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规则:第2章 术语定义(2)
2.38:不合法投球(ILLEGAL PITCH)
投手违反下列任一规则的投球均判“不合法投球”:
(A)投手的轴心脚没有踏投手板而向击球员投球;
(B)急投:急速向没有准备好的击球员投球;
“不合法投球”判击球员一“球”。垒上有跑垒员时的“不合法投球”判“投手犯规”,垒上的跑垒员都安全进一个垒,但不判击球员一“球”。
2.39:内场手(INFIELDER)
在内场各位置进行防守的队员叫“内场手”。
2.40:内场高飞球(INFIELD FLY)
在两人出局前,一、二垒或一、二、三垒都有跑垒员时,击球员合法击出内场或内场附近并为守场员(包括外场手)轻易接住的界内高飞球(平直球和用触击法击出的高飞球除外)叫“内场高飞球”。这时判击球员出局,继续比赛。
在上述局面下,如果击出的球明显是“内场高飞球”裁判员为了保护跑垒员应立即宣判:“内场高飞球,击球员出局!”如果击出的球接近边线上空时,一时难以判定是界内球或界外球时,裁判员应立即宣判“内场高飞球”!“内场高飞球”是继续比赛局面,跑垒员可冒险进垒,如果该高飞球被接杀,如同对待普通的高飞球,跑垒员须负“再踏垒”的义务,否则有被杀出局的危险。如果击成界外球,则改按界外球处理。
同样在两人出局前,一、二、垒或一、二、三垒有跑垒员时,击出高飞球并未碰触守场员,落地后在一、三垒前弹出界外则应判“界外球”;如落在边线外在一、三垒前弹入界内应判 “内场高飞球”,击球员出局。
【注1】裁判员在运用本规则时要掌握守场员能否通过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把击出的高飞球接住。裁判员不能根据击出的高飞球在内场就判“内场高飞球”,落在内场附近的外场或草地线附近就不判“内场高飞球”。裁判员还要注意掌握的是:即使是外场手接球。只要击出的是内场及其附近的高飞球,而且外场手如同内场手那样容易把球接住时,就要判“内场高飞球”。
【注2】“内场高飞球”是裁判员的判断, 不能申诉。
【注3】如果裁判员已宣判“内场高飞球”跑垒员可冒险进垒,即使守场员故意失接企图造成双杀,仍作为“内场高飞球”处理,继续比赛。
【注4】“内场高飞球”经裁判员宣判后生效。裁判员作“内场高飞球”的判断要迅速果断。
2.41:飞行状态(IN FLIGHT)
指击出、传出或投出的球在触及守场员前还未触及地面或其他物体的状态。
2.42:出局危险(IN JEOPARDY)
指在继续比赛过程中攻方队员处在有可能被判出局的危险状态。
2.43:局(INNING)
局是全场比赛的一部分。比赛双方分别因三人出局而交换攻守各一次为“一局”。一方一次进攻为半局。
【注】先攻队进攻时为上半局(客队),后攻队进攻时为下半局(主队)。
2.44:妨碍行为(INTERFERENCE)
凡影响比赛队员进行正常攻守活动的行为叫“妨碍行为”。
(A)攻队的妨碍行为是指攻队队员对正在进行防守的守场员进行阻碍或干扰。如果裁判员宣判击球员、击跑员或跑垒员因妨碍行为而出局,则所有的跑垒员都要返回裁判员认为在妨碍行为发生时合法占有的垒位,除非另有特殊规定。
【注】发生妨碍行为时如击跑员没有到达一垒,则所有跑垒员都要返回投手投球时原占垒位。但已被判出局的跑垒员除外。
(B)守队的妨碍行为是指守场员阻碍或干扰击球员击球。
(C)裁判员的妨碍行为是指:
(1)司球裁判员妨碍接手传杀盗垒的跑垒员。
(2)击出的界内球在穿过守场员前(投手除外)在界内碰触裁判员。
(D)观众的妨碍行为是指在继续比赛时,观众伸出看台或进入比赛场地而触及正在处于继续比赛的球(包括传球或击出的球)。
【注】一旦发生妨碍行为并成立时即成死球局面。
2.45:联盟(协会)(LEAGUE)
指主办当局或该次大会的主办单位。即制定竞赛规程、编排比赛日程的大会组织。
2.46:协会主席(联盟主席)(LEAGUE PRESIDENT)
执行本规则,包括解决所有纠纷,裁定抗议、申诉,并依自已的判断对违反本规则的运动员、主教练员(MANAGER)和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给予适当处罚的大会最高负责人。
