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干事日记:little thing & GSVC
2010-12-15 11:08:36
收到第15期《恋物志》,P023在介绍“百变风吕敷”产品的时候,提到“Little thing shop独家推出的公平贸易手作风吕敷已得到了乐创益公平贸易的认证。乐创益公平贸易发展中心是官方认可的公平贸易机构。”以及“同时部分收益还会转入乐创益公平贸易基金。”
对以上三点需要做出正确的解释,以免公众产生岐义。
1、关于认证:
当时和《恋物志》在聊这个产品的时候,我说乐创益在做中国国情下的公平贸易产品标准的探索,目前的试行标准是加工者获得不低于产品零售价的10%;
乐创益是有计划做认证工作的,只不过中国的公平贸易事业才刚刚起步,没有任何数据足够撑起认证的基础。如果一个公益机构必须分成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那么,乐创益的畅想是:初创期,我们收集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据;成长期,我们分析这些数据并制定标准;成熟期,我们实行这些标准并得到公众的认可。算一下,至少也是5+3+2的过程。
而《恋物志》将乐创益的功能提前了至少8年。
2、官方认可:
正确解读应为:乐创益是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公平贸易基金:
正确解读应为:社区发展金。
好了,话题回到GSVC,我上周六去参加的一个“是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也是真正意义上由学生发起的,并由世界顶尖级商学院共同合作举办的全球社会创业大赛。GSVC旨在向学生以及广泛的商业团体普及有关社会性创业的意识,培养并激发更多社会企业型领袖的诞生,并始终如一地支援并促进全球范围内成功的社会企业的增长。”
友成扶贫基金会的甘东宇秘书长致辞时说了2009年的赛事追踪。话说去年来自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队的《莘莘秸秆,袋袋相传》项目获得全球第3名,5000美元项目孵化奖金。但是他们最后并没有开展起来。甘秘书长的意思是大学生虽有创业的热情,却没有创业的持续力。
他说得委婉,我却想直白地问一句:有些大学生参加公益创业比赛究竟是为了追求一种荣誉感,还是真得是为了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正式进入比赛,第二个参赛项目是“苗荟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来自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选手侃侃而谈,说他们在经过了几年的工作,和苗寨的1000多位妇女建立了合作关系,在2009年,他们做到了营业额60万,利润30万。
在显示他们的产品的时候,其中一个选手甚至不能说正确他们为福特基金会制作的一幅绣画的价格,她报出了2000元的价格,直到另一个选手过来纠正她。
好吧,说说我知道的内情。
这三个选手所展示的PPT和他们的产品来自刘立军老师创办的采桑子机构,http://gongyi.sohu.com/20100209/n270163631.shtml
而苗荟只是采桑子创办的一个商标。
而非他们向公众传达的“由他们创业”
在三个选手展示完之后,我就向工作人员提出要见主席杨超,并通过工作人员传达我对这个项目的疑问。但一直到中场休息、到项目九的陈述,仍未见杨超主席的出现。因当天晚上我还有其他安排,所以我就留了一个纸条给他们,并留下了我的职务和联系方式。
评委之一徐本亮老师亦是乐创益的副理事长,他在建议乐创益与苗荟建立合作关系时,我则向他和旁边的曾纳老师表述了我的疑问。
12日下午,杨超主席给我打了电话,我表明了我的观点,之后,我向邀请我参加的那拉荣泰写信,全文如下:
那拉:
你好!
我昨天参加了你们的活动,并在活动现场向你们的主席举报其中一个入围项目“苗荟”有抄袭之嫌?
我提供的依据是http://gongyi.sohu.com/20100209/n270163631.shtml
杨超主席今天也电话咨询了我,我也表达了我的意见。并愿意就此事和各关系单位进行面谈来说清楚事实。
1、如果这个项目是在采桑子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那么这个团队就是抄袭了他人的公益创业模式;
2、如果这个项目是在采桑子机构知情的情况下,那么这个团队就是整合他人的公益创业模式来参选,对别的团队不公平。(在我们已知的场合,这个项目的创办人是刘立军;而在GSVC场合,这个项目的首席执行官成了GSVC选手。)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换句话说,以后,所有的选手都可以嫁接已在运用的NGO项目来参赛,就不是一个属于大学生的赛事了。
我希望中国的GSVC选手应是在一个公平公开的统一起跑线上。
我昨天回来之后,曾想到在我的博客公开讨论这个事件,但由于事实并做最后的澄清,所以暂时没有对外公开。但希望你们的团队尽快做出处理意见,之后我会公开发表我对这件事的意见。
谢谢!
