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教育惩戒权“入规”的舆情调查与思考*
来自: 鲁西南乡村观察
教育惩戒权“入规”的舆情调查与思考* 10 第一作者认领本论文邀请作者认领本论文 第一作者:周勇 作者简介:周勇,长沙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 人大复印:《中小学学校管理》2018 年 04 期 原发期刊:《当代教育科学》2017 年第 201711 期 第 49-53 页 关键词: 教育惩戒权/ 入规/ 体罚/ 摘要:由于教育惩戒法律规范缺失,体罚屡禁不止与放弃惩戒看似矛盾却长期并存,成为我国中小学教育的惩戒权困局。2017年2月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在国内首次以地方规章的形式肯定教育惩戒权,引发舆论热议。调查表明,教育惩戒权“入规”为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所赞同,且对教师惩戒意向影响较大,但并不会造成体罚乱局。破解教育惩戒权困局,既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教育惩戒的法律规范,也要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充分发挥管理规约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制作用。 一、缘起:教育惩戒权“入规”引发舆情热点 近年来,学界对教育惩戒立法做了大量研究,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也不时提出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建议、提案。[1][2][3]然而,建立教育惩戒权法律规范的工作一直相对滞后。2017年2月4日,《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颁布打破了这种局面。《办法》在国内首次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此举被权威媒体誉为“教育惩戒权‘入规’”[4]。因此,《办法》出台迅即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使教育惩戒权问题再次成为舆情热点。 网络舆论对于《办法》出台有两个关注点。首先是《办法》出台后教育惩戒权如何合理行使的问题。出现频率排在前四位的关键词依次是“教育惩戒实施的程序”、“惩戒权的适用范围”、“体罚与惩戒的区分”、“如何适当实施惩戒”等教育惩戒权实施的细节问题。它表明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不是教育惩戒权“入规”是否必要,而是如何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对相关网络文本的分析表明,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源于对《办法》缺乏教育惩戒权具体规定的担忧。其次是《办法》出台后行使教育惩戒权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模糊”、“法律纠纷”二词的高频率出现表明,舆论认为在《办法》缺乏教育惩戒权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惩戒与体罚的边界是模糊的,中小学教师的惩戒行为引发家校纠纷的几率较高。值得注意的是,“体罚”一词出现的频率最低,且与其他关键词的差距很大。可见,家校纠纷不完全是因为体罚(包括过度惩戒演变而来的体罚)产生的,也因为惩戒与体罚的边界模糊,教师的惩戒行为容易被贴上“体罚”的标签。 二、调查: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权“入规”的态度与认知 (一)调查实施情况 本次调查以国内知名网络平台——问卷网为依托制作了问卷,并在国内数十个教师微信群进行推送,共回收问卷550份,数据统计由网络自动生成。调查对象涉及湖南、新疆、广东、河南、山东、浙江、安徽、内蒙古、江苏、四川等26个省市。 (二)调查结果 1.中小学教师对于《办法》出台的知情状态 调查结果显示,有47.82%的教师知道《办法》出台的相关新闻。也就是说,短期内近半数的中小学教师知悉《办法》出台的新闻,可见教育惩戒权立法仍然是广大中小学教师关切的问题。 从教师获知《办法》出台的信息渠道看,“手机微信”占53.99%,“电脑上网”占32.70%,“电视新闻”占6.46%,“听人说起”占6.08%,“阅读报纸”占0.76%。由以上数据可知,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无线网络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教育舆情传播手段,有线网络作为信息传送渠道的地位开始下降,而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在信息传送中的地位则明显弱化。 2.中小学教师对于惩戒权“入规”的态度 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您认为教育惩戒权是否需要通过法律来肯定”时,有470名教师表示“需要”,占85.45%;80名教师表示“不需要”,占14.55%。可见,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认为,应当通过法律肯定教育惩戒权。不仅如此,针对《办法》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规定,《青岛日报》开展了一项调查。其数据显示,80%的家长,70%的中小学生,对该规定持认同态度。[5]中小学教师及家长和学生对“适当惩戒”的高比例认同表明,建立教育惩戒权法律规范是我国中小学教育的现实需要。 3.教育惩戒权“入规”对教师惩戒意向的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如果你所在地区通过了类似《办法》的规定,你会惩戒学生吗”时,选择“和以前一样,不会,因为不需要”的占14.55%,选择“和以前一样,不敢”的占20.36%,选择“以前不会,现在会,但会慎重”的占54.55%,选择“和以前一样,敢”的占10.55%。 由以上数据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因为缺乏教育惩戒权法律规范,中小学教师放弃惩戒的比例较大。选择“和以前一样,敢”以及“和以前一样,不会,因为不需要”的两类教师群体,都不受教育惩戒权是否“入规”影响。前者是一以贯之地行使惩戒权,后者因学生素质或教师自身专业素养较高而少有惩戒学生的需要。如果扣除以上两项所占比例,那么,教育惩戒权在其未“入规”之前的潜在流失比例高达74.9%。第二,教育惩戒权“入规”对惩戒意向影响较大,但不会导致体罚盛行的乱局。54.55%的中小学教师接受调查时表示,相关法律出台后将重拾教育惩戒权,同时他们也表示“会慎重行使”惩戒权。因此,《办法》出台并不会助长体罚行为。