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劳动合同法》的愚蠢论调还在继续

2008-05-04 17:10:58   来自: 雷鹤鸣 (此ID已猝死,请无视。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评论


  我都无奈了。中国公共政策的辩论从来没有那么没水平过。网上的喧嚣可以不管,纸媒上的讨论竟然也那么不靠谱。看了常凯的发言,看了全国总工会的人的发言,看了几个官员、几个智库人士的发言,都忍了。昨天买到新一期经济观察报,居然看到经济学博士卢周来(据称擅长“国防经济学”)为《劳动合同法》辩护的文章,彻底崩溃。
  
  不是说不能捍卫《劳动合同法》。也不是说一看到张五常、王一江的名字就得把他们的批评文章裱起来挂墙上烧香供着。只是怀疑,这部法律的支持者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
  
  很想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于是早早地寒假把文本拿到了手。薄薄的小册子,仔细翻阅,冷汗直冒。我可不是什么利益集团代言人,父母都是工薪族,不出意外的话,三年后再毕业出来我也是个给人打工的。所以不是为资方心疼,是怕自己这样的老百姓遭殃。有人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给劳动者的保障。我在想他们会不会认为直接给穷人送钱就是真正对穷人好,会不会认为像59年前那样把一个农民扶上宝座就是真正对农民好。如果是这样,那尤努斯就该被拖出去枪毙,因为他的银行居然是给穷人贷款而不是赠款,而且他还收利息。如果是这样,那50年代末那数千万的农民就不是饿死的,而是撑死的。
  
  我所见到的支持该法的言论,无非是说,现在资方如何如何强势,应该为劳方考虑;工人生活如何如何艰难,应该得到保障;工资收入占GDP比例太小,应该提高;中国经济结构有问题,应该靠增加劳动者收入扩大内需(因为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而他们显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能解决,至少是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错了,全错了。
  
  资方如果真的那么强势,这样一部法律根本就不会出台。我很不愿意怀疑立法者的动机。但除了借机扩张部门话语权及其可能带来的利益,我找不出别的原因来解释,这次全国总工会负责的典型部门立法,为什么会搞出这么一个结果。立法过程中资方的游说没有任何成果。他们再有能耐,在权力面前也是弱小的。考虑到法案中多次出现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字样,很难让人不联想,这纯属全总的一次扩权行动。
  
  如果要清除克扣工资的行为,此前的法律法规早有规定,加强执法就行了。如果要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或工伤损害,同样需要的是执法而非另立新法。而除此之外的目标,比如上面提到的提高工资收入等,法律不可能达到。
  
  中国最为人诟病的劳动者低工资低福利,企业主们没有责任。在有数以亿计的劳动力和数以百万计的用人单位的没有垄断者的这个市场(当然存在不同行业的进入壁垒,但在绝大多数行业内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多如牛毛),工资水平必然仅由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决定。这是最起码的常识。那些言词凿凿声称必须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的,请把句子的主语补全。如果主语是企业,那此人不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就是真的无知。主语应该是政府。如果政府非得提高劳动者收入,就在供给和需求曲线之间拉开了一个缺口,中间的部分不能让任何人承担,除了政府自己。减税,或者发补贴(两者其实无甚区别),政府自己看着办。企业不可能负这个责任,除非不让他们做了。政府如果把每年行政开支的五分之一拿出来补贴给收入最低的一亿人,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就能上一个大台阶。但它偏不。还希望企业来埋单。总的来说,政府就是,该出的钱不出,然后把罪怪到企业头上,再用这部法律来昭告天下劳工:我好好关心你们哟!这就是新时期的为人民服务。
  