【注】协会主席(联盟主席)可指派不同人员执行协会主席(联盟主席)与本规则有关的不同职责。
2.47:合法(LEGAL OR LEGALLY)
与本规则的规定相符合叫“合法”。
2.48:活球(LIVE BALL)
处于继续比赛过程中的球叫“活球”。
2.49:平直球(LINE DRIVE)
击球员击出的强劲、直线、未触及地面飞行的球叫“平直球”。
2.50:经理(主教练员)(MANAGER)
负责本队场上比赛事宜并代表本队同裁判员和对方队进行联系的本队成员叫“主教练员(MANAGER)”。队员经主教练员(MANAGER)指派也可临时代行主教练员(MANAGER)职责。
(A)各队应于比赛前30分钟向大会或担任该场比赛的司球裁判员指定该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
(B)主教练员(MANAGER)可依照联盟(协会)规约,将其职权委任于教练员或队员并报请司球裁判员确认。经确认后本规则认定该指派的代理者为正式的主教练员(MANAGER),对该队所有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
(C)如果主教练员离开场地,应指定一名教练员或运动员作为他的代理者。因此代理者拥有作为主教练员(MANAGER)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如果主教练员离开比赛场地时,没有或拒绝指派代理者,则由司球裁判员代为指派该队某队员为代理者。
2.51:阻挡(OBSTRUCTION)
守场员没有持球,也不是正在处理球而阻碍跑垒员进行跑垒的行为叫“阻挡”。
【注】本项的所谓“正在处理球”的行为是指该球确已直接传向该守场员而该守场员不得不进入理想的位置上接球时,应视为“正在处理球”。这时守场员究竟是否“正在处理球”,完全取决于裁判员的判断。守场员处理击出的球失误后发生阻挡跑垒员的行为时,就不再视为“正在处理球”而应判“阻挡”。例如内场手处理地滚球时因滑倒而失误,虽然球已穿过该内场手,如果他仍然躺在地上因而延误了跑垒员跑垒时应判“阻挡”。
2.52:攻队或攻队队员(OFFENSE OR OFFENSIVE)
进行击球、跑垒的队叫“攻队”;进行击球或跑垒的任一队员叫“攻队队员”。
2.53:正式记录员(OFFICIAL SCORER)
由比赛主办单位指派担任比赛记录的和技术统计工作的人员叫“正式记录员”。
2.54:正常防守行为(ORDINARY EFFORT)
当评价守场员的防守行为时,应以各联盟各个防守位置的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标准。并充分考虑天气和场地状况的因素。
【注】该术语为记录规则(安打)10.05(A)(3)(4)(6),10.05(B)(3);(牺牲打)10.08(B);(失误)10.12(A)(1)【注】,10.12(D)(2);(暴投和漏接)10.13(A)(B);(内场高飞球)2.40;等有关用语。该标准是评价每一个守场员的客观标准,换言之,即使一个守场员已发挥了最佳防守水平,但是其表现仍低于该联盟这一防守位置的平均水平时,记录员应记守场员“失误”。
2.55:出局(OUT)
攻队队员被取消击球、跑垒或得分的权力或防守队为使本队改守为攻,使进攻队失去三次进攻的机会之一叫“出局”。
2.56:外场手(OUTFIELDER)
在外场各位置上进行的防守的队员叫“外场手”。
2.57:滑出垒位(OVERSLIDE OR OVERSLIDING)
攻队队员从本垒进入一垒除外,凡因滑垒过头致离开垒位的行为叫“滑出垒位”。
2.58:罚则(PENALTY)
对违规行为适用的规则叫“罚则 ”。
2.59:队员或裁判员的身体(THE PERSON OF A PLAYER OR AN UMPIRE)
指队员或裁判员的身体、衣服及用具的任何部分。
2.60:投球(PITCH)
投手针对击球员所投出的球叫“投球”。
【注】“投球”与“传球”应明确地区分。所谓投球是指投手踏板针对击球员所投出的球。至于其他队员向另一队员的掷球应称为传球。
2.61:投手(PITCHER)