第三,教育惩戒权“入规”并未完全消除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的顾虑。在教育惩戒权“入规”的语境下,仍有20.36%的教师选择“和以前一样,不敢”,其原因无非是顾忌惩戒学生的风险。另外,因教育惩戒权“入规”而形成惩戒意向的教师比例高达54.55%,他们之所以“会慎重”也在较大程度上是顾虑惩戒可能产生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则源于教育惩戒法律规范的缺失。 4.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认知 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您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是什么”(多选题)时,60.55%的老师认为“惩戒不等于体罚”,并且交叉数据显示,这一认识在教师各年龄段中比例接近。仅有17.27%的教师认为“惩戒与体罚难以区分”,也就是说,82.83%的中小学教师确定自己能够区分惩戒与体罚。不仅如此,认为惩戒与体罚难以区分的教师数量,随年龄段提升而递减,说明教师区分惩戒与体罚的能力随着教育经验积累而增长。此外,仅有6.36%的教师认为“惩戒就是可以体罚学生”。不难发现,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比较合理,既明白“惩戒不等于体罚”,也能大体地区分惩戒与体罚。对2011-2015年网传中小学生遭遇体罚的典型事件的统计表明,体罚学生的中小教师都或多或少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教师资质不全,二是教育经验不够,三是行为习惯不好(经常体罚学生),四是情绪自控力差,五是所在学校相关管理缺位。[6]合格的中小学教师,不会随意地惩戒学生,更不会体罚学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回答这个多选题时,不仅60.55%的老师认为“惩戒不等于体罚”,也有52.91%的老师认为“惩戒就是可以适当体罚”,其比例在四个选项中排第二。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数据背后,隐藏着导致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困局的关键所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诚然会出现一些貌似体罚措施,但只要具备动机的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和后果的可接受性这三个特征,既有助于学生成长又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不属于体罚。这就是所谓“适当惩戒”的基本含义,而当前法律恰好缺乏此类规定。这种状况甚至导致部分学者研究国外教育惩戒立法时,不自觉地陷入了“体罚教育”的概念误区,殊不知体罚不是惩戒,更不是教育。 5.中小学教师对惩戒条件的认知 教师对惩戒条件的认知,是衡量教育惩戒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参考。本次调查表明,中小学教师对于惩戒条件的认知是比较合理的。首先,教师不会轻易实施惩戒。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在回答“您认为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学生进行惩戒”(多选题)时,排在前三位的惩戒条件依次是“学生屡教不改”(78.55%)、“不惩戒会对多数同学造成负面影响”(72.55%)、“其他教育方法不管用”(67.09%)。该数据表明,大多数中小学教师并不会因为教育惩戒权“入规”而轻易惩戒学生,惩戒权的行使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主张的那样,是教育过程中不得已或最后的选择。其次,中小学教师决定是否行使育惩戒权时受情绪影响较小。排在最末两位的惩戒条件依次是“学生故意捣蛋”(52.36%)、“学生的行为令人气愤”(36.73%)。这两个惩戒条件都暗含了学生违纪行为可能产生对教师的情绪冲击,二者尤其是后者的比例较低,表明大多数中小学教师不会因情绪动荡而实施惩戒。 6.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的顾虑 《办法》虽然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权作出肯定,但因缺乏具体规范而未能打消中小学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顾虑。为此,我们向受访教师提出了“如果需要惩戒学生,你的顾虑是什么”这个问题,并参照李克特五分制量表对其选项进行了权重测量。 由表1可知:第一,教师最担心因惩戒引发家校纠纷。在中小学教师的诸多顾虑之中,排在前两位的影响因素依次是“引起家校纠纷”(权重值为4.01)、“被扣上‘体罚’的帽子”(3.98)。这两个数据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教师对于实施惩戒可能产生家校纠纷的担忧。事实证明,因惩戒学生引发家校纠纷的情况,不是惩戒过度而演变为体罚,就是惩戒行为被贴上“体罚”的标签。第二,教师的顾虑源于惩戒与体罚的法律边界模糊。尽管大多数中小学教师确信自己能够区分惩戒与体罚,但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二者的清晰界定,因而实践中二者的边界又是模糊的。“不知道何为适当惩戒”(3.07)在教师顾虑中排第三,不仅说明了这一点,也印证了学界关于惩戒与体罚法律边界模糊导致教育惩戒权失范的观点。第三,学校管理对于教育惩戒权行使具有较大影响。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诸多顾虑中,虽然“学校干预”(3.06)的权重排第四,但排前三的因素实际上关联着同一个问题,因此“学校干预”的实际影响力远超其排名。“学校干预”在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中的这种影响力,使管理在教育惩戒权规制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建议:在实践中逐步建立教育惩戒权行使规范 (一)正确认识教育惩戒权“入规” 本次调查表明,尽管过半数的中小学教师表示,教育惩戒权“入规”后将重拾教育惩戒权,但仍然比较慎重,不会轻易实施惩戒。不仅如此,中小学教师对惩戒条件的认知整体上比较合理,只有在“不惩戒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屡教不改”、“其他方法不管用”等情况下,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意向才比较明显。因此,教育惩戒权“入规”并不会导致体罚学生的乱局,社会各界应当予以正确认识,以开放心态接纳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肯定,迎接教育惩戒权法律规范的到来。