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ick

Patrick的日记

上海外滩源历史建筑再遇危机——坚决反对拆除百年老楼“划船俱乐部”

2009-06-20 17:06:52
上海外滩源历史建筑再遇危机——坚决反对拆除百年老楼“划船俱乐部”

2009年2月,上海外滩源新天安堂被打着“落架大修”的幌子拆除,2009年6月20日,外滩源的又一座最早的历史建筑,即将因建设“滨水绿地”而被拆除。

上海划船俱乐部建筑始建于1903年间,坐落于苏州河口,今吴淞路闸桥西侧,迄今已有百年历史。该建筑仅晚于其南侧的新天安堂及英领馆,是外滩源地段内历史最悠久的地标建筑之一。即便在整个外滩范围,该建筑也仅晚于英国领事馆、汇中饭店、福州路17-19号、新天安堂及附属建筑等。

上海开埠后,划船运动是西侨最早开展的体育活动之一。据北华捷报(North-China Herald)的报道,1859年10月,西侨中的划船运动爱好者自发组织了上海有史以来第一场划船比赛。此后,上海划船总会(Shanghai Rowing Club)成立,并于1863年11月,在黄浦江上组织了第一次较为正规的划船比赛。划船总会最初在苏州河口设船库,后由于苏州河航道日益拥堵,船库需扩大并相对集中,为参赛者服务的各类设施也需完善。为此,俱乐部管理委员会遂于1903年,与港务总监、英领馆、新天安堂及工部局多方协商达成协议建设新船库;同时,俱乐部还接受了新天安堂的建议,在新建筑的西翼建室内游泳馆,由俱乐部单独经营。为此,一座初具规模的会所建筑与新天安堂南北呼应,出现在苏州河畔。建筑设计由当时著名的建筑事务所英商玛礼逊洋行(Scott & Carter Architects)完成,于1903年2月向工部局递交请照单,3月获得工部局的批准,同年秋天开始施工。1904年9月,船库及会所部分建成开幕,1905年7月,游泳池部分建成投入使用。新建筑以红色清水砖墙饰面,外观是在英国维多利亚坡顶建筑基础上局部略带巴洛克装饰的折衷风格。解放后,市政府接管划船总会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该建筑改为黄浦游泳池,为上海市黄浦游泳俱乐部使用。

该建筑历经百年沧桑,解放后遭到不同程度的拆建改建。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吴淞路闸桥的建设,建筑东翼被拆除。而西翼及中部的坡屋顶亦被拆除,西翼改为平屋顶,作为网球场使用;中部宽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约4米,加建至四层,屋顶形式仍采用歇山顶,材料改为砖红色机坪瓦。建筑外立面整体为浅米色涂料粉刷。

该建筑建于清末,与新天安堂、英领馆等外滩源滨水建筑建设时间相近,且存在着历史渊源,为完整的历史建筑群组,是中国近代史上保留下来最早、也是上海现存最早的体育建筑之一,代表了上海二十世纪初苏州河滨水休闲建筑的典型特征。百年来这一建筑与沪上划船活动、游泳活动等历史事件紧密联系,内部的游泳池使用也已有一个世纪,成为历史记忆的载体和地区文化认同的对象之一;尽管建筑今已面貌全非,但中部会所和西翼游泳池的主体结构、空间格局和入口雕饰的细节仍较完整地保留下来,具有保护和内部空间再利用的可能性。

关于拆除这栋建筑的几个疑问:
(1)今年的1月12日,市文物部门已向相关部门发函,建议他们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9、10、13条规定,对“划船俱乐部”建筑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法定程序确定具体保护办法。这个程序启动已经5个多月,现在却决策拆除,程序审批的细节如何?决策依据何在?是否经过公示?

(2)划船俱乐部无论在原初功能还是建筑形态、与河道关系上,都具有典型的滨水特色,都与苏州河密切相关。据闻拆除这栋建筑的原因是“建设滨水绿地”,莫非“绿地”比百年来形成的建筑-河道关系更适合我们的城市?还是我们苏州河沿岸的整治对策只有建设绿地一条路?

