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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 · · · ·
如果受困山洞,水盡糧絕,大家約定抽簽吃掉一人,以救活大多數時,你會參加嗎?如果受困的探險隊員吃掉同伴,他們獲救後應該因謀殺罪而判死刑嗎?
如果犧牲一個同伴和10個拯救人員才救出倖存者,處死他們是荒謬嗎?
但是,如果人不應該因飢餓而偷竊,法律應該容忍人因飢餓而殺人嗎?
法律不光是法官和律師的事,透過思考這案件,我們將重新審視法律、人情、公義、道德、判決、犯罪、殺人、刑罰、赦免、辯護和審判等概念。
1949年,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富勒(Lon Fuller)虛構的山洞案件,是史上最偉大的虛構法律案,藉五位法官的陳詞展示了20世紀中葉的法哲學思想。
如今,本書作者薩伯(Peter Suber)增添了九條新思路,再以山洞奇案闡述了晚近五十年法律思想的發展。
本書兼收了富勒和薩伯兩人共十四個觀點,有如一桌法哲學的盛宴,讓讀者品味精彩而動人心魄思辯,培養面對法治社會... (展开全部) 如果受困山洞,水盡糧絕,大家約定抽簽吃掉一人,以救活大多數時,你會參加嗎?如果受困的探險隊員吃掉同伴,他們獲救後應該因謀殺罪而判死刑嗎?
如果犧牲一個同伴和10個拯救人員才救出倖存者,處死他們是荒謬嗎?
但是,如果人不應該因飢餓而偷竊,法律應該容忍人因飢餓而殺人嗎?
法律不光是法官和律師的事,透過思考這案件,我們將重新審視法律、人情、公義、道德、判決、犯罪、殺人、刑罰、赦免、辯護和審判等概念。
1949年,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富勒(Lon Fuller)虛構的山洞案件,是史上最偉大的虛構法律案,藉五位法官的陳詞展示了20世紀中葉的法哲學思想。
如今,本書作者薩伯(Peter Suber)增添了九條新思路,再以山洞奇案闡述了晚近五十年法律思想的發展。
本書兼收了富勒和薩伯兩人共十四個觀點,有如一桌法哲學的盛宴,讓讀者品味精彩而動人心魄思辯,培養面對法治社會的法學素養。
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并牵涉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等事实,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词反映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此案曾被达玛窦(Anthony D'Amato)称为法理学经典。
案情
*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 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 在营救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 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 大家曾反覆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 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
* 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
* 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
法官的判词
法官
论点
阐释
特鲁派尼(Truepenny) 法官应该遵照法律条文宣判 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
有罪,但寻求行政长官的特赦
福斯特(Foster) 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而不是照字面解释(回应特鲁派尼) 法令或司法先例里,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从自我防卫得知,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案,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故需期望判官具有同样的智商,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及疏漏
联邦所颁布的法律(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实定法裁决此案的是“自然法” 案件发生在联邦领土外,没有人会认为我国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因为领土原则是假定人们在同一个群体内共存,而实定法也是建基于人们可共存的可能性之上,故此案在道德上也可如地理上脱离法律约束,案发时他们非存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
无罪
唐丁(Tatting) 质疑洞穴中的人何时成为自然法的管辖范围(回应福斯特) 如果有人在洞穴里渡过生日,他是在生日那天还是被救那天才是真正满岁?
没有资格选用自然法(回应福斯特) 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也未曾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
刑法尚有其他目的(回应福斯特) 除了阻止人们犯案之外,刑法仍有“令犯人改过”及“替冤冤相报找一个出口”两种功能,况且案件仍有威慑作用,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 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
判决是一种两难 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决定却又不健全,只仅仅是推理方式合理,任何一个考虑皆被另一考虑制约
撤出判决
基恩(Keen) 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回应特鲁派尼) 法官不是向最高决策人发指示,也不是考虑他做或不做什么,是应受联邦法所控制
制定谋杀案的人可能并非有一个目的(回应福斯特) 威慑、改过等字眼可能非存在于制法人之脑中,可能只是立法者认为谋杀是错误,应该惩罚犯事人,可能仅仅是令人没有暴力威胁生活开心一些,也有可能是古代存在人吃人的诱惑,故祖先特别禁止,总而言之,我们不知制定谋杀案的目的,因此更说不上漏洞
尊重自己的岗位 洞穴中的人道德上的对错问题非法官所讨论,法官遵从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而被告的确是违反了谋杀法,我们不应自行揣测造法者之意,甚至创新法,这是极度危险的
此案不属于自我防卫 自我防卫是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时作出攻击,明显地受害者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有罪
汉迪(Handy) 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 这种一厢情愿真的发生会令法官陷入更窘困的局面
应考虑民意 百份之九十以上之大众认为被告无罪,如果此案交由陪审团仲裁,极有可能会连有罪判决的论点也被忽略。其实无论是不起诉、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抑或是死刑特赦都是充满个人情感因素,政府是被民众,而非舆论或抽象理论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
无罪
结局:由于法官意见不一,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所有被告将被处死刑。
法官的观点
法官
判案原则
法学与道德取舍
基恩 法律实证主义 (Positivism) 法律与道德是独立的
特鲁派尼 墨守原文(Textualism) 法律应考虑道德
唐丁 理性判决与道德出现冲突(Doctrinal reasoning/conflict with morality) 法律与道德出现衡突,无法解决
福斯特 自然法(Natural Law) 法律与道德是纠结在一起
汉迪 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 / Instrumentalism) 法律即道德
如果犧牲一個同伴和10個拯救人員才救出倖存者,處死他們是荒謬嗎?
