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并不遥远
查看话题 >恋童癖到底怎么治?
恋童癖是病,有病不是错,但得治。
恋童癖不是性取向问题,同性恋可以跟同性恋在一起,恋童癖却不会跟恋童癖在一起。想做一个与人无害又不痛苦的恋童癖,要么把性欲升华为艺术写一部《洛丽塔》那样的作品,要么穿越回去性侵童年的自己。
恋童癖难治,因为恋童癖的心理治疗很难发生。全职从业近七年间,我没有接触过一个恋童癖个案,也从来没在国内的教科书或同行的案例报告中听说过一个恋童癖个案。原因至少有二:恋童癖的一方,会害怕因为求助治疗而遭到鄙视或道德审判(在国外还包括司法审判);治疗师的一方,往往很难成功治疗一个让自己讨厌的来访者,恋童行为天然会引发多数非恋童者的厌恶,对治疗师而言,去共情一个恋童者的内心世界,有极大的技术难度。
有人说恋童癖是天生的,所以没法治。天生是个伪概念,很多行为模式都可以在基因或生理基础上找到对应,但对应关系本身说明的只是“共变”的可能,而不是说这种“共变”在娘胎里已经发生。生命个体长期累积的行为模式,会使身体状况乃至基因出现改变——由此,物种才得以演化。从三叶虫到人类,正是一个后天行为模式慢慢固定成物质形态并稳定下来的过程。
“天生”常常是在表达使用这个词的人的内心状态。常见有两种:第一种,“因为是天生的,无法改变,所以你就不要再来逼我改变了。”LGBT群体就常用“天生论”来抵御父母或社会的压力——这正是因为他们目前还处在相对弱势的社会地位。当一种行为不影响他人时,意愿本身已具有足够的正当性。随着LGBT群体的日渐自信和强大,他们也许会逐渐放弃“天生论”,因为天不天生不重要,能不能改变也不重要,“我不愿意改变”——这就够了。
第二种情况,“因为是天生的,无法改变,所以我也没有办法,我承担不了责任。”“天生论”成了许多人为自己开脱的借口,很难说有没有恋童者这样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仿佛就像精神病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一样。但恋童行为不能和精神病发作相提并论,许多恋童者都有良好的社会功能,具备心理能力约束自己的行为,具备经济能力寻求心理治疗。
我们面对的问题,不是天不天生,而是是否愿意通过一代人、几代人甚至数十代人的努力,去改变一些对人类有害的、代代相传的行为模式。
国内许多文章认为“恋童癖无法治疗”,这种论调可能会让恋童者更加不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也让恋童问题的解决显得只有司法打击和道德审判的方案可行。恋童者成为无法转变的“坏人”,被彻底孤立。
相当一部分儿童性犯罪的实施者也是青少年,在一篇美国心理学文献中,其比例高达三分之一(见参考文献2)。对二十多岁的许豪杰,网民可以喊打喊杀,但如果一个十五岁的少年性侵了一个五岁的孩子,我们又该打击谁,保护谁呢?
我们迫切需要对恋童行为进行深入理解,从中寻找救赎所有人的可能。
精神分析的语境下,恋童癖的成因,至少有两类。第一类是前俄狄浦斯期恋童(Pre-oedipal pedophilia)。以男性成人对幼女的恋童倾向为例,它源自潜意识中对母亲的敌意和破坏欲,伴随了对被母亲淹没、吞并、报复的恐惧,于是用一个未成年的(柔弱、无抵抗力、不会引发恐惧的)女性身体来替代母亲,实施攻击和破坏。简单说,就是恨妈而不敢跟妈单挑,转而欺负幼小女性。这种行为有点类似员工不敢跟上司顶嘴,回家把上司的照片贴在墙上练飞镖。(“射死你射死你!”)
