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意志的虚假希望
chenyongmiao
权力意志论的虚假希望 陈永苗 要跳出来,站在半空审视自己,形成自我理解。例如我为什么不是川粉,或者我为什么是川粉。 人基本上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安分守己岁月静好的人,一种是始终不安分的,在蓝色革命时代,加入蓝色革命,在红色革命时代,加入红色革命,他的人格结构在于叛逆和造反,至于为了什么造反,并不重要。到什么山就唱什么山上的造反之歌。对于这些个体而言,可以造反就成,有反可造就成,更高的目标或者主义,仅仅是造反行动所需要的工具,是可以替代的,可以始乱终弃,并不会一以贯之。造反关乎的是权力意志,造反的形式性高于、并且独立于造反的内容。而且投降和接受招安也会被造反者当作造反的一部分,所谓的改革是温和的革命,此时造反的形式性,就空洞化和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活动。例如哪吒文化热。造反仅仅是一个人内在的心理活动时,其外在的政治立场,可以表现为叛逆的或者顺从的,就像《罗马书》第十三章所表达出来的两可状态。基督教信仰作为最彻底的革命,一旦其革命所针对的对象,给出改革的虚假希望,就会在外在层面转变为顺从统治者,加入统治者成为统治者的一部分。可以这么说,基督教信仰作为最彻底的革命是指其形式性上的彻底更新,而且其形式上的彻底性,仅仅是内在的立足点上的。 海德格尔所表述的德国之本土化或犹太化之争竞,正是在此耶稣之“形式性上的彻底更新”上来说的。叛逆者与造反者于外在层面表现为顺服或者顺从于现有的、既成事实的统治者,主流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是为德国的本土化,持续保持抵抗的立场,则是融入犹太化进程,过上犹太人那种无世俗之根的,没有土地立足的流亡或者内心流亡生活。流亡或者内心流亡生活的德国人,要求有回家归根的“复归”之旅程,如此,海德格尔已经和犹太复国主义非常接近和类似。德国之本土化是德国犹太化之逆向,故意唱反调,因此德国犹太化的精神结构一样可见于德国之本土化之历史进程中。 当反对派沦陷于抽象的价值,纯粹为了反对而反对,这时候就会出现对反对的反对,提醒不要抽离于大地和事实,当然对反对的反对,虽然打着“按照事物的本质”的名义,但同样有沦陷于抽象的价值,纯粹为了反对而反对之危险。 为了反对而反对是启蒙运动的一部分,通常说的异议反对和政治立场的传道,也是启蒙运动的一部分。启蒙批判从传授知识开始,“哥白尼式的革命”以求被启蒙批判者转变政治立场,里面蕴含着反对它的敌人之任务,总是有敌我意识在里面:什么是你赞同的,什么是你反对的。此时启蒙批判首先针对敌人,然后用来说服自己人,亦即通常说的“三观相同”。启蒙批判所携带的敌我意识会发生转化,最后启蒙批判成为身份认同斗争的武器,转入意志的征服(说服),首先需要征服(说服自己人),进入内部斗争,而本来要被针对的敌人则被搁置起来,括弧起来,甚至为了战胜内部的敌人,不惜投靠和利用曾经的敌人,也就是发生了敌我划分之转变。启蒙批判之形式性保持不变,而且从精神上蜕变为物质的,表现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例如我们通常说的大V,似乎粉丝就是其私人财产一样。“割韭菜”的说法尤其值得注意。形式性保持不变但是在里面所携带的敌我关系之内容上产生180度的蜕变。 这时候的启蒙批判,是捍卫和抬高自己与真理感捆绑在一起的人格尊严之工具,羞辱和贬低自己人的工具,“打人的棒子”,“损人的利器”,通常表现为为了反对而反对,不断“重复谎言三千次”和道德绑架。也就是体现为逻辑空转的“大多数人之暴政”。 渴望改变的希望,是寄托于凯撒身上,还是诉诸于个人。在施密特所在的世纪,绝大部分个人是无力的,所以寄托于凯撒。可是中国的维权运动给了我很大的信心,认为可以不再需要寄托了凯撒。此一时彼一时。已经很有希望挣脱施密特的凯撒之路了。这就是我写的《世界的民法化》所想表达的。当然会并存:凯撒主义与为自己立法的维权。但是我们不应该去重复凯撒主义,而且过去的自由主义立场要延续。凯撒主义之主张算黑化的启蒙批判。川普主义,并不是只有崇拜川普来表述,也可以通过反对川普来表述。 本雅明反驳了施密特,认为王权是起不来作用的,是无能的。施密特认为必须有王权这种认识,是受必要性驱使,简单的说,必须要有王权,否则不行。但是如此必要性,还是要经过世界历史法庭审判说,还是要在漫长的历史,尤其罗马史上验证。不能说必要的,就是真理。而且还真未必是必要的,有可能是过分焦虑导致。事情没有那么糟。必要性驱使的焦虑,很容易崇拜金牛犊。美国的民主危机也许就是一场感冒,过一阵就好。找川普越治越糟,就像癌症化疗。寄托希望在川普身上这种想法与恋爱脑的爱情差不多,往往结果受伤很大。如同尼采的高贵谎言之说,以为会带来国家的稳定有序不产生动乱。至于有没有解决,就像有一句话说,中国女人的想法,只有骗子才满足得了,先骗了再说。任何一个独裁者都是这么想的。所以独裁者是空虚的,就像洋葱一样是空心的。传道书的作者是大卫王,好虚无。耶稣作王是实心的,因为父知子,子知父,牧人知羔羊,羔羊知牧人。能带来极大信心,即使当下看不见,将来也必见。有了极大信心,就不容易被凯撒诱惑。小信之人就容易成为凯撒主义者,倒在旷野试探的试探,被绊倒。当然耶稣说了,这种绊倒是因为信他而绊倒。就像半瓶水,有的人说只有半瓶了,有的人说还有半瓶。