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习手记

2011-05-16 20:37:09
说明:这两天在读一本讲中国律师业的书,让我想起了这些2007年我大三时写的手记。好些想法,和现在不同,但也无从改起,因为不见得现在的想法就更好。也许这样说更合适——这是我曾经看到过的、关于事实的一个面向。

1.

           根据学院的安排,大三必须自己找一份实习。最早想去律所,但我其实就一法盲,别去给人添乱给自己丢人的事情还是不做为好,当然,基本上也不会有人给我这个丢人现眼的机会。所以简历一份也没有投,自欺的安慰——我只是没投简历罢了,说不准会要我呢。后来想去海淀区法院,但听说在那实习基本也就是跑腿印东西写传票什么的,俩月下来影帝影后(影印的影)批量生产出一大堆。虽然成绩不行,但我也还想学点真东西,于是作罢。最后,我只能凭着家里的关系跑回家去实习了。
        这是一个县级市的基层法院,总部当然设在市里,在水北和拿口(市辖范围内两个比较大的乡镇)还设有两个法庭用以处理广大农村地区的案件。市法院大楼旁边是检察院,后面是公安局。三座建筑论气派程度从大到小依次是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这也算比较符合老百姓眼中三家的实际地位,公安局最牛。
        法院内部设有立案庭、民庭(分为民一庭和民二庭)、行政庭、刑庭、林业庭、少年庭、执行庭和审判监督庭,以及上文提到的拿口法庭和水北法庭。拿口法庭和水北法庭基本属于民庭的分庭。在实际工作中,拿口法庭和水北法庭为了减少工作量,人为地把凡是涉有林业的案件全部推到市里的林业庭和民庭处理。
        人员方面,院长一个,副院长三个,还有各庭的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在庭长之上还有一个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头衔,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以及三个年富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庭长。从年龄来看,院长是市委退居二线的人物,过两年就退休,自身法律素养应该不太高。不过三个副院长倒是相当的年轻,也就三十出头,有法律科班出身的,就算不是,那也是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据院里工作人员的说法,副院长们之所以如此年轻,是因为如今系统比较重视对中年干部培养。
        从案件数量来看,一年下来法院大概结案一千件。
        我所在的审判监督庭主要是对各个法庭的法律文书进行评议并组织召开各个庭每季度的文书评查会,此外还负责发回重申案件的审理工作。据带我的辛庭长说,在审监庭可以学到些有用的东西,毕竟跳过了那些抄写复印的体力活。因为新分配的书记员还没报到,所以我有了一张自己的办公桌,煞有介事地当了一个书记员。

2.

          没想到一去就碰到“大案”,这也是我实习期间唯一一次旁听审理。
        先简单说说案情。甲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公司A,乙后来以公司A的名义向丙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一直拖欠相关款项。丙每年都向乙进行追讨未果直至公司A倒闭。破产前,甲和乙就公司A的财务进行了两次清算,但乙当时并没有提及拖欠丙款项一事。后丙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损失。一审判决丙胜诉,但没有支持其赔付利息的诉求。被告之一的甲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中遗漏主体——公司A,于是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来是早上开庭,但因为原告丙的律师在外地赶不过来没法开。经过协调,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同意延期至下午开。尽管已经事先将情况说明清楚,但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被告及代理律师还都各就各位把程序走了一遍。
         下午原告律师赶到,于是开庭。原来看香港电视剧里律师唇枪舌剑,后来到学校被老师泼了冷水——我们的律师可没那样“威风”,如今总算见识到了实物,却好像小马过河——既没那么无趣,也没那么有聊,总还是有些意思的。事后庭长和我说,今天的场面还算挺正常(因为基本是律师在说话),有时候原被告双方吵到面红耳赤甚至大打出手,这就是基层。
因为是发回重审的案子,并不当庭宣判,合议庭还要另找时间进行和议。既然旁听了,辛庭长让我有时间想想该怎么判这个案子。