  很多人已经说过,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损害劳资双方的利益。不能因为它损害了资方利益,就认定它一定对劳动者有利。如果要为这部法律辩护,如果要证明批评者是错的,就必须说明,为什么无固定期限合同就能给劳动者更好的保障。看过那么多文章,没有一篇能够清楚明白地做到这一点。都在王顾左右而言他地说“这部法律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引发我写这篇文章的卢周来,这个竟然是经济学家的人。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解雇难了,另雇他人一定也难了。没有谁能如此挥金如土,在养着懒人的同时另雇新人。这是事后的推断。事先考虑的雇主,会更少地雇佣可能给他们带来法律麻烦的劳动力,更多地使用机械或计算机等设备。事实上已经有些企业主开始这么做了。更大规模的失业指日可待。要把简单的道理说得稍微不简单一点的话,就是人为抬高了交易成本。用张五常的话说,无固定期限合同“蠢到死”!
  
  不那么蠢,又很想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辩解的,也大有人在。譬如有人说,日本当年的腾飞,就是靠终身雇佣制,靠由此形成的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云云。他们可以忽略日本特有的文化,但怎么可以忽略,所谓终身雇佣,是不受法律强制,由劳资双方自行决定的呢?还有人跳出来说,你们误读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真正含义,它绝不是终身雇佣,法律文本里规定了好多解除合同的条件呢。别把别人当盲人。第39条规定的条件确实没有问题,但第40条、47条又怎么说呢?我们假设有某人在某用人单位干了十年,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十一年开始偷懒。来看看企业解雇他/她需要怎样。首先必须证明他/她不能胜任工作,然后需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再证明他/她仍不能胜任工作,最后把他/她打发走之前还要白给他/她将近一年的工资作为所谓“经济补偿”!如果他/她干了二十多年,就要白给将近两年的工资……不管这个名义上叫终身雇佣还是无固定期限,上面说了,限制企业主解雇的自由,也就限制了劳动者受雇的自由。
  
  除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天大的笑话,一刀切也够狠。该法一举把全国各地的各种用人单位囊括在内,无一漏网,并且没有基于单位类型和规模的分类条款。管你是上海还是青海,管你是研究所还是公共厕所,没有区别,统一适用。这堪称中国近年来最经典的拍脑袋之举了。对合同内容的过细规定(比如连工作地点都要写),还有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对劳务派遣的刁难,这里不再赘述。这些,都是挑起劳资双方不必要争议,促进社会不和谐的好方法。
  
  这部法律的下场,从最近各地关于如何规避它的讲座盛行的情况来看,无非是像《行政许可法》那样被变相架空。如果严格执法,就等着天下大乱吧。
  
  最后给各位一点建议,想不偏废地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评论,那么在看支持者的发言时,看到是全总的人说话,不用往下看了;看到“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或类似的字样,不用往下看了;看到“促进劳资和谐”,也不用往下看了。如果真的存在能通过这三层过滤,并且能证明无固定期限合同怎样给劳动者带来好处(比如在不减少工资的前提下增加就业或在不减少就业的前提下增加工资)的不愚蠢的发言,赶紧告诉我,因为我这个孤陋寡闻的可怜人儿还没见过。
  
  http://mole.yo2.cn/labour-contract-law.html

2008-05-04 17:37:23 alucarso

  谁叫咱们党国的工会都阳痿了呢?

2008-05-04 17:39:28 雷鹤鸣

  全总现在要雄起了,不甘于当配角了。

2008-05-05 09:08:51 小护士毒舌猫-虞兮虞兮奈若何

  如果你像我一样在新劳法公布后才有三金和劳保就不会这样想了吧。

2008-05-05 09:18:20 新伟

  劳动合同法当然是要保护劳动者的!

2008-05-05 10:26:13 晓同

  支持新劳动合同法

2008-05-05 10:40:23 女夭口

  兄弟,忍了吧,呵呵.
  之所以人家能辩来辩去的,是因为他们都有猪肉吃,像咱这样猪肉都吃不上的主儿,还辩?
  别人在吃饱之余可以随意玩弄一切,包括法律,而咱现在要做的,首先是要解决温饱问题.有时间加Q聊,我的282167392

2008-05-05 11:05:53 kkw

  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特别是在就业方面,有的做法看似在保护劳动者,实际确实在损害整个社会的就业规模.
  我们国家的工会,与西方经济学中的工会概念不一样的.西方工会大多代表了同类型的工人的利益.这样的工会代表性比较强,知道会员的要求,便于达到目的.