精神分析描述的心理过程常常发生在潜意识中,这意味着,虽然他们在潜意识层面仇恨自己的母亲,但意识层面,也有可能经由“反向形成”的防御机制,对外表现为一个大孝子(越夸张的愚孝越有可能是对父母深刻敌意的反向形成)。
严重的前俄狄浦斯期恋童常常伴随自恋人格和/或客体关系创伤(早年没有被生活中重要的人温柔以待),他们的恋童倾向强烈持久,伴随焦虑,在这种焦虑的驱使下,更有可能反复寻找机会满足自己的欲望。且由于他们的人格发展水平较低,极少会对自己的恋童行为产生愧疚或羞耻感。
第二种是俄狄浦斯期恋童(oedipal pedophile),这类人的客体关系相对较好,症状是从俄狄浦斯期发展出来的,没有前者焦虑,相比前者对母亲的敌意和攻击,他们的欲望是对母亲的结合和占有。由于也存在对母亲的恐惧,他们转而寻求与幼女的结合,但在过程中,焦虑、攻击、侵犯、破坏的成分要少的多。《洛丽塔》的男主人公亨伯特比较像这一类型。这类人的人格发展程度较好,更有可能进入心理治疗并从中获益。如果能有成功的心理介入,过重的刑罚和长期监禁对他们而言并非必要。
简单地说,前俄狄浦斯期恋童心理源于对父母一方的敌意+恐惧,从而寻求弱小者作为替代,性在其中,是一种攻击、施暴的手段。俄狄浦斯期恋童则源于对父母一方的占有欲+恐惧,性在其中,是一种寻求亲密和占有的手段。就行为后果而言,前者对儿童的伤害更大。
许多恋童者身上,都可见到对成年性行为的恐惧。2013年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发生后,叶海燕举牌称“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此语无意中正戳住要害:对恋童者来说,叶海燕这样丰乳肥臀、敢闯敢为的“大女人”——只会让他们吓得软掉。
不少恋童者和母亲的情感关系都比较疏离(有时,他们的母亲,不是那种容易让孩子亲近的人),对母亲的恐惧,是恋童者没有能力亲近成熟女性的重要原因。
除了以上两种,恋童有时也作为一种伴随症状,出现在诸如精神分裂、人格分裂等重度心理问题中,这一类称为次生恋童(Secondary paedophilia)。
恋童者物色的儿童年龄越小,往往其心理问题越严重,人格发展水平越低。多大年纪的儿童可能成为受害者呢?我读到的文献中,最小是一岁。
恋童倾向形成的具体过程,会因每个人的童年经历和创伤而异。但恋童者的确可以进入心理治疗,且有成功转变的先例(见参考文献1)。
从受害者的角度看,不是只有性器官的插入才会造成心灵创伤,不当的性器官接触、抚摸和接吻……都有可能扰动儿童体内的性能量,给儿童正常的性心理发育带来困扰和阻碍。对一向不注重身体边界的中国人来说,这尤其容易给儿童带来“过失性创伤”。那些大大咧咧好奇心重的亲朋好友,时不时要摸一摸、抱一抱、亲一亲小孩,甚至弹一弹男孩的小鸡鸡。他们说只是“闹着玩”、“喜欢他”、“和他亲”——心理现实却未必如此单纯无暇,也许在亲吻孩子的那一刻,他们已经满足了自己潜意识里的轻度恋童倾向,而孩子内心也已对性产生了混乱感。
轻度的恋童倾向在人群中并不少见,从《洛丽塔》一书受追捧的程度和日本萝莉文化的流行就可见一斑。这些人也许终身不会直接侵害儿童——他们可以通过一边意淫儿童一边和成年人做爱来获得满足,但他们对儿童色情产品的消费,的确间接导致许多儿童的悲剧。
还有不少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人,童年时期也曾遭受他人的性侵犯。对儿童进行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性伤害)的成人,许多都有过悲惨的童年,他们一方面认同了施害者客体,对无辜的孩子实施当初自己所遭遇的侵害;另一方面,受害孩子痛苦而无助的样子,镜映了他们内心压抑的痛苦无助的部分,让他们获得一种平复感。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这种角色轮换和“传承”,再次揭示了一个有关人性的规律:伤害需要被看见,伤害的能量,需要化解在带着理解和共感的关注中,否则,伤害会像病毒一样复制传播。
保护儿童的问题牵涉更广的层面,城市里的中高收入者更有可能看到关于恋童癖的文章,引起警醒,对自己的孩子进行适当保护和性教育。但儿童性侵害的高危群体,是那些受教育水平不高、父母忙于工作对孩子疏于照管、或观念保守耻于谈性的家庭的孩子,以及留守儿童和监护人非亲生父母的孩子。只有当一个社会足够公平公正时,才可能让所有的孩子得到保护。