3.
           说一说我所在的审判监督庭。
        审判监督庭的位置其实挺尴尬的,负责监督却没有什么实权。据辛庭长的说法,审判监督庭重要与否和院长的重视程度直接相关。前任院长因为业务好,基本上自己就把监督的活计包圆了,于是在前任院长手上,审判监督庭形同虚设。实际上不虚都不行,因为论业务水平,院长实在是高,你监督不如他监督。而这任院长因为是退居二线的半法盲领导,而又有自知之明,不会外行指导内行,所以基本不掺法律专业问题,审判监督庭也就重要起来了。
        审监庭一共三个人——辛庭长,张副庭长还有人称老张的审判员。这三人完全是三种人,怎么看怎么不搭,可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发现这搭配还真有利于开展工作。
        辛庭长的业务水平很好,但为人有些傲慢(对此,他自己也承认);张副庭长业务水平一般,但人缘不错,应酬起来游刃有余;老张老实巴交,我刚去的那天他就交了底——小学毕业混到现在也成高级法官了,属于老好人一类,谁也不得罪。于是分工基本是辛庭长负责法律方面的工作,张副庭长负责和领导以及各个庭之间的协调,老张则属于辛庭长和张副庭长的中间人,也负责烧茶水和读报给大家听,其乐也融融。这样一来,对内、对外的工作都顺顺当当地运作着。

4.
        实习期间,我正好赶上第二季度法律文书评查,所以每天在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就是把各个庭的法律文书读个遍,挑错。我的任务落到实处其实是挑错别字,法律问题其实还是要由辛庭长把关。
        某日立案庭的江庭长来串门,辛庭长介绍说我是刚分配的书记员,北大毕业的。江庭长自然不相信:“我们这里的庙也太小点吧,哪里装得下北大生!”但辛庭长很认真地说:“一开始我也不信,但还就是真的。”我也半推半就地和辛庭长一起忽悠起了江庭长。这一忽悠不要紧,第二天江庭长就带人来参观我这个珍稀动物:“我们院招了个北大生!”辛庭长这才连忙解释说其实我是实习生。
        后来聊起这件事,辛庭长告诉我,若是五年前,就算他怎么忽悠,江庭长也不会相信一个北大毕业生会来这小基层法院工作。但现在不同了,因为扩招,大学生贬值了;因为岗位少,岗位升值了。既然都有去卖糖葫芦的,那么,来一个基层法院工作也就不是不能接受的事情。
        听起来挺悲哀,但还真是这么回事,好在平日里我虽然没有什么理想但也不太做梦。道路曲折,前途光明,虽然形势不好,但每年法学院毕业那么多人,也没听说谁咋地咋地了,都好好生活着。我也行。

5.

        呆了几天之后,我总觉得除了工作内容和法律相关,从其他方面看法院和一个普通的机关单位没什么差别,换句话说,这里的工作人员缺少法律人的气质,但后来发生的一些事情改变了我的看法。
        到法院实习前前后后也碰到不少人,知道我是北大来的,他们总会提起贺卫方教授——经常给法官上课的教授。后来辛庭长也和我说起这事,他也听过贺老师的讲座,开始他也挺奇怪为什么高院会和这样一个有些“疯癫”的教授关系这么好。后来他总算有些明白,虽然说贺老师所宣传的那套西方法律制度体系并不全为法院系统的人员所认可,事实上不少法官认为这是学者不大了解现实才产生的书本层面的看法,但贺老师所推广的司法独立理念却是法院所认同的。平时很少听到法院系统里的人提倡司法独立,那多半是因为法官们所处位置的尴尬,虽说干哪行就得吆喝哪行,可由法院自己来说司法独立终究有些不适宜。如今有贺老师这样的局外人说出法院的心里话,那么他受各高院领导欢迎,频繁地为法官们作讲座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辛庭长还特别说到,虽然平时大会小会官样文章总让人感觉死气沉沉,但事实上撇开同样冠冕堂皇的信仰不谈,法院依然不希望司法工作受到其他一些不必要的影响,更何况随着法制健全,法治信仰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
        几天之后,有关XX功的处理让我见识到了这种对法律的信仰。对于XX功的处理一直以来并没有明文规定,但约定的做法是先由审判委员会就实际情况定罪量刑,然后报请有关部门批复,最后走审判形式结案。
        审判委员会除了正副院长之外还有三个庭长,辛庭长也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就这类案子,辛庭长的态度是,作为一个法官我不能表态,因为这样的做法是有违刑诉法规定的,但的确又需要有一个态度,那么,这种意见只是我作为一个党员而做出的。我还接触过同样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民二庭的陈庭长,她也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适,是有违法律规定的。而据辛庭长说,另一个审委会成员甚至当时就援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应该说,对于XX功的处理基本上是作为一个政治问题看待,但法官们在处理过程中尽管最终考虑现实情况做出表态,但的确是在法治意识下做出的无奈选择。——不能简单地把法院等同于其他机关单位,法官们对法律有自己的认识。

