贵院。孔明应邀出山,三分天下。贵院一声令下,说不定真能促进法治。孔明兄今安在耶?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渺小的,而法治之河流却能源远流长。放在历史的长河中,你我都是小人 物,何必在乎那一点点温饱,那一点点荣华富贵,位极人臣且聪明绝顶的孔明兄早已不知安在,你我又何必如此看重自己。当我们有机会为了自己的理想做点事情的时候,又何必战战兢兢?何不兴之所至,心之所安;尽其在我,顺其自然。
陈有西律师说:“清晨我从上海办公室驾车回杭州办公室,车过嘉兴,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从北京来电,他说控方撤诉了。他告诉我是大哭一场后才给我来电的。我一边驾车一边流泪。不去管不断响起的手机来电。我们是为法治中国而哭。”看到这里时,我也哭了。
男儿有泪不轻弹啊!
希望上海,不要成为下一个法律人哭的地方。
末了,祝所有人幸福。
尤其是那些为法治奔走的人们,希望你们平安。
愿咱们每晚都能睡个安稳觉!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凌晨四点于华政园
各位同学,你们好,我是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不管你是在那个学校念研究生,我就想知道,你们是否需要交学费?你们录取通知书上写的是什么类型的研究生?计划内还是计划外?
根据教监[2011]8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我再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 教财[2006]2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等文件,得出计划内研究生是不需要交学费的。
同类学校,中国政法大学是不收取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的。同城学校复旦大学计划内研究生也是不收取学费的。
而我们每年必须交学费7000元,根据上述分析,我觉得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作为法科的学生,所以我谋求法律体制内的解决方式。可是但我分别于2011年5月4日,2011年5月10日,2011年5月12日到长宁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都没有给我立案,也没有给予不予受理通知书。
我知道立案庭的法官肯定是考虑到此案被告华东政法大学的特殊性,上海整个司法系统都是华政的人,所以不敢立案。况且他们的院长邹碧华先生也是华政的校友及兼职教授,有这层关系,法院怎么敢立案?
我也幻想过立案庭的法官会正义感战胜他们的怯懦,所以2011年5月11日晚上写了一份信《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份理想,让法治继续胜利—为什么华东政法大学可以成为被告》,本来指望给立案庭的法官看完后,能够打动他们的,谁知道他们直接不理我,也不接收我的材料。鉴于邹碧华先生写过一些书,我一度把他当做知识分子,我也幻想过邹碧华先生能够有足够的正义感,所以我希望他能够有足够的勇气,能够监察立案。所以我于2011年5月12日,在立案庭第三次不接收我的材料,也不给我任何通知书的情况下,我给邹碧华先生写了一封信,告知他相关的情况,请求他对此事进行关注。并附上了前述我十一号晚上写到凌晨四点才写完的稿子给他。由于害怕立案庭会截留,我专门通过快递公司加急送达。回执单显示,当天送达。我又分别于2011年5月18日,2011年5月19日分别给邹碧华先生发了两条短信,所有的上述努力都杳无音讯。
由于这件事情牵涉面太大,我担心同学们会因此受到牵连,影响毕业等,所以,我不敢告诉他们,更不会通过学生联名方式来解决此问题。
现在,我需要你们的关注,去帮忙改变现状。
笑蜀说,关注改变中国。
不要让“更多人死于心碎”。
现在,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们立案吗?
我一定要让他们立案!
后附1,《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份理想,让法治继续胜利—为什么华东政法大学可以成为被告》
2,起诉书和证据清单列表。
证据清单列表
起诉书
附件1
为了我们心中那份理想,让法治一直胜利
——为什么华政可以成为被告
今天已经是我第三次来到这里,第一次是五月四号,第二次是五月十号。每一次不肯接收我的材料,也不给我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五四那天,单位放了半天假,放假的目的很显然是让我们去反思何谓五四精神。五四的精神在于“爱国、进步、民主、科学”。到了法律人的视角中,再不会是激进的游行示威,打砸抢,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解决问题。然而前提是法院愿意去解决问题,法院确实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的调节器。法院不应该让抱怨在社会中生根发芽,让愤怒的火药直接点燃。
今天是五月十二号,当各界都在缅怀在“五.一二”地震中逝去的同胞中的时候,我们还记得那些在学校中逝去的孩子们天真的笑容吗?学校的建筑的合格与否至今也没有一个答案。我们经历的“五.一二",我们经历了毒奶粉,我们也经历了毒馒头。法治不存,我们终归难以生活在一个安心的环境下。法治不存,我们只能一次又一次的在事后悲伤,告慰亡灵,这样的事我们经历的还少吗?
对于本案,为何法院应该立案?