但是,如果人不應該因飢餓而偷竊,法律應該容忍人因飢餓而殺人嗎?
法律不光是法官和律師的事,透過思考這案件,我們將重新審視法律、人情、公義、道德、判決、犯罪、殺人、刑罰、赦免、辯護和審判等概念。
1949年,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富勒(Lon Fuller)虛構的山洞案件,是史上最偉大的虛構法律案,藉五位法官的陳詞展示了20世紀中葉的法哲學思想。
如今,本書作者薩伯(Peter Suber)增添了九條新思路,再以山洞奇案闡述了晚近五十年法律思想的發展。
本書兼收了富勒和薩伯兩人共十四個觀點,有如一桌法哲學的盛宴,讓讀者品味精彩而動人心魄思辯,培養面對法治社會... (展开全部) 如果受困山洞,水盡糧絕,大家約定抽簽吃掉一人,以救活大多數時,你會參加嗎?如果受困的探險隊員吃掉同伴,他們獲救後應該因謀殺罪而判死刑嗎?
如果犧牲一個同伴和10個拯救人員才救出倖存者,處死他們是荒謬嗎?
但是,如果人不應該因飢餓而偷竊,法律應該容忍人因飢餓而殺人嗎?
法律不光是法官和律師的事,透過思考這案件,我們將重新審視法律、人情、公義、道德、判決、犯罪、殺人、刑罰、赦免、辯護和審判等概念。
1949年,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富勒(Lon Fuller)虛構的山洞案件,是史上最偉大的虛構法律案,藉五位法官的陳詞展示了20世紀中葉的法哲學思想。
如今,本書作者薩伯(Peter Suber)增添了九條新思路,再以山洞奇案闡述了晚近五十年法律思想的發展。
本書兼收了富勒和薩伯兩人共十四個觀點,有如一桌法哲學的盛宴,讓讀者品味精彩而動人心魄思辯,培養面對法治社會的法學素養。
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并牵涉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等事实,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词反映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此案曾被达玛窦(Anthony D'Amato)称为法理学经典。
案情
*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 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 在营救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 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 大家曾反覆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 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
* 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
* 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
法官的判词
法官
论点
阐释
特鲁派尼(Truepenny) 法官应该遵照法律条文宣判 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
有罪,但寻求行政长官的特赦
福斯特(Foster) 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而不是照字面解释(回应特鲁派尼) 法令或司法先例里,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从自我防卫得知,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案,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故需期望判官具有同样的智商,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及疏漏
联邦所颁布的法律(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实定法裁决此案的是“自然法” 案件发生在联邦领土外,没有人会认为我国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因为领土原则是假定人们在同一个群体内共存,而实定法也是建基于人们可共存的可能性之上,故此案在道德上也可如地理上脱离法律约束,案发时他们非存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
无罪
唐丁(Tatting) 质疑洞穴中的人何时成为自然法的管辖范围(回应福斯特) 如果有人在洞穴里渡过生日,他是在生日那天还是被救那天才是真正满岁?
没有资格选用自然法(回应福斯特) 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也未曾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
刑法尚有其他目的(回应福斯特) 除了阻止人们犯案之外,刑法仍有“令犯人改过”及“替冤冤相报找一个出口”两种功能,况且案件仍有威慑作用,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 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
判决是一种两难 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决定却又不健全,只仅仅是推理方式合理,任何一个考虑皆被另一考虑制约
撤出判决
基恩(Keen) 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回应特鲁派尼) 法官不是向最高决策人发指示,也不是考虑他做或不做什么,是应受联邦法所控制
制定谋杀案的人可能并非有一个目的(回应福斯特) 威慑、改过等字眼可能非存在于制法人之脑中,可能只是立法者认为谋杀是错误,应该惩罚犯事人,可能仅仅是令人没有暴力威胁生活开心一些,也有可能是古代存在人吃人的诱惑,故祖先特别禁止,总而言之,我们不知制定谋杀案的目的,因此更说不上漏洞
尊重自己的岗位 洞穴中的人道德上的对错问题非法官所讨论,法官遵从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而被告的确是违反了谋杀法,我们不应自行揣测造法者之意,甚至创新法,这是极度危险的
此案不属于自我防卫 自我防卫是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时作出攻击,明显地受害者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有罪
汉迪(Handy) 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 这种一厢情愿真的发生会令法官陷入更窘困的局面
应考虑民意 百份之九十以上之大众认为被告无罪,如果此案交由陪审团仲裁,极有可能会连有罪判决的论点也被忽略。其实无论是不起诉、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抑或是死刑特赦都是充满个人情感因素,政府是被民众,而非舆论或抽象理论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
无罪
结局:由于法官意见不一,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所有被告将被处死刑。
法官的观点
法官
判案原则
法学与道德取舍
基恩 法律实证主义 (Positivism) 法律与道德是独立的
特鲁派尼 墨守原文(Textualism) 法律应考虑道德
唐丁 理性判决与道德出现冲突(Doctrinal reasoning/conflict with morality) 法律与道德出现衡突,无法解决
福斯特 自然法(Natural Law) 法律与道德是纠结在一起
汉迪 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 / Instrumentalism) 法律即道德
作者简介 · · · · · ·
萨伯(Peter suber,1951- ),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社会活动,兼任SPARC(“学者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高级研究员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还是两家网站(openaccessnews和ODenaccessletters)的博客作者。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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