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不值得被讨价还价
这两天网上沸沸扬扬的新闻,莫过于鲍毓明的性侵案。从一开始南风窗的“未成年养女遭性侵,多次报案无果”,到这两天某些平台发声称事有反转,女孩是自愿行为。什么时候,社会性的案件也如同娱乐圈吃瓜一般,想让舆论的风向倒三倒。
有些人说,未知全貌,不予置评。但是在这件事上,无论鲍某是否曾与受害小女孩的家人有金钱上的往来,性侵都是不容置喙的事实。不论过了14岁与否,强奸都不可以被辩白成另外的说辞。
反过来,如果满了14周岁就被认定可以进行性交,那是不是所有被侵犯的人想要追责,都可以用同一套说辞被打回来。两情相悦,一张嘴就可以说得天花乱坠。问题是,你怎么界定这份情的范围?
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事情,如果怀揣这种不良居心的人都抱着这种想法,那么法律永远制裁不到他们。让罪恶的行为有广袤的土地生根发芽,会是我们这个社会想要的吗。
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在还未具备这种防范意识的时候,都可能遭受到侵害。哪怕有意识,也不一定是对方的对手。
拿我自己来说,初三的时候也曾遇到过一个大叔,表面很温和的样子。而某天我们两人单独相处,他的一只手附上我的背,我突然间发现了有些异样在发生。
打那以后,我远远的躲着他,也没有给两人再次单独相处的机会。之后他再看我的眼神就变了,带着几分未知的意味深长。
这是在我知道的时候,如果更小一点,不懂得保护自己呢?很难想象会发生什么。
我们应该关注的,是明确发生了的行为,而不是听一方的说辞,来评定事情的重要性和判决程度。
就像在大街上一个女孩突然被人抱住猥亵,她哭着喊救命,侵犯他的人却说我们是男女朋友,她只是在跟我闹脾气,请问这又该怎么判定事情的真假、该不该救那个女孩?
关于强奸,连婚内一方的不愿意都可以被认作是这样的行为,何况其他?只要是违反个人意志,剥夺他人权利的,就理应得到维护。所有人为附加的关系,都不应该成为考量的标准之一,不值得被讨价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