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1 08:18:11
来自: 公路
(i think it's because ...)
M / M就是凶手的评论



这部片子给我最深的印象是没有人物,或者说只有一个人物。除了M之外,其他所有出场的角色(警察、黑帮、父母、孩子、乞丐、民众……)都只有抽象的身份,而没有具体的面孔。通过人物的缺失,电影告诉我们,在这起针对儿童的连环谋杀案中,真正重要问题只有一个:凶手是谁?请注意,不要把这个问题同以下问题相混淆:谁是凶手?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它们的根本差别在于:追问“谁是凶手”的法律,运用的是“犯罪-惩罚”的司法机制;而追问“凶手是谁”的法律,运用的是“罪犯-认识”的医学机制。
什么叫做“罪犯-认识”的医学机制?简而言之,首先,这种机制关注罪犯主体(他是谁?他具有何种性格、持有何种观念?他的精神是否正常、心理是否变态?)多于关注犯罪行为(他做了什么?应该受到何种惩罚?),其次,这种机制相信,无论是审判案件还是制止罪行,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于“认识罪犯”,尤其是在病理学的意义上认识罪犯的精神结构。最后,治疗取代了惩罚,成为司法权力的运转逻辑。比如,死刑不是出于杀人偿命的正义原则,而是出于一种对社会的治疗,像割除肿瘤一样消灭危害社会的罪犯。
福柯告诉我们,精神病学插手法律领域始自19世纪初,与之相关的是1800至1835年间发生的一系列格局大致相似的案件:
1,莫泽葛(Metzger)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一位独居的退休官员日益迷恋上房东太太的孩子。一天,“没有任何动机,也没有任何诸如愤怒、傲慢或复仇之类的激情冲动,”他攻击了这个孩子,用铁锤砸了孩子两下--尽管最终未出人命。
2,塞勒斯塔特(Selestat)案件:在阿尔萨斯,在1817年的严冬,当饥荒袭来时,一个农妇趁丈夫离家工作之际,杀死了他们的小女儿,割下孩子的腿熬汤。
3,1827年在巴黎,女仆亨里特•科尔尼耶(Henriette Cornier)来到其雇主的邻居家中,坚持要邻居女儿在她那儿呆一会儿。邻居起初有些迟疑,最后也同意了。但是,当邻居回来接女儿时,科尔尼耶刚刚杀了她,把头割下来扔到了窗外。
4,在维也纳,凯瑟琳•齐格勒(Catherine Ziegler)杀了自己的私生子。审判时她解释说,自己的行动是出于一种无法抗拒的力量。以精神错乱为由,她被宣告无罪开释。但她宣称,最好还是将她关在牢里,因为她出了狱还会这样做的。十个月后,她又生了一个孩子,并即刻将之杀死。在审判时,她宣称自己怀孕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杀死自己的孩子。她被判死刑并当即执行。
5,在苏格兰,一个叫约翰•豪伊森(John Howison)的人潜入一所住宅,杀死了一个他几乎不认识的老妇,但他没有偷窃任何东西,也没有躲藏。被捕后,尽管证据俱在,他却矢口否认这一事实。辩护律师辩称,这是一个疯子的犯罪,因为犯罪没有实质动机。豪伊森被处死了,行刑时,他对一个官员说,他真想杀死这位官员。这番话后来被认为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疯病。
6,在新英格兰,在一片空地上,亚伯拉罕•普雷斯科特(Abraham Prescott)杀死了与他相处一直很好的养母。回到家中,当养父询问时,他泪流满面。普雷斯科特自动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后来他解释说,当时一阵突如其来的剧烈牙痛征服了自己,然后就什么也不记得了。调查后来确认,他曾在晚上攻击过他的养父母,这个行为被认为是梦游发作的结果。普雷斯科特被判处死刑,陪审团同时也建议予以减刑。尽管如此,他还是被处死了。
尤其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精神病学家霍夫鲍尔〔Hoffbauer〕、埃斯基罗尔〔Esquirol〕和乔吉特〔Georget〕、威廉•埃利斯〔William Ellis〕和安德鲁•孔贝〔Andrew Combe〕等不厌其烦地提到这些案件以及其他同类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反复言说,精神病医学为法律领域构建了一种新型的恶魔形象——精神病罪犯。“犯罪精神病学第一次宣告自身是对这一恶魔的病理学研究。”
福柯并不是认为,如果没有精神病学的构建就不存在“恶魔”;他所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精神病学以何种方式改变了法律的关注重心(从对犯罪行为的关注,转变为对罪犯主体的关注);司法意义上的惩罚如何转变为病理意义上的治疗;通过以上两种转化,“权力”如何获得一种崭新的形式,成为精神病学化的权力?
