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本剧可能存在的法律bugs和细节闪光
一、《庭前》可能存在的法律bugs
(一)民事诉讼中用词不当
1.青年日报案中“原告人”“被告人”应为“原告”“被告”
青年日报编辑部诉青年日报经理部案为民事诉讼案件。台词提及双方当事人时用语为“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用语应为“原告”“被告”,而非“原告人”“被告人”。“被告人”术语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 “原告人”非法律术语,没有任何司法案件会使用“原告人”一词。
以防民国法律与现今法律用语不同,在进行一番搜索后,确定《庭前》设定时期前后可能涉及的民事诉讼相关法案为1910年《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1922 年7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条例》。《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于1910年12月修竣时正值清末,次月(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故该草案永远停留在草案阶段,并未生效。于中华民国十一年七月一日(1922 年7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条例》是在清末《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础上制定的。翻阅史料可知,《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国《民事诉讼条例》对双方当事人时用语均为“原告”“被告”。比如,可见《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五十三条,又见于1922年任司法部次长的石志泉《民事诉讼条例释义》第一编“总则”第二章“当事人”首段。
故彼时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术语应为“原告”“被告”,而非“原告人”“被告人”。


2.青年日报案中“辩护”应为“辩论”
青年日报编辑部诉青年日报经理部案为民事诉讼案件。“辩护”为刑事诉讼术语,“辩论”乃为民事诉讼术语。剧作台词使用“辩护”不妥,应用“辩论”。
比如,可见《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编“通常诉讼程序”第一章“总则”第六节“言辞辩论”,又见石志泉著《民事诉讼条例释义》第一编“总则”第三章“诉讼程序”第六节“言辞辩论”。

截图来源:曾媛媛:《清末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二)刑事诉讼中郎世飖律师辩护理由不充分
王生故意伤害案为刑事诉讼案件。剧中庭审程序和判决结果概要如下:由外方法官在上海公共租界以会审公廨独任审理,庭审以英语进行。独任法官为英国人,控方为英国律师,被告人为国人王生,被告人律师为郎世飖律师(男主角)。法官判决王生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1.王生故意伤害案中的程序法问题
“话剧九人”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8月20日发布的推文《“庭前尽诉家国志”:近现代司法的坐标系》提及租界的领事裁判权时介绍道:“1858年(咸丰八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再度失利,又被迫签订《天津条约》,其中都对法权的让度做了严苛的规定,致使‘凡在华侨民为被告,及相互间争讼,或与第三国人争讼事件,均不受中国法律之管辖’(汪楫宝,《民国司法志》)。”其所援引条文是有前提条件的:“凡在华侨民为被告”,即只有在外方作为被告时,不受中国法管辖。

此前提亦可见于首创上海会审公廨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驻沪英美德领事公布,1869 年4 月20 日生效)第1项:“遴委同知一员,专驻洋泾浜,管理各国租地界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立一公馆,置备枷杖以下刑具,并设饭歇。凡有华民控告华民,及洋商控告华民,无论钱债与交易各事,均准其提讯定断。并照中国常例审讯,并准其将华民刑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罪名。”
1869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虽为清代制度,但其影响较大。直至民国时期(1927年)会审公廨不再存续,该《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历经几次修改。“1905年上海领事团拟再次请求修改会审公廨章程,会同商决续订十一条,转送北京公使团,由北京公使团照会中国外务部提议修改。这一修改章程虽然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正式同意,然而实际上大体已依此办理。1905年‘大闹会审公廨’案件激起上海社会对外国侵占中国法权的极大愤慨,中外双方几乎剑拔弩张。1906 年3 月各国使团在这种状况下,与中国外务部订立协定,重行按照1869年《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缩小会审公廨权力,对于刑事案件仅有判监禁60日的权限。各国使团训令上海领团,务须严格遵守,并放弃1869年以来领团所订的一切章程和规定。但由于上海领团的坚决反对,各国使团又于同年4月与中国外务部成立新谅解,承认诉讼程序悉照原状,并允准对刑事的判禁期改为5年。”可见彼时修法文字上未推翻上述前提。(见邓克愚、顾高地:“列强在上海侵夺我国司法权的史实”,《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 年版,第38 页;转引自洪佳期:《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7页。)
1869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第2项:“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无庸干涉。”第7项:“有领事之洋人犯罪,按约由领事惩办,其无领事之洋人犯罪,即由委员酌办。至华民犯罪,即由该委员核明重轻,照例办理。”

截图来源:洪佳期:《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8-79页。
“洋商控告华民”,即原告为外方、被告人系国人之情形,“并照中国常例审讯,并准其将华民刑讯管押”。王生故意伤害案即属该等情形,在1869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相关条文未被颠覆性修改时,按律应“照中国常例审讯”,由中方委员审理,外方陪审官会审。
剧中庭审事实上以英文进行,作为主审法官的中方委员以身体不适为托词未到庭审现场,由外方陪审官独任审理,属于程序违法。但被告人律师郎世飖不知何故,竟未以此为由提出抗辩,似乎不太符合郎律师精通讼律且心怀正道的形象设定。
2.王生故意伤害案中的实体法问题
彼时无论英国刑法,亦或民国刑法,均承认“紧急避险”系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如于1912年4月30日颁行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十六条规定:“避不能抗拒之危难强制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为罪。但加过当之损害者, 得减本刑一等至三等。前项之规定于有公务上或业务上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截图来源:李小涛:《紧急避险研究》,武汉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7-18页。
在案情明晰后被告人律师郎世飖竟未使用“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进行抗辩,匪夷所思,这应该是本剧中最大的法律bug了。
此外,王生对所谓“受害人”布朗的推搡,并未造成布朗的人身损害。无损害则无救济,事实上连王生的民事责任都无法成立,但他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显然违背了英美法系中的过罚相当原则。被告人律师在辩护中一两句话简单带过了王生未造成布朗的人身损害的事实,却未进一步就刑法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抗辩,亦不合理。
二、《庭前》的细节闪光
(一)用光巧妙
试举一例细节说明该剧舞台灯光布置巧妙:有两处双人对话场景(均为想象场景)使用了冷暖光对比。
一是初案败诉后,年轻的报社总编辑郎世飖和后来的律师郎世飖相逢对话场景。对话过程中一柱冷调蓝光照射总编郎世飖,一柱暖调黄光照射律师郎世飖。冷调代表悲观,暖调代表希望,冷暖对比明显。对话末期暖调黄光转冷调蓝光,示意消极走向。
二是狱中探视,即女主角尤胜男律师探视曾经的恋人、现被捕入狱的郎世飖对话场景。对话过程中一柱冷调蓝光照射郎世飖,一柱暖调黄光照射尤律师。最后两柱光束均未变色,维持对比。示意男女主角心态迥异,亦示意二者渐行渐远。
(二)台词动人
“我要让世界知道,伤害一个女人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就是我的私心。”
“越是敏感的灵魂,越需要韧性。”
“传递火把的人不同,但火把一直都在。”
“珍重然诺心,纵生死不能隔;共衿纵横愿,携江河而堪载。”
“We will fight and fight to win.”
……
有振聋发聩之词,亦有感人至深之句;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里还是减少剧透吧。
三、结语
《庭前》总体不错。自小家,到大家,至国家,九人“民国知识分子系列”剧作理想主义浓厚。前有燕大校训“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后有蔡元培先生提出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P大一直以来的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传统在剧作中有很好的体现。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希望剧方进一步发挥格物致知精神,在进行考据后慎重考虑本文第一部分的修改建议。本文所提bugs不一定准确,欢迎进行理性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