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家鑫案另一种可能的假设
2011-04-22 12:02:58
我突然有一种奇怪的想法,假设:一审判决以后,死刑并未立即执行,或者被告人提出上诉。在这个时候,原告一改之前的态度,提出巨额赔偿金的要求,双方达成和解。我只是怀疑,如果这种情况出现,会有多少“为了给穷人一个说法”的围观群众,会转过头来辱骂这一家人“在金钱面前良心丧尽”、“葬送法律的最后一丝希望”?
其实事实证明,这种情况并非从未出现过,而这时大众的视线似乎往往选择集体回头、侧目,感叹世风日下、鬼可推磨。但是是不是这时候,也就证明了,从来没有一个人,真正地“站在穷人的角度”,向这个社会索要一根对于他们来说最有安全感的救命稻草。抛开意气用事和道德范畴层面的真理,仅仅站在一个没有任何收入的家庭角度去想,社会道德的离开或者重拾,与下一碗饭钱到哪里去挣比起来,哪个问题更为严重?
当然,这个假设并非代表我本人的任何立场,注意,是“任何立场”。药家鑫的死刑与否,在我看来都是很大的矛盾。因为这个时代的社会里,有太多比“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而更为复杂的暗流。
其实事实证明,这种情况并非从未出现过,而这时大众的视线似乎往往选择集体回头、侧目,感叹世风日下、鬼可推磨。但是是不是这时候,也就证明了,从来没有一个人,真正地“站在穷人的角度”,向这个社会索要一根对于他们来说最有安全感的救命稻草。抛开意气用事和道德范畴层面的真理,仅仅站在一个没有任何收入的家庭角度去想,社会道德的离开或者重拾,与下一碗饭钱到哪里去挣比起来,哪个问题更为严重?
当然,这个假设并非代表我本人的任何立场,注意,是“任何立场”。药家鑫的死刑与否,在我看来都是很大的矛盾。因为这个时代的社会里,有太多比“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而更为复杂的暗流。
> 爸爸的日记

给了钱再死
靠。。。。。。。
初审宣判死刑,二审该判无期,源于民事部分庭外达成和解,的确有这样的案例……
这已经不民事诉讼,已经是刑事诉讼,不太能和解了吧。。。。感觉上是这样
http://forum.home.ne ws.cn/thread/7017239 7/1.html
2009年的案例
“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今年7月23日,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孙伟铭不服并提起上诉。期间,孙家对受害者进行了积极赔付,并取得了谅解书。9月4日,孙伟铭案二审,今日宣判,改判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索赔是两件事儿
一审死刑,药家上诉;二审死缓,张家上诉。折腾个一两年,期间张家金钱精力均应付不来,接受经济赔偿。判个十几年,里面再呆上个几年就能运作出来了。
2011-04-22 12:09:29: 罩撕撕 (树敌雅术)
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索赔是两件事儿
+
2011-04-22 12:09:29: 罩撕撕 (树敌雅术)
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索赔是两件事儿
那么就把这个假设提前到一审判决之前,在这个新闻刚刚被曝光的时候呢?
酒驾撞死人判的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么就是判轻要么就是他没肇事吧。。。
药这个是,撞死人又捅了八刀,属于故意杀人罪。。。不太一样吧。。。
谁能找一个故意杀人罪后和解的案子参考一下呢
刑事案件似乎都是这样的吧?我不太了解这些案件,但是会对被害人家庭造成重大损失的,比如某媳妇被强奸致死、唯一劳动力的老爷们儿被打断双腿,会被判死刑也会有给老爷们儿的赔偿金吧。
一审之前都是愤怒,钱的计划就真算了,家人丧命短时间想不到赔偿的问题,等到能想到钱的问题的时候,那家人已经被义愤填膺的群众举到那个高度了。
恩,其实我犯了一个法盲的错误,刑事犯罪之口恐怕确实不能以民事赔偿抵罪了。那就当我这个假设是跳出法律层面的讨论吧,在要他死和要他钱的问题上,围观者的群情激奋会不会调转枪口?