没有信心一焦虑就说只有半瓶了,扔了算了。 川粉应该就是那些为了反对而反对,沦陷在抽象价值中的人。也就是邪恶自然法的。希特勒纳粹统治也具有一种变相的自然法特征,也就是邪恶的自然法。这种邪恶自然法的基础是灵知主义和神秘主义,而且具有强迫别人同一的攻击性。自我神化的同时是自我兽化。自然法的人,是没有政治存在性的,不能政治在场的,而只能将其政治性寄托凯撒身上,形成凯撒主义。其特征是分不清具体事实和理想,把自己的渴望当作事实,沉湎于个人的自我感动之中。就像小孩子一样,哭闹地一定要实现。而政治希伯莱主义以法律拟制的方式,使得事实坚强得站在理想的一边,同时又不损害事实的规范性效力。以圣经语言来吸纳川普主义,就形成政治希伯莱主义。就像斯特劳斯说过的,犹太律法吸纳神秘主义。德国反犹主义反对的是政治希伯莱主义,以基督教的名义反对犹太教,因为神秘主义和非理性占了上风,以信仰的名义混合了政治。 批判民主制度的危机和促进改善民主制度,采取独裁和专制的方式,是不能接受的。承认川普有批判民主制度的危机和促进改善民主制度的一面,但是要警惕川普采取独裁和专制的方式。 渴望改变的努力,能不能不投射在川普身上,而是投射于自身身上,做一些微小努力的行动,例如维权。可以不信仰川普,而信仰自己。自己身上有着本雅明说的微弱的弥赛亚主义。寄托在川普身上是总体性的,带有法西斯主义气息的,一揽子解决渴望的,而寄托于自己则是反总体性的,反法西斯主义的。 对于不屑于干一些小事情的人类,反对川普比支持川普更具有宏大的政治性,更能具备靠近总体性,同时没有法西斯主义特征。反对更为可取。 支持川普以想获得真理的宏大性在己身,实在是一种自我感动的幻想,反对川普的真理感,在于献祭给一个能够包括川普并且高于川普的政治神学目标。而且在这个神学目标之下,你和川普是平等的,话语权虽然不是平等的,但是真理感是平等的。你可以不用川普的名义表达自己的神学—政治目标。 可以说,德国犹太化可以是自觉的,有自我反省的理性的精神活动,而德国之本土化,是自发的,本能的,受必然性命运驱使的非理性精神活动,所以只能表述为希腊和日耳曼远古神话,希腊神话是日耳曼远古神话的升级版本。但是海德格尔之诸神是见证人和守护人的结合。见证人和守护者都是远古司法政治的结构性范式,海德格尔之“诸神”复活也是为了立法,“自己为自己立法”,立一种“个人的特别法”或“个别规范”。海德格尔的“德国之本土化”哲学,其内有着从哲学到私法的趋势。从哲学到私法的趋势,能够满足“铭刻于内心的律法”显现出来,从特殊性走向普遍性,成为普遍共识的需求。内心流亡或流亡者的回归之旅,亦即是从哲学到私法(在这里体现为习惯法)的过程。德国的本土化,还是叛逆者和造反者,不过是对德国的犹太化之叛逆或造反,是否定之否定。与过去所反对的既成事实的统治性力量和文化和解,就要对过去的反对性行动进行造反和叛逆,可以说是一种对反对的反对。一旦达到对反对之反对的地步,德国的本土化就是与德国的民族传统的“土地和血”没有因果关系和本质维系的“窃窃私语”,它是反对德国犹太化的,其根深扎于德国的犹太化进程中,深扎于德国—犹太共同体中,就像一个叛逆的儿子,为了反对他的亲生父亲,于是找到一个爷爷来压倒父亲,这个爷爷有可能是干爷爷,也可能是亲爷爷,总之隔代亲是针对亲生父亲的,至于有没有真的血缘关系,并不重要。一旦对德国的本土化进行自我批判,要纳入法的轨道,德国本土化就可以被德国的犹太化所替代。德国本土化是一种逆向的,不大受律法制约的“复国运动”。 民国当归之复国模式,应该就是在形式性上可以彻底更新上做的文章,类似耶稣面对罗马帝国时所要求的“灵魂深处闹革命”之文章,同时有着内容上彻底更新,要求与49建国模式之内容(包括改革)进行根本性断裂。犹太复国主义是新约里没有被耶稣否定的政治模式。民国当归是革命立场的替代品,同位阶的替代品,相当于耶稣本人的犹太复国色彩之于他身边的奋锐党人。 反对派或者叛逆者最终成为统治者的领袖或者骨干,该现象与“革命者继承了被革命者的遗志”并列。亦即的宋江式造反—招安模式。当反对派或者叛逆者自信自己能承担起改革的使命时,相信改革一定能实现时,而且一定自己能行而别人就不行时,就自己赋予自己虚假希望,从而与被革命者和解,加入被革命者集团,成为被革命者集团的骨干或者领袖。这里支撑叛逆者造反者的是一种自我为义,一种例外论的神宠之心理。也就是说,是别人的人做的不好,换我来一定行,我保证我自己一定行。这个叫做权力意志的幻象。统治的机制尤其是独裁专制的统治机制总是带着欺骗的手段,总能提供一款合适的虚假希望给你,把造反者或者反对者陷进去,让你一生一世爬天梯。自信满满的你进了去,还是一样,剩下的问题是你需要不断自己安慰和自我辩护,因为你产生了亏欠。 以前,博在重庆,成了民众眼里的好同志,那么说博坏话,重庆人民不答应。也就是说重庆人民过好日子的希望被捆绑在薄的身上,这种学渣之重庆人民的水平。如今的川粉也是这种水平,学霸川粉和川普主义想让世界变得更好,这一点没错,但是被川普本人捆绑就危险。可见学渣和学霸是一个水准的。让世界变好的希望和努力,能否不被一个充满高度不确定性的人所捆绑。 川粉崇拜川普,应该说是人格尊严和解放的问题,因为他们被压制得厉害,自己又不能行动,也不敢行动,只能寄托希望川普身上。川普这个符号给了翻身解放的希望。这个希望很快就能变成绝望,就像1933年的德国人民寄希望于希特勒身上,然后变成绝望。还是一个自己无法行动,也不敢行动,或者行动也没用的问题。 川普所带出的民粹之里面还是有民权因素在,需要进一步提炼。当然川普主义包括中国的,这一点做不好。应该倒转过来,律法权利先于道德意识形态,权利优先于善。当然也可能这种努力注定会被淹没。