让我们回到电影本身。给我印象颇深的另一个场景是“平行会议”。为了捉拿凶手,警方开会讨论;而黑帮成员们也聚集在一起讨论同样的问题。尽管出于不同的目的,但无论是警方还是黑帮,都希望将凶手绳之以法。导演运用蒙太奇和相似的布景,突出了两场会议的平行性质,似乎是要告诉我们,在如此残酷、如此变态的罪犯面前,通常意义上的正(警察)邪(黑帮)对立完全被消解了。黑帮再违法,也遵守着起码的人性原则,而M却是反人性的,他是绝对的邪恶。
福柯告诉我们,现代社会的善恶对立是司法权力的运转根据;现代司法从根本上说是对他者的治理。因此,权力需要制造一个他者。不仅警察需要黑帮,而且警察和黑帮所组成的社会需要一个绝对反社会的M。而在精神病学化的意义上,M作为绝对的邪恶,又恰恰被去除了善恶的道德性质:他不是坏人,而是病人。作为一个精神病罪犯,M是社会自身的疾病。因此,权力的责任在于认识、诊断、治疗。我们已经说过,现代司法的惩罚制度(尤其是死刑)的运转逻辑并非出于恶有恶报的正义原则,而是出于一种医学原则:罪犯的生死和道德无关,这是一种针对社会的治疗。
到目前为止,医学化的司法更多体现了一种现代性的进步。然而它也带出了现代性的独特问题:首先是法律的去正义化危机,其次是构建绝对他者的危险。生活在现代社会中心的我们是不会体会到这种危机和危险的,除非哪一天我们也被不幸地诊断为疯癫、不正常,沦为“社会的疾病”。谁也不知道这会不会发生,不过,也许一直以来,我们暗地里早已是作为潜在的精神病人而得到治理?这听上去很荒谬,不过,至少福柯认为,这才是不折不扣的真相。
M / M就是凶手的评论




这部片子给我最深的印象是没有人物,或者说只有一个人物。除了M之外,其他所有出场的角色(警察、黑帮、父母、孩子、乞丐、民众……)都只有抽象的身份,而没有具体的面孔。通过人物的缺失,电影告诉我们,在这起针对儿童的连环谋杀案中,真正重要问题只有一个:凶手是谁?请注意,不要把这个问题同以下问题相混淆:谁是凶手?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它们的根本差别在于:追问“谁是凶手”的法律,运用的是“犯罪-惩罚”的司法机制;而追问“凶手是谁”的法律,运用的是“罪犯-认识”的医学机制。
什么叫做“罪犯-认识”的医学机制?简而言之,首先,这种机制关注罪犯主体(他是谁?他具有何种性格、持有何种观念?他的精神是否正常、心理是否变态?)多于关注犯罪行为(他做了什么?应该受到何种惩罚?),其次,这种机制相信,无论是审判案件还是制止罪行,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于“认识罪犯”,尤其是在病理学的意义上认识罪犯的精神结构。最后,治疗取代了惩罚,成为司法权力的运转逻辑。比如,死刑不是出于杀人偿命的正义原则,而是出于一种对社会的治疗,像割除肿瘤一样消灭危害社会的罪犯。
福柯告诉我们,精神病学插手法律领域始自19世纪初,与之相关的是1800至1835年间发生的一系列格局大致相似的案件:
1,莫泽葛(Metzger)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一位独居的退休官员日益迷恋上房东太太的孩子。一天,“没有任何动机,也没有任何诸如愤怒、傲慢或复仇之类的激情冲动,”他攻击了这个孩子,用铁锤砸了孩子两下--尽管最终未出人命。
2,塞勒斯塔特(Selestat)案件:在阿尔萨斯,在1817年的严冬,当饥荒袭来时,一个农妇趁丈夫离家工作之际,杀死了他们的小女儿,割下孩子的腿熬汤。
3,1827年在巴黎,女仆亨里特•科尔尼耶(Henriette Cornier)来到其雇主的邻居家中,坚持要邻居女儿在她那儿呆一会儿。邻居起初有些迟疑,最后也同意了。但是,当邻居回来接女儿时,科尔尼耶刚刚杀了她,把头割下来扔到了窗外。
4,在维也纳,凯瑟琳•齐格勒(Catherine Ziegler)杀了自己的私生子。审判时她解释说,自己的行动是出于一种无法抗拒的力量。以精神错乱为由,她被宣告无罪开释。但她宣称,最好还是将她关在牢里,因为她出了狱还会这样做的。十个月后,她又生了一个孩子,并即刻将之杀死。在审判时,她宣称自己怀孕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杀死自己的孩子。她被判死刑并当即执行。
5,在苏格兰,一个叫约翰•豪伊森(John Howison)的人潜入一所住宅,杀死了一个他几乎不认识的老妇,但他没有偷窃任何东西,也没有躲藏。被捕后,尽管证据俱在,他却矢口否认这一事实。辩护律师辩称,这是一个疯子的犯罪,因为犯罪没有实质动机。豪伊森被处死了,行刑时,他对一个官员说,他真想杀死这位官员。这番话后来被认为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疯病。
6,在新英格兰,在一片空地上,亚伯拉罕•普雷斯科特(Abraham Prescott)杀死了与他相处一直很好的养母。回到家中,当养父询问时,他泪流满面。普雷斯科特自动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后来他解释说,当时一阵突如其来的剧烈牙痛征服了自己,然后就什么也不记得了。调查后来确认,他曾在晚上攻击过他的养父母,这个行为被认为是梦游发作的结果。普雷斯科特被判处死刑,陪审团同时也建议予以减刑。尽管如此,他还是被处死了。
尤其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精神病学家霍夫鲍尔〔Hoffbauer〕、埃斯基罗尔〔Esquirol〕和乔吉特〔Georget〕、威廉•埃利斯〔William Ellis〕和安德鲁•孔贝〔Andrew Combe〕等不厌其烦地提到这些案件以及其他同类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反复言说,精神病医学为法律领域构建了一种新型的恶魔形象——精神病罪犯。“犯罪精神病学第一次宣告自身是对这一恶魔的病理学研究。”
福柯并不是认为,如果没有精神病学的构建就不存在“恶魔”;他所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精神病学以何种方式改变了法律的关注重心(从对犯罪行为的关注,转变为对罪犯主体的关注);司法意义上的惩罚如何转变为病理意义上的治疗;通过以上两种转化,“权力”如何获得一种崭新的形式,成为精神病学化的权力?
