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易费用的理论

沉喧

来自:沉喧(學術辯論應該是門儒雅的藝術)
2012-06-27 16: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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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沉喧

    沉喧 (學術辯論應該是門儒雅的藝術) 楼主 2012-06-28 12:38:39

    作为合作的发起人,不管临时组织一个牌局,还是搞个跨国公司,他们心中所计较的是得到的要多于付 作为合作的发起人,不管临时组织一个牌局,还是搞个跨国公司,他们心中所计较的是得到的要多于付出的。离开成本核算,人类的合作很难超出家庭合作那样的小范围。对于复杂生产的分工合作组织,想不靠成本核算就想比较什么交易成本,那都是误入歧途的表现。 ... 洪一牛

    如何定义合作呢?咏月兄说,事实上,合作也是竞争的一种形式。合作也是竞争。因为合作最后是一个分配问题。 另外,交换是合作还是竞争呢?买家和卖家是合作关系还是竞争关系呢? 其实恰恰相反,交易费用一定是竞争涉及的成本(如租值消散),在这个意义下,成本,选择,竞争,是一个东西(阿尔钦)。 如果没有了交易费用,等于竞争不需要成本。那我们要问了,什么情况下竞争不需要成本呢?只有那种一下就识别出最优状态的体系下,竞争才不需要成本。所以,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正如我在文中所说:“完整即意味着存在完美契约,但悖论是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契约通常没有什么意义,会停留在静止状态,或者立刻形成帕累托最优并静止”。这个情况下,市场运行没有成本,市场时时刻刻停留在一般均衡的状态,稀缺这个一般均衡的概念下是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过剩需求永远小于等于零),这意味着不存在经济财,产权的概念也将变得没有意义。所以,交易费用一定伴随着竞争约束,不可能是通过合作行为进行定义的。

  • 沉喧

    沉喧 (學術辯論應該是門儒雅的藝術) 楼主 2012-06-28 12:42:38

    作为合作的发起人,不管临时组织一个牌局,还是搞个跨国公司,他们心中所计较的是得到的要多于付 作为合作的发起人,不管临时组织一个牌局,还是搞个跨国公司,他们心中所计较的是得到的要多于付出的。离开成本核算,人类的合作很难超出家庭合作那样的小范围。对于复杂生产的分工合作组织,想不靠成本核算就想比较什么交易成本,那都是误入歧途的表现。 ... 洪一牛

    当然,合作之间涉及的成本(如信任,欺骗)等等,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主观)。这其实从侧面证明了合作某种程度上也是竞争的一种形式。

    合作的时候,通常不涉及交易的问题,在组织内部,看起来是“合作”,其实不然,每个人都有偷懒(搭便车)的动机,每个人都在争取剩余权利(见诺斯对奴隶的分析,阿尔钦、德姆塞茨的经典论文)。交易费用恰恰是为了防止这种竞争而产生的。 交易费用自然是一种成本,在芝加哥体系下,无物不成本(至少是机会成本,如租的概念)。交易费用也不局限于主观和客观的区分(我个人认为对主观和客观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 沉喧

    沉喧 (學術辯論應該是門儒雅的藝術) 楼主 2012-06-29 03:23:30

    一切交换行为都是合作行为。抢劫、盗窃、欺诈等行为才是反合作行为。这都区分不清楚吗? 一切交换行为都是合作行为。抢劫、盗窃、欺诈等行为才是反合作行为。这都区分不清楚吗? 洪一牛

    真是高端啊!合作行为对应的就是反合作行为!真是闻所未闻。 能把您的逻辑链条阐述一下么? 为什么一切交换行为都是合作行为? 如果说我们共同维护一个某种机制便是合作行为,那么市场确实可以看成我们大家共同维护的地方(奥斯特罗姆根据此认为市场是一种公共品)。 但是这是一个偷换概念,将机制本身替换成了机制(规则)的共同维护。就像我们下象棋,象棋一定是一个竞争性质的游戏,不是我赢就是你赢。但同时我们共同维护一个规则,马走日象走田,我们能说由此象棋就变成了合作游戏么?跑步比赛大家都遵循规则在自己的跑道内奔跑,难道跑步比赛不是竞争的而是合作的? 买家和卖家的讨价还价,市场供求的博弈,也是竞争性质,但是人们都共同维护交换机制,难道这些就变成了合作? 这位一牛兄,这些都区分不清楚吗?