2008-05-05 11:31:09 耳朵

  ls我也很惊讶此文竟然能够被收进豆瓣
  首先,作者还没有工作(“我可不是什么利益集团代言人,父母都是工薪族,不出意外的话,三年后再毕业出来我也是个给人打工的”),对很多问题考虑的不是很全面;
  其次,我工作了2年了,做的是HR,基本上可以算是资方代表了,但我以及我所在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持基本支持的态度:肯定会无形的给企业带来很运营成本,但能够促进管理的规范化;以解雇为例,比如不胜任工作的,需要培训或轮岗,这个就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考核、培训、轮岗体系,而这样的体系的建立对企业的总体发展是有效的。
  再次,中国的发展已经逐步从粗放型向重品牌、重管理的规范化过度,我个人认为本法在这方面是起到积极作用的。比如现在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开始重视管理,虽然很多现在只是照葫芦画瓢,但随着时间的积累,管理水平会得到很大提高。
  最后,不知道或者了解的不全面不要瞎说,可能会害死人。学了西方的唯市场论,就以一概全,殊不知现在西方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一样很强硬。理论指导实践,现实是复杂的。《劳动合同法》现在完全实施肯定是有一定难度,但经过一定的过度期,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2008-05-05 11:45:40 雷鹤鸣

  @陈封
  
  企业主不守08年以前的法的现象,关劳动合同法何事?关我这篇文章何事?关柏杨先生何事?

2008-05-05 11:53:51 雷鹤鸣

  @耳朵
  
  我不是唯市场论者。想起《读书》杂志当年讨论私产保护入宪问题的时候,王绍光(也可能是别人,我记性不好)反驳一些人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说,如果这句话入宪了,那中国将成为世界上对私产保护最严格的国家。他质问:这真的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么?
    
  同样,德国的失业率已经很高了,我们还要学他们折腾,而且比他们更严格!因为德国中小企业对类似规定是有豁免条款的。中国这部劳动合同法把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一网打尽。这将使中国成为对劳动合同限制最严重的国家。这真的是我们想要的么?
    
  另外,豆瓣是web 2.0网站,只要不犯法,我想贴什么就贴什么,我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要扯到豆瓣身上去。

2008-05-05 12:01:12 雷鹤鸣

  再@耳朵
  
  根据你们企业有专业的HR,以及能够建立起“完善的考核、培训、轮岗体系”,我估计你们企业规模至少在100人以上。你有没有为小企业考虑?为可能只雇了一两个人的个体户考虑?他们遇上那种职工了,怎么办?
  
  再说你们企业也不能代表所有大中型企业。否则华为也不用着急了。

2008-05-05 12:03:59 雷鹤鸣

  @健忘的毒舌猫-出租车施主
  
  三金和劳保,一定要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之类的绑在一部法律里么?明明国务院下个文或者人大出个细则,又或者高院发个解释就能确保的事情,写进新法了,就能证明其它部分合理了?