其中基督教与民粹主义的关系,也可以一方面助长另外一方面遏制民粹极端化,所以还是需要基督教与律法权利的联盟来坚持权利优先于民粹主义所坚持的善。 民主本身就是民粹,只是现代民主必须强调法治,抽离了法治,民主基本和民粹差不多了。美国现在的问题,主要是中美国造成的,也就是土国渗透入侵的造成的腐败,川普不在这方面努力,或者说火力在这方面根本不够,反而与腐败势力勾勾搭搭。谴责民粹主义的后果更加民粹主义,极端化。把民粹往民权提炼,权利优先于善,维权优先于启蒙,这样就巩固了民主与法治。 民权运动拯救了美国民粹主义,拯救了美国是有历史的,二十世纪的美国,要是没有民权运动压倒民粹主义的道德意识形态,那么美国就可能变成法西斯国家。罗尔斯的权利优先于善,该命题就是在呼应民权运动压倒民粹主义,吸纳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是个人自我主张的不合法形式,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作为依据,维权是个人自我主张的合法形式,有着明文规定的权利作为依据,二者统一在个人的自我主张之基础上。在制定法的时代里,民粹主义轻视和轻易地否认现行制定法,而维权在把否认的力量置于制定法之内,实行客场作战原则,在内在精神上轻视和轻易地否认制定法,以便形成自己的灵魂高于制定法的内心世界信念,就像基督徒对待犹太律法和罗马法的做法一样,但是在外在行动假装尊重制定法,不轻易说出“恶法”的评判,竭尽制定法。既然身在别人家做客,就要假装遵守别人家的规矩。伯尔曼在课堂上讲到某个美国著名法学家,对现行法律各种批判,说得一无是处,学生问伯尔曼说,如果让该法学者当法官,会怎么办,伯尔曼说,那还是会依照现行法律进行裁判。 阿伦特在《汉娜·阿伦特:答沃格林》中说,社会的原子化造就了现代大众,这些缺乏一切公共关系的大众-人却为运动提供了最具可能的“材料”,在这样的运动中,人们被紧紧地压在一起,以至于仿佛他们变成了一个人。利益的丧失就是“自我”的丧失,在我看来,现代大众的特征就是他们的无自我,即它们缺乏“自我的利益”。那么,按照阿伦特的说法,极权主义运动中个人的罩门在于缺乏“自我的利益”,而维权基于“自我的利益”,则是给在极权主义运动中的个人之罩门处,予以捅破,这样整个金钟罩铁布衫都破了。维权有着对抗和战胜极权主义的功能。阿伦特继续说,我的担心与孟德斯鸠早已表述的担心并无不同,他说,西方文明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证,尽管生活于其中的人民依然受习俗统治,但是在他看来,习俗不足以抵御专制的冲击。川普和川粉,归纳起来就是:观念上一致,但利益上的敌人。所以我非常警惕某些人对我说我和你三观一致。利益上是否一致,才是重要的。 在洛维特的回忆录《纳粹与哲学家》中,洛维特阐述说,对那个时代的德国人来说,“最容易的就是在理念上激进,可是对一切事实层面的东西无所谓。他们有办法忽略一切个别特殊的事实,以便能更加坚决地拥抱整体的理念,并且把‘事物’与‘人’分开来看。”他们越热爱自己在心中拥抱的抽象理念,就越冷漠地无视个别人所遭受的现实苦难。洛维特写道,即便是那些“自以为对纳粹的宣传保持冷漠与超脱的人”,也毫无知觉乃至理所当然地让自己被“一体化”到了惊人的程度。 当中国大陆的知识分子在川普问题上争论不止,形成两派时,都没有注意到一个自己的民间主体性问题,川普到底对我们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也就是缺乏“自我的利益”,所以也应该是属于二十世纪的极权主义之延续。似乎他们身在中国大陆,而假装自己是美国人,似乎川普就是他们的总统,就是他们中间的人,他们对于川普和美国人而言,并不是外人。 维权虽然也是保守主义的,但却是权利革命,是基于利益的,而不是一种道德意识形态的革命,不是灵魂深处闹革命。灵魂深处闹革命的结果,往往是雅各宾派,往往是激进暴力。川普主义是灵魂深处闹革命的。维权作为革命的先驱预备,这是革命史的普遍现象。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有着围绕法国巴黎高等法院的维权,英国光荣革命爆发之前也有着请愿运动等维权,美国革命爆发之前也有着殖民地对英国的各种维权,辛亥革命爆发之前也有各种维权。维权相当于卢森堡所说的革命之自发阶段,在自觉的革命之前长期存在。我们立足于维权之上,可以看到二十年来,有各种在保守主义框架内激进意识形态对维权的统摄,一开始是维权政治化,再后来是灵八,再有就是xin公民运动,再有就是zhengzhi反对派,最近的是川普主义(维权的基督教化),这种统摄也是道德意识形态的激进化,只有灵八比较忠诚于维权的保守主义法律性,因为采取的是县长的形式。从自发革命走向自觉革命是一次又一次的冲动,也是趋势,但是到底要什么样的自觉革命,是一个问题,从外在行动的权利革命,退回到心灵深处闹革命,我认为并不可取。本来维权压倒启蒙,就是为了从内在性走出,进入公共领域。 黑格尔反对启蒙运动批判那样抽象地使用超越时代的哲学视野来评判现实:“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 黑格尔有可能认为,社会之外设定一个启蒙带领整个社会前进的阿基米德支点,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而社会之中自有资源足以完成该使命。或者说黑格尔要求,能带领整个社会前进的阿基米德支点,要在社会整体之内,而不是构成社会整体之例外。