6.

        评查工作几近尾声,张副庭长便开始着手联系和各个庭开文书评查会的事情,七推八拖的总算敲定好了时间表。
        确定会议地点挺有意思的。审判监督庭所在的八楼有一个会议室,其余各庭也都有自己的会议室,但各个庭放话说不来八楼,辛庭长也不退让,说不去各个庭的会议室。张副庭长一协调,那就大家都走动一下,到六楼会议室开会好了。
        首先是民一庭。开会那天民一庭的法官们一个不拉地都到会,据说这是很少有的情况,毕竟由一个站在旁边看笑话的审判监督庭来挑毛病,谁都不舒服。
        之所以全到,是因为上次发回重审的那个案子就是民一庭审的。辛庭长首先就这个案子和一审法官交流了意见,并大致说了一下他自己的看法,然后就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逐个和法官们进行交流,并重点讨论了有关“全案执行”这个说法是否值得商榷的问题。
        为构建和谐社会,法院系统也相应号召,那便是提高案件调解率并以此作为考核业绩的指标,但调解书里常常在结尾写上这样一句话——“可申请全案执行”。辛庭长提了个问题所谓“全案”是否包括原告在协议中放弃的诉求?希望民庭的法官们也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曾经在执行庭呆过的徐法官表示实际操作中这个“全案”一向是不包括已被放弃的诉求的,放弃就是放弃。虽然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有些不合理,但如果追加放弃的请求,那调解书本身的效力便又产生问题,因为调解建立在已有的协议基础上,追加行为本身就改变了协议,那调解书本身就不成立了。
        但民一庭的另一位法官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调解之所以成功,就是原告做了一定的让步,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如果被告不执行调解的结果,那么构成了对原告利益的进一步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调解协议就没有理由存在,所谓“全案”自然要包括原告之前放弃的利益。
        最后的一致意见是,对“全案”应该更明确的说法,调解成功本身是一件很不错的事情,但也要考虑到执行的问题,这过程当中自然要注重对原告利益的保护。民一庭就此也表示会形成一个整改方案并希望在全院进行有效的推广,以期完善调解工作。——原来法官之间就业务问题进行讨论是动真格,而不是花拳绣腿走过场的。
        
7.

        几天后是民二庭。除了纠正错字和一些细节性错误,此次主要讨论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这是由一个改判的案子引起的讨论。大概案情是A因车祸死亡获得了一笔死亡赔偿金,A的妻子和父母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产生矛盾并诉诸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得一半赔偿金。A的妻子对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改判A的妻子和儿子分得75%的赔偿金,而A的父母分得25%。
        这个改判让原审法官很不服,认为无非是把遗产做了个比例调整,何至于改判。辛庭长之前也和我讨论过这个案子。我认为,原审将赔偿金对半分不合理,但只是出于人情作出的判断,并不明白其中的法律依据。后来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才有了比较明晰的认识——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内,因此,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并不能按照继承法有关遗产继承的第一序列均分遗产的规定加以分配。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所谓“继承丧失说”是指,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25%-30%)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而所谓家庭成员,自然是和死者有直接亲密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人,具体到本案也就是A的妻子和儿子。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改判从表面上看只是一个比例调整,实际上是整个法律适用和理念的根本变化,从均等到不均等分配是原则性的质的差别,因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作为进一步的探讨,我认为A的父母之所以对赔偿金的分配和儿媳产生争议,很大程度上是怕儿媳改嫁,从情感上容忍不了儿媳今后用自己儿子命换来的钱和别的男人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而实际上A的直系亲属中最需要这笔钱的应该是A的儿子,婆媳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但我想大人终究还是会为小孩考虑。或许原审时如果考虑到这样的情况,和原被告双方协商,由第三方来托管这笔钱,约定一定份额专门用于A的儿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未尝不是一个解决办法。