(3)还有十个月,持续六个月的世博会即将登场。在此不想讨论这场拆除是不是“迎EXPO”的准备活动,但应问问相关决策者,拆除存在百年的历史建筑,建造“巴掌大”的绿地,为180天的会,是否符合“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大方向,是否有点儿“折腾”?

(4)我们城市的历史建筑,如外滩源这般,除了为数不多的纳入法规保护,有多少价值弥足珍贵而却动辄拆除?有多少虽被保留却变身成为了普通市民难以驻足的“新天地”?他们在为谁保护?为谁拆除?

链接1:文新传媒:外滩百年建筑"划船俱乐部"今被拆除
http://big5.news365.com.cn:82/gate/big5/www.news365.com.cn/xwzx/shxw/200906/t20090620_2363426.htm

链接2:一座120年历史的建筑的拆除——上海外滩源新天安堂
http://www.abbs.com.cn/bbs/post/view?bid=1&id=337204052&sty=1&tpg=1&ppg=1&age=0#337204052 



2009-06-20 19:55:10: cynthia_arch

  缺少制衡的zf和不完善的立法造就这样的悲剧一次次上演,民众的麻木和学者的无力是更令人惋惜的。

2009-06-20 21:56:55: Patrick (保护,设计,GEEKS)

  缺少的制衡从何而来?这不仅是一个历史保护的问题了。
  
  所以,局限在建筑学、规划的领域谈保护是多么的可悲~
  
  这次看到了媒体的力量,和与GOV不太一样的声音,这是很大的进步了。

2009-06-20 23:18:22: 嘟嘟号船长

  说的好,只要努力,总有收获,时代如果不推动前进,怎能生而无憾

2009-06-20 23:19:52: myduidui吼吼

  让我想起家乡的五大道

2009-06-20 23:21:20: 嘟嘟号船长

  哈尔滨的中央大街万国建筑群等等等等,

2009-06-21 08:25:19: Patrick (保护,设计,GEEKS)

  放上abbs上的一个回帖:
  
  发言1:
  如果这栋建筑真的保存下来,它的生命力有多少?建筑的生命力不在于建筑空间而是在于与周围构成的城市生活。最后往往幸存下来的历史建筑是因为找到了复活的城市策略,而并非建筑空间意义上的保存。
  卢湾区的田子坊可以成功,一方面是因为有大量的街道工厂,便于改造成艺术家工作室,商业店铺等等,另外一方面他们对居民采用了租赁的方式,而非强制拆迁。
  但是这一策略在静安区就很难被使用,一方面静安区没有这么多街道工厂,另外一方面,即使政府采用向居民租赁的方式他们也不出有什么好的功能可以放到旧区中。
  外滩源的保护,需要强大的都市更新策略,不仅仅是空间上的。
  最近看到满多历史建筑被拆,也很痛心,,,同时,我觉得中国最应该反省的应该是规划师吧
  
  
  我的回帖:
  很同意你的前半段,国内的“保护”往往把焦点放在建筑本身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上,而国际的保护趋势却越来越趋向“当代”,亦即把历史建筑置于城市发展的历史轴和城市环境的空间轴、社会轴中,让历史建筑为当代所用,以当代的功能与价值取向去阐释历史建筑,“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事实上,这是一种矛盾,需要平衡,我们会因百年后人类的利益而牺牲当代人的利益吗?显然不会;那么我们能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来满足当代需要么?显然也不合适,这中间的度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我认为,保护并不是什么必然正确的事情,完全保护和完全发展是我们城市发展的两个极端,而我们势必要在其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关键是这个平衡点是如何获得的?如果是公众充分参与,各种利益充分博弈后,大家形成了一种共识,那么无论是倾向保护还是倾向发展都是可以接受的。而在国内的情况下,这种利益博弈的机制并没有形成,我们的保护更多地是来自于政府和专家的“训诫”,“应该保护,保护是对的”,而这种训诫并没有解释“为谁保护、为何保护”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国外、港台保护事业的发展中是最根本性的一个早期阶段。政府与专家的训诫在经济利益和权力面前又是那么无力。这也是我们的保护法规极其严厉,而保护现状却极其可悲的深层原因。
  