作为中小学教师则应系统地学习教育惩戒的相关知识,并在实践中坚持慎重行使惩戒权的原则。 (二)逐步完善教育惩戒权立法 本次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家长以及学生对教育惩戒权“入规”持肯定态度。不仅如此,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是什么”的认知是合理的,既明白“惩戒不等于体罚”,也能大体区分惩戒与体罚。然而,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又使中小学教师在实践中“不知何为适当惩戒”,往往担心引发家校纠纷而放弃惩戒,由此导致的教育惩戒权流失比例高达74.9%。与有些国家连中小学生就餐都有相关法律规范相比,我国要完善依法治教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教育惩戒立法就是其中之一。 教育惩戒权法律规范的建立必然有一个过程,只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从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逐步发展到效力较高的法律文件,是我国教育立法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事实上,我国禁止体罚的相关法律体系,其源头就是50年代一系列禁止体罚的部颁规范性文件,经过数十年发展逐步升级到法律层面。本世纪初,《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在全国率先推出,不仅带动了其他省市相关地方专项法规的出台,也最终促成了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7]诚如媒体主张的那样,此次青岛市《办法》出台作为我国教育惩戒立法迈出的第一步,也必将推动国家法律的相关发展。关于这一点,《办法》出台的背景可以佐证。2015年11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要求青岛市以地方立法为切入点总结该市现代学校制度试点经验,市教育局根据这一要求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开展调研,于年底形成《办法》框架稿。2016年,通过广泛征求教育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完善后的《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完成了《办法》的立法程序。[8] (三)重视对教育惩戒权的管理规制 《办法》虽然以地方规章的形式肯定了教育惩戒权,但对何谓“适当惩戒”并未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前提条件,也只提出了“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这一原则而无具体规定。因此,《办法》出台距离建立教育惩戒的法律规范还存在一定距离。如何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仍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次调查表明,学校管理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具有重要影响,在已有法律体系下对教育惩戒权实施管理规制是一种现实有效的选择。因此,在教育惩戒权法律规范尚未建立之前,我们应当重视对教育惩戒权的管理规制。《办法》虽然缺乏“适当惩戒”的具体规定,但它明确要求“学校要公开惩戒办法”,这与教育惩戒权管理规制的内涵吻合,因为学校的惩戒办法属于管理规约的范畴。 管理规制就是学校或班级基于管理规约对教育惩戒权进行限定与引导。管理规约虽然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其作为法律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调节法律暂时不能调节的社会关系。我国中小学的校纪校规以及班规班约,就是一种事实上的管理规约。一个为人们所忽视的普遍事实是,中小学班规班约往往“等同于一系列惩戒规定”,承担了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规训和惩罚的角色。[9]在众多基于班规班约的教育惩戒权规制实践中,魏书生的“依法治班”[10]、郑州二七实验小学的“温馨班规”[11]、山东寿光世纪教育集团的“弹性惩戒”[12]等三个案例堪称经典。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不仅建立教育惩戒的详细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机制,而且充分发挥学生在惩戒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家长的参与作用,有效地解决了教育惩戒权适当行使的问题。作为教育惩戒权管理规制的基石,管理规约不仅是学校或班级合理合法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制度保障,而且可以为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提供丰富的素材。 参考文献: [1]崔锡升.呼唤惩戒教育的理性回归[J].新课程,2008,(2). [2]徐敏红.惩罚——教育天平上的砝码[J].语文教学与研究,2009,(11). [3]刘一庆.“惩戒”教育亟须“竖一把尺子”[N].中国产经新闻,2017-02-25(2). [4]张贵勇.教育惩戒权“入规”只是第一步[N].中国教育报,2017-02-24(2). [5]李萍.地方版“学校法”:为何立规矩?如何画方圆?[N].中国教育报,2013-03-28(1). [6]周勇.2011-2015中小学生遭遇教师体罚的网络舆情事件分析[J].当代教育科学,2017,(10). [7]张婷.一部解渴的地方教育法规——访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N].中国教育报,2017-03-07(6). [8]孙军.新法规出台记[N].中国教育报,2017-03-07(6). [9]齐学红.规矩与方圆——重新解读“班规”[J].班主任,2015,(3). [10]魏书生.班主任工作漫谈[M].桂林:漓江出版社,2014. [11]段茹宏.从班级规约看教育惩戒权的实施[N].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上一篇 职业协会惩戒权边界之界定 下一篇 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 近期10位学者阅读过本论文 王柯懿 连滔 王中银 李彩彦 赵冬冬 > 点击打卡 回应区(0条) 请输入回应的内容,限1000个字 确定 回应 0 点赞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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