被指定向击球员投球的防守队员叫“投手”
2.62:投手的轴心脚(THE PITCHR’S PIVOT FOOT)
投手在投球时踏触投手板的脚叫“投手的轴心脚”。
2.63:比赛开始或继续比赛(PLAY)
司球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或遇死球局面时宣布恢复比赛的口令。
2.64:急投(QUICK RETURN PITCH)
投手有意乘击球员尚未做好击球准备,急速向其投球的行为叫“急投”。这是不合法投球。
2.65:正式比赛(有效比赛)(REGULATION GAME)
(详见本规则4.10、4.11)
2.66:再踏垒(RETOUCH)
跑垒员按规定再次返回原垒位的触垒行为叫“再踏垒”。
【注】所谓“再踏垒”是指高飞球被接杀时,已离垒的跑垒员为返回原垒再次踏垒的行为或击出高飞球时虽然跑垒员踏在原垒上,看守场员接触球的同时,离垒试图跑进下一垒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称之为“再踏垒”(参照7.08(D)、7.10(A)(B))。
2.67:得分(RUN OR SCORE)
攻队队员击球后跑垒员并依次踏触一、二、三垒,最后安全踏触本垒的进攻行为叫“得分”。
2.68:夹杀(RUN—DOWN)
守场员对跑在两个垒之间的跑垒员进行传杀的防守行为叫“夹杀”。
2.69:跑垒员(RUNNER)
正在进垒、触垒或回垒的攻队队员叫“跑垒员”。
2.70:安全(SAFE)
裁判员对跑垒员合法取得占有垒位的判定叫“安全”。
2.71:侧身投球(SET POSITION)
投手以身体一侧对着击球员投球的姿势叫“侧身投球”。它是两种合法投球姿势的一种。
2.72:抢分触击(SQUEEZE PLAY)
在三垒有跑垒员时,运用触击法使三垒跑垒员抢进本垒得分的一种进攻战术叫“抢分触击”。
2.73:好球(“击”)(STRIKE)
投手的合法投球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为好球(“击”)。
(A)击球员击球未中:(包括触击)
(B)击球员未挥棒击球,但该投球的任何部分在飞行状态中通过好球区的任何部分;
(C)两“击”前击成界外球;
(D)触击成界外球;
【注】通常“两击”以后的界外球不算“击”也不算“球”。但击球员触击时在任何情况下都被计算为“击”。故两击以后如触击成界外球判击球员三击不中出局(死球)。如果触击成高飞球被接杀时,视为高飞球接杀出局。
(E)击球未中而球触及身体:(包括触击)
(F)未落地的球通过“好球区”时球触及击球员的身体、衣服时;
(G)“擦棒被接球”。
2.74:好球区(STRIKE ZONE)
在本垒板的垂直上空,高度在击球员肩部上沿与裤腰上沿的中间平行线以下,低限在双膝膑骨下沿以上之间的立体空间区域叫“好球区”。好球区按击球员准备迎击投球时所采取的站立姿势判定。
【注】击球员有时为了缩小好球区,虽然采取弯腰、下蹲等不自然的击球姿势,司球裁判员应依据正常的击球姿势来判定其好球区。
2.75:改期续赛(SUSPENDED GAME)
裁判员因故宣布提前中止比赛并另行定期继续将其赛完的比赛叫“改期续赛”。
2.76:触杀(TAG)
守场员用手或手套牢固地将球握住,同时以身体任一部分触垒或持球的手或手套碰触跑垒员的防守行为叫“触杀”。
2.77:传球(THROW)
守场员用手或手臂把球传向既定目标的防守行为叫“传球”。“传球”与投手向击球员的 “投球”应予区别。
2.78:平局比赛(TIE GAME)
经司球裁判员宣布两队得分相等而终止的比赛叫“平局比赛”。
2.79:暂停(TIME)
裁判员按规定暂时中断比赛时所宣布的口令。此时场上成死球局面。
2.80:触及(TOUCH)
触及队员或裁判员身体、衣服或其用具的任何一部分叫“触及”。
2.81:三杀(TRIPLE PLAY)
防守队员将攻队三名队员连续传杀出局的防守行为叫“三杀”。
2.82:暴投:(WILD PITCH)
偏离本垒板致使接手无法经过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接住的投球叫“暴投”。