2011-04-22 12:18:36: 無用 酒驾撞死人判的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么就是判轻要么就是他没肇事吧。。。
药这个是,撞死人又捅了八刀,属于故意杀人罪。。。不太一样吧。。。
谁能找一个故意杀人罪后和解的案子参考一下呢
貌似还没有找到
那时候就是舆论会再次使用偷换概念鱼目混珠的老招数来引领群众了。围观群众其实永远都处于被动位置。
故意杀人罪后和解的案子
——这就不得不提到遥远的伊拉克战争……
人们错误地认为他们只需要报复和惩罚性报应。虽然被害人最初被愤怒感和对加害人的仇恨左右,产生了报复心,他们马上就会意识到他们被要求强制服从的刑事司法系统作为一个惩罚者并不能提供给他们需要的安抚。研究表明被害人的需要并不仅仅是报复,大部分被害人想知道和了解伤害是怎么发生的。⑥通过会面和商谈,他们的情感得到了抚慰,萦绕在他们心里的噩梦得以驱散,并且在对话的过程中,了解到加害人的缺陷和软弱,更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对死刑的质疑。
m/note/146844079/
http://www.douban.co
http://china.findlaw .cn/bianhu/sixing/sx zd/15751.html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调解人的主持下,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近年来,随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我国某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开始在一些可能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以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由于理论界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及时给予其理论上的解读,普通民众对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赔钱赎命”的看法,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运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深入地探讨。
@Brandon1984
这位朋友,你的第一段回复不管是你自己写的那段还是贴的某人的日志,从一开始就已经在主观认知上在质疑司法公平了,要质疑的不应该是法律,应该是执法人。如果从一开始就将质疑对象和同情对象混淆,在之后的你的所有判断都会有偏差。受害人的情感伤害是一定会有的,并不是执行死刑和巨额赔偿金所能安慰的,不能以是不是立刻执行或者赔偿金数字有多大来宽慰逝者家属。这是对道德底线的亵渎,不管是舆论还是个人,有这种想法就已经丧失了公平性。
你所回复的第二段,我只引用今日友邻所说:要人道主义,你只能事后立法,不能篡改现行法律。
死不死的都他妈以后再说,你丫不能现上轿子现扎耳朵眼儿啊!
刚有错字重新发布
@罩撕撕
我贴的是刚刚看到的原文。
我懂你的意思,个案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执行,哪怕他本身有些问题,为了个案立法变法开先例就是更大的不公平了。
是的,应该庆幸的是这件事民众知道了,并且看到大部分群众的还有人性和理智。
公平这事儿虽然不可能实现,但是我们老百姓要求的一个尽量公平总能满足吧?公开我们就真不奢望了,但是丫挺的也别玩儿的太过分了啊……
我就是想明白,这4W是怎么算出来的?
刑事罪原告是公诉人,不可能和解,只能暗箱操作
恩,这个讨论不错,我长了不少知识!
但跳出法盲的假设背景,我的怀疑还在。
2011-04-22 12:45:25: 愚人 (SB年年有,今年扎堆儿多~) 我就是想明白,这4W是怎么算出来的?
我也想知道
这个死刑的判决,姑且就算它是终审判决,恐怕也并不是法律或者社会的进步。我只是隐约看到药家鑫背后另一个利益团体,舍车保帅的一步棋,皆大欢喜的一步棋,转移注意的一步棋——杀鸡不一定给猴儿看,只不过心隔肚皮罢了,猴儿的反应并不一定和猪牛狗马一样,也不一定跟人一样。这是阴毛论么,那就是吧,说谁谁知道。
舍车保帅在死刑一定会被执行的情况下那就是舍弃儿子保老子。
转移民众注意力的手段是必须的,例如房子不会降价但是会修地铁,缓解拥堵不治道路和驾驶人但是实行摇号,因为他们一定做不到,还想要面子,偷换概念的优良传统某阶层一直运用得轻车熟路。
操,我他妈上一段被社区指导了……
2011-04-22 13:39:11: 罩撕撕 (树敌雅术) 舍车保帅在死刑一定会被执行的情况下那就是舍弃儿子保老子。
转移民众注意力的手段是必须的,例如房子不会降价但是会修地铁,缓解拥堵不治道路和驾驶人但是实行摇号,因为他们一定做不到,还想要面子,偷换概念的优良传统某阶层一直运用得轻车熟路。
不错
其实我联想到了另外一个话题
04年的宝马女案 类似滔天的罪行,但却是完全让人无语的结果。
如果把药案和宝案对调时空,会是怎么样一种情况和可能?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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