让我们回到电影本身。给我印象颇深的另一个场景是“平行会议”。为了捉拿凶手,警方开会讨论;而黑帮成员们也聚集在一起讨论同样的问题。尽管出于不同的目的,但无论是警方还是黑帮,都希望将凶手绳之以法。导演运用蒙太奇和相似的布景,突出了两场会议的平行性质,似乎是要告诉我们,在如此残酷、如此变态的罪犯面前,通常意义上的正(警察)邪(黑帮)对立完全被消解了。黑帮再违法,也遵守着起码的人性原则,而M却是反人性的,他是绝对的邪恶。
福柯告诉我们,现代社会的善恶对立是司法权力的运转根据;现代司法从根本上说是对他者的治理。因此,权力需要制造一个他者。不仅警察需要黑帮,而且警察和黑帮所组成的社会需要一个绝对反社会的M。而在精神病学化的意义上,M作为绝对的邪恶,又恰恰被去除了善恶的道德性质:他不是坏人,而是病人。作为一个精神病罪犯,M是社会自身的疾病。因此,权力的责任在于认识、诊断、治疗。我们已经说过,现代司法的惩罚制度(尤其是死刑)的运转逻辑并非出于恶有恶报的正义原则,而是出于一种医学原则:罪犯的生死和道德无关,这是一种针对社会的治疗。
到目前为止,医学化的司法更多体现了一种现代性的进步。然而它也带出了现代性的独特问题:首先是法律的去正义化危机,其次是构建绝对他者的危险。生活在现代社会中心的我们是不会体会到这种危机和危险的,除非哪一天我们也被不幸地诊断为疯癫、不正常,沦为“社会的疾病”。谁也不知道这会不会发生,不过,也许一直以来,我们暗地里早已是作为潜在的精神病人而得到治理?这听上去很荒谬,不过,至少福柯认为,这才是不折不扣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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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制片国家/地区: 德国
编剧: Fritz Lang, Thea von Harbou
影名: M
导演: Fritz Lang
简体中文名: M就是凶手
上映日期: 1931-05-11
imdb编号: tt0022100
语言: 德语
主演: Peter Lorre, Ellen Widmann, Inge Landgut, Otto Wernicke
又名: 可诅咒的人, 凶手就在我们中间, M就是凶手
2009-07-01 08:30:07 公路
摘录:犯罪的理由、行为人以及所谓的“承担法定责任的能动者”都只是犯罪人责任能力之外一个更大主题的一部分;这个主题就是,躲藏在犯罪人体内并且他甚至无法控制的精神错乱。19世纪的精神病学因此创造了一个完全虚构的实体,一种属于精神错乱的犯罪,这种犯罪仅仅体现为精神错乱,而这种精神错乱又仅仅体现为犯罪。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这种实体被称为杀人狂。(福柯,“危险个人”)
2009-07-01 08:33:00 公路
犯罪之所以成为精神病学家的一项重要议题,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其间所涉及的并不是一个待被征服的知识领域,更多的是一个要予以保证和正当化的权力模式。如果说精神病学在19世纪变得如此重要,并不仅仅是因为它对精神失常者或行为失常者运用了一种新的医学理性,还因为它起到了一种公共卫生术的作用。(福柯,“危险个人”)2009-07-01 08:35:11 公路
这一时期的精神病学家们……都意识到自己是在处理一种社会的“危险”,因为精神错乱在他们看来涉及到生活条件(人口密集、过分拥挤、城市生活、酗酒、奢逸),或者是因为精神错乱被视为无论对他自己、他人、同代人,还是通过遗传对他的子孙后代,都构成危险的源泉。因此,19世纪的精神病学就不仅对个体心灵来说是一种医疗科学,而且对于这整个社会肌体来说也同样如此。(福柯,“危险个人”)2009-07-01 09:30:35 耳冉
哇,好厉害,你是学什么的?犯罪心理学?社会学?2009-07-01 15:06:05 依蕪
哲学。2009-07-01 15:13:34 依蕪
“我们暗地里早已是作为潜在的精神病人而得到治理”> 我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