此外,中国人的两种观念有可能妨碍儿童的保护。第一,“儿童是私产”,既然是私产,保护好自家的孩子就够了。很多孩子受到亲人伤害时,邻居和亲友未必不知道,只是想着“莫管别家闲事”而不予干涉。
第二,“儿童不是人,只是一种小动物”。虽然很多人口口相传“三岁看老”这种话,但究竟一个人三岁时经历怎样的事情、表现怎样的行为,会怎样影响将来的人生和命运,他们其实毫无想象力。大家更相信的是“养成好习惯”,仿佛孩子是一张白纸,只需要把它养大,画上漂亮的条条框框(用正确的三观和与时俱进的技能来武装头脑),将来这就是一张“好纸”。如果儿童经历了一些家长引以为耻的伤害,许多家长的本能反应就是“不提起”,“忘掉它”,“没发生过”,“是你自己不好”,“跟谁也不要说”……仿佛这样就对孩子没有影响了。也许当他们回顾自己的人生时,发现童年时期记得的事情很少,那些岁月,大片大片消失在脑海的空白处,记得的事情中,许多也是经他人述说才想起,于是也想当然地以为,只要不说,就相当于没有发生,等孩子长大了,照样可以是个“正常人”。
人的心灵有种自然的趋向——去体验更完整的自已,不论那些自我的碎片有多么痛苦、多么不堪回首。压抑的记忆会转化成心理和躯体的症状,提醒人去回忆、去记起生命中真实存在过的片段,接纳它们作为自己的一部分。我见过不少家长对出了状况的孩子说:“你不要去想不就好了!”也见过不少当事人痛苦地说“我真想忘掉这一切!”但我没有见到过任何一个人,通过忘却成功地解决了自己的心理问题。还会有无数的人因为害怕体验真实的疼痛而进行这种徒劳尝试,但我想他们最终都会明白:直面真相才有可能解决问题。
我的个案中没有恋童者,但有早年遭受性伤害的人,我深知他们在随后的人生中多么艰难,自我救赎的道路多么曲折。但我也知道,我们需要想办法救赎的,不仅是孩子,还有人性本身。法律上,当一个人过了十八岁,他的很多行为将不再被谅解、宽宥,但过了十八岁,人性本身仍有相当大改变的可能和空间。彻底解决恋童问题,需要我们和恋童者一起努力。
参考文献:
1一个成功的恋童癖精神分析个案报告:De Masi, F. (2007). The Paedophile and his Inner World: Theoretical and Clinical Considerations on the Analysis of a Patient. Int. J. Psycho-Anal., 88(1):147-165
2 Schwalbe, R. (2007). The Mind of the Paedophile: Psychoanalytic perspectives, Charles W. Socarides and Loretta R. Loeb (Eds.), Karnac, London, 2004, 220 pp. Review by: Robert Schwalbe, Ph.D. (2007).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oanalysis, 67(1):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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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后的补充:
原文链接:https://www.douban.com/note/635219399/
这四周,发生了南京火车站猥亵女童案,林奕含自杀一案也出现反转,儿童性侵问题呈现出更复杂面向,养女如何可以公然成为性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有多少是事实又有多少是想象?这些对儿童保护意味着什么?看到网上的转发和评论,我想补充探讨一些问题。
首先,不是所有的猥亵和性侵都会对儿童造成身心伤害,这是不争的临床事实,的确有来访者记得相关的童年经历,对可能造成的心理问题表示担忧,但经过仔细检省,并没有发现负面影响。儿童的性心理发展过程中,也的确有可能制造出被猥亵或被性侵的“虚假记忆”——弗洛伊德就发现过这种现象,并在他的时代引发热议。