2008-05-05 12:07:54 雷鹤鸣

  @新伟
  
  这部法律的一部分是在保护劳动者,另一部分是在作秀的同时坑害劳动者。

2008-05-05 14:10:38 耳朵

  @LZ
  
  1、华为不是着急;(如果急,不用补的比法律要求的还多;管理上的目的远大于劳动关系处理的目的;选择在去年年底,因为那会扩大这样一件事情在员工心中的影响,从而达到管理目的。)
  2、GDP中有企业贡献的部分至少90%来自100人以上企业;
  3、100人以下企业分为高知识含量和低知识含量企业,高知识含量企业如咨询类企业,一般都有规范的考核、培训、轮岗体系;低知识含量企业,也分为初创期企业、发展期企业、成熟期企业、衰退期企业,初创期和发展期企业一般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如果是解雇由于工资本身低于社平工资,成本不高,而在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本身就是市场要淘汰的。
  4、100人的界限未免下的太武断,而且有强词夺理之嫌,国家出台一部法律本身是从大局着眼,有人利益受损是不可避免的。
  5、共同探讨,对事不对人,如言辞过激,勿见怪。

2008-05-05 14:48:57 雷鹤鸣

  @耳朵
  
  关于你的第五条,我真的很难得碰上一个专业人士,高兴还来不及呢,呵呵。
  
  我在经济观察报上看过王一江两篇文章,他对劳动合同法仿效的德国模式有很好的见解。况且中国做得比德国还要狠。100人,或200人,不是最关键的问题。毕竟即使在欧美,中小企业也都是国家经济的希望。在中国大部分的就业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的。我想,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应该是劳资双方自愿的行为,法律不应该在中间插一脚。如果无固定期限合同真的那么好,自然各家企业自己就会施行。没那么好的话,更不应该强迫。
  
  无固定期限合同当然没有完全剥夺企业解雇员工的自由,但加上了太多的限制。企业解雇员工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张五常说这是租值转移的问题,也就是企业内部分工合作产生的租值(体现为一个不能分解为两个单独的生产函数的合作生产函数高于单独两个生产函数的部分,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由高效员工向低效员工转移。转移之后由于扭曲了激励,会产生租值消散。本来人们组成企业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如今人为抬高了企业内的交易成本,是自己给自己找不自在,降低自己的竞争力。
  
  总之契约自由相当重要。这不是自由放任的问题,而是让市场和政府各自归位的问题。市场自己会摸索出交易成本最低的契约结构。政府想有所作为,应该是监督契约的执行,而非越俎代庖。