启蒙运动的历史,会告诉我们,一旦在社会整体之外,启蒙带领的阿基米德支点,就极有可能是不法的,破坏性的,而且不法会要求首要性,也就是以犯罪的方式来宣布自己推动社会进步。可见黑格尔是有一种民族(社会)即法的信念,超出民族(社会)之外,作为例外状态,属于不法。现实事物之内自有理念之批判,哲学和哲学批判就在于既有的世界中,因为既有的世界已经是现代化的世界,而不再是中世纪封建落后的世界。“谁用合理的眼光来看世界,那世界也就现出合理的样子”。 按照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英格兰启蒙就是来自社会内部因素的启蒙,而不是自以为站在前面领导的启蒙。市场经济的启蒙是如此,维权自带的启蒙也是如此。英国市场经济之市民社会在黑格尔哲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位置。这是我在约希阿姆.吕克特的《法学方法论》中读到的一句话。市场经济自带启蒙,维权也自带启蒙。而且市场经济和维权都是自发的,从大地涌出来的,自有的。 启蒙批判是自以为自己站在前面拉动,而维权是站在世界中,站在民众这辆车的边上,与他们一起推着它走。就像维权那样,自动完成启蒙带领的使命。而站在例外状态中的,自以为站在社会之外引导社会前进之主体性激进化,要么进行虚无主义的行动,就像汪精卫在清末搞暗杀一样,仿佛一切只要暗杀行动了,一切问题都解决了,要么龟缩在主体性激进化之自我感动中,在自己人身上搞内斗,除了排除异己之外,啥都不会干,甚至与敌人勾结破坏整体事业。在维权中,改造世界就变成解释世界,解释世界就是改造世界,你一旦以个人权利话语来解释世界,就似乎世界本来没有个人权利的就变成有了个人权利。解释世界中就是黑格尔的改造世界。在黑格尔看来,年轻人根据自己无法满意的经验“总以为这个世界是坏透顶了,首先必须予以彻底的改造”,但这种观念是幼稚肤浅的。相较之下,成人对现实世界的理性认识恰恰是,“那虚幻不实、倏忽即逝的东西仅浮泛在表面,而不能构成世界的真实本质。世界的本质就是自在自为的概念,所以这世界本身即理念。一切不满足的追求都会消逝,只要我们认识到,这世界的最后目的已经完成,并且正不断地在完成中。” 接着黑格尔所诊断的,启蒙批判者有可能成为“法外之人”,亦即“超人”来说,按照施密特对黑格尔的承接,其所设想的君主(元首)就是被允许的“法外之人”,其不法性得到事先的赦免。当代法国著名法律史学家阿代马尔・埃斯梅因在伦敦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上探讨了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格言“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解读,埃斯梅因认为,注释法学家曲解了古典宪法法中的一项原则——该原则原本仅豁免皇帝遵守某些法律规则,却被转化为不负责任的专制主义一般原则。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阿库修斯成功地对 “君主不受法律约束” 这一短语作出了一种关乎豁免权的解读。对《学说汇纂》4.8.4、《学说汇纂》4.8.51的引用,以及对《法典》6.23.3的注释,都清楚地表明,对阿库修斯而言,皇帝 “不受法律约束” 仅意味着,如果他违反法律,不存在将其绳之以法的法律机制。再回头把施密特的元首对启蒙超人之替代提出来,那么我们就可以发问,施密特的元首是否作为柏拉图“哲人王”的遗产而延续。至少二者作为生命(政治存在)的守护者这一点上是一致的。站在民族(社会)之外的,试图自己把自己当作带领者或领袖的启蒙运动批判者,对于整体来说,是危险的,但是替换成为司法性君主之元首,施密特的回答,是符合黑格尔“在整体之内带领”之要求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也是如此回答。从表面看,哲人王(元首)和启蒙运动批判者一样,都是法外之人,具有危害整体的不法性,但是哲人王(元首)看起来是法外之人,但其本质是在整体之内的。又在其外,又在其中,这与凯尔森的基础规范于实定法的关系类似。早在柏拉图处,《理想国》中的“哲人王”与《法律篇》中法治国之关系,为施密特做了保证。 当凯尔森晚期说他自己的基础规范是一种“拟制”,这种说法中的“拟制”,是要将在制定法之外的基础规范,腾挪为制定法之内,如此才能满足“又在其外,又在其中”。但是在国家法意义上,这种拟制是要成为实质和实体的。也就是说“其本质是在整体之内”。如此就像我们通常说的在维权中,看起来没有个人权利的却被拟制为有个人权利的,按照有个人权利的前提行动,如此拟制是形式的,却逐渐弄假成真,假作真时假亦真,由虚影逐渐变为实质和实体。一旦规定了“在整体之内”,就有了实质性和实体性。如果不拟制为“在整体之内”,永远就是形式上的,虚假的。 纳粹就是保守主义的激进化形式。所以采取启蒙运动的形式,不管是启蒙自由还是保守,采取灵魂深处闹革命的形式,都会出现雅各宾派。德国法学在反思纳粹统治中“回归康德”。 康德哲学是与犹太人辩论的结果。当时有一个德意志—犹太精神共同体。德国人接近犹太性,一开始以接纳的方式,后来只以反对的形式。德意志—犹太精神共同体破碎和对立于大屠杀。以竭尽康德,乃至超越康德来重回康德,康德不仅有世界共和国理想,还有民族法思想,还有个人的自我主张思想。启蒙批判能够带来敌我之重新分化组合,那么施密特在《政治概念》中所做敌我划分法则上的努力,就是关乎在政治上自我主张,也就是反对的先验形式。