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培训不过退费

dengge

来自: dengge(四联法硕辅导助你一次考入名校) 组长
2011-11-19 10: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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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天

    七天 2013-07-14 11:04:31

    很好

  • 七天

    七天 2013-07-14 12:45:57

    很诚信,保过

  • j12344

    j12344 2013-09-08 14:37:43

    2014四联法硕暑期班宪法学基础讲义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概述一、“宪法”含义 1. 中国VS西方 2. 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形式特征 宪法首先是法(具备法的要素),同刑法、民法等法律一样,是法的一个部门。同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的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诸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1)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第一,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又被称为“母法”,而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第二,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同宪法有所抵触,该法律即为无效。 (2)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在我国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第64条)。 (二)宪法的本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005年第16题)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 )。 A.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 B.使民主制度法律化 C.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D.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三、宪法的分类 区分标准 分类名称 例子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蒲莱士提出) 成文宪法 绝大多数国家,典型美国、法国、中国、日本 不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等) 英国是典型 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蒲莱士提出) 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往往是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不成文宪法往往是柔性宪法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钦定宪法 1814年的《挪威王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 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协定宪法 1809年《瑞典王国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 国家的类型、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列宁:人民权利的纸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一、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须具备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三个方面的条件。 (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宪政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洛克提出分权思想(2011年单项选择题),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 二、英国宪法 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2、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 3、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三、美国宪法 1、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宪法。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独立战争。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 2、确立了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三权分立的体现:国会享有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任期为2年,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参议院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总数的1/3,由各州选出两名代表组成。总统享有行政权,总统任期为每届4年,实行间接选举制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 权力制衡的体现: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须提交总统签署,总统如不同意享有否决权,并可将法案退还国会两院重新审议,只有两院各以2/3以上议员维持原案,始得正式通过成为法律;总统经过参议院同意任命高级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适用的法律享有违宪审查权,可以裁决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违宪即失去法律效力;国会对总统拥有弹劾权。 3、美国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调整和完善是美国宪政实践中的独创,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仿效和借鉴。自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前10条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颁布当年制定的,这10条宪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所谓“权利法案”。 四、法国宪法 1、法国宪法数量较多。 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成立了制宪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人权宣言》宣布了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1791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2、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 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 3、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五、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18、19世纪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自由权。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违宪审查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法律和国家行为是否违宪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现在,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六、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后,新中国成立前的战乱时期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第一部正式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孙中山:五权宪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弹劾权和考试权);宪政三时期:军政(以武力扫除一切建立民国的障碍,奠定民国基础)、训政(督帅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 (一)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1.《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以外,共分七章60条。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史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和大宪章。 2. 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54年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由1954年宪法所构建的宪政制度和宪法基本结构,为我国以后的立宪活动提供了可参照的模式和原则方向。 3. 1975年宪法(全面修改)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30条。它反映了我国从1956年起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事实,确认了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 4. 1978年宪法(全面修改)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宪法共4章60条。 5. 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与前三部宪法有所不同,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 (二)、宪法修正案 从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 内容 1988 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 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1999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增加国歌 (2007年真题第52题)下列表述中,属于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内容的有( )。 A.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 B.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D.规定国家建立和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1、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2、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以人民主权学说为理论基础的。 (1)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博丹提出,后由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创立人民主权学说。 (2)自1789年美国宪法首次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以来,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民有、民治、民享的思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3)社会主义宪法是近代民主的最高层次法律体现,尊奉人民主权原则,并且具体表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基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3、在宪法原则体系中,人民主权原则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他宪法原则都源于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宪法第1条、第2条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1、基本人权原则是近代民主宪法的又一基本原则,它是以“天赋人权”学说为理论基础的,主要是针对“君权神授”学说。 2、基本人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此种基本人权既不能被剥夺,亦不能被转让。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的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才相约组成国家。 3、基本人权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紧密联系,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和表现。人民既为主权的享有者,自然应该享有基本的权利,因而,保障人权应该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体现着尊重人权的精神,但它更强调公民的权利义务一致。 4、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置前,加入人权公约,人权条款入宪 (三)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法治原则最早是由法国的《人权宣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予以确认,以后便成为资产阶级宪法中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1、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拘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这就是宪法优位。宪法优位还进一步要求在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上要遵循法律优位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或其他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立法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司法独立。指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4、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宪法序言、宪法第5条、宪法第125条。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1、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衡原则是“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要求的引申和具体化,是宪法民主价值和功能在国家权力配置方面的要求和体现。 2、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衡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 (1)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2)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 近代分权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倡导而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这实际上是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后来经由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最终完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系统的、完整的分权理论。美国的“宪法之父”汉密尔顿致力于对“三权分立”的政治实践和具体操作进行研究并付诸宪法条文设计之中,使这一理论最终在制约、限制权力的意义上由理论走向了政治实践。 3、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衡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在实践中,权力制衡原则体现为民主集中制。 4、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宪法第2条、第27条(人民监督)、第3条(机关监督)、公民权利监督 (2010年第19题 )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的启蒙思想家是 A.孟德斯鸠 B.洛克 C.卢梭 D.霍布斯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一)宪法关系的特点。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二)宪法关系的性质 1、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2、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1)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权利; (2)宪政过程既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 (3)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宪政是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和制度,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2、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政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或者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政治性(最主要的特点);(二)效力最高性;(三)立法的原则性;(四)实施的多层次性(立法具体化、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等) (2010年第31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B.政党内部的关系 C.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四联官网 http://www.slschool.com/ 四联网校 http://www.ablesky.com/slschool

  • 灵猫

    灵猫 2014-09-02 10:54:59

    [内容不可见]

  • 小桃子

    小桃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法硕考研资源) 2018-01-21 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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