一,于法应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在被告处上学并缴纳学费,有明确的的被告即华东政法大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请求返还14,000元及其利息等(详见起诉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案请求权基础是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系法人,住所地在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所以应该由贵院管辖。)
综上,在法律上,贵院应该立案。
二,于情于理应该立案
我在贵院有过为期三个月的实习,期间,得到了很多令我尊敬的法官的指点,你们交给我写判决书的知识,告诉我如何取舍证据,如何依据法律判案以及各种诉讼的技巧;知道了法官们和书记员的心酸,你们可能一天开四个庭,之后还得写判决整卷宗,你们可能累到一个组的书记员全部病倒;看过所谓的“刁民”的无理取闹,他们无所事事,整天就来投诉这个法官,那个法官,或者到处上访,散播莫须有的罪名给咱们制造压力,耗费咱们大量的精力;也曾悬挂过当事人送来的锦旗,看到当事人舒展的额头,咱们的心中泛起了幸福的涟漪。所有的这一切,我都经历过,所以,我从用“你们”到用“咱们”,因为咱们,说得小一点,是为自己讨生活,说得大一点,都在为中国的法治做贡献。
我知道,这个案子的被告太特殊,你们肯定会基于社会效果以及上层的压力不敢也不愿去立案。她的学生遍布神州大地,远的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曹建明“校长”,近的包括贵院的院长邹碧华“教授”,你们害怕只要他们稍微动一动手脚,你我就死无葬身之地。是的,我也曾害怕过。
但是,正是因为这个案子的被告太特殊,你们更应该立案。
这个案子的被告是华政,一所以法科见长的学校。她告诉我们,她是在曾今那个风起云涌的年代,苏州河边的红楼里,激荡出的时代的最强音;她告诉我们,她是圣约翰“光与真理”的追求,是中山先生“民主国家,教育为本”的期望;她告诉我们,回顾过去,逆境中崛起,是华政人用帐篷搭起的精神家园;她告诉我们,思考现在,忧患中奋进,是华政人用法治浇灌的文明国度;她告诉我们,放眼未来,辉煌中卓越,则是华政人对于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她告诉我们,“明德崇法” 是我们的理想,“笃行致知”是我们的态度;她告诉我们,不要害怕权贵,要用法治的囚笼去扼杀权力夸张的欲望。因为她经历了三起三落,也曾遭受权贵的蹂躏,也曾见识权力的老虎危害苍生。她再也不希望自己所爱的祖国再受创伤。
我知道,一个真正视华政为母亲的华政人,在面对母亲身患小疾时的态度,应该是带她去看医生,而不是放之任之。正如扁鹊所言:“君有疾在腠理,不治将恐深。”
百善孝为先,何谓孝?我们可以看孔圣人如何说,论语中提过: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孟懿子的父亲孟僖子贤而好礼,所以孔子只要他能做到不违其父之志向行为就可以算是孝。华政贤而崇尚法治,华政的儿子只要不违背母亲的意愿,就可以算是孝了。
是的,一个真正的华政人不会违背母亲的意愿,不会动用手中的权利去强奸母亲的意志。一个真正的华政人容得下母亲成为被告,因为她的母亲华政自己希望若有朝一日必须成为被告时能够坐在被告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就像她希望这个国家的主席或者是这个国家的政府若成为被告也能坐在被告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一样。一个真正的华政人,会为我喝彩。华政,会为我喝彩。因为我,至少在本案中,将她的精神演绎的淋漓尽致。华政爱我,就像我爱她一样。因为我,至少在本案中,让她有机会告诉全世界,她真的是如此的崇尚法治,为了法治,就算让她牺牲自己她也心甘情愿。
所以,我不再害怕。
请你们也不要再害怕。
立案,不是让她出丑,而是彰显她的荣耀。不立案,不是在维护她的声誉,而是让她受尽委屈。如果你爱她,就不要让她再受委屈。所以,请你大胆一点,成全了她。不要让她因为你而遭受唾弃。
咱们是上海的法院,是全国最好的法院,如果连我们都不敢为了法治出把力,那中国的法治前途何在啊?况且,追求公平正义,追求法治,不正是你我共同的理想吗?为了她,也为了在咱们夜深时内心深处的那点被挤到角落的真实的理想,咱们勇敢一点,行吗?
刘皇叔为得贤才,三顾茅庐。为得法治,我第三次来到贵院。孔明应邀出山,三分天下。贵院一声令下,说不定真能促进法治。孔明兄今安在耶?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渺小的,而法治之河流却能源远流长。放在历史的长河中,你我都是小人 物,何必在乎那一点点温饱,那一点点荣华富贵,位极人臣且聪明绝顶的孔明兄早已不知安在,你我又何必如此看重自己。当我们有机会为了自己的理想做点事情的时候,又何必战战兢兢?何不兴之所至,心之所安;尽其在我,顺其自然。
陈有西律师说:“清晨我从上海办公室驾车回杭州办公室,车过嘉兴,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从北京来电,他说控方撤诉了。他告诉我是大哭一场后才给我来电的。我一边驾车一边流泪。不去管不断响起的手机来电。我们是为法治中国而哭。”看到这里时,我也哭了。
男儿有泪不轻弹啊!
希望上海,不要成为下一个法律人哭的地方。
末了,祝所有人幸福。
尤其是那些为法治奔走的人们,希望你们平安。
愿咱们每晚都能睡个安稳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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