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十人 的笔记 - 第 1 页
山东茌平县法官又宰人了
山东茌平县法院法庭之所见:我2011年5月18日第一次来到茌平县法院,是因为家乡陕西镇安县五四村近期发生几起诈骗、入室盗窃大案,特别是农民刘德江的23.5万元被来自山东省茌平县的徐徐兆亮和山西省高平市苏苏小祥与当地黑社会团伙所诈骗。刘德江邀请我出面希望进行调解,于是,我2011年5月18日从北京赶到山东茌平县人民法院出庭,本想是调解双方纠纷,但徐兆亮依仗山东地方黑社会保护势力,对我进行恶语和人身攻击,在了解案情后,我为声张正义,就义务给农民工、受害人、原告刘德江当了第二代理人出庭。我所了解的刘德江:男,陕西镇安县庙沟乡五四村人。1969年5月出生,他只读过半年小学,勤劳、正直,有公德。他在外打工总是帮助乡邻农民工,2003年在家乡五四村新建小学校,缺3万资金,乡镇府准备拍卖学校危房地基,筹措建校资金,可是村里没有任何人买这个破旧庙基,而刘德江将10年打工积攒的3万元,本打算建新房,捐给小学建新校舍,搬进老学校的危房里经简单维修住到现在。刘德江是一个品德高尚的农民工。2007年冬月,刘德江在山西高平市煤矿,半夜0点下班在道边捡到一个编织袋里装的40多万元现金和银行卡,他半夜在路边蹲守等待失主,将编织袋装的40多万元现金和银行卡归还给失主--煤矿老板。煤矿老板很赏识刘德江的人品,此后刘德江被这位煤矿老板邀请加入煤矿成为股东,聘为煤矿采掘队长,承包一个矿井的煤矿开采。刘德江为了帮助和解决陕西家乡农民工的贫困,从镇安县招来家乡民工,其中,苏某、马某的家里极为贫穷,苏某、马某在陕西穷得没有裤子穿,更是娶不到媳妇,刘德江帮苏某、马某在煤矿打工,帮他们挣钱娶媳妇,帮苏某、马某在山西高平煤矿附近上门招女婿结了婚。而苏某、马某、徐某得知刘德江在煤矿挣钱投资入股100万股份。从2010年10月苏某、马某、徐某、苏某的姐李某就开始策划诈骗阴谋,2011年3月27日,终于"用工程投资"的骗局诈骗了刘德江23.5万元。刘德江与3月28日以"侵权"报案。茌平县法庭5月18日9点30分开庭,本人见到被告苏某侵权案因涉案资金23万5千元,数额较大,法院按照简单程序审理,上午开庭由一名法官冯法官和书记员开庭审判,被告苏某编造了"刘德江借款20万元"的欺诈谎言,特别是被告苏某请来其表兄证人马某出庭作证时,长达30分钟,马某讲不出"所谓刘德江借款20万元的事实经过",最后以:"不清楚被告与原告的经济来往或借款"结束证言证词的发言,并记录在案。之后,被告的其他证人均证词证明均没有证明"被告与原告的现金经济来往或借款关系";最后,由审判长冯某宣告被告姐夫徐某出庭作证,徐某竟然连身份证都未带,未证明其公民身份,审判长就准其出庭作证:编造了""听说苏某借20万给刘德江"。上午10时50分钟,离下班还有一个多小时,冯某明显看到被告的诈骗伎俩和犯罪事实已经败露,没有任何合法证据来证明"苏某借20万给刘德江",冯某就宣布休庭,并宣布下午2:00时继续开庭。而下午3:00时未及时开庭,我和原告及其律师一直在法庭外等候,却不见被告和法官到庭,直到下午4时51分,被告和冯某才到审判庭开庭:冯某宣布组成合议庭,改为一般法律程序审理,有2名法官和1名陪审员及书记员组成合议庭。冯俊堂修改了庭审记录,我看到法官冯某执法不公,法官给予了被告和被告方证人有长达5小时的串供时间。被告所带6名证人(马某、高某、李某、苏某、张某、杨某)全部串供,重新打印和书写书面证词,推翻上午法庭证词。下午庭审后,被告的代理律师拿着被告表兄马合利的手机,编造诬陷“原告阻止马合利出庭作证”的谎言,而审判长冯某支持并准许马合利某二次出庭为被告作伪证,推翻上午证词,审判长利用法官权利明显的纵容和支持被告及其团伙的伪证行为。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我见到此情,立即采用笔记和手机、和两个微型摄像头作为记录器,摄录马某的假证发言,被冯法官看到,他当场怒气冲冲的冲到我面前,抢夺了我的手机和两个微型摄像头,并多次无理搜身、搜包;
