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伤害卷末门书Bava Batra33b

Stephanie

2009-11-11 20:40:55 来自: Stephanie(我爱翻译翻译爱我)

人有脸树有皮

问:格马拉说人吃别人地里的果实,声称自己是佃农,值得相信。这是他吃果实的原因。格马拉引用这个规则的证据是耶户大说,人宣称要收获别人树上的果实,因为对方卖给他果实,这话值得信赖。原因是人有脸(直译人不是那么厚颜无耻Lo Chatzif Inish)居然去收获他人树上的果实。同理,人也不是那么厚颜无耻去说自己是别人的佃农。但人有脸逻辑不适用于土地。如果默认权不到三年,他不能说买了整块地,说人不会厚颜无耻没有同意呆在别人的地里。理由是,如果他买了地,就有业主合同。而人不会为果实写合同。所以证明果实所有权不需要合同Shtar。

(a) 格马拉怎么会提出人有脸的论据,让持有人holder,machzik拥有果实?果实像其他的移动mobile资产Metaltelin一样,“假定Chezkas移动资产”规则适用。如果食物在他的手上,他说他买来的,就可以假定是他的。只有土地,“假定”拥有争议事物需要三年。

(b) 弄反了的问题:为什么法律说人拥有移动资产,因为他是持有人,不是因为人有脸的逻辑?东西被假定是他的,不是因为他是持有人,而是因为人没有那么无耻拿走别人的东西。

答:
(a) 希雄宁的不同回答
1. 托斯福斯:移动财产假定规则满足条件将所有权给持有人。格马拉引进人有脸逻辑仅仅是解释为什么持有人对果实有权利,甚至他采摘了,放在别处,不再持有holding的情况下。因为他这时没有把果实握在手里。没有移动财产假定的前提。

阿哈伦问为什么持有人不应被假定,甚至果实不在手上时?现在不在手上,人们看见他摘果子,那时果实在手上。放在别处的果子应该属于他,因为那个假定。

待续

  • 巴录

    2009-11-11 20:51:49 巴录 (ברוך BaruchHaShem)

    mobile财产是相对固定不能搬动的财产。动产相对于不动产。

  • 上善若水

    2009-11-11 20:58:09 上善若水 (Back to future, back to Hashem)

    古代是不是商业合同不太流行?动产所有权怎么都是假定?不是合同为依据?

    当然我们学塔木德要避免一个关键的出发点就是实用主义。塔木德的犹太法很多辩论不是从实用出发,而是为规则而辩论,把规则和逻辑的适用场合区分开为出发点的。

  • דוד

    2009-11-11 21:01:10 דוד (David (Beloved One))

    这个主题还有下文,犹太法有一个更新的时代特征的。

  • 雅各

    2009-11-11 21:07:06 雅各 (יעקב Ya'akov)

    显然不实用。如果从实用出发,得出的结论正好相反,人经常厚颜无耻。这很容易。A拿了B的一支笔,宣称这笔是B给的。然后就可以假定笔是A的,因为动产假定或者人有脸逻辑。太多案例下,A可以这样讹诈B。

  • 马可波罗

    2009-11-11 21:12:58 马可波罗 (忽必烈)

    从规则区分角度,文章要表达的意思只是:
    果实案例依据的到底是动产假定规则还是人有脸逻辑?
    从分析看依据是动产假定,人有脸是从属进一步解释。有学生弄反了。

  • אדם

    2009-11-11 21:30:13 אדם (亚当卡德蒙קדמון)

    赞成LSS。

    当代法律都是讲确凿的证据,没有什么假定。

    厚颜无耻的人就是自己在那里假定太多,钻空子要挟,或者当别人白痴,自己觉得圈套设计得万无一失、十拿九稳,再加上厚脸皮。
    这些聪明过头的人我见多了。

    关键是你玩不玩得过他。
    这种人哪里都有,不够精明的就上当了,吃亏了。
    够精明的不会上当,该怎么干还是怎么干,会限制住这些人的不轨行为。

    这种人你随时要提防,跟他们相处会比较累,如果能避开,有更好的人选替代的话,还是替换了算了,免得被他搞得惶惶不可终日。
    或者最大程度限制他的权限,让他有心无力,永远没有机会,他就踏实了。

  • 马可波罗

    2009-11-12 08:41:37 马可波罗 (忽必烈)

    现在的法律里面证据和逻辑是不一样的。逻辑推理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怀疑。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判案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 נח

    2009-11-12 08:59:46 נח (Noach, peaceful, restful)

    破案里面经常的一招就是引蛇出洞,让罪犯嫌疑人产生证据,抓到证据,再一网打尽。这样做是有一定风险的,必须在防止进一步伤害的前提下。
    因为犯罪嫌疑立案侦查的对象称为犯罪嫌疑人,司法审理对象为被告人,逮捕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满足---证据,徒刑可能,进一步危险。
    换句话,法律里面的怀疑都必须有事实证据,推理的怀疑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嫌疑。证据有七种,符合任何一种证据被证明属实即可构成嫌疑。

  • 冰皮月饼

    2009-11-12 09:07:15 冰皮月饼 (爱生活)

    七证里面包括嫌疑人的陈述或辩驳。

  • אדם

    2009-11-12 09:20:03 אדם (亚当卡德蒙קדמון)

    现在的法律里,如果只有人证没有物证不能结案。

  • נח

    2009-11-12 09:35:27 נח (Noach, peaceful, restful)

    推理上的作案动机不能作为依据。很多案件结案后,发现很多罪犯的作案动机居然是好玩。千奇百怪无所不有。
    法律里面的作案动机指当事人的心理精神状况。主要指是否有精神病和精神障碍。包括间歇精神病。
    如果病态人格患者保有一定的理智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也不能排除其刑事责任能力。

  • אדם

    2009-11-12 10:03:12 אדם (亚当卡德蒙קדמון)

    犯罪心理学教授的马加爵心理报告:不是因为贫穷

    马加爵的思维方式比较简单。通过测试来看,他的心理大部分是健康的,情绪各方面也都正常,只是有些敏感多疑,在公共场合表达是他的弱项。所以现在归结起来,如果有一个很好的环境,一个很好的心理指导,或者如果他大姐在他身边,他可能不会犯罪。

    既然马加爵案件已经因为A级通缉令变得家喻户晓,我想提出三点建议,首先,应该利用这一真实的案例在大学、高中层次的学生中开展一次人生观的大讨论,即“人活着的意义!”“生命的意义!”甚至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同一题目的讨论。

    其次,大学生的课程设置中应该增加“独立人生知识课”、“婚姻恋爱课”、“人际交往知识课”、“大学生学习方法课”等,总之,除专业科学知识外,要增加对年轻人更现实、更实用的人生知识性课程。

    另外,在各大学应该建立免费的问题咨询中心,不仅仅是心理问题,还应该包括各类问题,使他们遇有心中困惑有处咨询,及时排解心中难题。大学应该设立学生事务仲裁中心,类似于一个民事调解委员会,让处于各种纠纷中的学生有处申诉,在遇到纠纷时能够得到外来的干预与帮助,得到相对公平的处置。

    心理疾病如同生理疾病,既有慢性病、终身性疾病,而更多的是一时性的急性病症,后者若不及时治疗,如同阑尾炎、急性肺炎一样,也会夺去人的性命!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也同样,若不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干涉,必然会酿出马加爵类的案件,还会有大量的自杀、情杀等案件出现。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04/14/content_1417495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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