反对的先验形式似乎被暗含在康德的“先验形式”中,载于康德《遗书》中的自我主张(自我设定)之部分。至少可以说是其延伸部分。这么说来,也属于竭尽康德原则。胡戈.巴尔初次阅读施密特的著作时,惊呼道,作为一位天主教思想家,这位法学家简直就是康德再世。康德也有“哲学系与法学系的冲突”之惊雷般的论断(《康德全集》,第七卷)。 想要看清或者努力看清中美国,需要将中美国约等于德意志—犹太共同体,那么德意志哲学和法学作为镜子,我们就可以在镜子里面看清或者努力看清中美国的我们自己。德意志性对犹太性的矛盾心理、可以看到中华性对美国性对矛盾心理。中国大陆的底层反美主义思潮很重,怎么办,要在学术思想上予以处理。最像的是德国的反犹主义。我们需要将中国的反美主义来纳入反犹主义的德国传统,而这一点上与二十世纪的德国反现代之现代性相同,反美主义与反犹主义共振。为了看清反美主义的精神结构,我们只能借助于德国反犹主义的学理阐述。在德国和中国,反美主义都没有被很好反思,只限于情绪的宣泄和简单的口号。 如果反美主义是这样一种情绪在主导呢:这么好的美国,为啥就与我无关。反美主义主要原因是妒忌与怨恨,并不是认识上的问题,在认识上他也认为自己是不应该的,但是意志上他一定要反美。就像中国的八十年代,康德的时期以知识论为标尺,知识可以用来调整人际关系,说一个人“没文化、没读书”就是极大的耻辱,其方式主要是自律,到了魏玛时期普遍存在的决断论学说表明,权力意志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焦点,自律和自我约束已经不大可能,人趋于不要脸毫无廉耻之心,就像经过市场经济发财观侵蚀过的二十一世纪,此时需要的是他律,进行法律惩罚性约束或者战争毁灭,当然在此之前有利益激励还是可以的,也符合自律的范畴,有了利益,就可以自律,利益也可以说是奖惩机制,自律与他律交织在一起。此时要的是维权,而不是康德的启蒙。人是有死性的动物,所以要直扑目的的行动。海德格尔的有死性学说,恐怕就是用来矫正康德之后的知识泛滥。直扑目的的过程中,我们有可能功未成身先死,但是换衣服真是有利于目的的实现,打游击战是弱者的好战略好战术。 我建议放在魏玛病和魏玛共和国之时代背景中,这样约等于中华民国,于是对中华民国以来的精神状态就有了粗略判断,用来解释当下的状态,在此基础寻求出路。 以中国底层广泛存在的反美爱国群众为例子,要是这些人生活在文革时期,他们绝对不会反美,而是羡慕美国自由的美国派,正是改革让他们的生活有些接近美国,就开始自我膨胀和自我欺骗,就开始产生“彼可取而代之”乃至超美的非理性情绪。正是对美国的不服和不服从才让他们拥抱专制,他们的灵魂首先是属于美国,但是不服美国,所以不服从于美国的政治体制,其次才是拥抱专制体制,不服从美国才使他们产生一种政治决断:拥抱专制。这种病人的病症是不服从,虽然不是公民不服从的不服从,但也是不服从。所以要理解专制的社会基础,是暴民,或者说在经济高速发展后堕落陷入经济危机的暴民,就要知道正是喂不熟的狼,忘恩负义的人,恩将仇报的人,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人,他们的心理关键词是不服任何人,想方设法得不服任何人。 对美国满意的,是因为得到了好处就满意说好话,对美国不满的,是因为对美国有了欲望但没得到好处转而嫁给专制,张开腿受专制蹂躏,心里一直却说“美国我恨你,谁叫你不要我,本来属于你的身子我就是要作贱糟蹋,让你心痛”。专制仅仅是虚拟美国人他们的日用品或者性爱工具人,他们的心里只有美国。专制向美国靠拢一点,他们就开始心里接受专制,日用品和性爱工具人做久了,自己也会很委屈很气愤,对美国很愤怒,觉得自己被带了绿帽子绿油油的。于是专制反美,一反美就有两种可能性,没得到足够好处的,就加入反美,得到足够好处的,担心好处没了,就反对反美,于是就不接受专制,要和专制离婚。 所以美国这一符号,对于中国人的整体来说,就是命运的符号,都是身处美国性这一命运安排秩序中,既得利益也是如此,受损也是如此。反美和拥美的政治立场,是存在主义的,处境决定的,屁股决定脑袋的。 海德格尔在日记中说,存在本体论的优越性使事物更趋完善。德国基本法神学之私法在存在本体论上要比魏玛共和国和纳粹德国的私法上更加具有优越性,海德格尔的形式性原理保留下来,抽离具体语境,还是有启发意义。海德格尔为了什么支持希特勒,比海德格尔支持希特勒,更加重要。就像华川粉为什么支持川普,比华川粉为什么支持川普,更加重要。人们往往没记住前者,而仅仅记住了后者,然后陷入道德性纠纷中。尽管后来对希特勒幻想破灭,他始终认为最初的支持是真诚的,如1938-1939年笔记中所写:"纯粹从'形而上学'角度(即关注存有之历史),我在1930-1934年间将国家社会主义视为通向新开端的过渡可能并如此阐释"。一旦盘问了海德格尔为了什么支持希特勒,就会发现其理由最后导向了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之政治生存,希特勒仅仅是一时的道具,该道具可以利用,也可以抛弃,而且可以发现,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之政治生存,不过仅仅手段上做了变革,例如不需要希特勒式的强人,例如对政治组织手段的抛弃,对政治暴力的抛弃,其精神内核或者目标还是在延续。如此就像爱情本身是没错的,但曾经的结婚对象是家暴男一样。 今生的骄傲 奠基问题不断被复盘性回忆,例如赞美或者否定孙中山或袁世凯,这种历史主义的回溯,都是一种复盘性反思,因此都可以纳入建国还是复国的模式争议中。