作为法官,他而不去质询被告与被告证人,也不履行法庭调查,只针对我这位农民工、原告代理人进行施压和搜身、人格侮辱,威胁、警告我违返法庭纪律,要处以重罚和拘留。然而,被告代理人和被告利用手机"编造所谓原告阻止证人出庭"的谎言,作为二次出庭作伪证的理由:确实法官冯某给予被告苏某的密切配合和准许,允许被告用"手机"作为二次出庭作伪证的道具与借口,而抢夺原告代理人手机和收走原告律师的手机,以防原告录音和摄像,冯某而不收被告明和被告律师的手机。而我是原告代理人,用手机和微型摄像机作为庭审中"犯罪嫌疑人伪证发言"记录时,却遭到法官冯某的抢夺,整过庭审中,冯某在公开利用法官权利并支持被告6位证人在法庭作伪证!当天,在法庭上冯某收缴了我的手机和两部摄像头后,法官冯某不会关机,因而一直记录了下午的法庭调查经过,直至到冯某回到办公室,我追要手机、摄像机时,冯某才叫我关闭手机和两个摄像头的录音录像,冯某对我说:"罚没你的两个摄像头和手机,因为这里面有你录音录像有我们法官的活动,为保护法官安全,我请示了法院院长处理,你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和老师,违反法律是要受到我们的处罚,你态度好就要少罚款,态度不好就要重罚"。威逼我缴8000元罚款,这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没有人提出保密,我本人作为受害人、农民工、原告的代理人,法官是公众人物,应该允许原告或公民、新闻摄像记录或报导,应该可以采用现代摄像机、录像机或快捷手机录音设备,不应该遭到罚没和严重罚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纪律之规定:“旁听人员和记者在法庭录音录像要经法官许可”;在北京咨询了高法领导:“原告、被告和诉讼人员在法庭录音录像,最高法院没有做限制,并不要法官许可”。所以,我们看到法官冯俊堂执法不公,所谓"保护法官安全"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贪渎色彩,因为本案涉及的案情复杂,发案原始地自陕西省镇安县庙沟乡二组、延续至山西省高平市,再延至山东省茌平县的经济案,是跨越三省市的较大经济案情,这个诈骗团伙近20人,涉及茌平县公安干警、茌平县法官的腐败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5月19日上午,我和原告刘德江向冯某申请索要《5月18日庭审记录与证人证言》复印件时,冯某拒绝说:“不准复印《庭审记录》和《证人证言》,不准抄写。”5月19日,上午和下午,我几次专门找到冯某索要我手机和两个摄像头,我告诉他:我的手机卡和手机有私密和一些科学家、专家、学者的电话和住址,希望要回手机卡和手机及录音资料,因为两个摄像头是在大学里借的摄像教学仪器。冯某对我说:"这是院长决定的,你只要交8000元,就给你手机卡,但没收手机和两个摄像头全部录音资料"。又说"你的手机和摄像头没收了,不能给你,因为你录我们法官的发言;关于刘德江的案子,半年也不一定判决,我建议原告撤诉"。我不知法官冯某是什么用意?我5月19、20、21日,这几天我不停的找冯某要我的手机。2011年5月22日下午,冯某又对我的当事人刘德江说:"你撤诉吧,审判费退一半给你,并且将刘明前的两个摄像机和手机一起还给他,不撤诉的话,就重罚他和没收"。