8.

        民庭的文书评查会开完其实工作基本也就完成了大半,其他的几个庭推托延期也就随他们去了。院长最近决定将文书合格率直接和奖惩挂钩,延期到最后他们也不会有好日子过。可问题是,院长叫辛庭长起草一份奖惩条例。这下可难为了庭长,毕竟这是关系大家钱包的事情,不能不慎之又慎,否则肯定要遭人批。
        又回到了喝茶聊天看报的正常轨道,而那个早被我忘到天边的案子(就是我旁听的那个案子,参见第2节)又被庭长提起,询问我的看法。还好前几天开评查会时,辛庭长和民庭法官交流时说过这个案子,我记得还算清楚,于是就依样画瓢地说了一遍——
        公司A系甲和乙合伙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据规定,有限公司以其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但本案中甲和乙并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登记宣告破产,因此甲和乙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在先,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据此,作为公司A的股东,甲乙对公司欠丙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按其在A公司的股份份额承担清偿责任。这个判决结果和原审基本一样,但原审犯了程序性的错误,遗漏了主体,这是一个不该犯的错误。
        说完案子又谈起了律师。现在想来,那天两个律师死活绕不出“对账单上没有列明A公司欠丙款项一事是否能够证明A公司并没有欠丙款项”的思路,于是争论也就成了无意义的作秀了。辛庭长说这两个还是双方从外地请来的律师,还都开着私家车来的,该是水平不错的律师,但实际看来怕是忙赚钱忙得把业务都丢光了。
        明年本科毕业,辛庭长很自然地问起我以后想干什么。我说反正不想当律师就对了,累是一个方面,而且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事情我也做不来,更何况虽然赚得多但也没时间花。
        辛庭长笑了,饶有兴致地给我比较起律师和法官这两个职业——
        早期律师由政府管着,吃皇粮,那时律师显然没有法官威风。后来最高院院长肖扬让律师成了个体户,赚钱多的个体户律师自然就把法官比下去了。在金钱的吸引下,人往高处走,法院有能力的法官和大学毕业生也大量地投身律师行业;高处高人多,总的来看,法律素养的确要比法官高。(说到这,辛庭长提起了贺卫方老师的那篇很有名的《复转军人进法院》,我连军人都不是,直接行政调动,连贺老师的批判标准都够不上。)
        但最近几年这种趋势又有所逆转。首先,法官队伍里的人不再冲动地投身律师行业,因为从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法官到作为社会服务者的律师的身份转换不是每个人都能够顺利完成的,而且现在法院的待遇也在不断提高,律师赚钱多的吸引力也没有那么大。其次,法官和律师的水平差距在逐渐缩小,这么多年来,律师队伍不断扩胀,鱼龙混杂,另外,就算是好律师也不见得有时间关注法律的变化。法官则不同,国家和政府对法官的廉洁公正有很严格的规定,多余的时间不用来研究法律也没有什么别的可做的,而法律这个东西花不花时间肯定两个样,一退一进,差距自然也就小了。从国家法治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

9.