2008-05-05 15:54:07 PostyRock

  让我们拭目以待吧!哈哈

2008-05-06 08:28:21 耳朵

  1、 我不是专家,只是个泥腿子;
  2、 由此文看来LZ是张五常教授的铁杆粉丝了;
  3、 我很尊敬并认同张教授在合约安排和交易费用的大师地位,同时也接受他从合约的角度对《劳动合同法》的分析;区区在下也一直在向他学习,并为他的学识、思想所折服;
  4、 但我依然认为《劳动合同》的颁布对中国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理由如下:
  第一, 我认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肯定会带来交易费用的上升,但也要看具体情况:很不规范的企业不会做出调整(宁愿承担仲裁、诉讼个案的赔偿),目前不规范将逐步规范的企业的交易费用随企业的规范程度而下降,很规范的企业交易费用的上升幅度很小。
  第二, 从合约角度的分析有点一篇概全。目前的社会环境变了,合约角度分析引用的案例几乎都是订单企业——件工,企业也多为不规范且不想不能规范的与劳动力成本息息相关的企业。从此类产业的全球的变更史,会发现:向劳动力低的地方转移,没有一个国家长期发展此类企业而发展起来的,经历过这些阶段后来发展起来的国家都是抓住时机适时的转型最终崛起。
  第三, 国家在考虑法律是否实施的时候,考虑的不仅仅是合约或者部分劳动者,而是从一个全局的角度出发的。目前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一直以来,出口和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增长的贡献达到70%以上,而出口则每年依然以30%的速度发展。现在西方国家对中国产品的抵制和反倾销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支持藏独和政治化奥运会等),而这也成为西方政府为本国经济发展停滞、高失业率找到的最好的借口(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陷入困境)。我国经济的发展重点将转向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将带来两个后果:出口企业得不到支持发展放缓,资本或转移到廉价劳动力国家或转移到其他产业,劳动力从出口代加工企业流出。
  第四, 中国制造必须从低价低质低利润向高品牌高质量高利润过度。青蛙会被温水煮死,因此我们要未雨绸缪,哪怕现在有阵痛,放弃眼前的利益,以获得长远的发展。在前段时间作为政府喉舌的CCTV2就专门制作了几期《中国创造》在黄金时间播放,证明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奥运会是树立国家品牌形象的好机会,我们的经济已经得到了积累,转型时机成熟。
  第五, 基于上面原因,国家将引导企业转向提高自身品牌、产品质量,从而获取更高的利润。此类企业普遍比较规范,《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很小。而《劳动合同法》将起到引导劳动力流向该类企业的作用。
  第六, 在《魔鬼经济学》中讲到美国犯罪率突然下降,让所有犯罪学专家大跌眼镜找不到的原因竟然是堕胎的合法化带来的出生在不良环境中的人口下降。人口是分析任何问题都无法忽视的因素,美国每代人的更迭也给商业的发展带来很大变化。随着70年代后期、80后、甚至90后的成长起来,劳动力的素质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消费、工作观念也有天翻地覆的变化。接受新事物也会很快,已经不仅仅是流水线上的一颗螺丝丁。
  第七,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将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缓解LZ所说可能出现的失业及《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2007年网民达2.3亿;2007年中国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12,500亿元,比2006年增长25.5%;C2C交易规模为410.4亿元,同比增长90%;B2C网站总收入为52.2亿元,同比增长33.5%。)。
  第八,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为3年左右;85%将在10 年内死亡;因此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小;根据现在的发展,只可能劳动力短缺、人才缺乏的状况。
  第九, 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政府也会考虑到社会的争议和目前的阵痛,应该会设置一个过渡期。
  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08-05-06 09:20:14 雷鹤鸣

  1. 我不是张五常的铁杆粉丝,比如我就不同意他关于汇率的看法。
  
  2. 你的逻辑没有问题,但这都建立在以下前提上:所有用人单位都应该有一个“规范”,也就是你上面说到的“完善的考核、培训、轮岗体系”以及其它制度;企业如果没有这种体系,国家可以立法直接或间接地迫使其建立;《劳动合同法》同时还将促进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
  
  很遗憾,上面几个前提我都不能认同。
  
  契约结构有很多种。并且市场还会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契约结构。每种契约机构都有与其配套的考核机制。有的企业的契约结构或许比较适应新法的环境,有些可能就不适应。毕竟新法将所有用人单位一网打尽,没有任何余地。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所有的契约结构都能适应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应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就如同国家不应立法规定,每个人每天都要至少吃一顿饭一样。
  
  产业升级的目标,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能达到的。要靠产业政策。当然唯市场论者认为国家不应该有所谓产业政策。但在目前中国区域竞争的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产业政策的。但无论如何,这跟劳动立法无关。
  
  3. 顺便挑一个不影响你立论的问题(我最烦有人拿与主旨无关的小毛病来推翻别人整篇文章的行为),《魔鬼经济学》的那个例子,可以去看看这篇文章:
  http://kaieconblog.spaces.live.com/Blog/cns!B4C829CC97B9EDD8!5381.entry

2008-05-06 09:28:48 雷鹤鸣

  补充一点。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没有解除合同资方需付的所谓“经济补偿”,也不会有此杀伤力。关键就在“经济补偿”的条款。可能你们企业还没有出现这样的状况。但谁能担保以后不出现呢?