当日我再次找冯某:我要求冯某出据:罚款、没收书面裁决书,冯某说:"罚款,没收手机和摄像头,还给你个什么书面处决书?没收就是没收了,不给书面的东西"。我告诉冯某:2011年5月22日晚,我离开茌平县于23日早晨回到北京。因为法院罚没是必须当场出示书面决定书的,最迟在5日以内送达我本人签字。而且,我还有声辩权和上诉期。2011年5月23日、25日,我将在茌平县法院法官抢夺我手机、摄像机的报告给单位领导,领导让秘书给茌平县法院孙厅长和冯某多次电话,索要摄像机和手机均未果。冯某在法庭上抢夺我的摄像机、手机,既不归还,我作为农民工和受害人的原告代理人,冯某连我的电话都不接。现在茌平县法院立案五个月了,农民刘德江的23.5万元"侵权案",没有审判结案,冯某依然没有依法对被告审判。这就是我所见到的茌平县法院和法官。我看到:法院法官不出据处罚决定书,就宣布罚没原告代理人的手机和摄像头和重罚8000元,要求交现金的程序违法。我作为农民工、受害人的代理人,我作为代理人使用现代电子记录设备记录庭审情况,是合法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宪法和国法。我看到,在茌平法院法官冯某,在用"法庭纪律"来抢夺我在法庭中使用手机录音、微型摄像头记录法庭审理过程的设备,冯某的行为、作法、与理由就是保护司法腐败,是在保护其知法犯法。我要求将我的手机录音、微型摄像头记录与冯某抢夺我个人通信、摄像设备的行为和作法,暴光给媒体。希望中国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央电视台及各报刊转载到中国各大网站上,茌平法院法官冯某也可以将我的作法反映给我的单位。我们开展全民、全党大讨论。刘明前手机18601377392
山东茌平县法院法庭之所见:我2011年5月18日第一次来到茌平县法院,是因为家乡陕西镇安县五四村近期发生几起诈骗、入室盗窃大案,特别是农民刘德江的23.5万元被来自山东省茌平县的徐徐兆亮和山西省高平市苏苏小祥与当地黑社会团伙所诈骗。刘德江邀请我出面希望进行调解,于是,我2011年5月18日从北京赶到山东茌平县人民法院出庭,本想是调解双方纠纷,但徐兆亮依仗山东地方黑社会保护势力,对我进行恶语和人身攻击,在了解案情后,我为声张正义,就义务给农民工、受害人、原告刘德江当了第二代理人出庭。我所了解的刘德江:男,陕西镇安县庙沟乡五四村人。1969年5月出生,他只读过半年小学,勤劳、正直,有公德。他在外打工总是帮助乡邻农民工,2003年在家乡五四村新建小学校,缺3万资金,乡镇府准备拍卖学校危房地基,筹措建校资金,可是村里没有任何人买这个破旧庙基,而刘德江将10年打工积攒的3万元,本打算建新房,捐给小学建新校舍,搬进老学校的危房里经简单维修住到现在。刘德江是一个品德高尚的农民工。2007年冬月,刘德江在山西高平市煤矿,半夜0点下班在道边捡到一个编织袋里装的40多万元现金和银行卡,他半夜在路边蹲守等待失主,将编织袋装的40多万元现金和银行卡归还给失主--煤矿老板。煤矿老板很赏识刘德江的人品,此后刘德江被这位煤矿老板邀请加入煤矿成为股东,聘为煤矿采掘队长,承包一个矿井的煤矿开采。刘德江为了帮助和解决陕西家乡农民工的贫困,从镇安县招来家乡民工,其中,苏某、马某的家里极为贫穷,苏某、马某在陕西穷得没有裤子穿,更是娶不到媳妇,刘德江帮苏某、马某在煤矿打工,帮他们挣钱娶媳妇,帮苏某、马某在山西高平煤矿附近上门招女婿结了婚。而苏某、马某、徐某得知刘德江在煤矿挣钱投资入股100万股份。从2010年10月苏某、马某、徐某、苏某的姐李某就开始策划诈骗阴谋,2011年3月27日,终于"用工程投资"的骗局诈骗了刘德江23.5万元。