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容的“豆瓣交友”原则(2008年5月10日第2版)
2008-05-10 22:25:11
2008年5月10日更新后的版本: 1、如果你写blog,那么我很乐意把你加为豆瓣好友; 2、如果你使用真实头像,那么我很乐意把你加为豆瓣好友; 理由见这里:http://www.douban.com/note/10900562/ 3、如果我曾经在豆瓣以外的其他社区网站见过你,我会很乐意加你为豆瓣好友。 4、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见过面,那么我很乐意加你为豆瓣好友。 5、如果我们通过电子邮件3次以上,那么我很乐意加你为豆瓣好有。 6、以上说明的是很乐意,如果没有满足上面的条件,并不意味着我就会拒绝好友请求。换句话说,我乐意是因为我鼓励你们这么做,但是这不意味着我否定你们这么做,也不意味着我抵制你们这么做。 7、其他:保留以后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8、这不仅适用于审核他人申请“加为朋友”的原则,也适用于“申请加别人为自己的朋友”的原则,朋友关系是对等的:) 这里回顾老版本。

。。。。。。
有原则是好的。
不过原则变成12345678,一版二版更新版的时候,你又不是你自己的Agent
To NullPointer:
这是和一个朋友在豆邮里写长邮件讨论之后才修改的。
她举证说,如果一个人面部有生理缺陷,他/她使用非真实的头像,是比较好的。
我反驳说,头像不意味着只是面部照片,也可以是全身照片。
她继续发来邮件说,如果一个人身体有生理缺陷呢。
我无法找出合理的理由来反驳,所以,我选择修改自己原先定下的原则。
下面两段是最新的讨论:
我说:“而我列出的那几条具体的原则,或许在逻辑上不是每条原则都是最合理的”
她回复说:其实我真的没有必要拿你的加好友原则来和你较真,呵呵。这本来就是你自己的,我只是和你意见有出入,但这并不影响我自己交友原则。而且,每个人都会不一样。不能要求你做到完全合理,也没办法要求,因为这根本没有固定的理可循。
原则当然不能经常改来改去:) 只是,每个人都会有考虑不周的时候,如果觉得自己的想法不合理了,那么,将它修正过来,也是对人对己的负责。
呃,交友规则列举的是人之常情,但随着变成规则就不免僵硬起来,而不再有人际交往中必要的空间,
设想当对方是按照你订立的规则和你交互,确定一个朋友关系的时候。规则后面的是你,还是一个按照规则运转的Agent,其实无关紧要了,这其实使朋友关系名不副实。这也是我所说“你并不是Agent”的意思~
不过,我相信这不是小容你的问题,本质上是SNS网站普遍把交友过程“格式化”成一个按钮申请>>按钮确认的非人性过程的问题。如果在大街上有人跑来敲敲你肩膀,说,hi,我申请做你的朋友。你一定会无比诧异。。。。
目前的SNS的交友,是一个很奇异的心理过程,无论如何,它不等同于真实的交友。
目前的SNS的交友,是一个很奇异的心理过程
交友的原则和交友的目的应该分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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