建国模式往往被当下的复盘性反思所否定,但是否定者并没有清晰地指向复国模式。 猫时代到改革开放,似乎时间之矢是向前的,但是就其基督教底色而言,却是向后。向原始基督教靠拢。猫时代相当于天主教,改革开放相当于新教,就其背后的基督教底色而言。这里指的并不是所宣扬的主义,而是政治行动的做法上,可以说是基督教的。 个人作为时代之子,也随着这种向前和向后的矛盾挣扎而挣扎。刘军宁个人生命的思想之基督教底色的回溯和翻起,发现民国基督教的传承。不单纯是他自己个人的领受。以民国传承来规范他的个人领受,这个就相当于加尔文宗对犹太教的归正,刘军宁本来就在路德宗和加尔文宗中间徘徊。他们这一代人在改革开放所给予他们的自信上,有些自我为义,死活不肯承认民国。最后会发现对基督教生命底色的翻起,就一定要承认民国。承认民国的传承之障碍在于对改革开放的信心。就像他们曾经的个人的人本主义色彩对基督教生命底色的回溯和承认曾经构成障碍。我和秦晖聊过三民主义作为现代化历史目标应不应该用来审判当下的政治成就问题,后来我发现他有了《历史巨轮》,我发现他们这一代人不容易放弃改革开放给他们的历史自信。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改革开放是成就了中国,还是堵塞了中国。 如果认为堵塞,那就否定了改革开放,否定了他们的光辉一生:原来一辈子都搞错了。这种大是大非面前,只有基督教信仰才能撑住他们,因为上帝审判面前,个人的生命成就就不能自我为义。有可能根本就是一个错误。 改革开放给予个人的历史自信,在圣经里的词,叫做今生的骄傲,与情欲并列。这种今生的骄傲,遭到价值重估,也只有在基督教语境里才能完成,一生的信念所在,一生的献祭所在,一生的努力所在,顷刻间烟消云散,就像《天龙八部》中鸠摩智在枯井里一刻间顿悟,是要多大的毅力和勇气才能把自己从自我为义中摆脱出来。 如果刘军宁承认改革开放对中国来说就是一个堵塞,就是一个大错误上的小修订还是大错误的一部分,才会有翻起自己个人生命之基督教底色之必要,来安置自己的灵魂,否则怎么办。 他的十诫被当作自然法思想,这个和新教一样。他这一代一个词形容他:自然法。 如此一来,站在我的角度,只能说刘军宁顽强地为他那种改革开放给他的光辉和历史自信辩护,十诫当作自然法处理和经过阿奎纳与神法关联,还是顽强地站在自然法框架内,就是这种自我辩护和巩固,免得在时间长河中流失灭失。当然我虽然从情感上一下子断定改革开放就是堵塞,但是也得尊重这种辩护。我在《时代周报》上为徐友渔写的评论上说,一代人应该将自己的体验凝固下来,丰富起来,转化为精神传承,即使被后人认为根本是错误的时代。刘军宁、徐友渔和高全喜他们整体可以用黑格尔一个符号概括。当然施密特是后黑格尔的1914一代人,站在黑格尔肩膀上并与黑格尔扯开来的一代。 对于把酒一代的人来说,坦克是不可痊愈的内伤还是皮外伤,如果认为是前者,就会认为改革开放是堵塞,如果是皮外伤,就会认为虽然有小挫折还是会进步的,会有光明的,就投入黑格尔哲学王国的怀抱。所以把酒一代的眼睛里到底是淋漓的鲜血还是略有枯萎的玫瑰,很重要。 对我来说,问题转化为:自然法是不是法。自然法是不是私法。与从哲学到法的主张相适应。施密特就批判自然法,怀疑自然法是不是法。有着从哲学位移到法的涌动。 施密特在1922年的《独裁: 从现代主权概念的起源到无产阶级阶级斗争》中提到,专政是“从君主专制到民事法律国家”的通道。我在中国大陆的“奉旨维权”中找到施密特说法的例证。维权总是奉旨的,个体自己提出总是胆怯的,需要互相守望相助的,在互相守望相助中,维权作为个体的行动,与民主发生关联,使得维权从个人利益的事情,溢化出公共维度,政治性维度,因此可以说维权是后极权时代的民主运动,或者说维权是以法律作为承载形式的民主运动。奉旨的维权,也就意味作为守护者的王在场,或者作为王的替代品法律之在场(此时的圣旨,是法律本身),即使是依法律维权,还是有着“奉旨的形式”,不过这种圣旨已经去人格化,不再是国王的特许。民主总是在王权的特许下成长,经过权利的斗争,特权演变为普遍性的权利。我把施密特的学说放在英国从国王特许权到普遍性权利这一历史阶段,处在成长演变的阶段。二十世纪德国在成为英美式的过程中,是不成熟的英美式国家。如果是英美式的主张是,站在中国这辆火车的前方,往前拉,而我的维权是站在火车上的边上或者后面往前推。 律师的思维方式与教师不同:律师是承认困难,利用既有的有利证据打赢官司。活在灰色地带。教师是只有黑白两种。自己为白,别人为黑。从启蒙到维权,站的位置不一样了,不能用启蒙的眼光看待,也就是要依律师的思维方式。教师的道理也会过时的,因为都是时代的产物,而且讲来讲去,也就那样。对于律师来说,打赢官司,争取利益是第一位的,实务是第一位的。律师才是有普通法心智的,真正的具有,我命名为“法学本科心智”。 在中国大陆,这种情况是神秘主义的,非理性的:知识分子主张了英美立场,国家和绝大多数人就已经在英美了。根据事物的本质,要从绝大多数人和民族的整体的德国式处境出发。走的太快了,在前面拉的绳子(启蒙)就断了。八十年代启蒙的批判,已经有着对民众之代表性的断裂。不能代表民众了,自己内卷化了。而维权律师暂时是可以的,当然也会内卷化。 维权所面对的法律环境是,客观上有各种权利,主观上被架空,实际上有的是被特许的利益(特许权,例如许志永的北京受教育权就是特许权),因此有一个使命是从特许权成长普遍性权利。知识分子要转化为维权人士,对民众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侵权)时,起保护者的作用。