陈乐丛
那拉荣泰也迅速回信,表示“根据你说的情况,我会和杨超还有王萌,尽快给出一个处理办法。谢谢你和我们及时沟通。”
14日,刘立军老师也和我通了电话,表明她是知道此事的。我同样也表明了相同的态度,我不反对大学生参与NGO项目,但公然称自己是“苗荟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并将采桑子以往的业绩挪为己用,就有作假之嫌疑。
为了不冤枉好人,我还特意去查了“苗荟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健词,并没有这么一家公司的存在。
因为今天的新闻已报道赛事结果http://gongyi.sina.com.cn/gyzx/2010-12-13/115022514.html,所以发表观点如上,并愿意责担以上言语所应负的责任。
最后,我对评委们的真知灼见表示认同,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的“仿真手”项目、香港中文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的“香港厨余回收”项目确实相当不错,希望可以一路夺魁。
对以上三点需要做出正确的解释,以免公众产生岐义。
1、关于认证:
当时和《恋物志》在聊这个产品的时候,我说乐创益在做中国国情下的公平贸易产品标准的探索,目前的试行标准是加工者获得不低于产品零售价的10%;
乐创益是有计划做认证工作的,只不过中国的公平贸易事业才刚刚起步,没有任何数据足够撑起认证的基础。如果一个公益机构必须分成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那么,乐创益的畅想是:初创期,我们收集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据;成长期,我们分析这些数据并制定标准;成熟期,我们实行这些标准并得到公众的认可。算一下,至少也是5+3+2的过程。
而《恋物志》将乐创益的功能提前了至少8年。
2、官方认可:
正确解读应为:乐创益是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公平贸易基金:
正确解读应为:社区发展金。
好了,话题回到GSVC,我上周六去参加的一个“是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也是真正意义上由学生发起的,并由世界顶尖级商学院共同合作举办的全球社会创业大赛。GSVC旨在向学生以及广泛的商业团体普及有关社会性创业的意识,培养并激发更多社会企业型领袖的诞生,并始终如一地支援并促进全球范围内成功的社会企业的增长。”
友成扶贫基金会的甘东宇秘书长致辞时说了2009年的赛事追踪。话说去年来自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队的《莘莘秸秆,袋袋相传》项目获得全球第3名,5000美元项目孵化奖金。但是他们最后并没有开展起来。甘秘书长的意思是大学生虽有创业的热情,却没有创业的持续力。
他说得委婉,我却想直白地问一句:有些大学生参加公益创业比赛究竟是为了追求一种荣誉感,还是真得是为了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正式进入比赛,第二个参赛项目是“苗荟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来自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选手侃侃而谈,说他们在经过了几年的工作,和苗寨的1000多位妇女建立了合作关系,在2009年,他们做到了营业额60万,利润30万。
在显示他们的产品的时候,其中一个选手甚至不能说正确他们为福特基金会制作的一幅绣画的价格,她报出了2000元的价格,直到另一个选手过来纠正她。
好吧,说说我知道的内情。
这三个选手所展示的PPT和他们的产品来自刘立军老师创办的采桑子机构,http://gongyi.sohu.com/20100209/n270163631.shtml
而苗荟只是采桑子创办的一个商标。
而非他们向公众传达的“由他们创业”
在三个选手展示完之后,我就向工作人员提出要见主席杨超,并通过工作人员传达我对这个项目的疑问。但一直到中场休息、到项目九的陈述,仍未见杨超主席的出现。因当天晚上我还有其他安排,所以我就留了一个纸条给他们,并留下了我的职务和联系方式。
评委之一徐本亮老师亦是乐创益的副理事长,他在建议乐创益与苗荟建立合作关系时,我则向他和旁边的曾纳老师表述了我的疑问。
12日下午,杨超主席给我打了电话,我表明了我的观点,之后,我向邀请我参加的那拉荣泰写信,全文如下:
那拉:
你好!
我昨天参加了你们的活动,并在活动现场向你们的主席举报其中一个入围项目“苗荟”有抄袭之嫌?
我提供的依据是http://gongyi.sohu.com/20100209/n270163631.shtml
杨超主席今天也电话咨询了我,我也表达了我的意见。并愿意就此事和各关系单位进行面谈来说清楚事实。
1、如果这个项目是在采桑子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那么这个团队就是抄袭了他人的公益创业模式;
2、如果这个项目是在采桑子机构知情的情况下,那么这个团队就是整合他人的公益创业模式来参选,对别的团队不公平。(在我们已知的场合,这个项目的创办人是刘立军;而在GSVC场合,这个项目的首席执行官成了GSVC选手。)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换句话说,以后,所有的选手都可以嫁接已在运用的NGO项目来参赛,就不是一个属于大学生的赛事了。
我希望中国的GSVC选手应是在一个公平公开的统一起跑线上。
我昨天回来之后,曾想到在我的博客公开讨论这个事件,但由于事实并做最后的澄清,所以暂时没有对外公开。但希望你们的团队尽快做出处理意见,之后我会公开发表我对这件事的意见。
谢谢!
陈乐丛
那拉荣泰也迅速回信,表示“根据你说的情况,我会和杨超还有王萌,尽快给出一个处理办法。谢谢你和我们及时沟通。”
14日,刘立军老师也和我通了电话,表明她是知道此事的。我同样也表明了相同的态度,我不反对大学生参与NGO项目,但公然称自己是“苗荟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并将采桑子以往的业绩挪为己用,就有作假之嫌疑。
为了不冤枉好人,我还特意去查了“苗荟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健词,并没有这么一家公司的存在。
因为今天的新闻已报道赛事结果http://gongyi.sina.com.cn/gyzx/2010-12-13/115022514.html,所以发表观点如上,并愿意责担以上言语所应负的责任。
最后,我对评委们的真知灼见表示认同,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的“仿真手”项目、香港中文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的“香港厨余回收”项目确实相当不错,希望可以一路夺魁。

若作为创意大赛来看,苗荟的项目真的是不可拿来用,尽管刘立军知情。
之前也遇到过,有的是公然的剽窃,有的则是公益组织派了年轻志愿者锻炼队伍的
那结局呢,这些机构是出局呢,还是继续入围,嘿嘿
前者一般会出局,后者成功的也不多
這是行業“潛規則”嗎?米有人向Ms chen那樣大聲說出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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