  回到你的问题,想改变这种状态,恐怕不是建筑师能够完成的,建筑师不过是一个服务方,并没有任何决策权,也没有这个义务。大师指引方向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这个自主的,民主的,网络的时代,我觉得公众参与是一个大的方向,重新建立大家对自己对这个城市、对历史保护,对历史和这个国家的责任感,重新建立存在于民间的,具有影响力的共识是我们应该做的。事实上,我们在网络上的讨论就是这个历程的一部分。

2009-06-21 12:44:29: 一滴冰

  从“拆”中,我不禁感慨:
  
  1,过去自己对历史建筑的观念太偏激,现实主义色彩过浓。如您所说,一味发展与一味保护都是有问题的。
  
  2,这本是一个建筑事件,但深入讨论就会成为社会事件。从当下看,建筑师已被还原成社会个体,与大众一起谋求话语权。靠的不是现代主义英雄式的伟力,也不是靠后现代主义精英们的颠狂呻呤,而是靠上下的合力。
  
  3,划船俱乐部要拆了,那么我们的理想是不是也会跟着被拆掉呢?

2009-06-21 13:38:59: Patrick (保护,设计,GEEKS)

  从当年陆家嘴陈桂春住宅在学者呼吁下的保留,到今天新天安堂的拆除、划船俱乐部的斗争,可以看到,在这十几年中,大陆的历史保护,从体制上来说没有大的变化,而学术界对于保护的理解、政府立法保护的区域和建筑规模、保护与再生的案例数量与技术手段都在持续进步,与保护对立的发展的力量更是发展迅猛。最令人担心的是,联系公众与历史保护的纽带——产权关系在大陆并不存在。多数城市遗产属于国有,居者并没有保护自己家园的法理依据。

2009-06-21 17:24:02: 嘟嘟号船长

  联系公众与历史保护的纽带——产权关系在大陆并不存在。多数城市遗产属于国有,居者并没有保护自己家园的法理依据。
  
  ——这才是这个问题的核心,公有私有,公有人是谁,谁来对这些负责。。。
  
  私有是否是条合适的解决方法,或许是一种选择,但绝对不是真正的好办法
  
  
  历史车轮向前,需要提出新的方法新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而如过去将绝对私有变成绝对公有,现在再变回绝对私有是粗暴的选择。
  
  历史是向前的,毕竟社会背景,现实都改变了,如何站在今天去面向未来才是重要的,
  
  可惜还没有找到办法
  

2009-06-21 19:03:19: jojo (爱自己……)

  保护历史建筑必须依靠公众力量,虽然现在是规划系的学生,但是更希望能加入共同实现理想的民间非政府组织中去,用行之有效的合适的方式去保护那些承载着历史和未来的历史建筑。

2009-06-21 19:05:31: 嘟嘟号船长

  或许,真理并不掌握在大多数人的手里,公众的力量往往等于没力量

2009-06-21 21:01:26: cynthia_arch

  在中国现有的语境中,寄希望与民众参与是不大现实的,公众的参与能够挽救个把个玉娇,谴责个把个绿爸已经是社会进步了,对于自身并没有多少历史怀旧的民众来说,涉及私有产权的历史建筑也是想着多要些价码,因此,目前真正能够保护这些历史建筑的还是立法的尽快完善,将广大未正名的历史建筑纳入法定保护范围。同时,将历史建筑保护做成多方共赢的案例,才是现阶段比较现实的策略。

2009-06-21 21:08:06: Patrick (保护,设计,GEEKS)

  转个ABBS的回贴:
  
  zhangrui2005 wrote:
  首先,对南版主对城市历史、对反映城市历史的建筑遗存的始终的热情和关注表示尊敬;
  