当然知识分子的身份认同,起不了这个作用,所以公共知识分子要被维权律师所替代(我2005年文章《公共知识分子死了》。这些都是从特许权(利益)演变成长为普遍性权利之历史过程所给予的任务。前民国乃至民国以来的知识分子与民众的矛盾,在此情形下,就看得清楚,是守护者与被守护者之间的冲突,纳入一个人的国家法之范畴之内。 国王对于民主时代的人民来说,有两种功能,一种是道德化情感的象征,人格的象征,君主立宪的君父,还有一种是个人正当利益的保护者。维权之“奉旨”所需要的是后一种功能,依法维权也就意味着要求纯粹的法治国,国王作为守护者退场退休了,法律自身的运转就足以起保护作用。所以国王作为曾经的独裁者,是曾经的通往民事法律国家的通道措施。前一种功能是自然法的,国王作为国家法人的人格之化身,对公民个体的人格养成,有一种庇护作用和示范作用。自然法的国王虽然也通往民事法律的国家,但是半拉子通道,因为公民个体在独立的人格和对国王的偶像崇拜中徘徊不定或者徘徊不前。 在十九德国的自由化进程中,当自由主义思潮乏力时,就由哲学的轨道转入法(权利)的轨道。黑格尔在《法哲学导言》中说,这个必须尊重为某种伟大的事:现在人因其为人,必须认为拥有权利,以至于他的人的存在要高于身份。沃伦.布雷克曼在《马克思、青年黑格尔派与激进社会理论的起源》中说,对个体权利加以捍卫,作为自由主义的一个要求(这一点众所周知),同样也构成进步的黑格尔主义回应复辟主义者阻挠立宪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私法的救赎力 法律人承担了不一样的政治意识,表述为“法与国家”,然后再像施密特这样,把49建政以来的法律人所承担的“法与国家”意识提炼成体系,这就是我的《世界的民法化》所干的事情。50年代开始的法学界话题是“法与国家”,从苏联法学而来,是马克思主义“法与国家”关系的延伸。改革开放后该议题遭到抛弃,然而最近十来年又出现了法政治学等现象,出的书还不少。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法学或者自由主义法学,是去政治化的,但是实际上承担有政治功能。最后还是要进入法政治学,体现为国家法的出现。不能简单的说,“法与国家”议题就与市场经济法学、自由主义法学截然对立,不可通约,因为市场经济法学、自由主义法学里面就有不自觉的,自发的国家法,亦即我在《世界的民法化》中提到的作为政治法(国家法)的私法。而且经历了改革开放,“法与国家”议题不能再是苏联式意识形态的,而是要站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站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站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王利明领衔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上就承载着一种站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站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站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的“法与国家”使命。 民法典的启蒙干的很好,我看到乡村里到处都有民法典的牌子。有了维权,站在维权的基础上,这种民法典充当宪法,民法典向宪法生长,并且促成宪法成为根本大法,就会成为可行路径。我的维权站在民法典上向宪法挺进,这种思维方式是律师的,总是在现有处境下,承认困难的存在(宪法被党组织架空),利用有利条件打赢官司,因此总是乐观的,积极行动的。即使一百年宪法还是没有成为根本大法,但是这种努力有助于重建公民社会,而宪法学者的思维方式是教师式启蒙的,一开始干劲很大觉得无所不能,然后发现困难重重陷入绝望,又居高不下,眼高手低,什么都不想做,只会骂(批判)人。这就是在过去二十年中宪法学界与民法学界关于宪法民法谁优位的争论中成长起来的,承认宪法与民法之间的民宪关联,站在民法的基础上,顺着民宪关联的管道给宪法注入民法的力量和精神,使得宪法不再空洞,即使没有完全成为根本大法,因为民法力量和精神的注入,使他真正得走在成为根本大法的路上,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我把这种方式叫做私法宪政主义。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的权利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存在着一种对特殊利益的抽象概括。如果个体,在追求其利益时,与权利发生冲突,他可以为自己主张与他人对他主张的同样权威,即他行动是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维权是出自利益发乎内心的自然正常举动,其所坚持的法治国将是现代化转型的杠杆。维权有着排斥意识形态和哲学的作用,直扑目的,不需要意识形态和哲学作为通往权利的桥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试图阐释一个道理,不需要各种政治理论,并否认它在政治生活中有任何用处。而且法治国是一个普罗大众都能接受和掌握的理想,并且能承载启蒙批判使命。