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CC应当缓行(发表于最高院《法律适用》2006年第十期)

Zoom.Quiet

来自: Zoom.Quiet(Life is short, go Pythonic ;-)) 组长 2007-03-14 13: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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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oom.Quiet

    Zoom.Quiet (Life is short, go Pythonic ;-)) 组长 楼主 2007-03-14 13:26:58

    [FW]Isaac Mao CC 本身和法律体系是两个层面的实体存在,更是对版权法的实际应用。该文作者对CC的误解需要锤正,尤其是其所占的立场,竟然认为CC是政府的政策,动词"缓行"用错了,说是"缓刑"还差不多。:D >   简单比喻一下: > 如果说中国的知识产权商业环境是一座破房子,CC发现采光不足,于是努力的要开一个窗子,这位同志于是对此开始埋怨屋顶漏水和地面不平的问题,并开始拿正在解决采光问题的CC说事。 > 比喻精确哪!

  • 川叶

    川叶 (记住我 忘记密码) 2008-10-23 19:13:44

    哎,中国的学者,治学不严谨的表现。 建议谁给这个作者发邮件,提醒一下。 相比那位写出《代码》《思想的未来》的法律学者,对互联网的理解完全不在一个档次。很多在非互联网领域研究互联网的人,其实对于互联网是非常不熟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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