  • 沉喧

    沉喧 (學術辯論應該是門儒雅的藝術) 楼主 2012-06-30 10:31:12

    以上两位争论有些高端和跑题。个人观点“约定俗成下某种规则的竞争博弈也是合作,合作也是竞争。 以上两位争论有些高端和跑题。个人观点“约定俗成下某种规则的竞争博弈也是合作,合作也是竞争。”这好像说光的波粒二象性,但并不是任一情况都是说光既是波又是粒。某些情况下用光的经典波动语言性质来解释会恰当,而有时用粒子系统语言又会好些。劳动和资本设备这两生产要素在雇佣时我们可以认为表现出竞争替代会好些,而生产某些产品时它们显然是合作的。(请记住在‘自由’市场中这两个过程的决策是不能分割的。)我们只能说它们边竞争边合作决定了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结构。我理解比较肤浅。 另外,洪兄把人与人的关系简化成几种关系,那么这几种关系会否混杂在一个过程中呢?比如说在租佃分成中,地主和农民显然在合作也都获得比不合作更大的,那么在分配过程中就完全没有你争我夺现象吗? 言归正传。我不像韦森先生那样,不关注成本的客观和主观问题。五常先生说所谓交易费用指一人制度不可能有的费用。那么1970年的美国和现在的美国相比,按照五常先生的说法,交易费用占比应该是下降了,但是如果我们根据交易费用定义追溯交易费用历年的实际货币总值,那么它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毫无疑问是在上升的。要么这两个说法是矛盾的,要么就是交易费用作为某种实物指数,产量减少了(相对总量百分比而言)但价值量大大增加了。交易费用是相对稀缺品!!! 相信沉喧兄已经明白我真正要问的是什么了,交易费用是一个物质技术量还是一个经济价值量?对于这个问题您一点都没回答。如果他是一个物质技术量,单独把它区分出来一点意义都没有。它的增加和减少也不是经济问题而是自然科学的事(比如说通讯技术问题)。如果它是一个价值量呢?毫无疑问它部分的取决于人类行为,比如说维权的费用,我请一个律师,律师费不仅仅取决于律师的口才,也取决于他的供需情况,如果因着其它行业因素导致律师费用下降,从而导致的交易费用减少,那么我们能否说交易费用下降了,效率提高了吗?就算我们能这样说它也是被决定因素,作为约束条件来说是没什么说服力的。 ... 珍惜咏悦

    確實跑題嚴重。 一牛兄並沒有就我的帖子進行討論,而是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所以我們的爭論則跑到了一牛兄的見解上。

    如果問“交易費用是什麼”,這有點像問價值是什麼一樣,不免掉入無限枚舉的陷阱。詠悅兄應該可以感覺到,交易費用是內生的,(請恕我並沒有想到經濟價值量是一個什麼概念)非交易不發生的。而交易的達成是一種“激勵”行為,即產權是交易的先決條件。交易費用就是這種激勵作用到個體上的效果體現。交易費用越小,則人們的交易動機越大,因為產權更明確,人們更能看到交易的好處,所以人們的經濟行為更有效率。 至於如何讓交易費用變小,則多種多樣,有技術性的——例如通信技術和搜索技術,他們當然會改變經濟結構甚至政治制度——互聯網對社會制度和經濟發展的改變是顯而易見的。當然也有制度性的,例如改革開放(制度費用),淘寶重新修改信用規則(人際協調上的),等等。

