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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给孩子改姓吗? 【案例】 郭某与霍某婚后育有一女,后来,郭某与霍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法院判定幼小的女儿由妈妈郭某抚养。郭某后来认识纪某,并与纪某结婚。婚后,郭某将女儿的姓改为纪,霍某得知后向郭某提出抗议。郭某称女儿由其抚养照料,自己有权决定她的姓氏。那么,郭某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郭某的做法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就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而言,自然人出生时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取名。未成年人姓父姓还是母姓,由其父母协商。 本案中,由于郭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姓名。对于她应从谁姓,应由郭某与孩子生父霍某协商决定。因此,如果郭某想让女儿姓继父的姓,应与其法定监护人霍某协商决定。本案中郭某未经霍某的同意,就私自改变女儿的姓名显然侵犯了霍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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