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补充协议六
書店守望者(辭舊迎新)
今后香港业者要在中国内地设立出版物分销企业,不再受零售企业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批发企业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这一资金门槛限制,并可在内地建立排校制作服务公司和独资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5 月9 日和11日,商务部先后在香港和澳门同当地特区政府正式签署了《CEPA 补充协议六》,令内地与港澳之间紧密经贸关系再进一层。 CEPA 即《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最早签署于2003年,迄今为止共签署6次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四》和《补充协议五》中,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印刷企业进行了专门规定。在新闻出版总署的参与和建议下,此次《CEPA补充协议六》中涉及到新闻出版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建立排校制作服务公司,从事图书的排校、设计、排版等印前工作;二是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的形式在内地设立及经营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经销内地出版的音像制品(含后电影制品);三是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四是开展两地出版印刷专业人员互认的技术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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