2008-05-06 10:18:37 耳朵

  1、 LZ的思维中有一点我十分的不赞同:非此即彼,今天实施明天就完全执行。理论上这样讲是没错的,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中间状态,两端的情况却相对较少。一部新法的实施、政策的执行都会有个过程,务实的主体肯定会以及一定的过渡期,以保证执行。这也是与中国循序渐进的变革方式相适应的,而不是苏联的休克疗法。
  2、 我的论点的前提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阶段,《劳动合同法》是其中的政策之一;《劳动合同法》适合调节的是转型后的劳动关系,目前的过渡阶段可能会给予执行的空间,引导资本、劳动力的流向;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规范,但大部分企业需要规范。
  3、 企业在衡量是否建立规范的体系,衡量的标准在于成本。仲裁的发生概率乘以个案的补偿成本与走向规范所付出的成本的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企业会选择走向规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企业会维持现状。
  4、 规范本身也会分为基本规范和很规范,企业也会根据自身的能力进行选择。举个简单例子,社保的缴纳,如果完全按照员工的工资乘以比率缴纳,可能成本比较高,超出企业的承受范围,一般就会选择大于规定的标准小于实际数额的基数。而在这方面如果不低于员工的心理底线 ,基本能够保证正常的运行。
  5、 以本人所在的快消品行业为例。可乐、百事、统一、康师傅、娃哈哈、健力宝、王老吉、红牛等占市场份额达85%的大中型企业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交易费用上升幅度比较小。像我所在企业,做了两方面工作:一建立工会,二完善合同约定及制度。可以说算是动作比较大的了,但更多的是完善管理,成本不高。至于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交易费用,是没有上升的,因为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一个企业要发展就必须保持这样的互动,并没有增加。再往下的品牌,像香雪、百岁山等交易费用的上升要高一些。再往下的企业一般会保持现状。
  6、 《魔鬼经济学》是提供一个新的角度,不过我确实没有认真研究过,不应该引用过来的,把第六的“在《魔鬼经济学》中讲到美国犯罪率突然下降,让所有犯罪学专家大跌眼镜找不到的原因竟然是堕胎的合法化带来的出生在不良环境中的人口下降”删掉。
  

2008-05-06 11:16:57 雷鹤鸣

  1. 如果是恶法,再怎么过渡,方向都是错的。没有必要的强制性法规,就是恶法。
  
  2. 我的核心观点无非是:根据新法规定,签订合同之后,解雇不合格员工需要企业付出沉重代价,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规定增加了这种可能性。是所谓小人得志。无论一个企业的管理再如何高明,如何面对不再符合企业要求的员工走人时的法定高额经济补偿?
  
  3. 再强调一遍,如果无固定期限合同真的那么好,各家企业就会自行实施。法律如果规定每个人必须每天至少吃一顿饭,我这个饮食习惯正常的人会第一个出来反对。
  并且无固定期限合同跟产业布局、经济结构没有任何关系。

2008-05-06 11:18:51 雷鹤鸣

  另外,我那句“最烦有人拿与主旨无关的小毛病来推翻别人整篇文章的行为”是说你引用魔鬼经济学不影响你的观点的表达,而不是说你有利用我小毛病推翻我的论断的行为。如有误会,抱歉哈。