但这些,并不成为宽宥性侵/猥亵者或漠视性侵/猥亵事件的理由。如果一个人抬着机关枪在街头扫射,不是目力所及的每一个人都会中弹,也会有易受暗示的人看到新闻后幻想自己就是受害者,但这丝毫不影响普通人判定这种行为是极其恶劣的犯罪。
不能因这些现象的存在而对性侵/猥亵事件轻描淡写。有大量的性侵/猥亵受害者,或长年承受难以治愈的身心痛苦,或发展为反社会人格、把伤害带给更多人,或投入动荡的生活、遭受各种意外。对他们来说,这种伤害的影响,远非一颗子弹能比,它像一种看不见的毒素,渗透在漫长的时间和广阔的空间中,有时只因尚未暴露在阳光下,不被看见和理解,当事人反而要背负“性格有问题”的污名,实在是莫大的冤屈。
具体到每一个当事人,有没有因为性侵/猥亵事件而受到影响,要以他们自己的主观感受为准。但很多孩子的主观感受从小就被忽视,他们学到的是要呈现父母期待的样子。如果父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家丑不能外扬,或者对性有羞耻感,明明受了伤害的孩子就有可能说“没事”;如果父母觉得可以趁此机会挟持舆论,大敲一笔精神赔偿费,孩子也有可能明明没事,却顺着父母的意图夸大受害程度。
这类情形,很难找到统一的衡量标准。孩子的脆弱之处,常常在于要在大人脸色的夹缝中艰难求存,没有机会主张自己的真实感受。但在当下社会,对儿童的保护意识还远远不够,为了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宁可持一个较真的立场。
其次,在上一篇文章中,我是从弗洛伊德式精神分析的框架来思考恋童癖心理。而南京火车站猥亵女童案,指向一种更加“前现代”的可能。
弗洛伊德式精神分析生根于希伯来传统,“超我”是一种内化的“他律”,在个人成长层面,来源于父母或其他成人的教诲和约束;在群体发展层面,来源于“上帝”的律令和“文明教化”。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众目睽睽和父母的默许下,对家中“养女”实施猥亵,内在起自我约束功能的超我不存在,外在的父母教育、文明教化也缺席。当事人的家庭呈现出原始性,和列维·斯特劳斯在《忧郁的热带》中介绍的丛林部落颇为相似:那里的人们还在刚发展出乱伦禁忌的阶段,知道血亲的兄妹和父女不可进行性行为,于是通过交换彼此的女儿来获得妻子,并视此为天然权利——用当代的话来说,养女就成了性奴。
这是旁观者视角,当事人家庭的情感分化程度,恐怕还不足以区分“养女”和“性奴”。他们可能活在原始而混沌的情欲中,还没有能力去感受“他者”,“他者”,不过是实现自己欲望的工具或者障碍。
弗洛伊德式精神分析,是一个他们尚未进入的历史阶段。
在性侵/猥亵儿童的问题上,当前最需要的,仍然是公共教育和完善法制,建立起 “他律”,内化为 “自律”,“自律”和欲望之间的冲突,才进入弗洛伊德式精神分析。
第三,别的事情上,我不想恶意揣度他人意图,这件事上,我忍不住要野蛮分析。类似事件中,公众会站在哪一边呢?可以想见,关心孩子的家长,会站在保护孩子一边;童年遭受性伤害的人,多半也会站在这边。有共情能力的普通人,也会同情孩子的遭遇。其他人,或觉得这种事有点恶心、阴暗、会玷污他们的“岁月静好”而不予理会,或自顾不暇、没有精力关注——这些人并不会在评论区说话。还有些人,以前不知道这是个问题,对孩子有过于狎昵的举动,这时也会反躬自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而那些恼羞成怒、竭力对恋童行为进行辩解和美化、甚至恐吓举报人的是些什么人呢?我以为至少有两种:第一种,本身就有恋童倾向,或者已经有侵犯儿童前科的人。舆论每一次清晰的讨论和判断,都是在摧毁他们自我辩解的心理机制,公众越是清楚认识到这类行为的危害,对他们的威胁也就越大。第二种,曾经是这类事件的受害者,但患上了严重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仅凭言论很难区分这两种人,或者还有别的类型。过往案例表明,这类事件往往防不胜防,安全起见,如果你周围有人持这种论调,请让孩子离他们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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