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审团制度探讨贴

otto

2009-09-23 23:03:31 来自: otto(ora et labor)

1 普通法是不成文法,所以不像成文法国家一样各种罪名及其构成要件都规定的很清楚,以至于在*制度形成之初*,当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时,他是不是构成犯罪(guilty or not)还都是不确定的;如果把认定罪与非罪的任务交给法官,就会造成独断和滥权。我想这是陪审团制度形成的主要原因。所以,会有这样评价陪审团的谚语存在:you are the law。(关于是否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讨论见回复)
2 把判断罪与非罪交给陪审团的合理性在于,陪审团关于罪与非罪的看法能够体现当地社区的价值,而这关涉到判决及司法权利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民意的接受程度。
3 陪审团制度主要适用在刑事案件。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在某些民事案件如侵权也可以申请组成陪审团;这些案件无论是刑事还是侵权都是特别涉及价值判断的情势。
4 陪审团的决定即verdict,只涉及罪与非罪的事实判断。法官告诉他们被告被公诉的罪名的含义,控辩双方出示证据,然后陪审团合议讨论证据是否充分,能否定罪,最后做出决定。陪审团的决定在普通法上是需要经过法官的认定;但是在衡平法上则不需要。在美国有些州量刑也属于陪审团的权限范围,大多数州不允许。在运行而陪审团量刑的州,法官有权推翻陪审团的量刑决定。
5 公民有陪审的义务。被选中的公民必须参加陪审团审理。在英国和美国陪审团由12名公民组成,陪审团的决定必须全部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在苏格兰陪审团由15名公民组成,经过半数即8名陪审员同意即可做出决定。
6 陪审员必须是控辩双方在挑选程序中共同同意的人才能担任。
7 陪审团在陪审过程中必须与外界断绝任何联系(black box),以免受到干扰。陪审团为什么以及如何做出的决定的原因,不被外界甚至法官所知晓;陪审团不需要为他们做出的判断进行说理和论证。
8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则是沉默的。他唯一的工作就是监督律师合理发问和维持法庭纪律。
9 有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奥地利,瑞士部分联邦州;在1924年以前德国也有类似陪审制度。

看了几个版本的维基,总结出上述观点,请诸位纠错并补充。

修正中……

陪审团仅仅涉及“事实问题”吗
陪审团在法官对公诉罪名的解释的指引下,通过判断证据,做出罪与非罪的决定。个人认为,陪审团已经是在适用法律,即认定罪名是否成立。已经不是所谓单纯的“事实问题”。假如在许霆案中,他被以盗窃罪起诉,那陪审团就会讨论利用取款机漏洞恶意取款是否属于盗窃,这分明已经不是事实问题而是涉及盗窃罪解释的问题。假如许霆不是以盗窃罪被判刑,那刑法教科书启不是要改了么;另外这应该算是“造法”吧。

陪审团的法律拒认 Jury nullification
陪审团权拒认法律。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指控的罪名是不公平的,或者基于任何逻辑或者情感上的原因,陪审团可以宣告被告无罪,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决定。

陪审团衡平法律 Jury equity
在英格兰,陪审团不但有权否定法律,他还可以创设法律。“not guilty”和Jury nullification本身就是通过否认某种行为为犯罪的方式来允许这种行为。

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
大陪审团与普通陪审团不同。大陪审团出现在庭审之前。检察官不能决定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这个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大陪审团在庭审之前举行听证,决定(ture or not bill)是否由检察官提交起诉。小陪审团则在庭审中决定罪或非罪问题。

jury pool 候选陪审员
陪审员由控辩双方从候选陪审员中选出。候选陪审员由法院通过选区选举人名单和驾照持有人列表,纳税人清单等随机抽出。

Voir dire 庭前陪审员资格审查
控辩双方从候选陪审员中挑选陪审团成员的程序。双方律师可以向候选陪审员群体发问,也可以向单个候选人发问。一般情况下律师有对候选人一定数量的无因排除权(Peremptory challenge.)。对于其他候选人的排除必须则必须有合理原因(challenged for cause)。

Peremptory challenge 无因排除
律师对候选陪审员的无因排除权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美国联邦一级法院无因排除权限于3人。英格兰无因排除的个数从最早的35个下降到 1977年的3个。根据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无因排除权被完全废止。在新西兰,律师可以无因排除6人。北爱尔兰,民事案件为6人,刑事为12人。

http://en.wikipedia.org/wiki/Jury
http://zh.wikipedia.org/wiki/陪審制

3人喜欢
  • miss_sorry

    2009-09-23 23:04:53 miss_sorry (人生处处是转机)

    俺仰慕你!!!


    好了,说完看帖

  • miss_sorry

    2009-09-23 23:15:14 miss_sorry (人生处处是转机)

    比如在陪审团在已有先例判决的情况下,是如何判断嫌疑人罪与非罪的等等

    --------------------------
    兰州你什么不明白?

  • 大眼睛树熊

    2009-09-23 23:32:43 大眼睛树熊 (RUN RUN RUN)

    1、现代法都是无罪推定的。我想第一点不成立。
    2、所谓common sense,可能更多的是避免法官的专业偏见对被告人造成不公。
    3、没有研究。
    4、也没有研究。
    5、有大小陪审团之分吧?二者职能也不同。
    6、这句话有待商榷。有分为有理回避和无理回避两种,不同的国家不一样。
    7、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可能有新闻媒介采访的重大案件中,才会将陪审团隔离吧。
    8、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也是相当重要的。


  • otto

    2009-09-23 23:43:05 otto (ora et labor)

    英美法上的罪刑法定我也很困惑。如果是遵循先例,那先例也是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的,先例的造法权又从何而来呢?难道几个世纪以来,新出现的刑法罪名都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么?