  其次,针对事件本身,我很想了解南版主及代表的“保护”一方的具体意见,请不吝赐教。
  文中说“划船俱乐部面积并不大,保留它并不会对滨河绿地的建设造成重大的影响,反而会增加沿河界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处理得好也会增加苏州河沿河一带活力”。对于有专业知识和眼界的行内人来说,这概念当然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实际投钱开发项目的人(部门)呢?对于当地(能切身体验其变化)的老百姓呢?对于现在已经或者将来会出现在该保护项目周围的(诸如城管、小贩、骑自行车经过等的)人群呢?对于其他(不能在当地直接利用该保护项目的)纳税人呢?他们能不能理解保护的重要意义?又或者说,他们心中的设想又是怎么样的呢?各方不同的意见是否有综合平衡的可能呢?有的话,谁来综合?具体实施的方式方法又是怎么样的呢?保护的钱从哪里来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国内外有没有相类似的成功平衡的开发案例和法规呢(比如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我想,要是在反对拆除的同时能有类似的各方利益设想的调研和试图解决问题的补充意见(请注意,我并不是在说谁谁谁拿出的一套建筑方案或者政协提案,而是涉及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平衡各方利益的综合策略),也许会更有说服力。
  
  再次,从长远来考虑,对建筑遗存如何甄别、如何保育、如何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如何寻找保育的社会力量和资源,都是值得城市规划师思考的问题。而这过程中,城市规划师/城市设计师的角色如何定位显得尤其重要,比如避免各方各说各话、综合意见寻找平衡点、有效地推动一些有共同社会价值的项目的发生。。。
  
  
  
  为谁保护,保护的经济操作性,利益平衡,保护力量的引导和平衡,都是今天国外和港台保护界研究的重点,也是大陆历史保护存在又难以在短时间、历史保护的语境内解答的问题。
  1、划船俱乐部产权属国有,前任使用者黄浦区游泳池今天也已搬离。相信周边居民对其多是作为游泳池的记忆了。所有权关系的切断,以及公众态度和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确实是今天大陆历史保护的大问题。另一方面,如您在最后所说,社会公众对于保护的理解,特别是保护与所处城市、与自身权益关系的理解还很缺乏,还需要宣传教育。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者倡导的保护更多地具有了在某种平衡建立之前(希望不要太久远)先予保护的性质,尽管比较无力。
  2、保护所需资金来源和经济运作,同样本应和所有权、使用权的属性和转移一并研究。而所有权不清,房价地价高企会让高档化(士绅化)倾向几乎成为唯一的选项。经济运作国外成功的案例很多,这些国外的方法在大陆的适应性存在很大问题。所以,我觉得体制改变是最重要的,设计师在这一层面能做的有限。而“政协提案”可能算是在现有体制内解决问题的比较好的一种方式了。
  3、说“平衡各方利益”是容易的,真正面对各方利益的现实时,没有公众支持、没有“底气”的设计师、保护业者往往仅能在技术层面进行操作。当然,对于国内保护机制、国外保护经验也已经有许多研究在进行,这些研究真正触及制度层面付诸实施还需要时间。

2009-06-21 21:12:06: 嘟嘟号船长

    在中国现有的语境中,寄希望与民众参与是不大现实的,公众的参与能够挽救个把个玉娇,谴责个把个绿爸已经是社会进步了,对于自身并没有多少历史怀旧的民众来说,涉及私有产权的历史建筑也是想着多要些价码,因此,目前真正能够保护这些历史建筑的还是立法的尽快完善,将广大未正名的历史建筑纳入法定保护范围。同时,将历史建筑保护做成多方共赢的案例,才是现阶段比较现实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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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2 11:16:04: Patrick (保护,设计,GEEKS)

  对划船俱乐部来说,由于其年代和特色,和作为这类建筑仅存者的特征,以及立刻就要被拆除的紧急情况,应不用大家讨论就能形成共识—当然要保护。
  
  对于“历史建筑”这个广义的范畴来说,涵盖面非常广泛,一个极端是价值极高且社会有既有共识的,如故宫、应县木塔这样的,对于应否保护不必讨论;另一个极端是有一定价值,但并没有列入法定保护范围,社会也并没有形成是否保护的共识,这时是否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就应该进行充分的讨论了——讨论本身的意义已经超越了建筑本身,因为建筑的价值并不是固化在建筑上,而是存在于大家的观念和倾向性当中,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化会变得。这种讨论应当是和这栋建筑的价值相关的所有人来参加的,而不是一两个专家,或政府个别部门,更不应该是发展商说了算。举个例子,台湾的中正纪念堂,在其社会的政治变动中,人民对其具有的“意义”的认识逐渐发生了变化,从威权纪念走向民主的反面纪念——可能会再走向对特定历史阶段的更中性更冷静的纪念物,那么对待历史建筑的态度、利用的目标都会相应变化了。可能我们会觉得在此事件中有些群体的行为很幼稚,但这正是历史建筑的意义与人民的感受息息相关的反映。
  