        旁听的那个发回重审的案子终于要合议了。参与人员有辛庭长、张副庭长、审判员老张和我这个书记员。前面也提到过,审判监督庭其实真正在做有关法律方面工作的就是辛庭长一人,而且整个案子从头到尾也基本上是辛庭长一人在处理,我很好奇合议起来会是一个什么状况。
        合议就在审判监督庭的办公室进行。辛庭长首先把案子复述了一遍,然后就证据采信问题请其他两位发表看法。张副庭长围绕“证据三性”先说了说;接着是老张,看来辛庭长那天和民庭法官交流时说的话不光我记住了,老张记得比我还溜,一股脑地全部搬了出来完事。这下可难为了做记录的我,辛庭长交代说待会儿整理的时候注意调整一下发言顺序就好。接下来基本就是辛庭长唱独角戏,然后张副庭长又把辛庭长的话颠来倒去地说了一遍,老张最后表示同意两位的意见,合议也就宣告结束。剩余工作便是我把记录内容整理打印,然后交三位法官审核签字。
        张副庭长签字的时候问我:“参加合议应该学到东西吧?”我忙说学到了很多——法律方面真还没学到啥,但怎么处事我算是比较清楚了。
        找辛庭长签字的时候,因为也是一堆人出一个意见,我便趁机向辛庭长请教审判委员会的问题。苏力老师曾经写文章说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必要,至少贿赂起来不方便,一下子要贿赂七个人要比只贿赂一个院长难度大。后来上潘剑锋老师的课,潘老师说苏力老师这是想当然——院长一句话谁又敢轻易反对呢,贿赂一个院长足矣。
        我问辛庭长实际操作中到底如何。辛庭长说,其实两个老师说的都有道理但都不全有道理。就拿我们法院来讲,其实半路出家、法律基础不牢靠的法官数量不少,很需要一个机构来把关案件审判的质量。另外,贿赂并不是那么简单,不排除有些地方有院长一手遮天的情况,但就我们院而言,审判委员开会时,院长基本是最后发言的,之前大家不可能全知道院长对案子的想法,所以大体还是会比较公正、透明地讨论案件。审判委员会所存有的各种缺陷需要长期的改革来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绝对不能一竿子打死,要辩证地看。
        
10.

       据说在基层法院容易看到比较热闹的景象,但实习了好一段时间,我还是没看到什么火爆场面,正郁闷着,没想到很快就赶上了。
        那天一早去法院,远远便看见门口聚集了有几十个人,从相貌估计,他们该是从乡下赶来的农民,拉条幅的,大声说话抗议的,挺热闹,两三个法官在那里脸红脖子粗地跟他们解释了半天也不顶用。
        上楼之后和辛庭长说起外面的情况,他轻描淡写地说这是常事,然后又加了一句:“其实前几天合议的那个案子如果要闹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如果闹起来,很多道理也会讲不清楚。”
        他这一说引起了我的兴趣:“不是有理有据地判了么?就算闹也不至于没有道理可说啊。”
        “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啊。”庭长继续说道,“那个案子的确我们把事实和法律关系都明确清楚的讲透了,但有一点很麻烦,就是被告方律师所举证的那份对账单。对被告而言,这对账单其实是一个不利证据。但原告的律师没有发现这点,而是由法官说出来的。那么,被告大可以闹到法院来,因为原告都没有发现证据上的错漏,你法官那么热心干什么?作为法官,我们应该对证据和事实形成一个正确合理的判断,但在判案过程中,法官也的确不应该变成一个主动的角色,因为这样会使当事人把矛头转向法院,三天两头地闹。
        “这又回到了那天有关律师的问题了。现在的律师素质并没有期许的那么高。就这个案子来说,对账单的证据漏洞很明显,当时我们很希望原告律师能够指出这点,很遗憾她始终都在和被告律师绕圈子,没有触及到实质问题。而被告律师的表现更让人大跌眼镜,对被告如此不利的证据他怎么会拿出手?”
        后来辛庭长又谈起律师的社会地位问题,说的是地方最近的一次人大代表选举——
        虽然不搞等额但内部还是有倾向,有一个律师被提名为候选人,但上面并不希望让这律师当选。尽管有人不理会上面的意见,选了这名律师,但多数人还是理会了,最后的结果仍是律师没当选。这样的情况已经维持了好多年,总的来看,律师的地位还是得不到传统观念的认可。当然,我们的观念也在变化,但不可否认从古到今对于律师没有好看法,古时候不还称其为讼棍么?在选择职业的时候,律师的确会很光鲜很吸引人,但是在当事人面前终究还是一个服务者的身份。首先要问自己能否接受这样的身份认可,这个看似小事,但事实上如果不处理好这个关系会对以后的工作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11.

