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审团制度探讨贴
2009-09-23 23:03:31 来自: otto(ora et labor)
1 普通法是不成文法,所以不像成文法国家一样各种罪名及其构成要件都规定的很清楚,以至于在*制度形成之初*,当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时,他是不是构成犯罪(guilty or not)还都是不确定的;如果把认定罪与非罪的任务交给法官,就会造成独断和滥权。我想这是陪审团制度形成的主要原因。所以,会有这样评价陪审团的谚语存在:you are the law。(关于是否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讨论见回复)
2 把判断罪与非罪交给陪审团的合理性在于,陪审团关于罪与非罪的看法能够体现当地社区的价值,而这关涉到判决及司法权利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民意的接受程度。
3 陪审团制度主要适用在刑事案件。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在某些民事案件如侵权也可以申请组成陪审团;这些案件无论是刑事还是侵权都是特别涉及价值判断的情势。
4 陪审团的决定即verdict,只涉及罪与非罪的事实判断。法官告诉他们被告被公诉的罪名的含义,控辩双方出示证据,然后陪审团合议讨论证据是否充分,能否定罪,最后做出决定。陪审团的决定在普通法上是需要经过法官的认定;但是在衡平法上则不需要。在美国有些州量刑也属于陪审团的权限范围,大多数州不允许。在运行而陪审团量刑的州,法官有权推翻陪审团的量刑决定。
5 公民有陪审的义务。被选中的公民必须参加陪审团审理。在英国和美国陪审团由12名公民组成,陪审团的决定必须全部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在苏格兰陪审团由15名公民组成,经过半数即8名陪审员同意即可做出决定。
6 陪审员必须是控辩双方在挑选程序中共同同意的人才能担任。
7 陪审团在陪审过程中必须与外界断绝任何联系(black box),以免受到干扰。陪审团为什么以及如何做出的决定的原因,不被外界甚至法官所知晓;陪审团不需要为他们做出的判断进行说理和论证。
8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则是沉默的。他唯一的工作就是监督律师合理发问和维持法庭纪律。
9 有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奥地利,瑞士部分联邦州;在1924年以前德国也有类似陪审制度。
看了几个版本的维基,总结出上述观点,请诸位纠错并补充。
修正中……
陪审团仅仅涉及“事实问题”吗
陪审团在法官对公诉罪名的解释的指引下,通过判断证据,做出罪与非罪的决定。个人认为,陪审团已经是在适用法律,即认定罪名是否成立。已经不是所谓单纯的“事实问题”。假如在许霆案中,他被以盗窃罪起诉,那陪审团就会讨论利用取款机漏洞恶意取款是否属于盗窃,这分明已经不是事实问题而是涉及盗窃罪解释的问题。假如许霆不是以盗窃罪被判刑,那刑法教科书启不是要改了么;另外这应该算是“造法”吧。
陪审团的法律拒认 Jury nullification
陪审团权拒认法律。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指控的罪名是不公平的,或者基于任何逻辑或者情感上的原因,陪审团可以宣告被告无罪,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决定。
陪审团衡平法律 Jury equity
在英格兰,陪审团不但有权否定法律,他还可以创设法律。“not guilty”和Jury nullification本身就是通过否认某种行为为犯罪的方式来允许这种行为。
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
大陪审团与普通陪审团不同。大陪审团出现在庭审之前。检察官不能决定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这个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大陪审团在庭审之前举行听证,决定(ture or not bill)是否由检察官提交起诉。小陪审团则在庭审中决定罪或非罪问题。
jury pool 候选陪审员
陪审员由控辩双方从候选陪审员中选出。候选陪审员由法院通过选区选举人名单和驾照持有人列表,纳税人清单等随机抽出。
Voir dire 庭前陪审员资格审查
控辩双方从候选陪审员中挑选陪审团成员的程序。双方律师可以向候选陪审员群体发问,也可以向单个候选人发问。一般情况下律师有对候选人一定数量的无因排除权(Peremptory challenge.)。对于其他候选人的排除必须则必须有合理原因(challenged for cause)。
Peremptory challenge 无因排除
律师对候选陪审员的无因排除权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美国联邦一级法院无因排除权限于3人。英格兰无因排除的个数从最早的35个下降到 1977年的3个。根据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无因排除权被完全废止。在新西兰,律师可以无因排除6人。北爱尔兰,民事案件为6人,刑事为12人。
http://en.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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