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 Talionis法律因果(3)
2009-11-15 18:14:11 来自: David(Beloved One)
阿利坎拉比
Yeshiva大学塔木德硕士,心理学学士
以眼价替眼,以牙价替牙,以手价替手,以腿价替腿(出21:24)。
老练的读者还是有问题。《强壮之手》的解释缺乏典型性。兰班不说明出处或者不提供辩论的支持论据是不会开口说话的。为什么他在这里说出三个理由?通常,提出太多的理由反而会削弱论点。为什么兰班不简单地解释这个法律,像他一贯那样呢?他需要提供多个证据证明法律吗?
塔木德里面有一段话,兰班一定最熟知,解释了这种非典型方式。第三点中,兰班说,执行犹太法不按字面解经是惯例。从摩西开始历代犹太法庭一致通过财务赔偿作为人身伤害的替代责任。他说这是实践中跟从的意见,没有说在犹太法中这是唯一绝对的思想。格马拉显示一个不同的意见:
是这样教的:以利沙拉比说,“眼的价值替代眼”要字面理解。字面?你说的?以利沙能够和所有坦拿时期拉比做对吗?阿斯因此说:意思是,参照价值不是受害人的眼睛是侵害者的眼睛。 (巴比伦塔木德Baba Kamma 84a)
塔木德记载以利沙的不同意见,说字面理解,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个意思。塔木德解释了他的意见:侵害者的确支付眼的价值。问题是谁的眼睛的价值?受害人的眼还是侵害人的眼?以利沙似乎在告诉我们侵害者“应该”失去眼睛,但托拉允许他,甚至要求他支付自己眼睛的价值,不是受害人的眼价。
《强壮之手》的非典型特征的解释,是兰班在意这段塔木德的不同意见。我们看看兰班的哲学巨作《迷途指津》如何解释惩罚的哲学定义。托拉关于惩罚的哲学定义是,无论人干了什么(坏)事情,值得相应的惩罚。具体来说,犯罪导致惩罚。
对邻舍所犯的罪的惩罚包含一个通则,就是对他施行刚好他对别人所做的。如果他造成人身伤害,他也将受到人身伤害。如果他造成财产伤害,也将受到财产损失。
宇宙有精神的法则:人的行为有平等的反向的后果,有神圣的同等原则。一个灵性发达的人会期待对任何轻浮的回报。犹太教的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赏罚,是人应有的期待。我们不会做好事图好报,而是相信我们所有的行为有赏罚。兰班说明这个原则,引用托拉,他继续写道:
那个财产受损的应该准备撤回诉讼或者部分撤回。只有对谋杀犯,不能慈悲为怀,因为罪恶太大,没有赎金可言。这 样 , 你 们 就 不 污 秽 所 住 之 地 , 因 为 血 是 污 秽 地 的 。 若 有 在 地 上 流 人 血 的 , 非 流 那 杀 人 者 的 血 , 那 地 就 不 得 洁 净 ( 洁 净 原 文 作 赎 )民35:33。因此即使杀人犯杀人后,被杀者能活一小时或者几天,能说话,意识还清晰,如果他说“原谅杀我的人,我已经宽恕了他。”他的话不算数,必须以命偿命。平等评估小孩和成人的命,奴隶和自由人的命,聪明人和傻子的命。因没有罪比这大。他 怎 样 叫 人 的 身 体 有 残 疾 , 也 要 照 样 向 他 行 。利24:20。这是托拉的观点不是塔木德的观点。(《迷途指津》第三书第41章)
这里我们看到犹太哲学的一道分水岭:兰班将托拉记载的和塔木德记载的,完全对立起来。但两者都对。兰班没有用托拉或者塔木德彼此解释。而是说它们各有功用。《迷途指津》是基于托拉解释犹太哲学。但另一方面,谈到犹太法律,法律原则的执行,兰班强调财务赔偿的权威性是口传在塔木德里,作为通行的犹太惯例。只有设立这道分水冷,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托拉的经文不是字面的,不是法律上的。托拉文字的功用比立法更高,它是犹太哲学的基石。即使其他因素导致法律执行上产生不同,但它的哲学含义却被托拉的语言表达出来。托拉文字有独立于实用解释之外的价值。它教导的是在没有法律执行的前提下,法律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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