刘德江与3月28日以"侵权"报案。茌平县法庭5月18日9点30分开庭,本人见到被告苏某侵权案因涉案资金23万5千元,数额较大,法院按照简单程序审理,上午开庭由一名法官冯法官和书记员开庭审判,被告苏某编造了"刘德江借款20万元"的欺诈谎言,特别是被告苏某请来其表兄证人马某出庭作证时,长达30分钟,马某讲不出"所谓刘德江借款20万元的事实经过",最后以:"不清楚被告与原告的经济来往或借款"结束证言证词的发言,并记录在案。之后,被告的其他证人均证词证明均没有证明"被告与原告的现金经济来往或借款关系";最后,由审判长冯某宣告被告姐夫徐某出庭作证,徐某竟然连身份证都未带,未证明其公民身份,审判长就准其出庭作证:编造了""听说苏某借20万给刘德江"。上午10时50分钟,离下班还有一个多小时,冯某明显看到被告的诈骗伎俩和犯罪事实已经败露,没有任何合法证据来证明"苏某借20万给刘德江",冯某就宣布休庭,并宣布下午2:00时继续开庭。而下午3:00时未及时开庭,我和原告及其律师一直在法庭外等候,却不见被告和法官到庭,直到下午4时51分,被告和冯某才到审判庭开庭:冯某宣布组成合议庭,改为一般法律程序审理,有2名法官和1名陪审员及书记员组成合议庭。冯俊堂修改了庭审记录,我看到法官冯某执法不公,法官给予了被告和被告方证人有长达5小时的串供时间。被告所带6名证人(马某、高某、李某、苏某、张某、杨某)全部串供,重新打印和书写书面证词,推翻上午法庭证词。下午庭审后,被告的代理律师拿着被告表兄马合利的手机,编造诬陷“原告阻止马合利出庭作证”的谎言,而审判长冯某支持并准许马合利某二次出庭为被告作伪证,推翻上午证词,审判长利用法官权利明显的纵容和支持被告及其团伙的伪证行为。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我见到此情,立即采用笔记和手机、和两个微型摄像头作为记录器,摄录马某的假证发言,被冯法官看到,他当场怒气冲冲的冲到我面前,抢夺了我的手机和两个微型摄像头,并多次无理搜身、搜包;
作为法官,他而不去质询被告与被告证人,也不履行法庭调查,只针对我这位农民工、原告代理人进行施压和搜身、人格侮辱,威胁、警告我违返法庭纪律,要处以重罚和拘留。然而,被告代理人和被告利用手机"编造所谓原告阻止证人出庭"的谎言,作为二次出庭作伪证的理由:确实法官冯某给予被告苏某的密切配合和准许,允许被告用"手机"作为二次出庭作伪证的道具与借口,而抢夺原告代理人手机和收走原告律师的手机,以防原告录音和摄像,冯某而不收被告明和被告律师的手机。而我是原告代理人,用手机和微型摄像机作为庭审中"犯罪嫌疑人伪证发言"记录时,却遭到法官冯某的抢夺,整过庭审中,冯某在公开利用法官权利并支持被告6位证人在法庭作伪证!当天,在法庭上冯某收缴了我的手机和两部摄像头后,法官冯某不会关机,因而一直记录了下午的法庭调查经过,直至到冯某回到办公室,我追要手机、摄像机时,冯某才叫我关闭手机和两个摄像头的录音录像,冯某对我说:"罚没你的两个摄像头和手机,因为这里面有你录音录像有我们法官的活动,为保护法官安全,我请示了法院院长处理,你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和老师,违反法律是要受到我们的处罚,你态度好就要少罚款,态度不好就要重罚"。威逼我缴8000元罚款,这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没有人提出保密,我本人作为受害人、农民工、原告的代理人,法官是公众人物,应该允许原告或公民、新闻摄像记录或报导,应该可以采用现代摄像机、录像机或快捷手机录音设备,不应该遭到罚没和严重罚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纪律之规定:“旁听人员和记者在法庭录音录像要经法官许可”;在北京咨询了高法领导:“原告、被告和诉讼人员在法庭录音录像,最高法院没有做限制,并不要法官许可”。