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来自:苏仁(满满的生命力Vitality~)
来自: 熊阿姨 《言论自由的反讽》的评论 http://book.douban.com/review/5143449/ 在关于美国言论自由的著作中,绝大多数都预设了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正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这本小册子恰恰提出:国家的力量不可省。 在这本一百多页的小册子里,耶鲁宪政学家欧文·费斯质疑了对自由主义古典式的解读,列举出美国现有言论自由标准所遗留的死角,把言论自由从个人自由上升到社群主义层面上,提出了国家在更高的民主意义上对推动言论自由的重要作用。 一、古典自由主义是否完美无缺? 1、言论的“沉寂化”机制(silencing dynamic) 芝加哥近郊的科斯基聚居了大量犹太人,1977年,美国纳粹党宣布将佩戴希特勒纳粹标志,在该村举行游行,科斯基当局下达禁令禁止游行,纳粹党和当局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最后联邦法院做出判决:游行合法,禁令违宪。 这种对仇恨言论的宽宏大量只有在美国可以得见,相比于欧洲国家对这种仇恨言论的深恶痛绝,美国人简直有种天真的乐观主义,在费斯看来,这种判决就是对言论自由的误读。在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和竞选捐款这三方面上,推崇单一的言论自由判断,会造成被评论方的价值沉寂——仇恨言论阻碍受害者参与公民社会活动,即使参加,他们的发言也缺乏权威性;淫秽出版物里女性被简化为性目标,不仅损害其声誉,更让女人变得顺从和沉寂;至于反反复复关于竞选捐款的条文修改,最后的开放是富人的福音,无钱赞助的穷人就此永远处于竞技场弱势,不得翻身。 在这三种情况下,言论自由高擎的大旗下有着不可忽视的阴影,这个绝对政治正确的判断标准,实际上牺牲了被评论者的利益。 2.新闻媒体屈服于市场权力 在民主社会中,媒体是建设民主社会最重要的机构,在美国的媒体生态中,自主性的保持有两项保障:一是高度商业化下的经济独立,另一个是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立的司法优势。 但在经济和司法自治性之外,市场对于媒体是最大的制约,受制于节约成本、推动广告、吸引目标受众的自身使命,面对公共问题,媒体对于资本的受制,很可能使其无法履行自己保持公共知情的职责。 在既有社会环境中,言论的沉寂化和媒体自身的弱点,让古典自由主义的解读并非无懈可击。 二、言论自由的两个层面:个体自由、公共自由 第一修正案的原文既古老又简单,按照安东尼·刘易斯的说法,这几行文字是当年修订者们制造的活体,它们以法令的性质对国家权威划定一个严格的边界,但这个边界的确切位置随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最高法院甚至不同的大法官而变化。费斯认为,这个位置总是反映着互为冲突的两种利益的平衡:一方面是自由表达的价值,一方面是国家为支持管制而推进的利益。 在费斯的解读中,过去在言论自由圭臬著作《论自由》中,密尔所说的是一种个人发展层面上的自由,但在美国宪法的领域里,言论自由不是一种哲学原理,而是体现在创建政府结构过程中的一种法治,它更具政治性意义。民主需要的是“不受禁止的、强健的,以及完全开放的”辩论。这种辩论创造的是公共意义上的自由。 这种公共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则有两个目标:自由、平等。 在此基础上,费斯就过去的价值观发出质问:当发言者的利益与发言者所讨论的那些人的立意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什么应该将前者的利益置于后者的利益之上,或者谁必须听从这个言论。——“我们没有理由偏重自由甚于平等,没有理由偏重第一修正案甚于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一直被我们忽视了。 三、达到平等的方式——国家权力的行使 是时候让国家力量出场了,这里所讲的国家干预,目标是培育全面、公开的辩论,这种辩论确保公众听到所有应该听到的声音。 具体的做法,一是对弱势赋权,二是压制强势声音。 如同在公共广场辩论中,给声音弱小的人分发扩音器,国家向来有”配给者”这一身份,就像过去对待公共教育和公共图书馆那样,弱势的、远离商业的公共性议题需要国家的支持。以NEA(国家艺术基金会)对于受资助的艺术家的选择过程为例,NEA制定了“正派”和“艺术品质”两项选择标准,对需要资助的艺术作品进行综合考量,并引入公众监督,将配给性过程化为一个三角式的结构,尽可能完善选择机制,把国家的资助资金分配到最需要的艺术领域里去。 这种资助在按照第一修正案的要求,保证配给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又进一步推进了第一修正案的内在价值。 至于压制强势,在对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主义解读中,对任何言论进行国家管制都是不可忍受的。费斯援引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的论调:第一修正案禁止的是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而不是表达言论的自由。费斯认为,这里的“自由”包含着什么应当被容纳以及什么应当被排除。在过去的判断中,法庭过于坚持“内容中立性”,这一原则本是防止国家的力量令辩论倾斜,但放在仇恨言论,淫秽品和政治开支的情形中,正是私人派别在使辩论倾斜,而国家管制却推进了自由和公开的辩论。 四、实际操作中的作用与尴尬 在新闻市场中的国家作用,分为配给性措施和管制性措施两种。前者不再赘述,在后者管制型措施方面,FCC(联邦通讯委员会)制定了公平法则,要求广播传媒报道具有公共重要性的问题,并以均衡方式呈现出一个故事的双方(或故事所有可能方面)的立场。给政治候选人、受到人身攻击的人回复权。 这种配给性和管制性的权力实施,可以说是费斯所希冀的理想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能轻易实现平衡。 1969年“红狮案”里,在一件批评事件里,法院支持了FCC的公平原则,要求红狮广播公司给被批评的作家一个在节目里自我申述的机会。但在1987年,FCC自己为“红狮案”翻案,宣布公平法则是违宪的。管制措施确实过度管制、导致自我审查等弊端,但这种翻案更多是一种关于意识形态和原则的斗争,此后几桩类似案件最终默认了“违宪”的判断倾向。对新闻媒体自主权的限制还是被以自由的名义终结了。 “自由的新闻媒体也将被化约为自由企业,而我们的民主命运也将完全落入市场的掌控之中。”费斯的不满之情溢于纸面,言论自由的绝对市场主义是危险的——这是费斯写这本书的初衷,也正是这本书所置身的社会现实。 隔岸观火 《言论自由的反讽》这本书出版于1996年,它完全建立于美国完善发达的言论自由保护机制之上,背后是高度完善的法治社会做依托。国内我所见的论文多是引介使用,反驳和发展的论调并不多,正如贺卫方在此书中译本的前言中所提,之于我国,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仍是一个需努力达到的目标,费斯的忧虑用于中国可能会出现某种类似“直把杭州作汴州”的时空错位。就在最近,安东尼·刘易斯的《Make no law》被何帆译成《批评官员的尺度》在国内出版,媒体上的大热很难说不是中译名讨巧的推动。之于我国,类似于第一修正案和言论自由的信仰刚刚起步,尚属于亟需大力推行的常识,但费斯的忧虑缺亦不可缺,对于自由和法律严密的思辨,背景中法治社会的成熟程度,立法司法与现实社会的博弈调整,这亦是另一本高超的教材。 参考资料: 《言论的边界》安东尼·刘易斯 《批评官员的尺度》安东尼·刘易斯 《言论自由与国家的新角色——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介评》曹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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