2.83:正面投球(WIND—UP POSITION)
投手以身体正面对着击球员投球的姿势叫“正面投球”。它是两种合法投球姿势的一种。
投手违反下列任一规则的投球均判“不合法投球”:
(A)投手的轴心脚没有踏投手板而向击球员投球;
(B)急投:急速向没有准备好的击球员投球;
“不合法投球”判击球员一“球”。垒上有跑垒员时的“不合法投球”判“投手犯规”,垒上的跑垒员都安全进一个垒,但不判击球员一“球”。
2.39:内场手(INFIELDER)
在内场各位置进行防守的队员叫“内场手”。
2.40:内场高飞球(INFIELD FLY)
在两人出局前,一、二垒或一、二、三垒都有跑垒员时,击球员合法击出内场或内场附近并为守场员(包括外场手)轻易接住的界内高飞球(平直球和用触击法击出的高飞球除外)叫“内场高飞球”。这时判击球员出局,继续比赛。
在上述局面下,如果击出的球明显是“内场高飞球”裁判员为了保护跑垒员应立即宣判:“内场高飞球,击球员出局!”如果击出的球接近边线上空时,一时难以判定是界内球或界外球时,裁判员应立即宣判“内场高飞球”!“内场高飞球”是继续比赛局面,跑垒员可冒险进垒,如果该高飞球被接杀,如同对待普通的高飞球,跑垒员须负“再踏垒”的义务,否则有被杀出局的危险。如果击成界外球,则改按界外球处理。
同样在两人出局前,一、二、垒或一、二、三垒有跑垒员时,击出高飞球并未碰触守场员,落地后在一、三垒前弹出界外则应判“界外球”;如落在边线外在一、三垒前弹入界内应判 “内场高飞球”,击球员出局。
【注1】裁判员在运用本规则时要掌握守场员能否通过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把击出的高飞球接住。裁判员不能根据击出的高飞球在内场就判“内场高飞球”,落在内场附近的外场或草地线附近就不判“内场高飞球”。裁判员还要注意掌握的是:即使是外场手接球。只要击出的是内场及其附近的高飞球,而且外场手如同内场手那样容易把球接住时,就要判“内场高飞球”。
【注2】“内场高飞球”是裁判员的判断, 不能申诉。
【注3】如果裁判员已宣判“内场高飞球”跑垒员可冒险进垒,即使守场员故意失接企图造成双杀,仍作为“内场高飞球”处理,继续比赛。
【注4】“内场高飞球”经裁判员宣判后生效。裁判员作“内场高飞球”的判断要迅速果断。
2.41:飞行状态(IN FLIGHT)
指击出、传出或投出的球在触及守场员前还未触及地面或其他物体的状态。
2.42:出局危险(IN JEOPARDY)
指在继续比赛过程中攻方队员处在有可能被判出局的危险状态。
2.43:局(INNING)
局是全场比赛的一部分。比赛双方分别因三人出局而交换攻守各一次为“一局”。一方一次进攻为半局。
【注】先攻队进攻时为上半局(客队),后攻队进攻时为下半局(主队)。
2.44:妨碍行为(INTERFERENCE)
凡影响比赛队员进行正常攻守活动的行为叫“妨碍行为”。
(A)攻队的妨碍行为是指攻队队员对正在进行防守的守场员进行阻碍或干扰。如果裁判员宣判击球员、击跑员或跑垒员因妨碍行为而出局,则所有的跑垒员都要返回裁判员认为在妨碍行为发生时合法占有的垒位,除非另有特殊规定。
【注】发生妨碍行为时如击跑员没有到达一垒,则所有跑垒员都要返回投手投球时原占垒位。但已被判出局的跑垒员除外。
(B)守队的妨碍行为是指守场员阻碍或干扰击球员击球。
(C)裁判员的妨碍行为是指:
(1)司球裁判员妨碍接手传杀盗垒的跑垒员。
(2)击出的界内球在穿过守场员前(投手除外)在界内碰触裁判员。
(D)观众的妨碍行为是指在继续比赛时,观众伸出看台或进入比赛场地而触及正在处于继续比赛的球(包括传球或击出的球)。
【注】一旦发生妨碍行为并成立时即成死球局面。
2.45:联盟(协会)(LEAGUE)
指主办当局或该次大会的主办单位。即制定竞赛规程、编排比赛日程的大会组织。
2.46:协会主席(联盟主席)(LEAGUE PRESIDENT)
执行本规则,包括解决所有纠纷,裁定抗议、申诉,并依自已的判断对违反本规则的运动员、主教练员(MANAGER)和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给予适当处罚的大会最高负责人。