  今天我们这个社会所作的保护行为,很多情况下都没有问为什么、没有讨论,虽然有可能大方向是正确的,但在没有充分讨论形成共识的前提下,必然是某些利益某些价值被彰显,某些利益某些价值被抹杀,某些居民被搬迁到了远郊,某些记忆被遗忘,某些经济利益被损失。可以预见,没有共识的行为必将成为历史保护事业未来的“债”,“出来混都是要还的”。期盼某种平衡的到来。

2009-06-22 11:35:47: 嘟嘟号船长

  某些利益某些价值被抹杀,某些居民被搬迁到了远郊,某些记忆被遗忘,某些经济利益被损失。可以预见,没有共识的行为必将成为历史保护事业未来的“债”,“出来混都是要还的”。期盼某种平衡的到来。
  ————————————————————————
  这样的现状似乎应该加一个范围,就是全球化倒逼任何国家都在发生着相同的事情,光看国内容易妄自菲薄

2009-06-23 15:47:15: Patrick (保护,设计,GEEKS)

  可能大家会觉得,讨论这些和具体的保护有什么关系,和保护建筑师有什么关系?如果我们一栋房子一经决策保护,是不是就和这些没太多关系了?其实分析一个具体项目中的设计处置,可以看到并非如此:
  (1)保护设计的目标?这一目标和建筑的原状和现状有怎样的关系?目标的指向是为谁服务的?保护与再生的“intention”是什么?不保护的“intention”又是什么?
  (2)保护的资金来源?对回报时间和回报内容要求如何?满足公众要求的保护,资金来源往往是来自税收和基金,而投资性质的资金注入就往往要求回报了,回报又是必然具有时间和性质等属性。譬如,一项要求六个月内完工的修缮(这样的时间设置在我们的城市中是很常见的)就难以容许对修缮方式和具体技术进行全面的评估;一项回收期为五年的保护投资也很容易把保护变成一种一蹴而就的非持续行为。而来自住户的小投资、周期性投资对于建筑修缮来说是适合的。
  (3)与城市脉络的关系?从城市的角度,保护措施应保持街区社区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应该在城市脉络中具有经济上的可操作性。当然更重要的是,一种保护举措应保证建筑的“意义”和“价值”得到保障。这些内容在具体的设计当中有没有经过全面评估?谁来评估?这点在我们的保护体系当中还是很缺乏的。
  (4)保护和创新的关系?一栋建筑就像一个城市一样,同样面临新陈代谢,既包括微观的材料保护与修复,空间的演进;也包括扩建、加建甚至更新。最著名的例子如卢浮宫扩建、柏林议会大厦的扩建等等。在一个保护再生设计当中,如何保证原有的意义不被损失?如何通过新陈代谢与历史建筑意义的变化相契合并满足当代使用功能,促生新的意义产生?可以看到,在国内的保护体系中,我们看到的更多是“不许动”的声音和现实中的失控,看到的是历史建筑与当代功能的脱节抑或简单成为商业开发的工具,其共性都是“意义”的丧失。我个人是非常反对把保护简单看作“修房子”,或仅仅把历史建筑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来开发,或倾向于极端的保存的,这里面的度难以把握,很难仅以“制定”出来的法规进行限制。
  (5)具体的保护技术?具体的保护技术似乎是非常中性的话题。前几天有同学问我,意大利地震中倒塌了很多房子,在这样的地震频发的区域统计下来80%的历史建筑抗震能力不符合规范,是不是能看作保护对于人们日常生活和当代功能的妨碍?我的回答是,此“保护”绝不应该看作一个抽象的概念,对于历史建筑“怎么弄”,一定是公众讨论的结果。针对地震灾害的加固,会对历史建筑的价值造成损害,也会使用大量纳税人的金钱。那么两害相权取其轻,当地民众选择了不进行全面加固以保持价值的选项。当然,在这次伤亡惨重的地震之后,可能人们的选项又会有所变化,这些都是好的,是公众参与的结果。在国内,在保护设计中常碰到这样的问题,老房子的再生的抗震、节能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材料保护和修复、结构加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很难以简单的真实性、可逆性等高高在上的原则面对一块砖的保护,而必须制定对应的策略和具体方法,应该进行评估,这已经超出了单纯技术的范畴。