2008-05-06 14:10:43 耳朵

  1、 总结一下我的观点:《劳动合同法》本质上不是一部坏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经济转型的政府调控手段之一;《劳动合同法》的完全实施是现在实现不了的,需要一个过渡期。
  2、 因此对于LZ抛开大环境孤立的看待这个问题,我不赞同。对此我们都把自己的主要观点表达的很清楚,无需多说。下面我就针对这部法律的争议最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简单分析。
  第一, 我们争论的重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期,如果辞退员工,将带来巨额赔偿金,将给企业在用工的决策和成本上带来影响。
  第二, 什么人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一个员工基本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企业就会对该员工作一个综合的考量。LZ认为企业的慎重态度肯定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部分员工被终止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实际上可以计算一下现在终止劳动合同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所付出的补偿金额是一样的,所以相对规范的企业并不会过多的考虑这个问题。现在只是法律实施初期带来的震荡。
  第三, 法律实际上给予了企业很大的管理空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工龄满10年或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或“双十”。依次企业在初次选择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超过3年,可以获得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可以将相对大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员工筛选出去且不需支付补偿金。而对于严重违纪的情况也是有公司制度中规定。应该讲,还是有很大的管理空间的。如果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员工拿的就是铁饭碗,那是企业的管理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
  第四, 什么人会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解除合同?通过考核与筛选,能够在公司工作达10年的员工,出现恶意影响工作的应该比较少(今年我们公司就签了几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心理反而更踏实了,没有出现意外的情况)。假设有这样的员工,工作表现应该不会太满意,通过考核,视为不胜任工作;如果只是影响团队,工作没有问题,这个应该是管理和沟通的问题(很多内容可以通过双方事前约定实现)。
  第五, 目前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包括工作调动、薪酬调整等都没有定论,所以暂时无法解释清楚。
  第六, 补偿金现在是无法避免的,法律规定给予补偿金可能是出于对公司随意炒员工的管理。公司只有通过考核、激励、企业文化等加强员工管理。我始终认为,人不仅仅是经济学中假设的理性人,现实的人更复杂,理性人加入更多的情感因素就更接近现实,人是可以被激励,是可以被影响的。
  3、 以上的分析都有一个前提:相对规范的企业。其他方面在前面的回帖我也分析过了。
  4、 从个人的立场出发,我认可《劳动合同法》,因为会对HR提出挑战,也会增加HR人才的需求,对我是好的;从我所在企业的立场出发,我持否定态度;从立法和发展的立场出发,此法是必须的。
  

2008-05-06 14:12:32 耳朵

  很高兴和你讨论!呵呵!

2008-05-06 14:42:38 雷鹤鸣

  嗯,很难得在中国的网络环境下有如此认真讨论问题的人。我也很高兴和你讨论。不过到最后我们谁也没说服谁。
  
  我的观点依然如故。你上面第二点也说了,无论如何都要付赔偿金。这就是我(当然不只我一个人)眼中的问题。
  
  我也认为,此前员工表现优良并不能说明此后他就一直能胜任工作。哪怕他不偷懒。因为工作环境不可避免地要变化。这点你应该比我更了解。
  
  并且新法实施前,宏观上,中国的员工可能由于害怕被炒鱿鱼而卖力工作,新法实施后可能有相当数量的人会有恃无恐地放松下来。周其仁医改系列评论里面就说到英国的社会福利系统,当初根据无福利时的医疗需求制定计划。同样的国民,因为建立福利系统后看病可以少花钱,医疗需求激增。导致税收负担越来越重。
  
  所以我认为短期内还看不出新法的杀伤力,毕竟员工们还有惯性在。等到若干年以后再看吧。时间会证明人性的。

2008-05-06 15:39:02 耳朵

  我们对这个问题看法的分歧是无法统一的,只有等待时间的检验。其实我们两的考虑问题的出发点的不同,也注定我们对这个问题很难走到一起。你还在学校,研究更偏重理论,同时希望通过建议等方式,改变现行的决策(我以前就是这样);我在工作,更偏重实践,更看重政策出来好对现有工作的改变,和最优化的策略。
  你说的和分析的,我都能够理解并且同意你的观点,尤其是制度安排的差异,对人行为的影响。但《劳动合同法》毕竟只是大框架,具体的管理是由公司控制,而且司法解释没有出来,还有很多有待确定的地方。
  其实有很多问题是管理和沟通可以解决的,不见得都需要走到争议的地步。
  我始终认为,真理有很多面,所有很多理论能够自圆其说,只有放到当时的环境中,才能确定哪一个理论是适合的。
  还是那句老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拭目以待。
  

2008-05-12 11:30:25 kkw

  关键看是怎么执行.
  我认识的人,原来年休假有8天,新劳动法出台后,他们公司通知,年休假,按照新劳动法调整到5日.
  