        前面提到过我所在的法院有两个派出法庭——拿口法庭和水北法庭。两个法庭的文书评查会是轮流开的,上个季度在水北,这个季度就换到拿口。听说马副院长也要顺带去拿口法院视察一下,于是整个活动的规格一下子就上升了——不是开会,而是调研了。
        领导在场,活动往往会显得比较不自在。但真让我受不了的是有些法官的手机不断地响、不断地不管旁人讲电话。有可能是我太挑剔,但马副院长的手机从头到尾都没响过——总不至于院长还不如法官忙吧?严谨的工作态度恐怕也是他年纪轻轻就当副院长的原因之一——小细节总是能够反映出一些大问题的。
        除了基本的文书写作错误,法官们交流了几个案子。
        其中有一个是离婚案。辛庭长认为划分财产的时候女方竟然没有分得任何值钱的东西显然有失公平。拿口法庭的法官解释道,不这样判不行。男方在当地很有势力,平时虐待女方是常事,女方觉得离婚就是解脱了,哪里还敢要东西。如果判了财产给女方,男方肯定是要继续到女方家里闹的,法院也管不过来,所以,不判财产给她,表面上让她吃亏,其实是保护了她。
        说起离婚案拿口法院的法官就头痛,半年以来办了一百多件案子,光离婚的就有七十多件。提倡法治没有错,但现在把法院从一个比较神化的高位拉下来之后,威慑的作用没了,彻底沦为一个扯鸡毛蒜皮的场所。农民们打官司的热情特别高,特别是现在诉讼费又降了很多,50块就可以离婚,农民的积极性就更高了。不懂法律又请不起律师,农民来了就扯家务事,等到你真正问他有什么诉请的时候又说不出什么东西。法官很难办,因为有些话一定要当事人说才行,法官如果代替一方当事人总结要点,另一方当事人又会认为法官其实是在暗中帮忙。写文书也费事,农民的话多为口语,甚至还有些乡间土话,既要想着保持原来的意思,又要让领导读起来不至于认为法官和农民混到一个水平上去了,很矛盾。
        同样头痛的还有调解。调解率被作为一个判定业务质量的指标,使法官在工作中不得不把调解放在首位,这导致工作变得很被动。农民很了解情况:“有种你判啊?”——法官因为条条框框的束缚反而成为了弱势群体。更难办的是有的案子标的很低,但没法判。说的是某村里两个村干部之间的案子,不过是八九百的一个债务关系,各项事实都很明确,但就是没法判,只能调——因为一旦判下去村里的两方势力肯定要血拼。就这样一个案子,拿口法庭的法官和书记员前后跑那个村子就不下五次,但双方就是不给面子,死磕。整个案件的“利润”才两三百,可光交通费就花了四五百,好心办案结果变成了亏本办案,可上级那里反映的只是一个数字而已,现实中的难处根本没法说。
        ……
        后来吃饭的间隙又和民庭的陈庭长聊天。她说,对于操作实务的法官而言,这些让法科学生感到新奇的事情,早就司空见惯,但有时候静下心来想一想,好多事情真的不好办,只能慢慢往前挪。她问我:“你们的教授们是不是很想让政府当被告啊?”我点点头。她继续说:“其实现实里我们也觉得很多事情不公平,政府应该有一个说法,可是现在法院的运作经费是由当地政府支付,你吃人家的然后去倒打一耙的事情不好做。比如修国道政府欠了别人的工程款,很明显这时候政府需要出庭但你法院的经费被政府卡着,你能有多大声音去声张你的说法,基本上没有这个底气。”
        辛庭长也和我说过行政审判的事情,现实里的操作基本就是不受理,因为没法受理。至于公检法三家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角力更是复杂,公安部长不是还希望各地的公安局长都要进入常委,这样一来,公安局长都和分管公检法的副市长平起平坐了,谁管得了谁呢?
        这个社会里,好多的问题都不是三言两语或者说坐在那里凭空想象就能论证、就能琢磨出个解决办法的,需要长时间的观察和实践。可实践本身就不会有问题么?在现实里看多了,整个人的热情也就黯淡了,所想的也不会是什么大问题,而是什么时候能够从派出法庭回到法院,什么时候能够升迁让生活好一点、面子光一点……再神圣的职业不都还是为了赚钱养家么?再崇高的理想也很难不被生活给打磨殆尽。对多数人而言,如果到最后还能保持一份责任心已经很不容易。如果把自己的感情融入其中,那会很累,或许还没有等到改变的一天自己就先垮掉了。

