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行为:交换行为与爱的行为
来自: 何品
由“长春虫子”主唱的流行歌曲“爱你的苦”,相信很多人是比较喜欢的。据网上介绍,该歌词是位名不见经传的“黄朝辉”所做。无法确认作者究竟是何许人也,然而,这歌词还是写得相当好的,足以够一个艺术家的水准了。 其中有句歌词“你把爱情当买卖真的好糊涂”,相信很多人们都记住了,认为这“不把爱情当买卖”的“观念”是“正确”的,也在拿来到处运用;为了阐述问题方面,我们将其称为“A类”人。然而,更多的人们,尽管可能也听过或被别的方式教育过无数次,却还是照样地“把爱情当买卖”来实施自己的实际行动;这B类人,当然就是认为“爱情当买卖”这观念才是正确的;类似于这的流行说法还有很多,譬如“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哈哈! 我基本上确信,A类人是心气比较高的,智慧比较高;而B类人比之A类人的智慧,一般说来是相当低的,然而,情况却相当复杂,可能是因为“根本不明白爱情为何物”?也可能是“根本不相信这世界上,还有爱这种东西的存在”等等。 然而,该文重点要说的内容却是,无论是A类还是B类人,都是完全不明白或不完全明白什么是“买卖关系”的。而不是重点来谈大家究竟是否明白“爱的行为”,对此我只下两个“A类人是基本上明白‘爱的行为’”、“B类人可能明白,更可能是不明白‘爱的行为’”之结论,而不展开来。 本文的标题“交换行为与爱的行为”之“交换行为”与“买卖行为”,不完全同意义。买卖行为是交换行为中的一种,我在此更狭义地界定为,“用金钱作为交易媒介的直接的交换行为”。而“爱的行为”则指那种“不求任何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两方面的一切回报之行为,以满足对方的一切欲望和愿望,为自己的欲望和愿望”。这个“爱的行为”之界定,实际上,定义了一个比较科学的“无私的爱”之准确的概念。 现代的无数人们,仍然在被“科学和艺术”之间的关系所困扰,不明白“为何艺术永远不会,也不能成其为科学”,甚至不明白“艺术的主题和科学主题”其来源究竟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 这些不明白的原因,最基本的是没有弄清楚“价值判断和存在判断”的本质区别。即艺术,主要是来自于一些“自己的价值判断”之宣泄,而在自己的价值判断中,部分地加上了一些“混淆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存在判断”的认识在内。 而一切科学的内容,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与价值判断无涉的。尽管有些从事科学的工作者,在对待科学的问题上,照样“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去代替自己的存在判断”,而出现无数荒谬无稽的错误;因此我们不得不“不那么友好地宣称”,如果“根本就不去用心纠正这问题的科学家,”就是不够格的科学家,或“伪科学家”了。 很多水准较高的艺术家,都似乎是明白“把爱情当买卖是真的好糊涂”的,然而,只要你问及他们,“为什么把爱情当买卖是糊涂的呢”?你就几乎找会不到一位明白的。而那些喜欢胡搅蛮缠的人们,则会说出一大堆“又是混杂价值判断与存在判断”言辞;这其中,脑子比较好用的,会说出些“似是而非的自己的所谓道理或理由”,脑子太不好用的或者心态情绪出了及时问题的人们,则更会去“凭自己的幻想”完全地胡说八道一通。 实际上,一个“知其然,却不真正知其与价值判断无关的所以然”的“判断”,尽管还不能完全明确地知道这个“判断”,本身是否是“价值判断”,然而,可明确确定的是,这个判断一定是完全来源于或部分来源于“下判断者的某个基础的价值判断”的,哈哈!有时我们将这种情况,笼统地表达为“武断”。 其实,对于一个确实并不想追求“无私的爱”的人,指责其“把爱情当买卖”是没有什么道理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没什么科学上的道理,或者说在不能改变对方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是绝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我所说的这些科学上的道理是没有什么疑义的,然而,要想说服那些“把爱情当买卖的”人们,不要那样子来行为,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前提,即“他们是确实想追求无私的爱”的人。 我早就阐释过,“爱的行为与交换行为”都是人的行为,绝对地不是什么“兽的行为”。其本质的不同有二,其一是,爱的行为只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有效,即“越是发生密切关系,就越有效”,而对于完全陌生的人们去谈爱的行为,则是吃错了药了表现,能够“喜欢”就算很不得了了。这也正是“孔圣人之仁爱理论”的关键短板,反观“西方的伟大学者亚当斯密”,则对此问题,也是在几百年前就认识得相当清楚了。中国的佛教思想,相当愚昧无知地,将“仁爱扩展到非人的动物”上;而孔圣人在此问题上,更是太过愚昧无知地要将“仁爱扩展到一切植物如花草之上”。 其二,当人们之间确实有相互“爱的行为”时,这爱的行为确实会比交换行为要有效得多;但是,这有效的前提是,双方要有足够多的了解,智慧都得相当够才行。那些对自己也不怎么基本了解的人们,是绝对达不到这个要求的。你很是不了解,被你爱之人的欲望和愿望,甚至没有这尽力去搞清楚所爱之人的欲望和愿望,之自己的愿望,又如何去行动来满足其这些的呢?哈哈!这当然是不可能做到的,必然地经常会“好心办坏事”。而交换行为的有效,对对方的了解程度则要求低得很多,完全不在一个层次之内;你只需要看对方如何行为就足已,根本无需去过多探究其行为的动机究竟是怎样的?只是,如果你想保持“较长久的买卖或交换关系”的话,尽力知道对方的行为动机,当然是只有其利而毫无其害的;那些“智慧高超的商人或买卖人”,当然是深谙此道的。 是时候完全彻底地纠正,全人类文化,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那些影响面极为广泛,又极为重要的根本性谬误了。只要人类是较多人数来群居的,就没有人能够完全离开“交换或买卖行为”,而且绝大多数人也“离不开爱的行为”。如果条件允许,无一例外地所有的人们都希望得到“爱”;因为如果有人爱他,他至少就绝对地能够“利用这爱”,极为轻松地“获取些什么,来满足自己的很多欲望和愿望”。 那些还只会在“道德这个低级的层面,或者说完全不是科学的层面”,来下些“爱是高尚的,符合伦理道德的”等等判断的人们,都是“缺智少慧”的;都主要是来源其“个人的价值判断”的内容;都是些必然地涉及多重因素时就自相矛盾的,自己也不能坚守的似是而非的,最多只能算是“半个认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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