2008-05-24 17:40:13 雷鹤鸣

  《财经》网上看到的评论:
  http://service.caijing.com.cn/comment/list/article_id/60165
  现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有很多其实是伪问题,特别是所谓的劳资对立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我是一个小业主,由于竞争的原因,我必须在员工薪酬和福利方面保持竞争力,我相信大部分的企业主都和我一样渴望让员工获得较高的报酬,因为这本身就是体现创业价值的重要内容——和弟兄们一起发达。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巴不得和所有员工签掉!可问题是员工不愿意。我们的法律制定太粗糙,根本不了解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了劳动合同法,以为中国企业都是在聘用民工呢。而事实上,最不愿签合同的恰恰是民工,为什么?这就是我对劳动合同法有重要意见的一点:劳动合同背后的社保体系对劳资双方都是巨大的包袱。我所在的杭州,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08年度最低值为637元,占总工资额的51%!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如果一个月薪2000元的员工,每个月必须缴纳的社保费用就在1100元!如果你是一个月收入只有2000的人,你愿意缴出一半的收入给你根本都不知道是谁,也不知道有什么真正保障的机构还是和企业商量把3000元都发给你呢?如果我现在按按劳动合同法办事,其他同行没有这样办,你认为同样支付3000元总成本是哪家企业更有竞争力呢?我对《劳动合同法》另外一点意见是权利义务太不对等,法律规范的既然是“合同”关系,就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相对对等。如果我们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工,就干脆制定一部《保护劳工法》,把那些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界定并给予保护。可是我们制定的是劳动合同法,在现在很多领域,处于强势地位的恰恰不是企业而是员工,这些员工本身就有很强的议价能力,包括劳动时间问题,高级管理者能和普通员工一样吗?温家宝总理没日没夜的干活,我们看见他有找国家公务员局投诉吗?可是在劳动合同法里面,一刀切的认为劳动者都是弱者,需要保护,几乎只有企业违约的处罚而几乎没有对员工违约的处罚,甚至是双方正常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企业提供所谓补偿。事实上,有很多员工离职并不以企业意志为转移,我经常有员工被同行挖了墙角,基于习惯通常还是会友好协商解决,但是按照法律我还得给他们发放补偿金,虽然他转个身就开始挖公司客户,甚至攻击公司。在细则里这一条总算稍有补偿,说对公司造成伤害可以追究。也算是一个好消息。

2009-03-01 17:24:38 派生糍

  2008-05-04 17:37:23 阿鲁卡少爷  谁叫咱们党国的工会都阳痿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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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03-22 06:43:40 devilinc

  劳动合同法,又是一个举着应然旗号想改变实然状态的法律,结果可想而知了。

2009-09-02 08:58:46 巨大机

  文章很好,有点惋惜那么晚才看到,支持的意见就不说了,说点反对的意见
  
  其实你的文章里已经说了为什么要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理由了,就是劳动法执行不力,中国的法律执行总是要打个折扣对吧?压10分力量下面做5分,为了达到10分的效果只有压20分的力量,我其实比较赞同劳动合同法是部蠢法的观点(仅就某些条文来看),但迫使企业采用更先进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单纯的增加人手对企业来说何尝不是一件好事?
  
  另外您提到的企业解雇工人成本太高我也不赞同,企业的杀手锏是迫使劳方辞职,公司有各种规章制度,只要劳方违反相应制度就开始罚款,扣工资,这样很能轻易的迫使劳方辞职,资方仍然是强势的,您的一个基础是资方并不那么的强势,的确可能,不过很可能仅局限于外资公司(我前后供职过的两个公司都是外企),但对中国的民企呢?地皮熟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可是不能小视的。
  
  最后,张五常提到的关于沿海地区的倒闭潮如果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我想也太简单了吧?

2009-12-18 11:10:29 lazypunk

  既然是讨论,为什么一定要说服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作者: 本社
isbn: 7802269296
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页数: 324
定价: 5.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装帧: 平装
出版年: 2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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