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在国际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这仅是1609年荷兰出版的一本不到80页的小册子。它的地位更在1982年得到肯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问世可说是格劳秀斯传统的胜利。格劳秀斯一生共撰写了三部国际法的著作,分别是《海洋自由论》、《捕获法》和《战争与和平法》,《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出版,而《捕获法》则埋没两个多世纪,直到1868年才由海牙的一个书商出版。这时人们才发现格劳秀斯的三部著作交缠绵连,《海洋自由论》实际上是《捕获法》一书的第12章,《战争与和平法》则脱胎于《捕获法》并大量引述前者。格劳秀斯为何生前不发表《捕获法》?《捕获法》是否是其学术生涯中的一个中继,在一场得鱼忘筌的头脑竞速中被作者抛弃?我们不得而知,但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确实有过一个重大的转折,即主张“海洋自由论”的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对其海洋自由原则的修正:“对于海面上的一部分统治权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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