[已注销]
2011-05-16 21:02:36 [已注销]

好文章啊,真实际~

hector
2011-05-16 21:30:42 hector (Alles zu seiner Zeit.)

挺实在。

romeobleu
2011-05-16 21:40:48 romeobleu

法学院的学生要都能这样“讲故事”,而不空泛地“讲理论”就好了……
  
否则,读理论的时候唉声叹气,读报纸的时候咬牙切齿……

米.粉.虾
2011-05-16 21:41:25 米.粉.虾 (~)

您说的是思达那本书么

阿古
2011-05-16 21:44:38 阿古 (大花狗-小黄狗-大黄猫-小黄猫)

支持

砖头Ⓥ茅坑
2011-05-16 22:01:34 砖头Ⓥ茅坑 (欠芥末一个故事勿忘)

好文章好文章

校友啊!

四季-流年
2011-05-16 22:05:25 四季-流年

你该庆幸去的是基层的法院,起码学到的东西会很实在..如果在中级法院或者律所完全就是当个打杂工...

Sugar
2011-05-16 22:21:31 Sugar (carpe diem)

mark

微不足道
2011-05-16 22:35:53 微不足道 (一个人的反对党)

收起来慢慢学习

罗小贱
2011-05-16 22:38:55 罗小贱 (党的政策瓦支瓦)

“在这种体制下,当我们考察司法制度及其运作之际,不仅难以区分什么是社会的干预、行政的干预或党的干预,最重要的是没有必要做这种区分。若硬要做这种区分,那实际上就是按照西方政制模式在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削足适履',是一种'刻舟求剑'的做法。这样的'研究',不仅没有意义,相反可能会混淆或模糊中国司法中真正存在的问题,并可能导致错误的解决方案。”


“有许多案件看起来似乎党以某种方式干预了,例如,对某些社会热点问题处理做了批示;但其实完全有可能即使没有党的这一批示,相关司法部门也会依据法律获得大致相同的结果。这时,某些看似党的干预,往往只是党的一种必要政治策略,只是为了回应民众的呼声,以增强自己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抽象地看,这种干预其实是在履行政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政治整合和表达功能。 ”

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id=40151

饭希稀♫
2011-05-16 22:39:53 饭希稀♫ (like the wind,like a puzzle.)

“对多数人而言,如果到最后还能保持一份责任心已经很不容易。如果把自己的感情融入其中,那会很累,或许还没有等到改变的一天自己就先垮掉了。”
是啊。。。

悠悠河
2011-05-16 23:13:19 悠悠河 (后知后觉)

这个实习日记估计要成为范本了... 以前实习怎么就没写出这些东西来呢

into_the_forest
2011-05-16 23:34:15 into_the_forest (轻点鼠标,江山不稳)

含金量很高的文章啊

多研究问题,少谈些主义

瓦格
2011-05-17 00:21:24 瓦格

学习

wolfenstein没
2011-05-17 00:52:51 wolfenstein没 (峃盥螽熹)

满天下都是校友。

1+1=1
2011-05-17 08:42:33 1+1=1 (new life, new drive.)