【注】协会主席(联盟主席)可指派不同人员执行协会主席(联盟主席)与本规则有关的不同职责。
2.47:合法(LEGAL OR LEGALLY)
与本规则的规定相符合叫“合法”。
2.48:活球(LIVE BALL)
处于继续比赛过程中的球叫“活球”。
2.49:平直球(LINE DRIVE)
击球员击出的强劲、直线、未触及地面飞行的球叫“平直球”。
2.50:经理(主教练员)(MANAGER)
负责本队场上比赛事宜并代表本队同裁判员和对方队进行联系的本队成员叫“主教练员(MANAGER)”。队员经主教练员(MANAGER)指派也可临时代行主教练员(MANAGER)职责。
(A)各队应于比赛前30分钟向大会或担任该场比赛的司球裁判员指定该队的主教练员(MANAGER)。
(B)主教练员(MANAGER)可依照联盟(协会)规约,将其职权委任于教练员或队员并报请司球裁判员确认。经确认后本规则认定该指派的代理者为正式的主教练员(MANAGER),对该队所有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
(C)如果主教练员离开场地,应指定一名教练员或运动员作为他的代理者。因此代理者拥有作为主教练员(MANAGER)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如果主教练员离开比赛场地时,没有或拒绝指派代理者,则由司球裁判员代为指派该队某队员为代理者。
2.51:阻挡(OBSTRUCTION)
守场员没有持球,也不是正在处理球而阻碍跑垒员进行跑垒的行为叫“阻挡”。
【注】本项的所谓“正在处理球”的行为是指该球确已直接传向该守场员而该守场员不得不进入理想的位置上接球时,应视为“正在处理球”。这时守场员究竟是否“正在处理球”,完全取决于裁判员的判断。守场员处理击出的球失误后发生阻挡跑垒员的行为时,就不再视为“正在处理球”而应判“阻挡”。例如内场手处理地滚球时因滑倒而失误,虽然球已穿过该内场手,如果他仍然躺在地上因而延误了跑垒员跑垒时应判“阻挡”。
2.52:攻队或攻队队员(OFFENSE OR OFFENSIVE)
进行击球、跑垒的队叫“攻队”;进行击球或跑垒的任一队员叫“攻队队员”。
2.53:正式记录员(OFFICIAL SCORER)
由比赛主办单位指派担任比赛记录的和技术统计工作的人员叫“正式记录员”。
2.54:正常防守行为(ORDINARY EFFORT)
当评价守场员的防守行为时,应以各联盟各个防守位置的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标准。并充分考虑天气和场地状况的因素。
【注】该术语为记录规则(安打)10.05(A)(3)(4)(6),10.05(B)(3);(牺牲打)10.08(B);(失误)10.12(A)(1)【注】,10.12(D)(2);(暴投和漏接)10.13(A)(B);(内场高飞球)2.40;等有关用语。该标准是评价每一个守场员的客观标准,换言之,即使一个守场员已发挥了最佳防守水平,但是其表现仍低于该联盟这一防守位置的平均水平时,记录员应记守场员“失误”。
2.55:出局(OUT)
攻队队员被取消击球、跑垒或得分的权力或防守队为使本队改守为攻,使进攻队失去三次进攻的机会之一叫“出局”。
2.56:外场手(OUTFIELDER)
在外场各位置上进行的防守的队员叫“外场手”。
2.57:滑出垒位(OVERSLIDE OR OVERSLIDING)
攻队队员从本垒进入一垒除外,凡因滑垒过头致离开垒位的行为叫“滑出垒位”。
2.58:罚则(PENALTY)
对违规行为适用的规则叫“罚则 ”。
2.59:队员或裁判员的身体(THE PERSON OF A PLAYER OR AN UMPIRE)
指队员或裁判员的身体、衣服及用具的任何部分。
2.60:投球(PITCH)
投手针对击球员所投出的球叫“投球”。
【注】“投球”与“传球”应明确地区分。所谓投球是指投手踏板针对击球员所投出的球。至于其他队员向另一队员的掷球应称为传球。
2.61:投手(PITCHER)
被指定向击球员投球的防守队员叫“投手”
2.62:投手的轴心脚(THE PITCHR’S PIVOT FOOT)