  • 沉喧

    沉喧 (學術辯論應該是門儒雅的藝術) 楼主 2012-07-03 06:00:56

    我希望沉喧兄能评述下以下这段话: “五常先生说所谓交易费用指一人制度不可能有的费用。那么19 我希望沉喧兄能评述下以下这段话: “五常先生说所谓交易费用指一人制度不可能有的费用。那么1970年的美国和现在的美国相比,按照五常先生的说法,交易费用占比应该是下降了,但是如果我们根据交易费用定义追溯交易费用历年的实际货币总值,那么它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毫无疑问是在上升的。要么这两个说法是矛盾的,要么就是交易费用作为某种实物指数,产量减少了(相对总量百分比而言)但价值量大大增加了。交易费用是相对稀缺品!!!” 这段话我认为并非没有意义,五常先生说过香港的交易费用产值占到80%以上,这就是说他认为交易费用是能用货币价格表示的。 我问的就是常说的交易费用概念是否货币价格表示?我想大多数人都会同意使用互联系统收费记账的效率比人工来得高,那我们能否说前者的交易费用比后者低呢?有时使用者会选用后者,因为后者的价格更低。那么交易费用在这个例子中的约束作用是什么呢?科斯说只要没有交易费用,不管是污染还是搬厂资源都利用最优,(收益落在谁手里决定于产权配置),如果有交易费用就不一定,他这里交易费用定义是什么?谈判界定产权的费用?如果律师收费很便宜,使得这个过程进行很容易,或者律师收费很贵使得几乎不可能,那么我们能否说前者的交易费用低使得资源利用更好呢?(没有外部性)如果是的话,是什么决定了律师的费用?交易费用的约束决定于其它因素,那么我们以交易费用作为选择标准是否合理? 或许我水平太低是在钻牛角尖吧。 ... 珍惜咏悦
    1. 我對這段話是這樣理解的。毫無疑問,交易費用是可以通過貨幣來衡量的。比如政府監管增多,這會導致交易費用(制度費用)增加。我們可以說“灰色收入”(這個是可以估算的)+“行政費用”就是交易費用。但同時,由于教育水平的上升,人們之間的協調能力更好了,欺騙、浮誇等行為減少,人們相互信任,交易費用又在下降。

    我認為,制度費用在理論上可以是:自發秩序的成本和社會明示的制度成本之間的差。如果政府立法、各個文化習俗以及人際之間的協調成本為零,那麼制度費用是可以為零。從實證角度看,我認為教育水平、公共安全開支、政府債務成本以及灰色收入規模都是可以用貨幣量化的制度成本變量(但不完備)。 這裡,交易費用的分析過程確實有點像個黑箱子。我們只能知道最初的一些參量,然後最後觀察經濟效率。而這之間的交易費用是如何協調行為的,是難以從宏觀角度分析的。只能是在不同約束下分析侷限情況。

    1. 交易費用的概念可以一部分的用貨幣價格表示,不完備但是實用(足夠做出局部改進)。我們可以想像,互聯網讓股票交易更快捷。這讓以前發生不了的交易,能夠發生了,我們當然可以說互聯網的誕生降低了人們的交易費用——方便了。這和銀行信用證降低了貿易商之間的交易費用是一個道理。至於有些人可能會使用人工,這並沒有降低交易費用。例如,證券交易所裡面現在還保留著手勢和喊話的交易方式。原因在於他們由於一些客觀的原因,交易費用本來就低,沒有必要用另一種“交易費用”(交易系統)來代替原來的“交易費用”(手勢和喊話)。人們的經濟行為的約束之一就是:他們總是以一種成本較小的交易費用代替另一種交易費用。

    科斯其實並沒有定義交易費用,他用市場運行成本這個概念模糊了過去。科斯也說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那麼產權的界定和維護成本必定是交易費用的必要因素。我想科斯關於企業和社會成本問題的分析,最終導向的是巴澤爾的定義。就是產權的界定和維護的成本,但這只是張五常諾斯所言的制度成本的一部分(可能是重要的一部分,諾斯和張五常有將這個產權的界定和維護更細化,觀念的轉變都算是一種交易費用)。

    當我們考察工廠搬遷的那個例子時,律師是一個外生給定的約束,是侷限外的人。侷限內就是村民和工廠,兩者要談判。他們談判的手段多種多樣,如果律師收費太高,高過了他們自己協商的成本,自然律師就要降低自己的費用,否則就得不到工作。這就意味著,律師、銀行、會計師事務所,這些組織如果非常賺錢,通常意味著這個經濟系同的制度費用高(交易費用高)。因為糾紛眾多難以協調(需要律師),借貸脫節、相互難以信任(所以銀行手續很高的風險貼水),委託代理之間難以進行信息交流(所以需要會計師來嚴格審計)。

  • 沉喧

    沉喧 (學術辯論應該是門儒雅的藝術) 楼主 2012-07-03 06:25:35

    根據上面的分析,請不要質疑對交易費用的處理會導向凱恩斯主義行為——很多通過政府降低交易費用(例如教育支出)的行為都被打入凱恩斯主義的行列,這是膚淺的。 根據我上面提出的“制度費用是自發秩序的成本和社會明示的制度成本之間的差”這個角度,那麼相機抉擇一定是增加交易費用的。那麼我們需要討論的是這個交易費用增加的值不值,他又是替代了(也是是為了替代以後的)哪種交易費用? 這裡我認為奧地利對凱恩斯的批判偏離了經濟學範疇,凱恩斯不是一個對不對的問題,而是值不值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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