想起了偶在高院的时光。

harechan
2011-05-17 09:08:55 harechan (我知道什么呢?)

小贱,所以我在一开始说,我无从改起,但我也不敢说现在的想法比以前好。只能这么讲,我见到的这些法官,他们是这么看问题的,但别的法官,还有律师,学者,很多其他人怎么看,那是其他人的,不是他们的了。

我能做的,就是老老实实地写出来,尽管我后来也更加偏向苏力的那种看法,但我知道,这不是我所接触的这几个法官的看法。当然了,他们真的是这种看法么?我也不能够打包票的。

harechan
2011-05-17 09:15:49 harechan (我知道什么呢?)

米粉虾,是那本书,我本来想写读后感,但一时半会写不出来,但我又有些意见,所以,就把自己以前写的这篇拿出来重新检讨一下。那就是,什么是现实?我遇到了这些法官看起来不错,是不是法官就不错呢?

阿福
2011-05-17 09:25:24 阿福

马克

Ptolemy
2011-05-17 10:05:14 Ptolemy (新年愿望:将dorky进行到底)

去法院实习,能够让北大毕业生以认识操作实务的名义,把学校里学的、教授教的抛到脑后,避免让社会管理落入“公民社会”的圈套。多好啊。学弟学妹们,快去县级法院熟悉社会吧。

高天原
2011-05-17 10:37:23 高天原 (性瘾成癖,单身求偶。)

基层不易,现实不易,可还是有点儿希望,是吧。

Da.ni.o
2011-05-17 11:11:02 Da.ni.o (贤良淑德兔小贱)

不止法院,其实各基层单位都在年轻一代的不断推动下进行着改变。这里的年轻一代是相对的,指的是30-45这层中坚力量。

费♂宁
2011-05-17 12:27:09 费♂宁 (得失皆平常,取舍终由心)

讲故事好手

种太阳
2011-05-18 22:24:48 种太阳 (心留一片土)

細節有益。

张。木子
2011-09-10 21:50:59 张。木子 (On the way.)

你的日记拯救了我T.T

冰鉴
2011-10-14 01:03:07 冰鉴

何时何地?

harechan
2011-10-14 11:06:17 harechan (我知道什么呢?)

07年(说明里写了),福建。

weixiao
2012-02-16 23:17:22 weixiao

看完之后很想知道,你现在从事了什么职业~

harechan
2012-02-16 23:27:13 harechan (我知道什么呢?)

@weixiao:公务员。

weixiao
2012-02-17 13:08:36 weixiao

也是法官吗,我今年毕业,现在正在准备考法官,额,有时候感觉比较迷茫,感觉不知道自己到底想干什么~

harechan
2012-02-17 13:12:26 harechan (我知道什么呢?)

@weixiao:不是,虽然也是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迷茫是正常的,有时候我觉得,到底想干嘛其实也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每天都过好,也就很不错了。

月追彩云
2012-02-17 19:45:49 月追彩云 (知我者谓我心忧)

看了豆瓣推荐给我的沈宗灵文章,猛然发现,啊!!!lz是高我一届的04师姐……~~

harechan
2012-02-17 19:49:50 harechan (我知道什么呢?)

@月追彩云:我是男的。。。

月追彩云
2012-02-17 22:07:48 月追彩云 (知我者谓我心忧)

……!!! T T 师兄好……

猪来猪往
2012-02-20 23:54:59 猪来猪往 (散步,聊天)

@harechan 提点意见,具体案件的合议过程以及审委会工作流程最好还是不要提及,这既是一种工作纪律,也是对你那些法官同事的负责,毕竟案子判下来有输有赢。

weixiao
2012-02-21 21:25:35 weixiao

的确,只要自己觉得开心呢,不管做什么都是一样的~

harechan
2012-02-21 21:31:50 harechan (我知道什么呢?)

@猪来猪往:你说得有道理,六七年前写的,没这个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