投手在投球时踏触投手板的脚叫“投手的轴心脚”。
2.63:比赛开始或继续比赛(PLAY)
司球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或遇死球局面时宣布恢复比赛的口令。
2.64:急投(QUICK RETURN PITCH)
投手有意乘击球员尚未做好击球准备,急速向其投球的行为叫“急投”。这是不合法投球。
2.65:正式比赛(有效比赛)(REGULATION GAME)
(详见本规则4.10、4.11)
2.66:再踏垒(RETOUCH)
跑垒员按规定再次返回原垒位的触垒行为叫“再踏垒”。
【注】所谓“再踏垒”是指高飞球被接杀时,已离垒的跑垒员为返回原垒再次踏垒的行为或击出高飞球时虽然跑垒员踏在原垒上,看守场员接触球的同时,离垒试图跑进下一垒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称之为“再踏垒”(参照7.08(D)、7.10(A)(B))。
2.67:得分(RUN OR SCORE)
攻队队员击球后跑垒员并依次踏触一、二、三垒,最后安全踏触本垒的进攻行为叫“得分”。
2.68:夹杀(RUN—DOWN)
守场员对跑在两个垒之间的跑垒员进行传杀的防守行为叫“夹杀”。
2.69:跑垒员(RUNNER)
正在进垒、触垒或回垒的攻队队员叫“跑垒员”。
2.70:安全(SAFE)
裁判员对跑垒员合法取得占有垒位的判定叫“安全”。
2.71:侧身投球(SET POSITION)
投手以身体一侧对着击球员投球的姿势叫“侧身投球”。它是两种合法投球姿势的一种。
2.72:抢分触击(SQUEEZE PLAY)
在三垒有跑垒员时,运用触击法使三垒跑垒员抢进本垒得分的一种进攻战术叫“抢分触击”。
2.73:好球(“击”)(STRIKE)
投手的合法投球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为好球(“击”)。
(A)击球员击球未中:(包括触击)
(B)击球员未挥棒击球,但该投球的任何部分在飞行状态中通过好球区的任何部分;
(C)两“击”前击成界外球;
(D)触击成界外球;
【注】通常“两击”以后的界外球不算“击”也不算“球”。但击球员触击时在任何情况下都被计算为“击”。故两击以后如触击成界外球判击球员三击不中出局(死球)。如果触击成高飞球被接杀时,视为高飞球接杀出局。
(E)击球未中而球触及身体:(包括触击)
(F)未落地的球通过“好球区”时球触及击球员的身体、衣服时;
(G)“擦棒被接球”。
2.74:好球区(STRIKE ZONE)
在本垒板的垂直上空,高度在击球员肩部上沿与裤腰上沿的中间平行线以下,低限在双膝膑骨下沿以上之间的立体空间区域叫“好球区”。好球区按击球员准备迎击投球时所采取的站立姿势判定。
【注】击球员有时为了缩小好球区,虽然采取弯腰、下蹲等不自然的击球姿势,司球裁判员应依据正常的击球姿势来判定其好球区。
2.75:改期续赛(SUSPENDED GAME)
裁判员因故宣布提前中止比赛并另行定期继续将其赛完的比赛叫“改期续赛”。
2.76:触杀(TAG)
守场员用手或手套牢固地将球握住,同时以身体任一部分触垒或持球的手或手套碰触跑垒员的防守行为叫“触杀”。
2.77:传球(THROW)
守场员用手或手臂把球传向既定目标的防守行为叫“传球”。“传球”与投手向击球员的 “投球”应予区别。
2.78:平局比赛(TIE GAME)
经司球裁判员宣布两队得分相等而终止的比赛叫“平局比赛”。
2.79:暂停(TIME)
裁判员按规定暂时中断比赛时所宣布的口令。此时场上成死球局面。
2.80:触及(TOUCH)
触及队员或裁判员身体、衣服或其用具的任何一部分叫“触及”。
2.81:三杀(TRIPLE PLAY)
防守队员将攻队三名队员连续传杀出局的防守行为叫“三杀”。
2.82:暴投:(WILD PITCH)
偏离本垒板致使接手无法经过正常防守行为的努力接住的投球叫“暴投”。
2.83:正面投球(WIND—UP POSITION)
投手以身体正面对着击球员投球的姿势叫“正面投球”。它是两种合法投球姿势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