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性与直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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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性与直扑目的
陈永苗
18世纪晚期德国自由主义者提出一个根本要求,公法和私法的分离。他们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是鼓励法律主体去积极生活,而是区分和保护自我决断的个人的私人自由。公法与私法的分离、正是罗马法以来欧洲“私法即法”传统的消极性特征。
犹太律法内含着或者暗含某种“消极性”。在全部613条诫命中,365条消极诫命占据了大部分。古老的犹太传言这样认为,人体有613根骨头,于是便有613条律法诫命与之相对。律法与人体之间,具有感应上的统一性(现代法律中把国家共同体拟制为法人,残留着这种统一性)。在365条消极诫命的支配下,人体大是处于消极状态的。消极性就是这样支配着了犹太法和罗马法交织主导的古典世界,中世纪还是消极性,直到现代世界才变为消极。
罗马法的自由从不意味着政治参与而只是私人性的安全;其首要地是一种消极性的和防御性的立场,更多地是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性保障相联系,而非对于权力本身的接近。受罗马法影响,罗马帝国的扩张,也是消极保守的,而不是一味激进的。罗马原初“自由”观念中,有着对干涉之罪恶的强调。汉纳.皮特金说,罗马平民斗争的目标不是民主而是保护,不是为了公共权力而是为私人安全。
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说,在现代,罗马法的概念被用来定义消极自由。
英国政治理论家欧克肖特在《信念论政治与怀疑论政治》中认为,以司法为核心的英国“都铎宪制”,是中世纪以来“怀疑论”政治的产物。怀疑论政治持消极性立场,拒绝乌托邦,对于人类政治救赎抱有谨慎的不自信,倾向于消极审慎地行使权力,倾向于把政治放在法庭之中,受司法语言的支配。在怀疑论之下,中世纪英国对于政府的理解只是法庭与司法,只是以适当的压力来维持秩序。欧克肖特说,它不会使我们引向天堂,却使我们免于地狱之苦;它未向我们指明真理,却使我们免于愚蠢之灾。
拉德布鲁赫在《法哲学入门》中说,罗马法的根本法律目标不在于寻求超法律的目的,例如福利性的目的,也不在于寻求一般化的正义,而在于寻求对个案的正确调整,即在于衡平,尤其是与善意有关的衡平。罗马法在于寻求神之和平,在于避免神人关系重新破裂,因此是消极性的。贡当斯在罗马法中寻找出消极的自由,并且强调抵抗权以保障消极的自由。抵抗权使力量达成均衡,就像混合政体给出的效果。
制定法有着实证主义的积极主动进攻,突破“私法即法”的消极性。自然法所包裹的“道德”,也是积极主动进攻的,但有着神人同形论背景之下人僭越神的危险。它与哲学一样,预定和担保人一定能占有“正义”。
以民族法为中心或以国家法为中心,前者是属于消极方式的,后者就有了积极进取的行动之意味。消极性意味着自己为中心的守护,其行动直扑目的。
积极性和消极性都认为自己直扑目的,但民族法和基督教对积极性能否抵达目的,怀有极大的质疑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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