因为法治国已近在咫尺;它体现在国家之中,并构成了理性的恰当历史实现。这里就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舞好了,就行了,而且黑格尔以法治国排斥和顶替了启蒙批判,因为他警惕“理论现在将自己置于现存秩序的对立面,并表现得仿佛它们是绝对真实和必要的”。哲学必定向第一哲学,也就是政治哲学转化,也就是进入法与国家之关系中,最后也就是最佳政制问题之法治国。在维权中能自动实现启蒙批判,不需要启蒙批判摘出来,专门对待,这是自动的附带功能。任何进一步将理论应用于政治的做法,现在都会使理论成为乌托邦。黑格尔警惕政治理论的批判性。批判性必然树立一个人类生活的乌托邦标准,同时判定现实为一个尚未达标的“非真理”状态,不管现实已经进步很大,只要不符合达标的标准,都被否定为虚无,乌托邦标准只要没验收,就说“没有”,而且乌托邦标准又没有验收的能力。而维权不同,它拟制(AS IF)已经有权利,已经符合乌托邦标准,并且按照乌托邦标准行事,不管现实中的差距有多大,在行动中慢慢成就补齐,已触手可及。 李和平律师有一次说,即使是在公法强制的关系中,我认为强制者与被强制者二者关系还是民法性平等的。我觉得只有通过司法,被强制的标的不外乎利益上的损失,即使是死刑也是如此(人格主体要承担死亡的责任),并无关于被强制者的人格。只要人格没有遭受损害,利益的损失确实是私法性的,个人和国家,作为法律主体二者是平等的。刑法从根本上还是损害赔偿法。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从原初意义上来说,都需要通过司法来执行。司法能够在不对人格克减的条件下,尊重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体现为英美的正当程序或者保障刑事被告的诉讼平等权利),来强制执行,因此其结果不外乎是利益减损,还是民法性的。 我相信私法的政治救赎力,我大学里上民法课时就觉得民法应该是最接近神的事物。因此要想超越和克服德国特殊路径,要先用维权把自由主义从道德的轨道带入法的轨道,用来巩固市场化的成果,如此一来,98年浮起的反自由主义也得走上法的轨道,我看到很多左派纷纷谈法治宪政。德国特殊路径就变成德国法治国被法西斯战胜的结果,所以要大众参与的私法法治国,站在抵抗权基础上的私法法治国,站在维权之上的私法法治国。汪晖的《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我认为没有超出德国特殊路径之范围,而我的《世界的民法化》则有对此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做出的应答。 一旦对过去自由派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就对其蜕变为新左派,有一种一个事物的一体两面之感觉。有可能一体两面之该事物就不行,没用,就是身在沼泽里的迷幻药。二者之间是相对的,都是相对的价值,是二人转。要跳离这个49魔咒的舞台才行。 拥护者与抵抗者之间会转化。川粉一边崇拜川普,一边又觉得自己高于川普。偶像崇拜就有自居为教主的意图,敌基督是模仿、成为和超越。当所崇拜的对象,比自己强大得多,遥不可及,无法望其项背时,就只能屈服自己作为崇拜者出现,并且暗自设定自己是唯一无二,最靠近所崇拜的对象之人,一人或一神之下,万人之上,也就是神宠之人,天选之子,然后征服更弱者。当所崇拜的对象被亵渎被拉低,可以超越抛弃的时候,他们就作为抵抗者出现。如此有点类似于妒忌的心理,妒忌之人肯定和渴望被妒忌之人身上所具有的光环和荣誉,但是他们否认被妒忌之人本人匹配于所具有的光环和荣誉,想要取而代之。征服更弱者,和所崇拜的对象成为弱者时征服所崇拜的对象,都是一种自认为强者征服弱者,这里崇拜者(抵抗者)首先自我拟制为强者,而且是天上地下唯我独尊的强者。阿伦特说,民众所崇拜的领袖本人,是无关紧要的。领袖要么是民众的救世主,要么就是民众的替罪羊,一不小心就成了替罪羊。昨天还万众瞩目,今天就成了过街老鼠。所以关键的并不是被崇拜的领袖此人本身,而是民众的崇拜的心理机制本身,而且崇拜有可能转化为抵抗和屠宰。 与王者(领袖)有关的基础规范,“服从王的法”和“抵抗王的法”,就是面对这种崇拜者向抵抗者的转化,抵抗者向崇拜者转化,这两种转化是共时性,也就是同时存在一个人身上,也是历时性的,也就是从崇拜者转化为抵抗者,抵抗者转化为崇拜者。“服从王的法”的背面,藏着颠覆和扭转乾坤的种子,在服从的同时滋长抵抗,福科说主权与抵抗权同在。所谓的基础规范,就是促成和孕育制定法的前提条件之所在,也就是政治性,当霍布斯以自然法的方式承担这种基础规范,他所要求的是服从王的法,自然法本身并不足以承载政治性,于是霍布斯后面的国家法学者,就只能不断改进自然法。自然法承载政治的结果,最后图穷匕见,就会要求抵抗权。例如,当代法国哲学家扎尔卡就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找出抵抗权。但是自然法来承载政治性,没法处理好崇拜者与抵抗者之间的辩证转化,只能自发的无序的状态,最后暴露出来“自然法不是法”。所以法治国要有一种建制形式,来超越自然法,来承载崇拜者与抵抗者之间的辩证转化,如此呼唤我说的“一个人的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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