2009-06-23 16:22:44: 嘟嘟号船长

  中国的建筑现状,建筑师还只是一个服务链条上的一环,
  我觉得根本性的问题还在于中国综合国力不高,工业化程度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低的,无论从各个角度看,
  
  不单是保护的问题,社会现实决定,需要努力的
  项目管理,业主素质,施工技术,美学理论,都还需要各个专业的人一起努力,从哪儿个方面来看都还是比较初级的。
  只有整个社会体系的完善,一切保护、研究也就会顺畅许多。包括大众的享受建筑带来的一切审美和实用的可能。
  只是这些今天还刚刚起步,
  只要不断的努力,50年之后,必然有我们今天思考能够达到的地步。
  
  只是每个人心中理想的建筑生存的状态,我们肯定是看不到了,很多事情要时间的积累,各个专业的人不断努力,
  今天的努力就是明天实现的前提和第一个台阶。

2009-06-24 23:19:12: Patrick (保护,设计,GEEKS)

  转一篇不错的文
  
  王红军:历史文化遗产上的公众利益—有感于划船俱乐部即将拆除
  
  近日一直藏身于书斋,很少听闻时事,昨日偶然得知外滩划船俱乐部即将拆除的消息,震惊之余,颇多感慨。
  
  划船俱乐部之历史,以及其对于外滩,对于苏州河,对于这座城市的意义在此已无庸多言。学界对此已作了大量工作,一些媒体也进行了呼吁。在此,仅就自己所想谈几点看法:
  
  一、划船俱乐部的拆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众所周知,建筑遗产除了其产权属性之外,还由于其蕴藏的历史人文价值而带有某种全民性,应成为全民享有的文化财产,因此建筑遗产的保护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public benefit)。当代各国宪法中大都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应有损于公共利益,这也成为各国进行历史遗产保护的法律基础。
  
  政府之公权力来自与公众的权利契约,其行使需以公共利益为限。据说划船俱乐部的拆除是为城市绿化,那么,在外滩源这样一个环境中,保留历史遗产和建造绿地哪一个更为符合公共利益?建造绿地固然合于公益,但建筑遗产百年凝聚之价值恐怕要远大于一块几百平米的绿地。绿地仍可再建,古迹不能复生,况且个人认为划船俱乐部的保留不但无损于外滩源的整体景观,而且会成为其园中一景,正如今日陆家嘴绿地中的陈宅。
  
  在当前世博工程全面开展之际,若政府管理部门在紧张的城市建设中仍能着眼长远,以公益为重,则不但体现了执政水平,也符合“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
  
  二、公众是否享有程序权利?
  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7、第10条的规定,由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和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政府在批准确定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第13条规定了历史建筑的预保护措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这一先予保护的制度也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亮点之一,如今,国内很多城市也借鉴上海的这一制度,建立了类似的预保护机制。
  
  早在2008年11月13日,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专家委员会即对划船俱乐部进行了评估,肯定了该建筑的历史价值,并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建议保留”。据此意见,12月31日,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建议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9、10、13条规定,对“划船俱乐部”建筑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法定程序确定具体保护办法。
  
  然而,近日突然要拆除这一建筑,是否经过法定程序?首先,依据《条例》,专家委员会已形成了“建议保留”的论证结果,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即可确定为保护建筑,且应当在批准确定前将结果进行公示。那市政府批准结果如何?如不列入保护名单,是否已经公示?其次,作为文物主管单位的市文管会向市房管局发出公文,事实上已经进入了先予保护的程序,房管局对此如何确认?如果在没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就进入拆除程序,那么“先予保护”制度的意义又何在?最后,那在整个过程中,公众是否拥有相应的程序权利,如何行使他们的监督职责?
  