所以,我们看到法官冯俊堂执法不公,所谓"保护法官安全"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贪渎色彩,因为本案涉及的案情复杂,发案原始地自陕西省镇安县庙沟乡二组、延续至山西省高平市,再延至山东省茌平县的经济案,是跨越三省市的较大经济案情,这个诈骗团伙近20人,涉及茌平县公安干警、茌平县法官的腐败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5月19日上午,我和原告刘德江向冯某申请索要《5月18日庭审记录与证人证言》复印件时,冯某拒绝说:“不准复印《庭审记录》和《证人证言》,不准抄写。”5月19日,上午和下午,我几次专门找到冯某索要我手机和两个摄像头,我告诉他:我的手机卡和手机有私密和一些科学家、专家、学者的电话和住址,希望要回手机卡和手机及录音资料,因为两个摄像头是在大学里借的摄像教学仪器。冯某对我说:"这是院长决定的,你只要交8000元,就给你手机卡,但没收手机和两个摄像头全部录音资料"。又说"你的手机和摄像头没收了,不能给你,因为你录我们法官的发言;关于刘德江的案子,半年也不一定判决,我建议原告撤诉"。我不知法官冯某是什么用意?我5月19、20、21日,这几天我不停的找冯某要我的手机。2011年5月22日下午,冯某又对我的当事人刘德江说:"你撤诉吧,审判费退一半给你,并且将刘明前的两个摄像机和手机一起还给他,不撤诉的话,就重罚他和没收"。当日我再次找冯某:我要求冯某出据:罚款、没收书面裁决书,冯某说:"罚款,没收手机和摄像头,还给你个什么书面处决书?没收就是没收了,不给书面的东西"。我告诉冯某:2011年5月22日晚,我离开茌平县于23日早晨回到北京。因为法院罚没是必须当场出示书面决定书的,最迟在5日以内送达我本人签字。而且,我还有声辩权和上诉期。2011年5月23日、25日,我将在茌平县法院法官抢夺我手机、摄像机的报告给单位领导,领导让秘书给茌平县法院孙厅长和冯某多次电话,索要摄像机和手机均未果。冯某在法庭上抢夺我的摄像机、手机,既不归还,我作为农民工和受害人的原告代理人,冯某连我的电话都不接。现在茌平县法院立案五个月了,农民刘德江的23.5万元"侵权案",没有审判结案,冯某依然没有依法对被告审判。这就是我所见到的茌平县法院和法官。我看到:法院法官不出据处罚决定书,就宣布罚没原告代理人的手机和摄像头和重罚8000元,要求交现金的程序违法。我作为农民工、受害人的代理人,我作为代理人使用现代电子记录设备记录庭审情况,是合法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宪法和国法。我看到,在茌平法院法官冯某,在用"法庭纪律"来抢夺我在法庭中使用手机录音、微型摄像头记录法庭审理过程的设备,冯某的行为、作法、与理由就是保护司法腐败,是在保护其知法犯法。我要求将我的手机录音、微型摄像头记录与冯某抢夺我个人通信、摄像设备的行为和作法,暴光给媒体。希望中国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央电视台及各报刊转载到中国各大网站上,茌平法院法官冯某也可以将我的作法反映给我的单位。我们开展全民、全党大讨论。刘明前手机1860137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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