  • miss_sorry

    2009-09-23 23:49:05 miss_sorry (人生处处是转机)

    在审理的时候,由法官指导陪审团适用什么法律来断案以及这些规定的意思。陪审团成员都是业余的,所以他们不懂法律是什么、是什么意思。所以他们就只能遵循法官的指引。
    这是陪审团的职责就是:搞清这个案子里到发生了什么。
    其实那些所谓的构成要件都是法官解释给他们听,然后他们作出判断的,所以他们还是解决的“issues of fact”

  • otto

    2009-09-23 23:55:50 otto (ora et labor)

    他们做出的决定(verdict)的内容是被告是否有罪,而“罪”已经不是事实而是一种法律判断。
    他们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判断证据是否充分构成了被控罪名,被控罪名的解释由法官完成。

  • miss_sorry

    2009-09-24 00:07:55 miss_sorry (人生处处是转机)

    其实他们只是受法官引导的,一步一步判断下来的
    比如,法官说,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在他们的产品安全方面有哪些要求
    然后解释怎么判断这个设计是不是有缺陷,造成那些损失制造商要担责,
    陪审员们在做出verdict之前要有多么的确信,他们应该怎么进行商议等等

    所有的步骤都有法官决定,他们只要跟着走,跟着判断这是不是案子里面出现的情况就好了

  • miss_sorry

    2009-09-24 00:17:13 miss_sorry (人生处处是转机)

    兰州,这是张明楷教授的文章,你看看就理解了







    英国学者指出 :“的确 ,在刑法中,法治意味着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和警察权力范围应严格限定的观念的结合。这种意义上的法治用源于19世纪自由主义的格言来表达,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杰罗姆·霍尔教授指出 ,这句格言至少包含四个观念 :第一,它意味着犯罪的种类应该由或多或少固定化了的一般规定来确定 ;第二 ,它意味着除犯有属于这些一般规则规定的罪行外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惩罚;或者 ,正如戴雪精当的分析那样(如果他所说的被看作仅与刑法有关 ,然而事实上却不是) :”非经通常法院以通常的法律方式确定其为明显的违法,任何人都不应受惩罚……‘ ;第三 ,它可能意味着应该对刑事法规进行严格解释 ,从而使法规未包括的行为不致被确定为犯罪 ;第四,它还意味着刑法绝不溯及既往。“④可见 ,英美法国家的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是由”或多或少固定化了的一般规则“来规定犯罪与刑罚 ;事实上,”英国的普通法从未在法律只是立法者所颁布的成文规则的意义上接受过’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一原则,而始终是在法律是那些一经形诸于文字便会得到普遍认可的规则的意义上接受这一原则的。“⑤最典型的表现在 ,判例法也是确定犯罪种类的一般规则;在某种危害行为应当以犯罪论处 ,而又没有法律与先例作为依据时 ,法官便可以创制新罪名。

  • miss_sorry

    2009-09-24 00:31:36 miss_sorry (人生处处是转机)

    5 如果有法定事由的话导致出席有困难的也可以不出席,比如说要照顾生病的小孩。
    如果不打招呼就直接不出现,法庭会再召唤你,或者直接给你一张拘留状

  • miss_sorry

    2009-09-24 00:34:11 miss_sorry (人生处处是转机)

    并且,美国是一致或几乎一致通过

  • T_T

    2009-09-24 23:21:04 T_T (你也是你所指责的一部分)

    6 陪审员必须是控辩双方在挑选程序中共同同意的人才能担任。

    这句话可能有点问题。严格来说不是共同同意,而是双方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好像是6个还是8个,在一个前da来做讲座的时候听到的。
    听说是一张纸上画圈圈 :)

  • T_T

    2009-09-24 23:27:56 T_T (你也是你所指责的一部分)

    陪审团在陪审过程中必须与外界断绝任何联系(black box),以免受到干扰

    这个应该也有问题。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错你的表述了。
    有些地方的评议时不是全封闭的,当然陪审员应该努力做到不受外界干扰。
    具体出处在哪里忘记了,我有空去找找

  • otto

    2009-09-25 23:16:53 otto (ora et labor)

    我先贴出来吧

    jury pool 候选陪审员
    陪审员由控辩双方从候选陪审员中选出。候选陪审员由法院通过选区选举人名单和驾照持有人列表,纳税人清单等随机抽出。

    Voir dire 庭前陪审员资格审查
    控辩双方从候选陪审员中挑选陪审团成员的程序。双方律师可以向候选陪审员群体发问,也可以向单个候选人发问。一般情况下律师有对候选人一定数量的无因排除权(Peremptory challenge.)。对于其他候选人的排除必须则必须有合理原因(challenged for cause)。

    Peremptory challenge 无因排除
    律师对候选陪审员的无因排除权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美国联邦一级法院无因排除权限于3人。英格兰无因排除的个数从最早的35个下降到1977年的3个。根据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无因排除权被完全废止。在新西兰,律师可以无因排除6人。北爱尔兰,民事案件为6人,刑事为12人。

  • otto

    2009-09-25 23:32:08 otto (ora et labor)

    假如在许霆案中,他被以盗窃罪起诉,那陪审团就会讨论利用取款机漏洞恶意取款是否属于盗窃进行讨论,这个实际上已经涉及到解释法律,这也是陪审团的优势所在,陪审团也能做出比较符合社区j价值的判断;
    但是在遇到类似普通案件,比如抢银行、入室盗窃等情节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陪审团的组织成本就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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