  我国在行政和司法等领域,向来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事实上,程序不仅具有基本的工具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具有自身的价值判断。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言,“程序正义决定结果正义”。因此,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正当合理的程序必不可少,在建筑遗产登录的过程中,公众作为建筑遗产的享有者,应当有相应的程序权利。依据我国相关行政法律,在建筑遗产登录以及拆除过程中,不仅应当给予相关利益者陈述意见、公开听证的权利,还应对社会进行公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公众在缺乏程序权利的情况下,难以对公权力形成限制,易造成“权大于法”的结果。
  
  三、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在建筑遗产上拥有何种权利?
  随着历史遗产保护的理念逐渐为公众所接受,以及公民文化自觉意识的增加,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除了直接利益相关人(例如所有人)外、有越来越多的非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如专家学者、民间组织以及热心市民等等,这些第三方力量的参与无疑有助于保护历史遗产,引导民众的文化意识。
  
  但在目前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非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多仅限于诉诸媒体,而无法获得行政或法律上的救济。因此,有必要探讨一下公众在历史文化遗产上究竟有何种权利。
  
  虽然历史文化遗产应当是全民所享有的文化财产,但按照我国目前法律的解释,非法律上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建筑遗产上的权利仅仅是一种“反射利益”,而非类似所有权或用益权这样的实体权利,因此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例如,城市中的一处绿地,公民享有利益,但由于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因此,当该绿地被拆除时,公民即使遭受利益损失,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正如当年舟山政府公然违反《文物法》,拆毁定海古城时,包括文物工作者、专家学者、地方民众等对此均无能为力,最终只能由几户被拆房屋业主提起诉讼。(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此案。后原告又把诉状拿到定海区法院申请立案,法院最终受理了此案,却经简单审理便随即宣判原告败诉。)
  
  当前,随着现代法制的发展,国际上有将这种“反射利益”解释为一种实体权利的趋势。例如美国等国家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美国称为“公民诉讼”),以保护公民权利,形成对公权力的监督。由于历史文化遗产具有数量稀少、价值高且不可再生等特点,特别是我国当前地方分权的经济发展模式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极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民在历史遗产上的权利进行确权,赋予热心公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者以法律救济途径。当历史文化遗产遭到公权力的破坏时,除直接利益相关人之外,专家学者、民间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可以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促进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
  
  所谓“遗产”,乃是前人留与今人的财富,当为全民所享有。若公众在历史文化遗产上的权利能由“虚位”变成“实体”,则不仅仅是历史遗产保护,我们国家的整个公益事业都能从中获益。
  

2009-06-26 11:32:04: 糯米 (加我者请出具充足理由)

  即使是私产,也会陷入利诱、拉拢、威逼的陷阱而沦落,如武汉的明清竹木商人故居——白沙洲卢家——有同名书籍,其封底我记得:“官商勾结的结果”!

2009-06-28 00:07:28: haha@我是什么 (开学,戒网)

  阮仪三老师他们好像已经在各部门奔走呼吁了
  
  可怜建筑力量和经济力量总是不在一个数量级

2009-06-28 15:10:13: 骑士 (在用心之后,心就荒芜了~~~)

  二货的政府·~~~~~~~~~~~~~~~

2009-06-28 18:34:03: Le 香波男一号 (床啊床啊床啊床啊床床床床)

  顶一下

2009-07-04 23:36:50: 最爱最 (自由自在 自私自利 自我混灭)

  算是救下来了吧。。。。
  
  我们的模式就是 抢救。。。。
  
  
  

2009-07-05 00:02:51: 嘟嘟号船长

  人们只考虑这东西应该存在,却没想过这东西怎么存在。。。没有老建筑该死,但是怎么活呢?
  
  
  解决文化问题是容易的,解决现实问题,不是书斋里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